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Dual System of Vocational Training Project in Taiwan
作業手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印
https://ttms.etraining.gov.tw/eYVTR/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作業手冊 目 錄
頁次
第一章 計畫簡述……… 1
第二章 訓練職類、學制及實施方式……… 5
第三章 招商暨招生宣導……… 7
第四章 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11
第五章 事業單位權利與義務………15
第六章 合作學校權利與義務………21
第七章 訓練生權利與義務………29
第八章 證書………32
第九章 訓練生轉、退場機制………33
第十章 訪視與評鑑作業………37
第十一章 「產攜 2.0」合作企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45
附件一、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51
附件二、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52
附件三、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53
附件四、事業單位參與「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申請表件……… 57
附件五、合作學校參與「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申請表件……… 66
附件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審查作業……… 76
附件七、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契約……… 92
附件八、訓練生就業追蹤同意書……… 96
附件九、訓練生名冊……… 97
附件十、輔導經費補助申請文件……… 99
附件十一、報名及招生活動費用補助申請文件………105
附件十二、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請領清冊………109
附件十三、招生簡章範本及注意事項………111
附件十四、訪視紀錄表………144
附件十五、「產攜 2.0」合作企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相關表單………159
第一章 計畫簡述
壹、計畫概況
勞動部為促進青少年就業,及培訓契合企業需求之優質專業技術人 力,自民國 92 年與教育部合作,引進德國「雙軌制」(Dual System) 職業訓練模式,推動「台德菁英計畫」 ,並以德國雙軌制訓練制度為基 礎,發展本土化之雙軌訓練制度。為契合國內產業及社會環境需求,自 98 年起以本土化為主要導向,進行計畫再造,並更名為「雙軌訓練旗 艦計畫」,另自 101 年起交由各分署辦理,以期深耕區域產業,發展在 地化特色。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整合事業單位及大專校院與高職體系資源,
訓練生每週分別在業界訓練至少 3 日、學校上課 2~3 日,不但可學習理 論課程,還可增加實務經驗,降低學校教育與職場技能的落差。另外,
訓練生除可享有學費之優惠補助外,每月由事業單位提供津貼,以減輕 經濟負擔。訓練生於訓練期滿且成績合格者,可取得教育部授予之正式 學歷文憑與勞動部及事業單位共同核發之結訓證書。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對於有意繼續升學,又希望提早踏入職場之 青少年,提供了另一個就業與升學雙軌並進的選擇。此計畫也同時為企 業提供優質的募才及育才途徑,塑造了一批基礎厚實的技術人才,達到 企業與青年雙贏的局面。
另因應教育部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發布「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 計畫補助要點」 ,整合國內產學合作措施,並透過各部會共同挹注資源,
提供學校、學生及企業更多元之人才培育模式。依該要點規定,與技專 校院合作辦理產攜專班之技專端合作企業,得納入「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之訓練單位,補助其工作崗位訓練費,以跨部會合作推動「產學攜手合 作計畫 2.0」,強化政府整體施政效益。
貳、「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之範疇 一、名詞定義
(一)本計畫合作學校辦理之訓練、輔導與招生宣導業務,及事業單 位、合作企業辦理之技術訓練,均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 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所列「職業訓練」之範 疇。
(二)本計畫補助合作學校訓練生輔導經費、招生活動費用、報名費 用、依身分別辦理訓練生學(雜)費補助,及補助事業單位、
合作企業訓練經費,均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所列「訓練津貼」之範圍。
二、適用對象
下列經核定參與本計畫者:
(一)國內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二)國內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以下簡稱合作學校)。
(三)自一百十一學年度起,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與 技專校院或一般大學合作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安排 技專端學員於受僱從事工作之第一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之合 作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
(四)本計畫訓練之青少年【以下簡稱訓練生】。
(五)協助或合作推動本計畫之單位。
(六)國內大專教育、職業訓練及人力資源之專家學者。
參、主辦及執行單位之任務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 位為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 澎東分署,現分述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本署任務為: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 宜。
(三)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六)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七)配合教育部組成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推動工作小組,協助 教育部辦理規劃、協調、宣傳、審核及督導相關措施。
(八)其他相關事宜。
二、各分署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事業單位、合作學校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 學校課程表初審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配合教育部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審查相關作業。
(九)督導訓練單位依計畫辦理相關學科教學與工作崗位訓練。
(十)督導訓練生依照與事業單位簽定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接受培育,
並遵守學校及事業單位之規定。
(十一)督導訓練生離退、退學原因,涉及有關單位者,事業單位應 邀該單位派員參與輔導及說明。
(十二)本計畫之補助款相關資料審查與核撥。
(十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其任務如 下:
(一)本計畫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之辦理。
(二)本計畫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之辦理。
四、本計畫網站之網址、分署受理轄區及聯絡方式如下表。
計畫網站網址 https://ttms.etraining.gov.tw/eYVTR/
分署 受理轄區 電話 地址
北基宜花金馬 分署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基隆市、宜 蘭縣、花蓮縣、
金門縣、連江縣
(02)8995-639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
桃竹苗分署 桃園市、新竹縣
市、苗栗縣 (03)485-5368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中彰投分署 臺 中 市 、 彰 化
縣、南投縣 (04)2359-2181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雲嘉南分署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嘉義市、臺 南市
(06)698-5945 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 40 號
高屏澎東分署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澎湖縣、臺 東縣
(07)821-0171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肆、預期效益
本計畫預期效益如下:
一、開創青少年職涯發展的新制度,提供國中、高中(職)及專科以上
畢業生職涯發展的另一選擇。
二、培育契合企業職場需求的人力,使有貢獻能力及意願。
三、促使技職教育及企業職業訓練雙軌合流。
伍、計畫依據
本計畫依據下列法規執行:
一、職業訓練法相關法規。
二、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
三、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法規。
四、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依最 新版辦理)。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依最新版辦理)。
第二章 訓練職類、學制及實施方式
壹、訓練職類
本計畫參考德國工商總會提供之雙軌制訓練職類,並針對全國性工 商團體、中小企業協會、其他產業公會及國內技職校院進行調查,共同 篩選符合國內產業發展趨勢之職類,作為各合作單位共同推動辦理之職 類,並公告於本計畫網站,本計畫招生職類大致分為工業類、管理類及 服務類 3 大類群。
貳、訓練學制
本計畫開設有高職、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分別說明 如下:
一、高職學制:工作崗位訓練為期 3 年,每週規劃 3 日進行工作崗位訓 練,3 日進行學科教育。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工作崗位訓練為期 2 年,每週規劃至少 3 日進行 工作崗位訓練,2 日進行學科教育。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工作崗位訓練為期 4 年,每週規劃至少 3 日進行工作崗位訓練,2 日進行學科教育。
四、各學制之畢業學分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依產業特性另規劃訓練模式者,須另專案申請。
參、訓練實施方式
本計畫之訓練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二部分進 行,茲簡述如下:
一、工作崗位訓練
(一)由事業單位實施,事業單位應在實施工作崗位訓練之單位或部 門指派資深或主管人員為訓練生之師傅及種子人員,負責訓 練、督導與考核工作。
(二)每位種子人員進行訓練生之督導與考核,受督導考核之訓練生 至多 10 人。必要時,事業單位得自行或聯合設置專用場所,
為新進之訓練生辦理短期之基礎訓練,或委由合作學校辦理。
(三)事業單位應依各分署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工作崗位 訓練計畫書」 (請參閱附件一)分年執行訓練。
(四)事業單位依所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按各訓練生能力及情
況制訂「工作崗位訓練輪調計畫表」 (以下簡稱輪調計畫表) (請
參閱附件二) 。
(五)事業單位應安排訓練生於所屬之各部門或以技能之種類進行輪 調訓練。
(六)訓練生應依規定按時繳交「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以 下簡稱訓練雙週誌) (詳細內容及說明請參閱附件三)。
(七)依本署公告之各職類訓練內容及職能綱要進行訓練。
二、學科教育課程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 理。
(二)由本計畫合作學校實施,上課時數與地點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有效運用通訊與資訊科技,配合學科教育數位化促進偏遠地區 事業單位及國內青少年參加本計畫意願,增進訓練生學習機動 性,提升學習效果。
(四)除教育部規定相關專業課程外,且須參考工作崗位訓練需求,
適度增列適合青少年之人際溝通課程、技能所需外語課程及基 礎電腦課程等。
(五)學校應依所定之學科課程進行教學。
(六)訓練生應遵守學校規定接受評測。
(七)學科課程規劃應包含本署公告職類之三分之二課程綱要,並達
學校畢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招商暨招生宣導
壹、招商宣導
一、招商宣導活動:
於新年度開放事業單位及學校申請計畫之前,由各分署辦理招商 宣導活動,藉由活動交流宣導本計畫之精神,並瞭解產業界需求及建 議,以提供新年度開辦新職類或增設訓練崗位數之參考。
(一)目的:使事業單位及學校瞭解:
1.本計畫精神與基本原則。
2.本計畫實施方式。
3.事業單位權利與義務。
4.合作學校權利與義務。
5.預計開辦職類及內容。
6.事業單位及合作學校申請本計畫方式。
7.媒合有意願辦理本計畫之合作單位。
(二)對象:
1.事業單位。
2.學校。
3.公、協會等單位。
(三)辦理方式:以說明會或座談會等方式辦理。
二、招商公告
本 計 畫 年 度 招 生 職 類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Ausbildungsrahmenplan,以下簡稱 ARP)、各學制之招生職類與學校 科系組合表及辦理期程,均公告於本計畫網站。
貳、招生宣導
一、招生對象及報名資格:凡為我國公民,年滿 15 歲以上 29 歲以下,
且具教育部規定各學制及同等學力規定之報名資格者,均得參加報 名。
二、招生宣導
(一)宣導重點:
內容以強調「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之特色為主軸,向青少 年及社會大眾說明。
1.本計畫是由事業單位規劃工作崗位訓練,由學校提供相關專 業教育。
2.訓練生於訓練期滿後,可取得由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發
的結訓證書外;經修業期滿且成績及格者可取得學校畢業證 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之高職、二 專、二技及大專校院四年制畢業證書)。
3.依身分別辦理訓練生學(雜)費補助:
(1)二專、二技、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 五十。
(2)高職學制補助全額雜費。
(3)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 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 雜費。
4.事業單位應依合作學校該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數額,每月定 期按月支給,且須為所有訓練生投保勞、健保。
(二)宣導方式:
1.招生說明會等活動;
2.電視、廣播及網路等媒體宣傳;
3.其他。
(三)辦理單位:由各分署辦理。
三、招生作業
本計畫之招生作業首要強調公正、公平、公開之基本原則,由各 合作學校獨立招生,獨立招生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各招生學校獨立辦理招生,並籌組招生甄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1.由各校自行召開招生委員會籌組會議。
2.參與招生之學校依據「招生甄選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招生 委員會。
(二)各學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招生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 定後實施;如屬招生學年度及報考資格出生年度之變更(民國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得免再報。
(三)招生作業之規劃
1.報名:由各招生學校訂定。
2.選填志願:考生可依據各招生學校「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招 生甄選簡章所載各職類之事業單位與學校組合之志願代碼,
自行依志願順序選填。
3.學科測試:由各招生學校訂定。
4.面試:由各招生學校及其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訂定。
5.職場體驗:考生應依事業單位的規定接受為期至少 2 週之職 場體驗,每週日數及時數應依本計畫各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 之規定。
6.多次遞補:各校統一辦理一次招生(收取一次報名費用),採 取多次遞補面試或職場體驗。
7.錄取公告:各招生學校及事業單位依考生筆、面試與職場體 驗結果,予以評鑑、審定後依序錄取,未達其認定標準者,
均不錄取,並公告錄取名單。
8.於錄取公告後,事業單位或學校因任何因素致無法繼續辦 訓,有協助訓練生轉換事業單位或學校之義務,若造成訓練 生之權益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參、招生名額調整
合作學校辦理招生作業,須先進行訓練生與事業單位意向媒合,為
避免影響青年參訓及就學權益,合作學校於洽經分署同意後,得於同一
專班之合作事業單位進行員額調整,惟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單位投保總人
數(不含本計畫在訓生)四分之ㄧ。
四、招生作業流程
報名
甄選流程:
筆試 面試 職場體驗
公告錄取名單
訓練生至錄取 事業單位報到並完成
訓練契約簽訂
進行工作崗位訓練 及學科教育
訓練生至 學校報到註冊 招生公告
甄選流程順序 於各校招生簡 章中明定
取得學籍
第四章 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
為使合作單位瞭解本計畫,並落實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之執行,本計 畫辦理種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分述內涵如下:
壹、種子人員訓練(Train the Trainer)
一、目的:
為使事業單位建立訓練生督導與考核機制,同時増進事業單位師 傅對本計畫訓練之培育職能,因此事業單位須指派人員參加北基宜花 金馬分署舉辦之種子人員訓練(Train The Trainer),並於測驗合格 後,始具種子人員資格。
二、對象: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資深或主管人員。
(二)年齡 27 歲(含)以上。
(三)合併專業年資 3 年(含)以上。
(四)若年齡不滿 27 歲,請出具下列文件供主辦單位審查:專業證 照、專業資格證明、相關職類證照。
三、辦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四、辦理時程:
以每月辦理 1 梯次為原則,若報名人數不足以開班,則併入次一 梯次執行,該項訓練報名、上課時間(2 日,共 16 小時)及地點適時公 告於本計畫網站上。
五、參訓規定:
(一)事業單位內,每 10 名訓練生,至少應配置 1 名種子人員;不 足 10 名,以 10 名計。
(二)跨區辦理本計畫之事業單位,其種子人員應分別以各區申請之
訓練生人數計算,不得以跨區總人數計算。
六、種子人員訓練作業流程:
選定參與本課程人員
上網查詢開課梯次、日 期及地點
選擇欲報名之開課梯次
登錄計畫網站 進行線上報名
開課確認/通知上課
全程到課
種子人員資格認定
取得種子人員資格證書
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資深或主管人員。
2. 年齡 27 歲(含)以上。
3. 合併專業年資 3 年(含)以上。
4. 若年齡未滿 27 歲,請出具下列文件之 一供主辦單位審查:
專業證照、專業資格證明、相關職類 證照。
本計畫網站
https://ttms.etraining.gov.tw/eYVT R/
符合
不符合 重新報名訓練課程
貳、訓練協調經理訓練(Key User Training)
一、目的:
擔任本計畫合作單位對外聯絡窗口,協助解決訓練生訓練期間面 臨的問題,且使參訓者對本計畫的精神、目的、執行方法、各配合單 位之權利義務、相關規則有清楚的瞭解,以及協助事業單位及學校單 位 規 劃 撰 擬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ARP) 與 學 科 課 程 大 綱 (Rahmenlehrplan,以下簡稱 RLP),並協助事業單位瞭解如何運用訓 練雙週誌作為工作崗位訓練之控管工具。
二、參訓資格與所需準備之資料:
(一)資格:參訓人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學科教師或本計畫相關人員。
2. 事 業 單 位 內 負 責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或訓練規劃(Training Planning)者。
3.通過種子人員訓練(Train the Trainer)者。
(二)參訓前準備資料:
1.學校承辦科系之課程大綱。
2.事業單位組織架構圖。
3.事業單位各部門工作執掌說明。
4.事業單位各部門工作流程表。
5.事業單位預擬的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ARP)。
三、辦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四、辦理時程:
以每月辦理 1 梯次為原則,若報名人數不足以開班,則併入次一 梯次執行,該項訓練報名、上課時間(1 日,共 8 小時)及地點適時公 告於本計畫網站上。
五、參訓規定:
(一)學校-每所合作學校至少應配置 1 名訓練協調經理。
(二)事業單位-每家事業單位至少應配置 1 名訓練協調經理。
六、參與訓練協調經理訓練作業流程:
選定參與本課程人員
上網查詢開課梯次、日 期及地點
選擇欲報名之開課梯次
登錄計畫網站 進行線上報名
開課確認/通知上課
全程到課
訓練協調經理資格認定
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學科教師或本計畫相關人員。
2. 事業單位內負責人力資源開發或訓練 規劃者。
3. 通過種子人員訓練考試合格者。
本計畫網站
https://ttms.etraining.gov.tw/eYVT
R/
第五章 事業單位權利與義務
壹、事業單位之定義
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營運健全且無欠稅、最近一年無違反勞動法 令之重大情事者,且經核定參與本計畫之國內各事業單位。
貳、事業單位申請作業流程
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撰寫並至本計畫資訊 系統鍵入提案資料,並於提案截止日前下載具浮水印之紙本資料,送至 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
一、應檢附資料
(一)填寫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請參閱附件 4-1、4-2)。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請參閱附件 4-3)。
(三)Logo(限 jpg 檔案)及 Slogan(限文字檔)之電子檔,供招生宣導 使用。
(四)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ARP)及輪調計畫表(請參閱附件一、二) 。
(五)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最近 1 期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
(七)最近 1 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 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事業單位如有跨各分署轄區申請本計畫,且各區皆以總公司或同一 分公司提出申請者,須填寫跨區申請人數統計表(請參閱附件 4-4)
送各受理申請之分署備查。
三、經各分署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複審後,由本署公告審查結果。
參、事業單位權利
一、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
二、本計畫事業單位,完成訓練計畫後,經訓練生同意,得僱用其為正
式員工。
三、對訓練生在工作崗位學習成效,依相關規定可採納部分內容,併入 學校學科成績。
四、訓練生未依規定按時填寫及繳交訓練雙週誌,經事業單位催繳後仍 不繳交者,事業單位得函報各分署核定後,終止實施該訓練生之訓 練計畫,或於結訓時,得不核發結訓證書。
肆、事業單位義務
一、參與本計畫之必要條件
(一)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之訓練生總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勞工總人 數四分之一比例,總人數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並需扣除申 請年度仍在訓之訓練生人數,惟如申請年度之在訓生為應屆畢 業生者得免扣除。
(二)事業單位若跨各分署轄區申請本計畫,且各區皆以總公司或同 一分公司提出申請者,其各區申請人數總合仍需符合前列規 定,不得超過該單位勞工總人數四分之一比例,如有超過比例 者,各分署得不受理申請。
(三)指派專任人員擔任本計畫輔導人員,其須具備種子人員資格,
並熟悉本計畫業務內容。
二、應配合各分署辦理事項
(一)接受各分署輔導,研擬「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ARP),由各 分署進行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複審。
(二)派員接受本計畫之種子人員、訓練協調經理訓練;其人員異動 時,應主動提報各分署備查。
(三)依據工作崗位訓練內容慎選種子人員。
(四)與訓練生簽訂「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契約」(請參 閱附件七)。
(五)與勞動部共同核發完成本計畫訓練之訓練生結訓證書。
(六)協助辦理招生事宜,包含訓練生面試及職場體驗。
(七)配合各分署安排之定期及不定期訪視。
(八)於本計畫辦理認證考試、成果展或畢業典禮等活動時,同意訓 練生以公假參與。
(九)應指導訓練生定期填寫雙週誌。
(十) 應協助擔任專業職能認證考試出題單位。
(十一)其他協辦事務。
三、應配合合作學校事項
(一)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與合作學校學科教學內容須相互搭配。
(二)學校專業核心學科須在事業單位實施者,依規定配合辦理。
(三)與合作學校建立互動機制,以掌握訓練生出缺勤及訓練狀況。
四、申請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訓練經費(高職、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 學制),各項補助款需專款專用。
五、執行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
(一)建立訓練生訓練輔導機制進行生活管理與訓練輔導。
(二)完整告知訓練生其權利義務及相關福利事項及內容。
(三)負擔實施本計畫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所需各項經費與支出。
(四)確實執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ARP)及輪調計畫表,如需計畫 變更者,應將修正計畫及變更理由函送分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事業單位不得使訓練生從事非工作崗位訓練計畫中學習技能為 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單位訓練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 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六)工作崗位訓練期間,須依據本計畫、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訓練生勞工保險(得不投保就業保險及 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費,所採 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津貼超過基本 工資額度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七)職場體驗期間,須依據本計畫、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勞動基準 法相關規定,辦理訓練生勞工保險(得不投保就業保險),並依 規定負擔保費,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
(八)對訓練生做督促及相關之考評(含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紀錄。
(九)不得向訓練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十)未成年訓練生依民法規定於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前,應經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
(十一)若事業單位調動訓練生受訓地點者,應與訓練生協調並函送 分署同意後始得異動。
六、工作崗位訓練時間規定
(一)計畫期間高職學制每週規劃 3 日;二專、二技與大專校院四年 制學制每週規劃至少 3 日,進行工作崗位訓練。
(二)每日施行工作崗位訓練之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除紀念日、勞
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外,每週訓練時
數不得少於 3 日(24 小時)。
(三)每日之工作崗位訓練以日間為宜,並不得於晚間 10 時至翌日 7 時間進行,其總訓練時數、休息、必要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數 及其衍生對應津貼之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四)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間,須獲得訓練生同意,且當日總工作崗 位訓練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
(五)訓練生如為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其工作崗位訓練不得於晚間 8 時至翌日 7 時及例假日安排,並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章童工 規定辦理。
(六)寒、暑假期間仍須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執行工作崗位訓練,
惟配合徵兵規定之暑假服役期間無須進行。另在徵求訓練生同 意及學科教育可配合(訓練生不需重、補修學分)原則下,得協 調訓練生於工作崗位訓練時間外進行訓練,並支付對應津貼。
(七)訓練生之總訓練時間包括工作崗位訓練時間及學校學科教育時 間。
七、補助訓練生津貼規定
(一)事業單位應依合作學校該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數額,每月定期 按月發給訓練生津貼,並提供其津貼明細表。
(二)訓練生如延長工作崗位訓練,事業單位應給予延長工作崗位訓 練時數對應之津貼。
八、減少或終止工作崗位訓練規定
(一)事業單位因營運緊縮,而減少訓練工作崗位訓練契約訂定之訓 練時數,應函報各分署核定後,始得實施。
(二)事業單位因停業、歇業、遷廠及營運緊縮等因素,而停止實施 工作崗位訓練計畫。訓練生於訓練期間遭受損害得經各分署核 定後要求賠償損失,並要求事業單位無條件配合協助轉場事 宜。
(三)訓練生違反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或事業單位工作規章,且情節重 大達退訓標準者,事業單位先以電話通知分署及合作學校,並 於離退情事發生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函文通知分 署,經分署分析離退訓原因,評估需否邀集訓練生、學校、事 業單位召開離職座談會,並依分析評估結果進行備查。
(四)訓練生如有重大情節或疾病等,致訓練生個人無法進行工作崗
位訓練及輪調者,向合作學校及各分署核備後,事業單位應協
助訓練生並配合各分署處理相關事宜。
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之行為
(一)排除訓練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二)超時訓練或向訓練生推銷產品。
(三)訓練生提前終止契約,要求賠償違約金。
(四)限制訓練生於訓練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十、勞基法相關規定
(一)訓練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定,並準用第四章工 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 償及其他勞工保險有關規定。
(二)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訓練生之勞動條件應於各校招生委員會招 生簡章中公布。
(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簽訂「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契 約」,除由當事人分執外,並送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案。
十一、勞健保相關規定:應為訓練生辦理加入勞工保險(得不投保就業 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及全民健康保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 級申報;津貼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等級投保。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訓練經費補助
一、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於訓練期間,對訓練生施以雙軌制職業訓練支 出費用,及協助培訓學習並輔導訓練生生活管理,由各分署每年依 當年度編列經費,於核定後給予定額之技術訓練補助。
二、事業單位培訓每位訓練生之訓練經費可獲補助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補助新台幣 4 萬元(第 一年補助新台幣 2 萬 5 千元,分 2 期撥付、第二年補助新台幣 1 萬 5 千元,分 2 期撥付、第三年不予補助;共分 4 期撥付)。
(二)參與二專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補助新台幣 2 萬元(第 一年補助新台幣 2 萬元,分 2 期撥付;第二年不予補助;共分 2 期撥付)。
(三)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四)參與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補助新台幣 2 萬元(第一年補助新台幣 2 萬元 ,分 2 期撥付;後三年不予補 助;共分 2 期撥付)。
陸、請領補助款相關作業程序
一、請領期數:
(一)高職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4 期。
(二)二專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2 期。
(三)二技學制不補助。
(四)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2 期。
二、請領流程:
(一)各分署發函通知各事業單位辦理請領作業。
(二)備齊請領補助款文件。
(三)接到公函通知後 1 個月內完成請領作業。
(四)依訓練生在訓人數及中途離退比例,發放補助金額。
三、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三)訓練生名冊(請參閱附件 9-1)。
(四)工作雙週誌檢核表。
(五)訓練雙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四、其他請領補助款相關規定:
(一)訓練生如有請假情形,補助款依其受訓時間,按比例申請之。
(二)訓練生如中途離、退訓情形,補助款依其受訓時間,按比例申 請之,說明如下:事業單位實際請領補助款金額為
當學年度二分之一補助費 × ─────────── (四捨五入到個位數)
例如:補助款結算期間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訓練生於 3 月 9 日退訓,
當期應繳交雙週誌為 13 週(份),實檢附 5 週(份),則補助款計算 方式如下:
10,000 元 × 5 / 13= 3,846 元(四捨五入到個位數)
(三)請檢視訓練雙週誌之所有週數是否齊全。
(四)請依檢核表確實檢核所有欄位,所有欄位均須填寫並完成簽 章,切勿空白。
(五)如遇該週休假或請假,「仍須」檢附該次雙週誌,並於雙週誌 內標註說明,另須完成簽章流程;各分署依核定週數撥付款項。
(六)請將檢核表張貼於各訓練生雙週誌首頁。
(七)若事業單位逾期請領補助款,經通知補正未補正,分署得不予補助。
檢附已審核雙週誌份數 當期應繳交雙週誌份數
第六章 合作學校權利與義務
壹、合作學校之定義
指具經教育部主管單位核定補助職類項目相關學制、科系,且經核定 參與本計畫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貳、合作學校申請作業流程 一、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請參閱附件 5-1、5-2)。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請參閱附件 5-3)。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請參閱附件 5-4)及 課程表(依學制)。
(四)Logo(限 jpg 檔案)及 Slogan(限文字檔),以供招生宣導使用。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位證書影本(非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 核發)。
二、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三、經各分署初審及審查委員會複審後,由本署公告審查結果。
參、合作學校辦理學科教育相關事項
一、學(雜)費補助:本計畫補助學(雜)費,二專、二技及四年制一般 生補助學費之二分之一,高職學制補助全額雜費,特殊身分生之學雜 費符合規定身分別者給予全額補助,由合作學校依規定向各分署請 領。
二、學生上課時段限日間,並配合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
三、招生通過職場體驗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合作學校得不開班。
四、應配合各分署辦理事項
(一)檢送 2~4 年課程表(依學制)。
(二)接受本計畫訓練協調經理訓練。
(三)指派專任教師擔任本計畫專班導師,並應具備訓練協調經理資格 或熟悉本計畫業務內容。
(四)訓練協調經理人員異動時,應主動提報各分署備查。
(五)依規定頒予完成本計畫之訓練生高職、二專、二技或大專校院四 年制等畢業證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核 發)。
(六) 配合各分署安排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七) 開訓二個月內辦理訓練生勞動權益教育訓練 6 小時。
(八) 應協助擔任專業職能認證考試出題單位。
(九) 其他協辦事務。
五、應配合事業單位事項
(一)各科教學內容應配合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
(二)建立與事業單位互動之機制,以掌握訓練生出缺勤及學習狀況。
六、請領訓練津貼補助款:
各校請領之款項需專款專用,其項目如下,並依補助經費總表(如附件 10-5)填寫:
(一)訓練生輔導經費。
(二)報名及招生活動費用。
(三)請領墊付之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
七、執行訓練生學校課程教育
(一)學校學科教育以日間為限,並依技職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職學制每週規劃 3 日,二專、二技與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每週 規劃 2 日,進行學校學科教育。
(三)確實執行課程教授內容並以專班方式辦理。
(四)建立訓練生輔導機制,維持訓練品質及訓練情況,以有效降低離 退比率。
八、終止學校學科教育規定
(一)訓練生因違反學校規定達退學標準或提出休、轉學申請時,應即 時告知分署,並於核定後 5 個工作日內檢具名冊及事由函報分署 備查,並通知合作事業單位終止工作崗位訓練,辦理離退手續。
(二)經事業單位告知訓練生已停止工作崗位訓練並完成離退手續後,
應於 5 個工作日內,辦理訓練生離校手續,並函報分署備查。
(三)訓練生如有重大情節或疾病等,以致訓練生個人無法進行學校學 科教育,向事業單位及分署核備後,應協助訓練生並配合分署處 理相關事宜。
肆、輔導經費補助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目的
為降低本計畫訓練生離退率及保障訓練生權益,鼓勵各合作學校建 立輔導機制,關懷訓練生受訓狀況,並協調事業單位應落實工作崗位訓 練計畫及勞動權益保障,並給予補助部分經費。
二、補助對象
設有輔導機制之本計畫合作學校,得提出輔導經費計畫向分署申請
部分補助。
三、補助標準及原則
(一)本計畫輔導經費標準如下表。
級 距
訓練生 在學總人數
請領金額
(新台幣/元) 說明
每期分計 每年分計
1 1~50 人 50,000 元 100,000 元 一、訓練生離退率介於 11%~20%
(含 20%)者,扣該年度核 定補助款 20%。
二、訓練生離退率超過 20%者,
扣該年度核定補助款 50%。
2 51~100 人 100,000 元 200,000 元 3 101~150 人 150,000 元 300,000 元 4 151~200 人 200,000 元 400,000 元 5 201 人~以上 250,000 元 500,000 元 備註:
一、本經費預計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辦理結報經費作業。倘訓練生離退率達 11%
(含)以上須扣款者,於第 2 期撥款時自補助款額度中扣除。
二、離退率之計算公式:當年度訓練生離退人數/當年度訓練生總人數(含當 年度畢業生)*100%。
三、離退率期間之計算:自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二)經費編列原則請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三)依規定補助辦理職業訓練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 費之百分之八十,另補助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額度不 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教材費及材料 費等費用,得以人時成本編列之,另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四、實施方式
申請補助單位應向分署提出輔導經費計畫申請,並由分署辦理輔導 經費計畫審查、經費結報及視業務推動情形適時訪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 情形。
五、補助計畫申請與審查
(一)計畫申請:本輔導經費每年分 2 期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請於本計 畫網站下載。
(二)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
1.第一期申請(約於每年 1 月) ,輔導經費計畫審核通過後立即辦
理撥款(並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辦理經費結報作業) ,應備文件 如下:
(1)學校正式之收款收據。
(2)訓練生名冊(請參閱附件 9-2)。
(3)申請表(附件 10-1)。
(4)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10-2):內容須含計畫目標、
主(協)辦單位、辦理期程(時間)、活動地點、課程表、
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請明列 量化效益)。以A4直式横書,14號字型大小繕打,加裝 封面(封面請註明提報單位全銜)及目錄頁次,左側裝訂。
(5)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 10-4)。
(6)其他應備文件:如執行本案人員之學經歷、過去執行相關績 效、成果或其他有關計畫書之相關補充文件等。
2.第二期申請(約於每年 9 月) ,輔導經費計畫經分署審核通過後,
請依計畫執行(並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辦理結報經費,經分署 審核完竣後,始撥付第二期申請之補助款) ,應備文件如下:
(1)訓練生名冊(請參閱附件 9-2)。
(2)申請表(如附件 10-1)。
(3)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10-2):內容須含計畫目標、
主(協)辦單位、辦理期程(時間)、活動地點、課程表、
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請明列 量化效益)。以A4直式横書,14號字型大小繕打,加裝 封面(封面請註明提報單位全銜)及目錄頁次,左側裝訂。
(4)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 10-4)。
(5)其他應備文件:如執行本案人員之學經歷、過去執行相關績 效、成果或其他有關計畫書之相關補充文件等。
(三)計畫審查
1.分署對於申請補助單位計畫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訪查。
2.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者,得成為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 容、執行期間、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計畫時,應詳述理 由,送分署核准後始得執行。
六、經費撥款及結報
(一)經費核撥:本經費每年撥款 2 次,第 1 期款項於計畫審核通過後
先行撥付;第 2 期款項於全年計畫完成結報並扣除離退扣款後再
行撥付。
(二)經費結報:全年度 2 期計畫一併於 11 月 30 日檢具以下資料統一 做結報:
1.學校正式之收款收據(第 2 期款應扣除應繳回分署之結餘款)。
2.支出原始憑證。
3.收支結算總表(附件 10-5)。
4.第 1 期與第 2 期成果報告表各乙份(附件 10-6)。
(三)離退率計算
1.公式:當年度訓練生離退人數/當年度訓練生總人數(含當年度 畢業生)*100%。
2.計算期間:自每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訓練生離退率 介於 11%~20%(含 20%)者,扣該年度核定補助款 20%;訓練生 離退率超過 20%者,扣該年度核定補助款 50%,倘受補助單位訓 練生離退率達 11%(含)以上而須扣款者,於第 2 期撥款時自原 核定之補助款額度中扣除。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七、本計畫應專款專用,並請專款專戶儲存,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補助單位予以停止補助處分。
伍、報名費及招生活動經費補助核銷程序
在年度預算範圍內,補助參與招生之合作學校部分特殊考生報名費及 辦理與本計畫相關之招生業務活動。
一、報名費用: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 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 報名費。
二、招生活動費用:提供各合作學校應用於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
採覈實報銷。
(一)對象:本署公告之年度合作學校。
(二)請領流程:
1.分署發函通知各合作學校辦理請領作業。
2.備齊請領補助款文件。
3.接到公函通知後 1 個月內完成請領作業。
(三)招生活動費用,補助比例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 新台幣 5 萬元整。
三、招生活動費用核銷作業相關注意及配合事項如下:
(一)薪資、餐點費、住宿費、差旅費等人事費用不可申請。
(二)開立發票或收據時,請按照經費需求/配置表項目分別開立,勿 混合於同一張發票內。每一筆消費必須在金額旁註明具體的名 目, (例如:不能只寫文具一批,要列出明細) 。若使用免用發票 收據,上面需蓋有「免用發票專用章」,包含店家的統一編號、
店家負責人姓名,並加註「該店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字樣與印章。
(三)廣告費須檢附憑證(收據、發票)正本及載明廠商和刊登日期之 完整附件(如報紙之報樣)。
(四)招生簡章印製以及文宣品等招生用品部分,須為宣導雙軌訓練旗 艦計畫(成品上放有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字樣或 Logo)才可申請,
申請時須檢附成品照片。
(五)郵資部分附上執據正本並檢附收件人名冊。
(六)本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5 萬元整,上列項目憑證合計金額超 過部分,請檢附憑證正本並以支出分攤表方式分攤。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含匯款帳戶資料)。
(二) 學校正式之收款收據。
(三)封面(附件 11-1)。
(四)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 11-2)。
(五)原始支出憑證/單據請依序造冊。
(六)支出總表(附件 11-3)須經相關人員核章。
(七)支出機關分攤表。
(八)如要申請低收入戶或特殊身分別報名費用(每位考生新臺幣 500 元),請一併附上申請名冊、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身分別證明文 件(附件 11-4)。
陸、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請領程序
各分署補助各合作學校訓練生之學(雜)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生學(雜)費請領補助款期數:
(一)高職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6 期。
(二)二專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4 期。
(三)二技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4 期。
(四)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區分為第 1 至 8 期。
二、請領時間:合作學校每學期開始。
三、補助標準
(一)訓練生補助經費之額度:以各校招生委員會招生簡章刊登之學
(雜)費做為標準予以補助,若有變動以實際公告作調整。
(二)補助金額(依身分不同補助):
1.一般生:
(1)二專、二技、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 十。
(2)高職學制每人補助全額雜費。
2.特殊身分生: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 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 學雜費。
四、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請領作業:
(一)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請領作業,於每學期註冊完畢開學後 1 個 月內,由分署發函通知各合作學校辦理請領作業。合作學校應於 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完成請領作業。
(二)各學期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公文(含匯款帳戶資料) 。 2.學校正式收款收據。
3.訓練生學(雜)費補助款請領清冊(請參閱附件十二)。
4.訓練生名冊(請參閱附件 9-2)。
5.具特殊身分之訓練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規定:
1.符合減免學(雜)費之特殊身分者,除請領清冊外,尚須檢附以 下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分署審核: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 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證明文件影本。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5)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 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6)其它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 練補助要點」之規定者: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請逕洽各 分署。
(7)前述有關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原住民,所需檢附之戶籍謄本,
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免戶籍謄本」,分署可自戶役政資訊系
統下載戶籍謄本,本計畫訓練生得予免附。
2.本計畫訓練生請領學(雜)費補助款與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僅能擇 優領取,不得重複請領。
3.訓練生於訓練期間擅自解約或中途離退,合作學校應參照教育 部之退費作業相關規定直接依比例退還補助給予分署。
柒、原始憑證
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分署辦理核銷。本計畫原始憑證
如經分署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其原始憑證之保存與銷毀,應依會計
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
第七章 訓練生權利與義務
壹、訓練生定義
係指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由本計畫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共 同組成「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招生甄選委員會」,經公開招生、甄選程序 錄取且接受雙軌制訓練者。
貳、訓練生權利
一、在各分署方面:完成工作崗位訓練後,由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 發結訓證書。
二、在合作學校方面:
(一)訓練生在校期間應享有正式學籍。
(二)開訓二個月內辦理訓練生勞動權益教育訓練 6 小時。
(三)訓練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並修滿教育部規定之學分,
各校得依法授予教育部認定之畢業證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 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核發)。
(四)享有合作學校輔導機制以及重、補修相關科目學分等相關權利。
(五)合作學校應協助訓練生請領學(雜)費補助。
三、在事業單位方面:
(一)事業單位應依合作學校該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數額,每月定期 按月支給工作津貼。
(二)工作崗位訓練,應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輪值大夜班,以不強 迫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數為原則,其總訓練時數、休息、休假 及因工作崗位訓練之必要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數及延長工作 崗位訓練時數津貼或對應補休之給予,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三)工作崗位訓練,訓練生不應擔任危險性工作。
(四)事業單位不履行契約或未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落實訓練,致 使訓練生蒙受損失或轉場,經分署認定後,得要求事業單位配 合協助轉場事宜並按契約訂定之訓練津貼依轉場完成前之作 業天數補償訓練生之損失。
(五)完成工作崗位訓練後,由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發結訓證書。
參、訓練生之義務 一、在各分署方面:
(一)配合措施:
1.訓練生與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契約之簽訂。
2.透過合作學校統一辦理學(雜)費補助之申請。
3.配合分署訪談或詢問培訓相關問題,及填寫各項調查問卷。
4.結訓後須配合分署就業情形調查。
5.離退訓前須配合分署各項協辦事項。
(二)離退訓作業:
1.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如有不遵守本計畫有關規章,情節重大 者,得停止其工作崗位訓練,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2.訓練期間訓練生不配合本計畫相關規定,分署得要求其賠償 工作崗位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二、在事業單位方面:
(一)應遵守事業單位工作規章,忠勤服務,努力學習。
(二)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如有不遵守事業單位有關規章(人事規 章、契約等)情節重大,事業單位得停止該生訓練,終止或解 除契約,如使事業單位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三)若有擅自解約情事,並造成事業單位重大損失,應賠償事業單 位為其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四)在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依規定按時填寫及繳交訓練雙週誌,
親自簽名後送事業單位批核簽章,未依規定按時填寫及繳交訓 練雙週誌,情節重大者,事業單位得函報分署核定後離退之,
或於結訓時,得不核發結訓證書。
(五)寒、暑假期間訓練生仍應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於事業單位進 行訓練,惟配合徵兵規定之暑假服役期間無須進行。另在徵求 訓練生同意及學科教育可配合(訓練生不需重、補修學分)原則 下,事業單位得協調訓練生於工作崗位訓練時間外進行訓練,
並支付對應津貼或給予補休。
(六)訓練生因故退出工作崗位訓練時,將同時喪失本計畫在校學籍 資格。
三、在學校方面:
(一)依本計畫正式招生錄取且完成註冊手續之訓練生,其在學校進 行學科教育期間需遵守學校教學與生活管理輔導相關規定。
(二)除本計畫補助或減免之學(雜)費外,其他部分之學(雜)費必須 由訓練生負擔。
(三)訓練生需遵循學校校規,如有提出休、轉學或學業成績不及格 達退學標準者,應按規定辦理離退手續。
(四)每位訓練生訓練雙週誌應送學校審視簽章,由合作學校之本計
畫專班導師會簽,併入在校成績計算。
(五)若訓練生因故辦理休、退、轉學,將同時喪失本計畫在事業單 位訓練資格;惟有特殊情況由分署個案認定之。
四、在認證考試方面:訓練生應參加本計畫認證考試;通過測驗後,始 可取得本計畫專業職能認證證書。
肆、訓練生申訴管道
一、訓練期間如訓練生遭遇任何不平之待遇或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應透 過下列方式反應:
(一)在學校方面:提供專班導師或本計畫之各校連絡窗口給予協助。
(二)在事業單位方面:提供現場指導師傅、本計畫種子人員或訓練 協調經理給予協助。
(三)在督導及執行單位方面:透過本計畫專屬網站或電洽當地分署 連絡窗口。
(四)在專屬網站使用(線上雙週誌填寫)方面:向各分署詢問。
二、訓練生之問題或建議,可向學校或事業單位反應,或逕向分署反應。
三、訓練生於問題反應或建議時,須具名並提供就讀學校或訓練之事業
單位名稱,並詳述問題之事由,以利各單位窗口問題解決。
第八章 證書
訓練生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順利完成培育計畫,可獲取教育部所核 定之畢業證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核發)以及勞 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發之結訓證書,另通過本計畫專業職能認證考試可 獲得專業職能認證證書。
壹、畢業證書
訓練生經在校修業期滿,學科成績合格並修畢教育部規定之畢業學 分數,各校依法授予相當之畢業證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或推 廣教育中心核發)。
貳、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發結訓證書
凡完成本計畫之訓練生,且按規定繳齊訓練雙週誌,由勞動部與事 業單位共同核發結訓證書,事業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結訓證 書製作之用。
參、專業職能認證證書
一、訓練生符合下列條件,可獲得核發之專業職能認證:
(一)訓練生在訓練期間參加認證考試合格。
(二)考試範圍包括訓練期間傳授給訓練生的技能與知識,涵蓋訓練 生在此職業訓練應具備的專業核心能力及知識。
二、認證所需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付。
第九章 訓練生轉、退場機制
壹、訓練生離退
一、訓練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辦理離退,應經分署核定:
(一)事業單位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訓練 生工作崗位訓練。
(二)訓練生不符合事業單位工作倫理及營業規範。
(三)訓練生無法落實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或輪調。
(四)其他重大原因,經分署認定無法執行計畫相關內容。
(五)高職學制訓練生如因故辦理休、轉學者,亦同時喪失訓練生資 格及分署對該名訓練生各項相關性補助。
(六)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訓練生有違反校規或學業 成績不及格達退學標準者,應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亦同時喪 失訓練生資格及分署對該名訓練生各項相關性補助。
(七)訓練生擅自停止接受工作崗位訓練。
二、訓練生離退之程序:
(一)本計畫之訓練生不得辦理休、轉學,唯有特殊情況由分署個案 認定之。學校應將退出本計畫之訓練生名冊於 5 個工作日內函 知分署備查。
(二)訓練生因故離退訓時,應依各事業單位之正常離職程序辦理,
並於 5 個工作日內函報分署備查。
(三)訓練生因故喪失學籍及退學時,應依各合作學校之離校程序辦 理,即喪失訓練生資格。
(四)訓練生擅自解約離開事業單位時,若造成事業單位重大損失,
應依工作崗位訓練契約規定賠償事業單位損失,並同時喪失在
校學籍。
三、訓練生離退流程圖:
離退情形發生
電話先行通知 分署及合作單位
離退原因分析
辦理離職座談會
處理後續事宜
結案並備查 是否辦理 離職座談會
檢附相關文件:
1. 離退公文 2. 離職文件 3. 相關證明文件
(如:出缺勤記錄表)
離退單位於 5 個工作日內 來函通知分署 訓練生違反本計
畫或事業單位或 合作學校規定,無 法執行工作崗位 訓練
分署知悉且同意 後
分 署 分 析 離 退 原 因及情形:
1. 詢問事業單位 2. 詢問合作學校 3. 詢問學生 電洽聯繫時,訓練 生、學校或事業單 位是否反應有不 合理待遇
由分署召開,必要 時 得 邀 請 訓 練 生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與會
是
否
貳、訓練生轉換職場
一、訓練生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換職場:
(一)事業單位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無法提供工作 崗位訓練。
(二)事業單位所提供之工作崗位訓練,無法落實工作崗位訓練計畫 書,且工作性質與所參與職類訓練課程內容不相符時。
(三)事業單位妨礙、拒絕接受分署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 評估,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四)訓練生勞動權益受損,經分署協調、輔導仍無法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不履行契約或未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落實訓練,致訓 練生蒙受損失或轉場,經分署認定後,得要求事業單位配合協 助轉場事宜並按契約訂定之訓練津貼依轉場完成前之作業天 數補償訓練生之損失。
(六)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七)為訓練生辦理轉換訓練單位時,應以現有事業單位為優先轉 換,合作學校得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新增合作事業單 位。
二、相關程序由分署主導,事業單位及合作學校協同辦理。
三、訓練生轉換職場作業流程圖
發生轉場事件
事業單位(學校)來函說明原因
成立應變小組
召開第一次協調會
校方(分署)召開說明會
事業單位(學校)來函終止訓練
尋求(拜訪)事業單位
應變小組召開會議
轉場作業說明會
訓練生面試
既有事業單位 新事業單位
重新轉介 簽訂訓練契約
召開多次會議
已參與本計畫之事業單位 未曾參與本計畫之事業單位
確認訓練生未錄取名單 確認訓練生錄取名單 依序面試其
他事業單位 再次尋求
分署聯繫事業單位及學校
分署發函事業單位及學校終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