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共 分 成 五 節,第 一 節 直 笛 教 學 在 國 中 音 樂 課 程 之 發 展,第 二 節 直
笛 教 學 的 目 標 , 第 三 節 直 笛 教 學 相 關 研 究 , 第 四 節 評 分 規 準 之 探 討 , 第 五 節 評 分 規 準 在 音 樂 教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
第一節 直笛教學在國中音樂課程之發展
壹、國中音樂課程標準的直笛教學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 頒 佈 「 初 級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教 育 部 , 1962), 開 始 加 入 有 關 器 樂 教 學 的 部 分 ; 一 、 目 標 方 面 : 在 第 一 條 中 列 有 培 養 學 生 唱 歌 及「 演 奏 簡 單 樂 器 」的 技 術。二、「 教 材 大 綱 」及「 實 施 方 法 」方 面:列 有 利 用 歌 曲 教 材 , 作 鍵 盤 樂 器 或 其 他 簡 易 樂 器 ( 如 口 琴 、 笛 子 、 鼓 類 等 ) 之 練 習 , 以 體 會 聲 樂 及 器 樂 之 不 同 效 果 。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頒 佈 之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及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所 頒 佈 之「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對 器 樂 方 面 的 規 定 , 仍 如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 初 級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所 述 。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 配 合 「 國 民 教 育 法 」 增 列 「 美 育 」 目 標 的 措 施 , 全 面 修 訂 國 民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而 在 完 成 修 訂 的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中 , 正 式 將 直 笛 納 入 國 中 一 年 級 的 樂 器 教 材 綱 要 中,明 訂 直 笛 (recorder)為 第 一 學 年 的 曲 調 樂 器 教 學 項 目 , 主 要 分 為 「 直 笛 的 指 法 練 習 」 與 「 直 笛 的 簡 易 合 奏 曲 」兩 部 分( 教 育 部,1983)。簡 易 的 獨 奏、齊 奏、合 奏 或 伴 奏 可 以 在 課 內 實 施 , 繁 雜 的 部 分 可 在 聯 課 活 動 中 由 學 生 選 習 之 , 或 輔 導 其 選 習 「 音 樂 ( 甲 )」。 演 唱 或 演 奏 的 評 量 佔 總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公 布 的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中 , 其 教 材 綱 要 ( 表
2-1-1) 明 訂 以 中 音 直 笛 為 主 要 學 習 樂 器 ( 教 育 部 , 1994)。 在 直 笛 教 學 方 面 , 複 習 高 音 直 笛 , 而 以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為 主 。 除 練 習 音 階 與 旋 律 外 , 亦 可 以 節 奏 或 多 人 演 奏 出 和 聲 方 式 為 之 。 對 有 演 奏 樂 器 能 力 之 同 學 , 可 鼓 勵 以 獨 奏 、 重 奏 、 合 奏 等 方 式 發 表 ; 除 課 堂 表 演 外 , 也 可 舉 辦 校 內 比 賽 。 在 欣 賞 部 分 介 紹 學 生 認 識 直 笛 家 族 樂 器 的 種 類 。 而 評 量 技 能 部 分 也 提 到 , 技 能 考 察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 每 學 期 最 少 要 評 量 歌 唱 及 直 笛 各 一 次 , 斟 酌 方 式 在 平 時 或 定 期 實 施 。 男 女 生 合 班 在 評 量 直 笛 吹 奏 時 , 宜 顧 及 男 女 生 性 向 差 異 , 以 客 觀 審 慎 的 取 得 平 衡 點 後 , 再 行 評 量 。 相 較 於 歌 唱 , 直 笛 的 演 奏 受 天 賦 影 響 較 小 , 是 可 以 習 得 的 技 能 。 又 因 其 體 積 小 , 重 量 輕 、 吹 奏 技 巧 不 難 、 能 獨 奏 也 能 合 奏 , 列 入 課 程 標 準 後 , 直 笛 教 學 很 快 就 在 台 灣 普 及 了 。
表 2-1-1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之 教 材 綱 要 類
別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樂 器
1、 中 音 直 笛 基 本 練 習 2、 鍵 盤 樂 器 的 簡 易 曲 調
練 習
高 、 中 直 笛 吹 奏 、 合 奏 與 重 奏
直 笛 合 奏 與 重 奏
貳、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的直笛教學
在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的 「 國 民 中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之 「 藝 術
與 人 文 」 學 習 領 域 中 , 分 別 列 出 視 覺 藝 術 、 表 演 藝 術 和 聽 覺 藝 術 部 分 的 能
力 指 標 ; 在 聽 覺 藝 術 教 學 的 部 份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有 強 調 演 奏 的 重 要 性 , 卻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直 笛 教 學 的 實 施 。 因 此 , 就 「 藝 術 與 人 文 」 課 程 綱 要 中 第 四
階 段( 國 中 )聽 覺 藝 術 項 目 之 分 段 能 力 指 標,其 中 關 於 器 樂 和 表 演 的 部 分 ,
以 直 笛 為 教 學 樂 器 為 主 , 為 達 成 其 中 的 能 力 指 標 , 徐 千 智 ( 2002) 將 直 笛
教 學 包 含 在 三 大 目 標 主 軸 中 , 將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具 體 轉 化 , 整 理 為 直 笛 教 學 的 目 標 , 探 討 直 笛 教 學 的 課 程 目 標 分 別 為 表 2-1-2 所 示 。
表 2-1-2 能 力 指 標 之 轉 化
目 標 主 軸 具 體 轉 化 為 直 笛 教 學 目 標
探 索 與 創 作 在 第 四 階 段 , 運 用 直 笛 樂 器 , 嘗 試 運 用 簡 易 的 曲 式 進 行 音 樂 創 作 , 以 直 笛 吹 奏 來 激 發 創 作 的 想 像 力 、 體 驗 音 樂 的 形 式 美 , 並 藉 由 演 奏 直 笛 , 參 與 音 樂 表 演 活 動 , 發 展 音 樂 表 現 能 力 。
審 美 與 思 辨 第 四 階 段 著 重 在 培 養 對 直 笛 樂 曲 的 審 美 能 力, 並 能 欣 賞 音 樂 史 上 不 同 時 期 直 笛 的 作 品 , 以 描 述 音 樂 所 表 達 的 情 感 層 面 。
文 化 與 理 解 在 第 四 階 段 中, 以 培 養 主 動 參 與 直 笛 音 樂 活 動 的 興 趣 與 習 慣 為 主 。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 藝 術 與 人 文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教 育 部,2003),為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理 念,應 以 生 活 為 中 心,故 新 增 目 標 主 軸 「 實 踐 與 應 用 」 並 且 統 整 目 標 主 軸 審 美 與 思 辯 、 文 化 與 理 解 為
「 審 美 與 理 解 」 ,維 持 三 項 課 程 目 標 主 軸。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主 要 教 材 內 容 與 範 圍 , 不 以 「 藝 術 類 別 」 的 學 科 本 位 取 材 導 向 , 修 改 為 「 落 實 藝 術 本 質 、 能 力 導 向 、 藝 術 智 能 的 學 習 要 素 」 為 範 疇 , 其 兼 顧 藝 術 學 習 與 人 文 素 養 之 間 的 關 係 等 重 點 。 因 此 , 能 力 指 標 修 訂 如 下 :
1-4-3 嘗 試 各 種 藝 術 媒 材 , 探 求 傳 統 與 非 傳 統 藝 術 風 格 的 差 異 。
( 統 整 原 1-4-4、 1-4-5、 1-4-6)
2-4-6 辨 識 及 描 述 各 種 藝 術 品 內 容 、 形 式 與 媒 材 的 特 性 。
( 統 整 原 2-4-2、 2-4-3、 2-4-5、 2-4-6)
2-4-7 感 受 及 識 別 古 典 藝 術 與 當 代 藝 術、精 緻 藝 術 與 大 眾 藝 術 風 格 的 差 異 , 體 會 不 同 時 代 、 社 會 的 藝 術 生 活 與 價 值 觀 。
( 統 整 原 2-4-7、 3-4-1、 3-4-2、 3-4-3、 3-4-5、 3-4-6)
3-4-11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性 向、興 趣 與 能 力 的 藝 術 活 動 繼 續 學 習。 ( 新 增 ) 教 育 部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公 布 的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六 年 級 、 九 年 級 基 本 素 養 指 標 解 說 手 冊 」(http://www.edu.tw/dm),將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素 養 指 標 , 分 為 六 年 級 和 九 年 級 二 階 段 。 九 年 級 的 素 養 指 標 , 係 指 國 民 中 學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國 中 階 段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的 學 習 ,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素 養 。 在 聽 覺 藝 術 類 別 中 的 素 養 指 標 為 :
1.1 能 熟 悉 一 種 樂 器 , 能 個 別 或 與 他 人 唱 奏 樂 曲 : 以 正 確 的 方 法 與 技 巧,以 及 熟 練 的 方 式 進 行 歌 唱 或 演 奏。演 奏 是 以 樂 器 獨 奏 或 合 奏 表 演 音 樂,
演 奏 的 經 驗 通 常 可 使 學 生 享 受 更 多 音 樂 參 與 的 機 會 , 並 在 與 他 人 合 作 共 事 的 情 況 下 達 到 溝 通 與 協 調 能 力 的 培 養 。 演 奏 主 要 的 類 型 和 歌 唱 課 程 相 似 , 但 還 可 衍 伸 至 協 奏 與 大 型 的 交 響 樂 演 奏 。
1.2 能 主 動 探 索 並 樂 於 分 享 個 人 對 音 樂 的 觀 點 : 能 夠 用 積 極 自 動 自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