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藝 術 與 人 文 」 課 程 以 學 習 者 的 生 活 為 中 心 建 立 其 基 本 藝 文 素 養 , 教 學 評 量 也 以 能 評 估 學 生 真 實 學 習 狀 況 為 出 發 點 而 設 計 , 傾 向 以 人 為 本 體 的 課 程 組 織 ,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為 核 心 , 給 學 生 更 多 參 與 權 力 , 藝 術 知 能 方 面 的 培 養 , 包 含 藝 術 品 及 藝 術 活 動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獲 得 , 也 涵 括 知 覺 、 創 意 與 審 美 能 力 的 提 升 , 故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量 , 要 兼 顧 學 習 過 程 表 現 與 結 果 的 品 質 , 並 拓 展 於 生 活 實 踐 。 藝 術 教 育 者 更 需 思 考 如 何 使 具 不 同 學 習 智 能 者 各 展 長 才 , 來 學 習 重 要 的 藝 術 知 能 , 而 教 師 需 要 思 考 的 是 , 如 何 將 多 元 評 量 與 藝 術 教 學 做 更 有 系 統 的 結 合( 蘇 芳 儀,2004)。而 多 元 且 彈 性 的 評 量 方 式,使
教 學 者 將 評 量 融 入 教 學 活 動 之 中 , 以 評 量 目 的 結 合 教 學 目 標 , 更 能 促 使 課 程 有 效 , 顯 示 多 元 評 量 之 趨 勢 , 亦 揭 示 教 學 評 量 改 革 承 載 教 育 改 革 成 敗 之 重 責 ( 江 文 慈 , 2004)。
音 樂 教 學 強 調 其 學 習 歷 程 、 實 際 操 作 , 採 用 實 作 評 量 為 教 學 評 量 的 方 式,能 真 正 看 出 學 生 各 方 面 音 樂 技 能,以 及 音 樂 創 造 力,可 說 是 非 常 合 適 。 謝 苑 玫 ( 2002) 在 「 國 小 四 年 級 直 笛 教 學 評 量 的 設 計 與 實 施 」 提 到 , 通 常 音 樂 教 師 會 在 學 期 中 或 期 末 以 學 生 個 別 或 重 奏 的 直 笛 吹 奏 測 驗 作 為 成 績 依 據 , 此 屬 實 作 評 量 。
歐 滄 和 ( 2002) 認 為 實 作 評 量 不 是 在 測 驗 基 本 的 、 機 械 的 心 理 動 作 能 力,而 是 在 測 驗 結 合 知 識 與 複 雜 動 作 協 調 的 技 能 領 域。實 作 評 量 可 依 據 教 師 對 學 生 作 品 的 觀 察 評 定 方 式 , 分 成 整 體 式 (global rating) 與 分 析 式 (analytic rating)兩 大 類,而 評 分 規 準 (rubrics)則 屬 於 分 析 式 評 定 方 式 中 的 一 種,是 指 一 種 雙 向 的 表 格,它 可 以 讓 教 師 向 學 生 說 明,教 師 對 於 作 業 期 待 的 標 準,而 學 生 也 可 以 依 據 評 分 規 準 來 進 行、修 改 和 評 鑑 自 己 的 作 業,同 時 用 來 提 高 評 分 結 果 的 客 觀 性 與 公 平 性。為 了 增 進 實 作 評 量 的 效 率,並 避 免 評 分 時 流 於 主 觀 , 評 量 專 家 近 年 來 發 展 各 種 學 科 的 評 分 規 準 。
壹、評分規準之意義與內涵
一 、 評 分 規 準 的 意 義
評 分 規 準 (rubrics)其 原 意 指 的 是 , 以 紅 色 或 特 殊 字 體 來 書 寫 一 本 書 中 不 同 章 節 的 標 題。Rubrics 後 來 衍 生 到 當 局 者 所 規 定 的 形 式 或 事 物 或 執 行 重 要 任 務 的 指 導 和 規 例 。 直 到 幾 十 年 前 , 才 開 始 在 教 育 者 間 呈 現 一 個 新 的 意 義 。 評 分 規 準 表 的 設 計 目 標 是 在 創 造 出 一 個 具 有 漸 次 性 品 質 的 規 準 , 以 為 學 生 的 作 品 或 表 現 作 判 斷 。
根 據 韋 氏 大 字 典 (Webster’s Dictionary)的 解 釋,Rubric 具 有 下 列 幾 種 字
義 :
( 一 ) 以 特 別 醒 目 的 方 式 印 寫 在 手 稿 或 書 刊 上 的 書 名 或 標 題 等 。
( 二 ) 在 進 行 宗 教 儀 式 或 典 禮 時 對 眾 人 的 行 為 指 示 。
( 三 ) 已 經 建 立 的 行 為 或 程 序 的 模 式 。
( 四 ) 解 釋 性 的 說 明 、 評 註 。
( 五 ) 一 種 等 級 或 分 類 系 統 。
故 其 原 意 應 屬 宗 教 領 域 的 用 語 , 為 求 凸 顯 書 刊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 或 書 寫 作 為 禮 拜 進 行 時 的 重 要 指 引 的 意 思 , 後 來 則 衍 伸 為 具 有 指 導 與 規 範 的 意 涵。近 來 Rubric 對 教 育 領 域 而 言 呈 現 出 一 種 新 的 意 義,由 於 測 驗 專 家 依 其 含 意 發 展 出 評 量 的 工 具,並 以 Rubric 名 之,因 此 Rubric 也 就 代 表 了 評 量 學 習 表 現 的 標 準 與 解 釋。對 於 Rubric 的 中 文 翻 譯 未 有 統 一 名 稱,常 見 的 有「 評 分 指 標 」、「 評 量 基 準 表 」、「 計 分 標 準 」等,本 研 究 則 以「 評 分 規 準 」稱 之 。
評 分 規 準 已 成 為 一 種 測 驗 工 具 的 名 稱,根 據 McCollum(1994)的 定 義 , 評 分 規 準 為 一 組 預 先 設 定 用 來 評 量 , 或 稱 其 是 為 一 組 任 務 或 工 作 列 出 基 準 的 評 量 工 具 , 同 時 也 指 出 他 具 有 為 每 一 個 向 度 製 訂 出 從 傑 出 到 不 佳 等 連 續 性 品 質 次 序 的 特 質 , 附 加 一 段 語 文 的 說 明 , 以 敘 述 表 現 的 程 度 ( 引 自 趙 建 豐,2004)。評 分 規 準 設 計 目 標 則 是 在 支 持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發 展,並 扮 演 一 個 可 以 做 為 參 考 標 準 的 評 量 工 具 , 指 引 學 生 表 現 出 教 師 的 期 望 , 並 促 使 學 生 內 化 評 分 規 準 , 監 控 自 我 的 行 為 ( 呂 金 燮 , 2004)。
二 、 評 分 規 準 的 內 涵
評 分 規 準 是 用 來 判 斷 特 質 或 品 質 的 敘 述 系 統 , 評 分 規 準 本 身 只 是 一 種 報 告 的 形 式 , 要 評 斷 學 生 學 習 和 發 展 的 價 值 , 仍 有 賴 評 分 規 準 準 備 和 使 用 的 目 的 。 評 分 規 準 通 常 具 有 三 種 功 能 : 一 、 引 導 對 行 為 特 定 向 度 的 觀 察 ; 二 、 提 供 在 同 一 個 特 質 上 , 對 所 有 學 生 表 現 評 分 的 架 構 ; 三 、 提 供 記 錄 觀 察 者 判 斷 的 便 利 方 法 (Linn & Gronlund, 1995)。
評 分 規 準 由 三 個 要 素 組 成:學 習 向 度 (criteria)、表 現 層 級 (ratings)、解 說 的 文 字 描 述 (descriptions for each rating),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習 向 度 ( 評 量 的 層 面 或 特 質 )
Giselle(1956/2002)認 為 向 度 指 的 是 判 斷 一 項 學 習 表 現 、 過 程 或 作 品 的 特 質 。 Andrade(2000)認 為 除 了 特 質 之 外 , 亦 包 含 了 期 望 (what counts)。
( 二 ) 表 現 層 級 ( 評 量 量 尺 的 程 度 或 分 數 )
層 級 是 指 學 生 作 品 或 表 現 在 各 個 向 度 中 所 達 成 的 程 度 或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 黃 勗 哲 ( 2002) 認 為 可 以 量 化 或 質 化 或 質 量 兼 具 的 方 式 來 敘 述 。 量 化 的 方 式 是 以 數 字 來 代 表 層 級,通 常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來 表 示,如:1、2、3;
質 化 的 方 式 則 是 以 文 字 來 說 明 程 度 的 狀 態 , 如 尚 未 完 成 / 發 展 中 / 已 完 成 ; 質 量 兼 具 也 就 是 結 合 阿 拉 伯 數 字 與 文 字 說 明 , 來 表 示 層 級 。
區 分 量 尺 程 度 應 考 慮:1、量 尺 上 的 每 一 個 程 度,需 要 能 夠 被 清 楚 的界 定,太 長 將 是 有 困 難 的;2、太 長 難 以 取 得 共 識( 評 鑑 者 間 的 信 度 );3、太 短 太 少 則 對 學 生 間 差 異 的 釐 清 會 有 所 困 難;4、如 有 很 多 評 量 的 層 面,且 均 採 同 一 的 權 重 , 則 所 有 量 尺 應 有 相 同 的 長 度 。
( 三 ) 解 說 的 文 字 敘 述 ( 評 量 基 準 的 界 定 或 說 明 )
用 以 定 義 向 度 裡 各 個 層 級 的 語 文 說 明 , 表 示 何 以 獲 得 各 層 級 的 詳 細 理 由 。 語 文 的 說 明 應 該 要 能 夠 清 楚 的 呈 現 出 表 現 特 質 的 要 點 與 描 述 , 並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Lynn & Keith, 1998)。 係 指 學 生 的 作 品 或 表 現 的 重 要 部 分 , 並 構 成 該 作 品 或 表 現 好 壞 的 關 鍵 所 在 。
貳、評分規準類型
評 分 規 準 的 形 式 可 以 分 成 兩 個 類 型 , 依 照 使 用 方 法 可 以 分 為 整 體 型 (holistic) 與 分 析 型 (analytic) 評 分 規 準 ; 依 照 使 用 範 圍 則 可 以 分 為 一 般 型 (general)與 特 殊 型 (task specific)評 分 規 準 。
一 、 整 體 型 與 分 析 型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 是 針 對 一 整 個 作 品 或 表 現 , 給 予 一 個 單 一 的 分 數 。 在 設 計 上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掌 握 的 是 對 象 的 整 體 性 , 而 非 個 別 的 特 質 (Giselle, 1956/2002), 最 後 得 到 一 個 單 一 整 體 品 質 的 判 斷 。 陳 嘉 皇 ( 2002)
認 為 當 多 個 特 質 之 間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重 疊 性 , 導 致 不 易 或 不 能 將 之 區 分 為 明 顯 的 向 度 時 , 使 用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較 適 切 、 合 用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有 多 樣 說 明 , 但 是 會 以 一 個 單 一 的 詞 彙 或 段 落 當 作 參 考 的 分 數 依 據 。 因 為 具 備 整 體 性,因 此 再 提 供 學 生 精 確 的 診 斷 訊 息 上 有 所 侷 限,不 過 對 評 分 者 而 言,
評 量 過 程 將 具 有 更 多 產 品 導 向 (product oriented),可 以 支 持 對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或 結 果 品 質 較 廣 泛 的 注 意 及 判 斷 。 另 一 方 面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因 為 只 需 要 一 個 分 數 進 行 評 量,所 以 遠 比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容 易 使 用 (Giselle,1956/ 2002;
Cynthia & Martha , 2002; 陳 嘉 皇 , 2002)。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與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相 對 , 著 重 的 是 對 象 的 個 別 特 質 。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將 每 一 項 特 質 視 為 一 個 向 度 , 針 對 每 一 個 向 度 加 以 詮 釋 其 意 義 , 讓 學 習 者 可 以 很 容 易 的 辨 識 出 一 項 作 業 的 優 缺 點 , 並 知 道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因 為 對 每 一 項 作 品 的 特 質 或 向 度 都 需 要 進 行 個 別 的 評 分 工 作 , 因 此 在 使 用 上 比 起 整 體 型 需 要 花 上 較 多 的 時 間 (Giselle, 1956/2002); 當 然 也 可 累 積 成 一 個 整 體 的 分 數 。 歐 滄 和 ( 2002) 認 為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評 定 的 方 法 比 較 客 觀 , 且 評 定 的 結 果 具 有 學 習 診 斷 價 值 ; 缺 點 是 評 定 者 的 精 神 負 擔 較 大 , 比 較 花 費 時 間 。
二 、 一 般 型 與 特 殊 型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意 指 評 分 規 準 的 內 容 適 用 於 所 有 相 同 主 題 的 任 務 或 表 現 ,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些 任 務 或 表 現 中 的 特 質 向 度 是 相 同 的 。 使 用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時 , 因 為 保 留 許 多 相 同 的 特 質 向 度 , 通 常 只 需 要 做 一 到 兩 項 的 修 改 , 就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了 。 然 而 ,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為 了 能 夠 適 用 於 許 多 不 同 的 領 域,因 此 所 提 供 的 通 常 也 是 屬 於 概 括 性 的 資 訊,無 法 給 予 充 分 滿 足 的 回 饋,
對 於 特 定 工 作 的 評 量 需 求 往 往 不 敷 使 用 。
特 殊 型 評 分 規 準 , 不 同 於 一 般 型 具 有 通 用 的 特 性 , 僅 符 合 特 定 的 工 作 或 表 現 使 用 , 特 殊 型 評 分 規 準 的 發 展 , 是 專 門 針 對 某 項 工 作 的 單 元 或 核 心 問 題 來 設 計 , 因 此 , 會 界 定 一 個 明 確 的 主 題 , 內 容 則 依 據 此 主 題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活 動 而 設 計 。
評 分 規 準 的 使 用 可 以 依 據 評 量 目 的 與 所 選 擇 的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來 決 定 , 表 2-4-1 是 Schreyer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in Learning(2001)對 於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與 使 用 目 的 之 建 議 ( 引 自 趙 建 豐 , 2004)。
表 2-4-1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與 使 用 目 的
類 型 目 的 整 體 型
(Holistic)
․ 想 要 快 速 了 解 成 果 的 概 況
․ 單 一 向 度 能 夠 充 分 定 義 表 現 的 品 質 分 析 型
(Analytic)
․ 想 要 了 解 優 點 與 缺 點 之 間 的 關 係
․ 想 獲 得 詳 細 的 回 饋
․ 想 完 整 的 評 量 表 現
․ 想 讓 學 生 評 量 自 己 的 表 現 一 般 型
(General)
․ 想 知 道 理 由 、 技 巧 與 產 品
․ 同 一 件 工 作 所 有 的 學 生 都 做 錯 特 殊 型
(Task)
․ 想 評 量 知 識
․ 分 數 的 一 致 性 相 當 重 要
參、評分規準的建構
評 分 規 準 可 由 以 下 三 種 途 徑 之 一 來 產 生 : 一 、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二 、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三 、 建 立 自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陳 明 印 , 200)。
一 、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目 前 各 個 相 關 機 構 和 個 人 , 可 能 已 建 構 有 為 教 學 或 評 量 所 用 的 評 分 規 準 , 因 此 , 教 師 若 認 為 這 份 評 分 規 準 , 符 合 其 擬 定 的 評 量 目 標 與 對 象 , 就
可 以 充 分 的 使 用 , 畢 竟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省 去 了 自 行 建 立 或 另 行 修 正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 減 少 教 師 的 負 擔 。
二 、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策 略 有:( 一 )修 正 或 組 合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二 ) 更 改 評 量 表 的 文 字;( 三 )取 消 或 改 變 一 個 分 析 性 評 量 中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策 略 有:( 一 )修 正 或 組 合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二 ) 更 改 評 量 表 的 文 字;( 三 )取 消 或 改 變 一 個 分 析 性 評 量 中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