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設計之程序為初步規劃、結構設計、細部設計與補強效果評估。當建築物 之耐震性能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性能需求時,則此程序應重覆進行。
第五節 施工
建築物補強工程之結構細節與施工方法並應盡量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時應盡量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壞原結構的施工法。
(2) 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未發現之缺陷時,應暫停 施工,於會同補強設計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3) 對於可能出現建築物傾斜、構材嚴重開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時,施工前應採 取合格之安全防護措施。
以下為施工說明總則可能需要項目之建議範例:
1.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及施工,除應遵照本圖說之規定外,並應依據 CNS、內政 部公佈實施之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與契約文件及其附件之規定。
2. 若使用國外材料及機具,應依照其規格及說明事項辦理,而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 行之試驗規格辦理。
3. 如結構圖說與現地不符之處,應依「監造單位」之解釋施工,承包廠商不得提出 異議。
4. 承包商應核對設計圖中所有各部位尺寸,如發現有不合之處,應於施工前通知工 地工程師解釋或修正,不得擅自解釋而曲解設計原意。
5.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詳細調查既有之鋼筋混凝土梁、柱是否有埋設自來水管等管 線,為避免化學錨栓或植筋破壞原有之管線系統,承包商應立即反應給工地工程師 重新檢討化學錨栓之貫入深度及間距。
6. 承包商在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本工程之詳細施工計畫 (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 具、施工步驟等) 及預定進度網圖,經核定後應嚴格遵照計畫實施,不得以工程尚
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與示範例之研擬
有餘裕或計畫尚有寬容時間為由,而將計畫中任一工作項目之開始施工日期予以延 後。
7.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確實核對材料之數量與所有圖示尺寸及位置,並與相關之承包 人員配合施工。
8.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事先將支撐架之詳圖及施工步驟交由承包商所聘主任技師審 查簽署後方可施工,一切因施工安全措施不良所造成之財產,人員損害,概由承包 商負責。
9.承包商應注意施工期間內可能發生之颱風、豪雨、洪水、地震及其他可能發生之 特殊情況,並對工地內之安全措施負起全部責任。
10.承包商於本工程施作前,需先與甲方充份協調溝通,對施工場所、運輸動線等均 須有詳盡的調查與規劃,而後製定本工程之施工進度表以供甲方審核,而承包商亦 須依照經核定後之施工進度表確實執行,不得以場地限制或施工不便等為由而要求 延展工期。
11.包商需依照工程合約中監造計劃書之要求,配合甲方執行監造。
12.工期進度落後承包商所擬定施工進度表之進度 10%以上時,甲方得要求承包商 即刻編製趕工計畫。
13.承包商於各項補強工程施作前,對各項甲方所屬之既有設備或器材須盡到妥善維 護之責任,若於施工時不慎損壞,承包商必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任。
14.承包商於施作期間,甲方得視施工情形要求承包商進行相關材質之現場取樣試 驗,承包商必須遵照辦理。
15.承包商應於發包前詳讀發包文件如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與估價單等,並應親自 至現場詳盡調查且統計工程數量,日後不得因現場與圖示有異為由而要求變更設計 或追加預算與工期。
16.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必須確實做好自主檢查的動作,並請工地工程師覆核無誤後,
方得繼續施作。
17.若承包商對設計圖面或施作方法有任何疑議,則需於投標前提請甲方解釋或修 正,否則一經決標後,承包商不得有任何變更或追加的要求。
18.承包商於各層樓施工時,須備妥至少 2 只滅火器放置現場,以備不時之需。
19.部份舊品如門、窗、櫥櫃、窗台櫃等拆除與運棄前、均須先徵得甲方確認可以運 棄後方得載離現場。
第一章 前言
21.承包廠商須每日確實填寫施工日報表,並於當日送達工地工程師審核,以利工地 工程師於每週五將日報表函送甲方。
22.施工範圍內所有教具、傢俱、設備及設施管線等必要之臨時搬遷須做適當保護措 施,如因承商施作前未予做保護措施,造成甲方設備、及設施管 線之損壞,承商 應負完全責任。
23.承商於工程施工過程中,基於工作性需求,須將阻礙物遷移,應擬妥遷 移與復 原計劃,經甲方委託之工地工程師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24.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會同甲方及設計監造單位至工地現場清點甲方既有設備及物 品等並造冊(須備註設備是否正常可使用),倘若因承商施工不慎造成甲方損失,承 商因無條件復原。
25.承商施工前須與甲方確認施工位置是否有光纖網路線、通訊線路、監視系統線路 等,應作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因施工造成損壞,倘若因承商施工不慎造成損壞,承商 因無條件更換線路。
26.既有設施因施工造成損壞,承攬廠商應無條件配合修復,並經甲方及設計監造單 位驗收核可。
27.水電工程修繕新配管線所使用之管線直徑及規格均須符合 CNS 相關規定。
28.本案所有五金鐵件使用不銹鋼品或熱浸鍍鋅結合品。
29.水電施工前,承包商需先繪製水電施工圖,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後,方可進行施 工。
30.承商於施作前,應先行提送契約文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品質證明書與材料樣品,經 甲方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1.承商於施作各工種前,須先提送詳細施工圖說予設計監造單位審查,經審查核可 後方可依核可圖說施作。此外,承商不得因本圖說說明或標示不明,未經審查核可 而逕自施作。倘逕行施作,設計監造單位得要求承商拆除。
32.在總價承攬範圍內,承商需依甲方指示,完成圖說或單價表中未明示的作項目。
33.木作構材須作防腐防蛀處理,承商施作前須提送相關資料予監造單位審查核可。
34.基礎補強依現況情形調整惟需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5.現況既有設施設備及裝修飾面因補強造成損壞,承商須依照原樣更新。惟須提送 設計圖說及材料規格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6.須依監造單位指示繪製重要設施製造圖。
37.承包廠商應於施工前於補強區室內以木隔間區隔內部財務,並加以封頂, 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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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工區內之財務及物品損壞。
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