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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中音樂課程標準的直笛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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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共 分 成 五 節,第 一 節 直 笛 教 學 在 國 中 音 樂 課 程 之 發 展,第 二 節 直

笛 教 學 的 目 標 , 第 三 節 直 笛 教 學 相 關 研 究 , 第 四 節 評 分 規 準 之 探 討 , 第 五 節 評 分 規 準 在 音 樂 教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

第一節 直笛教學在國中音樂課程之發展

壹、國中音樂課程標準的直笛教學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 頒 佈 「 初 級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教 育 部 , 1962), 開 始 加 入 有 關 器 樂 教 學 的 部 分 ; 一 、 目 標 方 面 : 在 第 一 條 中 列 有 培 養 學 生 唱 歌 及「 演 奏 簡 單 樂 器 」的 技 術。二、「 教 材 大 綱 」及「 實 施 方 法 」方 面:列 有 利 用 歌 曲 教 材 , 作 鍵 盤 樂 器 或 其 他 簡 易 樂 器 ( 如 口 琴 、 笛 子 、 鼓 類 等 ) 之 練 習 , 以 體 會 聲 樂 及 器 樂 之 不 同 效 果 。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頒 佈 之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及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所 頒 佈 之「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對 器 樂 方 面 的 規 定 , 仍 如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 初 級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所 述 。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 配 合 「 國 民 教 育 法 」 增 列 「 美 育 」 目 標 的 措 施 , 全 面 修 訂 國 民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而 在 完 成 修 訂 的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中 , 正 式 將 直 笛 納 入 國 中 一 年 級 的 樂 器 教 材 綱 要 中,明 訂 直 笛 (recorder)為 第 一 學 年 的 曲 調 樂 器 教 學 項 目 , 主 要 分 為 「 直 笛 的 指 法 練 習 」 與 「 直 笛 的 簡 易 合 奏 曲 」兩 部 分( 教 育 部,1983)。簡 易 的 獨 奏、齊 奏、合 奏 或 伴 奏 可 以 在 課 內 實 施 , 繁 雜 的 部 分 可 在 聯 課 活 動 中 由 學 生 選 習 之 , 或 輔 導 其 選 習 「 音 樂 ( 甲 )」。 演 唱 或 演 奏 的 評 量 佔 總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公 布 的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中 , 其 教 材 綱 要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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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明 訂 以 中 音 直 笛 為 主 要 學 習 樂 器 ( 教 育 部 , 1994)。 在 直 笛 教 學 方 面 , 複 習 高 音 直 笛 , 而 以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為 主 。 除 練 習 音 階 與 旋 律 外 , 亦 可 以 節 奏 或 多 人 演 奏 出 和 聲 方 式 為 之 。 對 有 演 奏 樂 器 能 力 之 同 學 , 可 鼓 勵 以 獨 奏 、 重 奏 、 合 奏 等 方 式 發 表 ; 除 課 堂 表 演 外 , 也 可 舉 辦 校 內 比 賽 。 在 欣 賞 部 分 介 紹 學 生 認 識 直 笛 家 族 樂 器 的 種 類 。 而 評 量 技 能 部 分 也 提 到 , 技 能 考 察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 每 學 期 最 少 要 評 量 歌 唱 及 直 笛 各 一 次 , 斟 酌 方 式 在 平 時 或 定 期 實 施 。 男 女 生 合 班 在 評 量 直 笛 吹 奏 時 , 宜 顧 及 男 女 生 性 向 差 異 , 以 客 觀 審 慎 的 取 得 平 衡 點 後 , 再 行 評 量 。 相 較 於 歌 唱 , 直 笛 的 演 奏 受 天 賦 影 響 較 小 , 是 可 以 習 得 的 技 能 。 又 因 其 體 積 小 , 重 量 輕 、 吹 奏 技 巧 不 難 、 能 獨 奏 也 能 合 奏 , 列 入 課 程 標 準 後 , 直 笛 教 學 很 快 就 在 台 灣 普 及 了 。

表 2-1-1 「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之 教 材 綱 要 類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樂 器

1、 中 音 直 笛 基 本 練 習 2、 鍵 盤 樂 器 的 簡 易 曲 調

練 習

高 、 中 直 笛 吹 奏 、 合 奏 與 重 奏

直 笛 合 奏 與 重 奏

貳、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的直笛教學

在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的 「 國 民 中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之 「 藝 術

與 人 文 」 學 習 領 域 中 , 分 別 列 出 視 覺 藝 術 、 表 演 藝 術 和 聽 覺 藝 術 部 分 的 能

力 指 標 ; 在 聽 覺 藝 術 教 學 的 部 份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有 強 調 演 奏 的 重 要 性 , 卻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直 笛 教 學 的 實 施 。 因 此 , 就 「 藝 術 與 人 文 」 課 程 綱 要 中 第 四

階 段( 國 中 )聽 覺 藝 術 項 目 之 分 段 能 力 指 標,其 中 關 於 器 樂 和 表 演 的 部 分 ,

以 直 笛 為 教 學 樂 器 為 主 , 為 達 成 其 中 的 能 力 指 標 , 徐 千 智 ( 2002) 將 直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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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包 含 在 三 大 目 標 主 軸 中 , 將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具 體 轉 化 , 整 理 為 直 笛 教 學 的 目 標 , 探 討 直 笛 教 學 的 課 程 目 標 分 別 為 表 2-1-2 所 示 。

表 2-1-2 能 力 指 標 之 轉 化

目 標 主 軸 具 體 轉 化 為 直 笛 教 學 目 標

探 索 與 創 作 在 第 四 階 段 , 運 用 直 笛 樂 器 , 嘗 試 運 用 簡 易 的 曲 式 進 行 音 樂 創 作 , 以 直 笛 吹 奏 來 激 發 創 作 的 想 像 力 、 體 驗 音 樂 的 形 式 美 , 並 藉 由 演 奏 直 笛 , 參 與 音 樂 表 演 活 動 , 發 展 音 樂 表 現 能 力 。

審 美 與 思 辨 第 四 階 段 著 重 在 培 養 對 直 笛 樂 曲 的 審 美 能 力, 並 能 欣 賞 音 樂 史 上 不 同 時 期 直 笛 的 作 品 , 以 描 述 音 樂 所 表 達 的 情 感 層 面 。

文 化 與 理 解 在 第 四 階 段 中, 以 培 養 主 動 參 與 直 笛 音 樂 活 動 的 興 趣 與 習 慣 為 主 。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 藝 術 與 人 文 」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教 育 部,2003),為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理 念,應 以 生 活 為 中 心,故 新 增 目 標 主 軸 「 實 踐 與 應 用 」 並 且 統 整 目 標 主 軸 審 美 與 思 辯 、 文 化 與 理 解 為

「 審 美 與 理 解 」 ,維 持 三 項 課 程 目 標 主 軸。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主 要 教 材 內 容 與 範 圍 , 不 以 「 藝 術 類 別 」 的 學 科 本 位 取 材 導 向 , 修 改 為 「 落 實 藝 術 本 質 、 能 力 導 向 、 藝 術 智 能 的 學 習 要 素 」 為 範 疇 , 其 兼 顧 藝 術 學 習 與 人 文 素 養 之 間 的 關 係 等 重 點 。 因 此 , 能 力 指 標 修 訂 如 下 :

1-4-3 嘗 試 各 種 藝 術 媒 材 , 探 求 傳 統 與 非 傳 統 藝 術 風 格 的 差 異 。

( 統 整 原 1-4-4、 1-4-5、 1-4-6)

2-4-6 辨 識 及 描 述 各 種 藝 術 品 內 容 、 形 式 與 媒 材 的 特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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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 整 原 2-4-2、 2-4-3、 2-4-5、 2-4-6)

2-4-7 感 受 及 識 別 古 典 藝 術 與 當 代 藝 術、精 緻 藝 術 與 大 眾 藝 術 風 格 的 差 異 , 體 會 不 同 時 代 、 社 會 的 藝 術 生 活 與 價 值 觀 。

( 統 整 原 2-4-7、 3-4-1、 3-4-2、 3-4-3、 3-4-5、 3-4-6)

3-4-11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性 向、興 趣 與 能 力 的 藝 術 活 動 繼 續 學 習。 ( 新 增 ) 教 育 部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公 布 的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六 年 級 、 九 年 級 基 本 素 養 指 標 解 說 手 冊 」(http://www.edu.tw/dm),將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素 養 指 標 , 分 為 六 年 級 和 九 年 級 二 階 段 。 九 年 級 的 素 養 指 標 , 係 指 國 民 中 學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國 中 階 段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的 學 習 ,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素 養 。 在 聽 覺 藝 術 類 別 中 的 素 養 指 標 為 :

1.1 能 熟 悉 一 種 樂 器 , 能 個 別 或 與 他 人 唱 奏 樂 曲 : 以 正 確 的 方 法 與 技 巧,以 及 熟 練 的 方 式 進 行 歌 唱 或 演 奏。演 奏 是 以 樂 器 獨 奏 或 合 奏 表 演 音 樂,

演 奏 的 經 驗 通 常 可 使 學 生 享 受 更 多 音 樂 參 與 的 機 會 , 並 在 與 他 人 合 作 共 事 的 情 況 下 達 到 溝 通 與 協 調 能 力 的 培 養 。 演 奏 主 要 的 類 型 和 歌 唱 課 程 相 似 , 但 還 可 衍 伸 至 協 奏 與 大 型 的 交 響 樂 演 奏 。

1.2 能 主 動 探 索 並 樂 於 分 享 個 人 對 音 樂 的 觀 點 : 能 夠 用 積 極 自 動 自 發

的 方 式 , 在 欣 賞 、 歌 唱 與 演 奏 中 探 求 音 樂 的 相 關 知 識 、 經 驗 與 詮 釋 , 並 且 願 意 跟 他 人 討 論 與 交 流 , 分 享 自 己 對 音 樂 的 看 法 與 意 見 。

針 對 音 樂 的 素 養 指 標 1.1 能 熟 悉 一 種 樂 器 , 能 個 別 或 與 他 人 唱 奏 樂

曲 ,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 教 師 可 選 擇 一 首 眾 所 熟 悉 的 歌 曲 , 運 用 於 想 要 介 紹 的

樂 器 , 並 讓 學 生 實 際 操 作 演 奏 技 巧 , 之 後 進 行 分 組 的 演 奏 練 習 , 當 學 生 熟

練 演 奏 技 巧 後 , 再 讓 同 學 輪 流 擔 任 演 唱 與 伴 奏 的 角 色 。 歌 曲 的 選 擇 可 配 合

全 校 性 活 動 , 以 營 造 學 生 上 台 展 演 的 機 會 , 例 如 : 午 間 音 樂 會 、 校 慶 音 樂

會 等 , 學 生 從 唱 奏 中 可 體 會 音 樂 的 節 奏 、 曲 調 與 音 色 美 感 , 更 能 從 合 奏 中

獲 致 以 音 樂 進 行 人 我 溝 通 互 動 的 滿 足 感 與 成 就 感 。 在 教 學 評 量 上 , 教 師 可

從 態 度 表 現 、 唱 奏 技 巧 與 認 知 能 力 等 三 方 面 評 量 ; 態 度 表 現 , 即 學 生 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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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心 傾 聽 教 師 或 同 學 的 演 唱( 奏 ) ,並 願 意 發 表 或 展 示 個 人 的 演 奏 經 驗。唱 奏 技 巧,即 學 生 能 否 個 人 獨 唱( 奏 ) ,而 當 與 他 人 合 唱 或 合 奏 時,能 保 持 個 別 聲 部 曲 調 與 節 奏 的 正 確 性 。 有 關 認 知 技 巧 的 評 量 , 即 學 生 能 否 區 別 不 同 樂 器 的 基 本 演 奏 技 巧,並 能 區 別 不 同 的 演 唱( 奏 )型 態,例 如:二 重 唱( 奏 ) 、 三 重 唱 ( 奏 )、 混 聲 或 同 聲 合 唱 等 。

本 領 域 之 教 學 目 的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藝 術 知 能 ,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 提 升 藝 術 鑑 賞 能 力 , 陶 冶 生 活 情 趣 , 並 啟 發 藝 術 潛 能 , 促 進 人 格 健 全 發 展 。 此 外 , 將 藝 文 素 養 融 入 生 活 中 , 提 供 學 生 機 會 探 索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人 事 與 景 物 , 運 用 感 官 、 知 覺 和 情 感 , 便 是 藝 術 的 特 質 及 建 構 意 義 , 也 是 此 領 域 之 重 要 目 的 。 教 學 以 教 師 能 自 編 課 程 為 主 , 進 行 統 整 主 題 教 學 , 並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教 育 部,2001) 。因 此,音 樂 教 師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空 間 選 擇 作 為 器 樂 教 學 之 樂 器 。 如 此 一 來 , 直 笛 教 學 是 否 能 繼 續 推 展 , 端 賴 音 樂 教 師 對 直 笛 教 學 之 認 同 與 具 體 實 施 。

參、直笛教學的重要性

在 音 樂 課 程 中 , 直 笛 可 視 為 推 廣 全 民 音 樂 教 育 的 樂 器 , 藉 由 直 笛 教 學 可 加 強 學 生 音 感 能 力 與 穩 定 其 節 奏 能 力 , 是 其 他 音 樂 基 本 訓 練 的 基 礎 , 而 且 為 多 數 學 者 及 世 界 各 國 音 樂 教 育 家 所 肯 定 。 國 內 外 學 者 多 贊 成 直 笛 是 簡 單 、 易 於 吹 奏 、 容 易 入 門 的 樂 器 , 對 於 國 中 小 學 童 來 說 是 容 易 獲 得 成 就 感 的 吹 奏 樂 器 。 除 此 , 直 笛 教 學 不 但 能 獨 奏 、 重 奏 及 合 奏 , 又 可 培 養 學 生 在 團 隊 中 發 揮 合 作 學 習 的 精 神 。

吳 榮 桂 ( 1986 )則 認 為 , 直 笛 在 音 樂 教 育 具 有 重 大 的 啟 示 , 從 音 樂心

理 學 的 觀 點 來 說 , 具 有 正 面 教 育 意 義 , 其 價 值 與 功 能 直 得 肯 定 。 學 習 音 樂

應 該 是 「 全 民 的 」、「 通 俗 的 」 與 「 平 易 近 人 」 的 , 為 此 他 特 別 提 出 直 笛 教

學 的 功 能 : 直 笛 學 習 容 易 入 門 , 可 驅 使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而 勇 於 發 表 演 奏 ,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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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體 會 音 樂 美 的 感 動 ; 直 笛 教 學 藉 由 直 笛 的 實 際 操 作 , 結 合 學 生 感 官 知 覺 , 能 增 進 學 生 的 認 譜 能 力 ; 而 學 生 在 吹 奏 直 笛 時 , 融 合 直 笛 運 舌 與 語 言 節 奏 的 教 學 , 加 上 運 指 及 樂 句 的 詮 釋 , 能 提 升 節 奏 感 能 力 ; 直 笛 吹 奏 時 建 立 正 確 的 呼 吸 訓 練 , 有 助 於 日 後 其 他 管 樂 器 學 習 的 基 礎 ; 直 笛 運 指 的 靈 活 度 可 類 化 在 其 他 木 管 樂 器 , 如 長 笛 、 豎 笛 等 於 樂 器 , 學 生 吹 奏 時 除 了 正 確 的 指 法 外 , 更 需 適 度 地 控 制 氣 流 以 調 整 音 準 , 尤 其 在 直 笛 合 奏 時 , 彼 此 聽 音 演 奏 及 模 奏 方 式 , 可 以 訓 練 學 生 曲 調 感 及 旋 律 感 的 音 感 訓 練 , 加 深 學 生 對 旋 律 線 的 處 理 和 訓 練 音 樂 句 法 的 詮 釋 , 更 可 藉 由 直 笛 演 奏 與 練 習 , 培 養 學 生 對 團 體 合 群 美 德 的 建 立 。

吳 舜 文 ( 1991) 認 為 直 笛 在 教 學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與 實 質 功 能 中 , 對 學 生 個 人 而 言 , 經 由 直 笛 教 學 能 增 加 個 人 樂 器 學 習 經 驗 , 並 透 過 各 類 型 演 奏 活 動 , 如 獨 奏 、 重 奏 、 合 奏 等 , 培 養 個 人 均 衡 、 健 康 的 身 心 ; 藉 由 直 笛 的 簡 易 特 性 , 帶 動 家 庭 音 樂 會 的 風 氣 , 使 音 樂 成 為 親 子 、 兄 弟 姊 妹 間 良 好 的 溝 通 橋 樑 , 並 建 立 和 諧 的 倫 理 關 係 ; 直 笛 教 學 能 帶 給 學 生 新 的 音 響 體 驗 , 拓 展 學 生 更 寬 廣 的 學 習 領 域 , 促 進 樂 思 與 肢 體 動 作 配 合 的 靈 敏 度 , 增 加 音 樂 合 奏 的 群 體 經 驗 , 可 作 為 認 譜 、 音 感 、 節 奏 、 創 作 及 欣 賞 等 音 樂 學 習 項 目 之 輔 助 教 學,在 變 聲 期 可 與 歌 唱 交 替 運 用 之 教 學,可 協 助 音 樂 表 情 的 處 理,

並 培 養 正 確 的 呼 吸 法 , 涵 養 音 樂 美 感 的 表 現 力 , 而 直 笛 教 學 能 豐 富 課 程 的 多 樣 性 , 拓 展 課 外 藝 術 活 動 的 領 域 , 並 擔 任 日 常 集 會 時 在 音 樂 方 面 的 協 助 角 色 ; 結 合 教 學 、 個 人 、 學 校 、 家 庭 各 個 層 面 的 直 笛 音 樂 經 驗 , 引 發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歷 程 , 並 藉 由 音 樂 人 口 在 質 與 量 兩 方 面 的 提 升 , 涵 蘊 良 好 、 至 善 的 禮 樂 風 氣 與 時 尚 。

直 笛 在 世 界 各 國 常 被 運 用 於 學 校 音 樂 教 育 , 其 中 德 國 是 最 早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採 用 直 笛 為 教 育 樂 器 的 國 家,德 國 著 名 的 音 樂 教 育 家 卡 爾.奧 福 (Carl

Orff, 1895-1982)推 廣 直 笛 樂 器 , 將 直 笛 視 為 音 樂 教 育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

使 得 直 笛 很 快 的 盛 行 於 全 球( 陳 國 泮,1987) 。日 本 也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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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將 直 笛 樂 器 納 入 學 校 教 育( 林 華 芝,2002) 。日 本 為 推 廣 直 笛,以 ABS 塑 膠 製 成 以 代 替 昂 貴 的 木 製 笛 , 因 為 音 色 差 異 不 大 , 很 快 地 推 廣 到 世 界 各 地,獲 得 歐 美 各 國 的 好 評,更 提 升 直 笛 的 地 位( 陳 國 泮,1987)。此 外,在 歐 洲 , 當 代 專 業 演 奏 家 和 業 餘 演 奏 家 的 直 笛 活 動 非 常 興 盛 , 並 且 有 直 笛 協 會 的 成 立 來 促 進 與 推 廣 直 笛 活 動 (O’ Kelly, 1990)。

許 多 國 內 、 國 外 學 者 論 述 直 笛 教 學 在 學 校 音 樂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 林 宜 玫

( 2006) 歸 納 出 直 笛 在 國 中 音 樂 教 學 中 的 適 切 性 : 國 外 學 者 Dinn(1965)認 為 在 學 校 的 直 笛 教 學 中 級 階 段 可 加 入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 利 用 中 音 直 笛 的 吹 奏 練 習 , 可 以 檢 查 並 有 效 改 進 學 生 的 基 本 呼 吸 ; 以 直 笛 作 為 歌 曲 齊 唱 的 伴 奏 時 , 增 加 中 音 直 笛 的 聲 部 , 可 以 達 到 更 和 諧 的 作 用 ; 在 班 級 教 學 中 , 酌 量 加 入 中 音 直 笛 , 可 使 所 演 奏 的 室 內 樂 合 奏 擴 大 編 制 範 圍 , 亦 可 加 強 學 習 效 果 。 國 內 學 者 陳 國 泮 ( 1990) 認 為 在 所 有 直 笛 家 族 樂 器 中 , 中 音 直 笛 的 音 色 最 醇 美 , 聲 調 近 似 人 聲 , 最 能 表 達 人 的 情 感 ; 中 音 直 笛 能 夠 吹 奏 的 歌 曲 種 類 特 別 多 , 舉 凡 任 何 獨 唱 、 合 唱 、 獨 奏 、 合 奏 的 樂 曲 , 不 需 改 編 均 能 直 接 吹 奏 , 因 此 , 在 中 學 階 段 適 合 實 施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

在 九 年 一 貫 「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課 程 中 , 包 含 了 視 覺 藝 術 、 聽 覺 藝 術 以 及 表 演 藝 術 三 方 面 , 聽 覺 藝 術 課 所 能 分 配 的 課 程 時 數 已 明 顯 的 減 半 , 而 直 笛 教 學 在 「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中 卻 仍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可 見 直 笛 教 學 卻 有 其 價 值 , 獲 得 普 遍 的 認 同 ( 徐 千 智 , 2002)。

直 笛 是 很 容 易 讓 初 學 者 獲 得 成 就 感 的 樂 器 , 有 攜 帶 方 便 、 保 養 簡 單 的

特 性 , 又 能 藉 由 吹 奏 直 笛 提 升 音 樂 能 力 與 學 習 興 趣 , 並 陶 冶 身 心 , 因 此 直

笛 在 中 小 學 是 值 得 推 廣 的 樂 器 : 而 國 中 實 施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可 減 少 國 中 生 變

聲 期 無 法 正 常 發 聲 唱 歌 的 尷 尬 : 又 中 音 直 笛 的 高 低 音 範 圍 正 好 是 青 少 年 唱

歌 的 音 域 : 中 音 直 笛 長 度 也 適 合 國 中 生 的 手 型 , 因 此 在 國 中 音 樂 課 實 施 中

音 直 笛 教 學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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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區音樂比賽的直笛項目

有 關 直 笛 教 學 在 我 國 的 實 施 現 況 , 張 碧 蓮 ( 1987) 提 到 最 早 推 動 直 笛 教 學 的 是 台 中 縣 , 台 中 縣 陳 忠 秀 校 長 對 於 音 樂 活 動 及 音 樂 教 育 都 非 常 熱 心。民 國 六 十 八 年,由 陳 忠 秀 校 長 及 一 群 人 士 一 起 組 成「 勵 學 會 」 ,推 動 人 手 一 笛 的 直 笛 教 學 , 並 且 辦 理 直 笛 教 學 研 習 會 , 對 於 直 笛 教 學 的 推 展 有 相 當 之 貢 獻 。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陳 校 長 擔 任 台 中 縣 輔 導 團 音 樂 科 召 集 人 時 , 連 續 三 年 寒 暑 假 皆 舉 辦 直 笛 研 習 會 。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台 中 縣 教 師 直 笛 團 隨 後 成 立。當 時 擔 任 台 中 縣 教 師 直 笛 團 的 陳 校 長 建 議「 勵 學 會 」 ( 該 會 是 由 一 群 早 期 失 學 的 人 士 , 提 供 獎 學 金 給 清 寒 家 庭 的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 舉 辦 「 勵 學 杯 」 國 中 小 師 生 直 笛 吹 奏 比 賽 。 每 屆 參 賽 的 學 校 團 體 分 為 四 區 , 與 賽 人 數 總 計 超 過 一 千 兩 百 人 。 比 賽 結 束 後 , 評 審 團 立 即 召 開 檢 討 會 , 同 時 當 場 給 參 賽 師 生 指 導 與 建 議 。 如 是 舉 辦 六 至 八 屆 之 後 , 由 於 績 效 良 好 , 獲 得 台 中 縣 政 府 肯 定 , 並 同 意 提 撥 經 費 繼 續 辦 理 。 當 時 台 南 縣 、 新 竹 縣 皆 派 人 前 往 觀 摩 借 鏡,做 為 該 縣 音 樂 教 育 推 廣 工 作 之 參 考。 「 勵 學 杯 」所 催 生 的 國 中 小 師 生 直 笛 吹 奏 比 賽 舉 辦 至 今 已 逾 二 十 年 , 不 僅 首 開 風 氣 , 肩 負 台 中 縣 示 範 與 推 廣 直 笛 音 樂 教 育 之 重 任 , 實 為 台 灣 大 規 模 推 動 直 笛 教 學 發 展 之 先 驅 。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吳 榮 桂 先 生 在 省 立 交 響 樂 團 輔 導 組 主 任 任 內 , 與 同 仁 研 商 獲 得 共 識,便 擬 定「 直 笛 輔 導 小 組 計 畫 」 ,由 十 七、八 位 教 師 成 員 組 成 , 聘 請 張 珊 卿 、 黃 淵 泉 、 王 尚 仁 三 位 為 指 導 教 授 , 密 集 指 導 一 至 二 年 後 , 至 全 省 各 縣 市 輔 導 推 廣。民 國 七 十 三 年,第 一 次 將 直 笛 列 入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中,

並 於 台 中 縣 舉 辦 。 比 賽 組 別 大 致 分 為 獨 奏 組 、 重 奏 組 、 小 型 合 奏 組 。 獨 奏

和 重 奏 可 以 以 吉 他 或 鋼 琴 伴 奏 , 但 不 計 分 。 小 型 合 奏 以 十 個 人 為 限 , 可 另

加 指 揮,除 直 笛 外 可 加 鋼 琴 及 其 他 打 擊 樂 器( 趙 景 惠,1987)。至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 已 有 台 中 、 新 竹 各 縣 市 等 七 、 八 個 教 師 合 奏 團 先 後 成 立 , 並 經 常 舉

行 教 學 觀 摩 會 。 當 時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音 樂 輔 導 團 以 極 有 限 的 經 費 , 於 民 國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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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年 首 次 舉 辦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國 小 直 笛 比 賽 , 辦 理 全 省 北 、 中 、 南 三 區 直 笛 比 賽 , 共 有 七 十 一 隊 參 加 。 評 審 老 師 們 於 比 賽 後 , 均 給 予 各 隊 講 評 。 連 續 舉 辦 三 屆 之 後 , 鑑 於 成 效 斐 然 , 也 由 於 比 賽 與 教 學 合 而 為 一 , 這 種 模 式 受 到 各 界 諸 多 肯 定 與 認 同 , 於 是 省 交 副 團 長 吳 榮 桂 先 生 便 將 直 笛 納 入 台 灣 省 年 度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及 團 體 組 項 目 當 中( 林 淑 芬,2005) 。因 此,直 笛 教 學 目 前 仍 在 我 國 音 樂 教 育 中 屬 於 重 要 的 器 樂 學 習 課 程 , 不 僅 要 培 養 學 生 吹 奏 直 笛 的 能 力 及 對 直 笛 學 習 的 興 趣 , 還 要 能 與 其 他 樂 器 合 奏 的 能 力 。

伍、小結

我 國 國 中 音 樂 課 程 的 發 展 , 自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之 「 初 級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至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之「 國 民 中 學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 ,經 歷 民 國 五 十 七 年、六 十 一 年 和 七 十 二 年 的 修 訂 , 都 清 楚 力 出 學 生 應 學 習 一 項 樂 器 , 而 直 笛 在 國 民 中 小 學 音 樂 課 程 裡 , 更 明 定 每 位 學 生 自 小 學 三 年 級 即 必 須 學 習 直 笛 吹 奏 ; 順 應 課 程 改 革 的 趨 勢 , 從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的 「 國 民 中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之 「 藝 術 與 人 文 」 學 習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 到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的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六 年 級、九 年 級 基 本 素 養 指 標 解 說 手 冊 」 ,課 程 中 雖 然 不 再 指 明 應 學 習 直 笛 , 但 將 課 程 轉 換 為 教 材 內 容 , 直 笛 仍 舊 是 教 師 選 擇 來 符 合 各 項 指 標 的 重 要 工 具 , 且 教 材 內 一 定 編 輯 有 直 笛 教 學 的 部 分 , 因 此 , 直 笛 可 說 是 音 樂 課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 也 是 全 台 灣 最 多 人 學 習 的 樂 器 。

直 笛 經 由 多 年 來 教 育 部 的 推 廣 、 音 樂 教 育 專 家 的 肯 定 、 教 師 的 研 習 、

全 省 的 直 笛 音 樂 比 賽 , 經 由 比 賽 刺 激 教 學 , 誘 發 學 生 學 習 , 可 以 看 到 直 笛

這 項 樂 器 在 音 樂 教 學 上 的 成 果 , 獨 奏 時 可 輕 易 發 出 聲 音 , 合 奏 時 不 需 要 太

多 高 深 的 技 巧 , 就 可 以 吹 奏 出 協 調 的 和 聲 , 這 種 質 樸 的 旋 律 所 散 發 出 的 無

窮 魅 力 , 沒 有 其 他 的 樂 器 可 以 取 代 ; 教 育 當 局 也 期 許 全 省 各 級 中 、 小 學 能

達 成 「 人 手 一 笛 」 的 目 標 , 音 樂 教 師 則 積 極 充 實 直 笛 教 育 知 能 , 並 擴 充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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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的 音 樂 活 動 , 將 直 笛 教 學 的 價 值 實 踐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

第二節 直笛教學的目標

直 笛 的 演 奏 技 巧 在 易 於 初 學 者 學 習 , 它 促 進 了 直 笛 重 新 於 二 十 世 紀 復 甦 , 更 在 二 十 世 紀 的 音 樂 教 育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 然 而 , 直 笛 所 具 備 的 高 難 度 技 巧 , 使 它 終 能 屹 立 於 二 十 世 紀 的 樂 壇 (Burakoff, 1971; Bamberger, 1962; O’Kelly, 1995; 李 琴 娟 , 2003)。 直 笛 的 吹 奏 技 巧 有 四 大 要 點 : 一 、 正 確 而 放 鬆 的 姿 勢:二、順 暢 而 良 好 的 呼 吸 控 制:三、靈 活 而 放 鬆 的 運 指 : 四 、 清 楚 而 流 暢 的 運 舌 。 在 中 小 學 音 樂 教 育 的 教 師 , 要 教 導 學 生 能 欣 賞 、 演 奏 美 好 的 音 樂 , 當 然 正 確 技 巧 的 教 導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

Howell、 Hackett 和 Lindeman 等 人 則 認 為 直 笛 教 學 的 必 要 技 巧 應 包 含 : 姿 勢 、 運 氣 、 運 指 和 運 舌 (引 自 Doherty, 2000)。 O’Kelly(1995)強 調 直 笛 已 經 在 音 樂 教 育 中 扮 演 著 一 個 重 要 的 部 分 , 它 應 該 本 身 視 為 一 種 樂 器 來 獲 得 練 習 的 技 巧 。 有 關 直 笛 的 吹 奏 方 法 , 一 開 始 是 建 立 正 確 的 姿 勢 , 接 下 來 則 是 直 笛 基 本 技 巧 的 練 習 , 基 本 技 巧 大 多 可 分 為 運 氣 、 運 舌 、 運 指 , 最 後 是 樂 曲 的 詮 釋 及 表 達 ( 翁 奉 斌 , 1995)。 Wollitz(1966/1993)將 木 笛 的 吹 奏 技 巧 分 成:技 巧 的 重 要、氣( 呼 吸 )、舌 頭、手 指、按 音 的 指 法、及 綜 合 演 練 等 五 項 說 明;而 Linde(1962/1995)分 別 就:運 氣 及 發 聲、音 質、姿 勢 、 運 指 方 法 、 運 指 技 巧 來 介 紹 木 笛 的 技 巧 ; 國 內 著 名 的 木 笛 演 奏 及 教 育 家 吳 明 宗( 2000)亦 指 出,木 笛 技 巧 練 習 包 括 三 個 項 目:第 一 個 是「 氣 」,第 二 個 是 「 指 」, 第 三 個 是 「 舌 」。

在 直 笛 教 學 的 方 法 和 要 點 上,每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指 導 方 式, 「 技 巧 」是

控 制 演 奏 當 中 每 個 動 作 的 方 法,想 要 吹 奏「 優 美 而 富 有 表 情 」的 音 樂, 「 掌

握 技 巧 」 是 為 其 先 決 條 件 。 以 下 就 直 笛 的 基 本 姿 勢 、 運 氣 、 運 舌 、 運 指 分

述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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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姿勢

吹 奏 直 笛 的 首 要 條 件 是 正 確 的 姿 勢 ; 正 確 的 姿 勢 取 決 於 放 鬆 (Wollitz, 1966/1993; Linde, 1962/1995)。持 笛 姿 勢 為 直 笛 吹 奏 技 巧 的 基 礎,學 習 正 確 放 鬆 的 姿 勢 , 吹 奏 時 才 能 發 出 悠 美 的 音 色 , 肩 膀 、 手 臂 、 手 腕 與 手 指 不 至 於 因 過 度 用 力 僵 硬 而 疲 憊 酸 痛 。 左 手 拇 指 按 0 號 、 食 指 為 1 號 、 中 指 為 2 號 、 無 名 指 為 3 號 , 右 手 食 指 按 4 號 、 中 指 為 5 號 、 無 名 指 為 6 號 、 小 指 為 7 號。且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直 笛 的 背 面 4、5 指 孔 之 間 的 位 置( 范 儉 民,1990) 。 吹 奏 笛 子 時 , 以 肉 較 厚 的 指 腹 按 笛 孔 。 視 譜 時 宜 採 比 水 平 稍 高 的 視 線 。 林 明 輝( 1995)指 出 建 立 直 笛 的 正 確 姿 勢,將 使 往 後 各 指 能 迅 速 靈 活 的 按 孔 , 其 姿 勢 應 為 : 身 體 挺 直 , 手 肘 放 鬆 且 自 然 下 垂 , 以 笛 就 口 , 身 體 與 直 笛 成 四 十 五 ~ 五 十 度 為 佳 , 以 指 腹 按 笛 孔 , 嘴 形 略 作 「 一 」 形 , 輕 含 直 笛 , 勿 含 的 太 深 。

Linde(1962/1995)在「 木 笛 吹 奏 者 手 冊 」中 提 到 吹 奏 直 笛 應 有 的 基 本 姿 勢 :

一 、 首 先 要 注 意 的 是 全 身 要 「 放 鬆 」, 尤 其 注 意 保 持 頸 部 與 喉 部 肌 肉 的 鬆 弛 。

二、站 立 時,兩 腳 分 開 不 併 攏;身 體 的 重 心 集 中 在 一 條 腿 上,使 另 一 條 腿 略 為 向 前 邁 出 , 以 支 撐 並 平 衡 身 體 的 活 動 。

三 、 坐 姿 時 , 應 坐 在 椅 子 的 前 部 , 不 要 靠 在 椅 背 上 。 頭 部 保 持 正 直 , 身 體 要 放 鬆 , 以 「 抬 頭 、 垂 肩 」 幫 助 自 己 做 出 正 確 的 姿 勢 。

四 、 將 直 笛 握 於 身 體 前 三 十 公 分 的 距 離 , 注 意 兩 臂 不 要 夾 緊 身 體 , 要 略 為 向 外 支 撐 一 個 小 角 度 , 避 免 胸 腔 受 到 束 縛 。

五、直 笛 主 要 由 嘴 唇( 尤 其 是 下 唇 ) 、右 手 拇 指 和 左 手 中 指 為 支 撐 點,使 笛

身 保 持 平 衡 , 不 至 滑 落 ; 當 音 樂 低 音 區 進 行 至 高 音 區 時 , 最 好 將 右 手

小 指 放 在 笛 身 中 部 管 和 足 部 管 之 間 的 隆 起 處 , 使 笛 身 保 持 平 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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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笛 演 奏 家 吳 明 宗 ( 2000) 在 「 木 笛 100 問 」 一 書 中 , 也 提 到 嘴 唇 、 臉 頰 與 手 型 的 基 本 姿 勢 如 下 :

一 、 嘴 唇 與 臉 頰 的 基 本 姿 勢

( 一 ) 初 學 者 以 照 鏡 子 練 習 , 看 看 嘴 唇 、 臉 頰 、 肌 肉 是 否 有 夾 緊 的 現 象 。

( 二 ) 嘴 唇 與 直 笛 吹 嘴 的 部 分 : 首 先 , 嘴 唇 微 微 張 開 , 將 直 笛 吹 嘴 前 端 的 極 少 部 分 放 置 在 下 嘴 唇 上 。 接 下 來 , 將 上 嘴 唇 毫 無 壓 力 的 向 下 嘴 唇 閉 合 , 笛 口 進 入 嘴 裡 , 以 不 碰 觸 牙 齒 為 準 。

( 三 ) 吹 氣 時 , 將 整 個 臉 頰 與 嘴 唇 部 分 稍 作 推 開 、 稍 微 的 鼓 起 、 整 個 肌 肉 不 與 牙 齒 貼 在 一 起。因 為 放 鬆 的 關 係,臉 頰 與 嘴 唇 就 有 鼓 起 的 現 象;

若 是 自 己 的 臉 頰 與 嘴 唇 部 分 肌 肉 沒 有 鼓 起 , 就 表 示 自 己 不 夠 放 鬆 、 肌 肉 太 緊 張 。

二、 正 確 的 手 型:直 笛 應 以 指 腹( 手 指 多 肉 的 肉 墊 )按 孔,而 非 以 指 尖 部 分 按 孔,而 且 這 個 指 腹 按 孔 的 位 置 還 必 須 在 第 一 個 指 節 與 紋 眼( 指 紋 的 中 間 點 )下 方 之 間 的 位 置 處。整 個 手 指、手 型 需 稍 微 地 自 然 彎 曲 、 不 僵 硬 。

Kersten(1999)就 自 己 多 年 的 教 學 經 驗 , 提 出 在 吹 奏 直 笛 時 , 放 鬆 肩 膀 不 要 聳 起,手 肘 勿 夾 緊 身 體,左 手 的 拇 指 必 須 活 動 自 如 力 量 能 夠 控 制 得 當,

舌 頭 應 直 接 輕 放 在 上 顎 靠 近 前 排 牙 齒 前 端 的 地 方 , 而 不 是 放 在 底 部 然 後 再 慢 移 到 上 顎 , 並 且 將 直 笛 輕 含 在 像 " wu" 的 口 形 之 間 。

Doherty ( 2000)在 其 論 文 An Assessment Rubric for the Soprano Recorder 也 從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指 出,正 確 的 直 笛 演 奏 姿 勢 (posture 及 position)應 包 含 : 站 姿 挺 直 而 放 鬆 ; 手 臂 、 肩 膀 、 兩 手 、 手 指 、 臉 頰 皆 放 鬆 ; 直 笛 的 吹 嘴 至 於 兩 唇 之 間 , 牙 齒 之 間 ; 直 笛 和 身 體 成 四 十 五 度 ; 左 手 在 樂 器 的 上 方 , 右 手 大 拇 指 用 來 支 撐 樂 器 。

綜 合 以 上 專 家 所 敘 述 的 基 本 姿 勢, 「 放 鬆 」實 為 直 笛 基 本 姿 勢 中,既 是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以 「 放 鬆 」 和 「 不 僵 硬 」 的 姿 勢 執 笛 吹 奏 ,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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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吹 出 優 雅 而 愉 悅 的 聲 音 ; 吹 奏 者 也 因 此 能 展 現 自 信 心 , 樂 在 其 中 而 不 會 感 到 勞 累 。

貳、運氣

呼 吸 (breathing)可 說 是 吹 奏 管 樂 器 最 重 要 的 根 本 , 它 的 好 壞 直 接 影 響 音 色 、 耐 力 、 音 域 、 音 準 和 運 舌 等 音 樂 基 準 的 表 現 。

直 笛 的 呼 吸 如 同 歌 唱 和 吹 奏 其 他 管 樂 器 一 樣 , 都 是 使 用 腹 式 呼 吸 方 式 , 吸 氣 時 勿 抬 起 肩 膀 , 可 以 將 手 放 在 橫 隔 膜 位 置 , 放 鬆 且 慢 慢 的 吸 入 , 並 且 注 意 肌 肉 的 擴 張 運 動 (Rowland-Jones, 1986)。Kersten(1999)指 出 當 吹 奏 直 笛 的 氣 息 較 微 弱 時,需 集 中 氣 流 前 排 牙 齒 處 的 送 出 如 同 吹 口 哨。Doherty (2000)綜 合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指 出 , 一 個 良 好 的 呼 吸 控 制 應 輕 而 平 穩 的 呼 吸 、

從 容 不 迫 的 呼 吸 、 吹 奏 符 合 教 師 所 示 範 的 音 準 。 Wollitz(1966/1993)認 為 所 有 管 樂 器 當 中 , 直 笛 是 最 不 用 費 力 吹 奏 的 。

而 運 氣 的 技 巧 除 了 呼 吸 的 練 習 之 外 , 尚 須 有 放 鬆 而 通 暢 的 氣 。 他 對 運 氣 曾 再 三 強 調,吹 奏 木 笛 時, 「 氣 」必 須 放 鬆。以「 最 少 量 的 控 制 」 ,類 似 於「 小 嘆 氣 」 的 狀 態 , 維 持 住 氣 流 ; 讓 原 本 不 費 力 吹 出 的 氣 , 不 斷 的 持 續 著 , 使 音 高 不 會 往 下 落 。 他 建 議 以 「 嘆 氣 練 習 」 體 會 要 用 多 少 程 度 的 「 氣 」 來 吹 奏 木 笛 , 以 下 是 他 所 建 議 「 嘆 氣 練 習 」 的 步 驟 :

一 、「 自 然 」 的 嘆 一 口 氣 , 去 體 會 一 下 這 舒 服 而 放 鬆 的 呼 吸 狀 態 。 二 、 將 直 笛 鬆 弛 地 放 在 口 中 , 而 嘴 唇 與 面 頰 也 是 放 鬆 , 然 後 對 著 直 笛

嘆 一 口 氣。在 本 階 段 中 不 需 在 意 所 吹 出 的 音 色,而 是 尋 求 一 個「 完 全 放 鬆 不 受 控 制 」 的 感 覺 。

三、在 直 笛 上 改 變 嘆 氣 的「 氣 量 」 ,試 著 吐 進 較 少 量 的 氣,使 直 笛 不 會

發 出 破 裂 的 音 , 此 時 我 們 對 直 笛 提 供 了 符 合 樂 器 需 要 的 「 放 鬆 之

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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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 奉 斌 ( 1995) 建 議 用 想 像 的 方 式 來 引 導 , 當 舌 尖 放 下 的 同 時 , 想 像 如 打 保 齡 球 時 球 往 前 滾 動,使 氣 流 穩 定,也 可 用 小 紙 片 練 習。林 明 輝( 1995)

認 為 直 笛 運 氣 的 要 領 是 吸 氣 與 吹 氣 保 持 氣 流 的 均 勻 穩 定 , 吹 低 音 域 時 , 口 內 空 間 張 大 , 氣 流 應 柔 和 寬 厚 ; 吹 高 音 域 時 , 口 內 空 間 縮 小 , 嘴 唇 稍 加 壓 力 , 吐 氣 應 細 而 快 。 吹 奏 直 笛 的 呼 吸 和 唱 歌 的 腹 式 呼 吸 是 相 同 的 , 快 速 吸 氣 並 保 持 吐 氣 的 均 勻 , 是 使 直 笛 持 續 發 音 和 保 持 音 高 不 可 缺 的 要 素 (Dinn, 1965; 吳 淑 娟 , 1997)。

綜 合 上 述 專 家 對 運 氣 之 看 法 , 氣 的 放 鬆 、 控 制 於 維 持 是 運 氣 法 的 重 要 課 題。與 氣 的 支 撐、肺 活 量 的 增 長 有 關 的「 長 音 練 習 」 ,常 被 直 笛 教 師 視 為 必 備 的 基 礎 課 程 之 一 , 由 此 可 見 運 氣 在 直 笛 教 學 的 重 要 性 。 想 要 獲 得 放 鬆 而 優 雅 的 音 色 、 持 續 而 穩 定 的 笛 聲 , 以 正 確 運 氣 方 法 持 之 以 恆 的 練 習 , 是 學 習 者 必 備 的 功 課 。

參、運舌

運 舌 (tonguing)是 指 直 笛 發 出 每 個 音 的 方 法,由「 舌 頭 」和「 氣 」來 控 制 音 的 收 放 和 各 音 的 距 離 , 也 是 直 笛 表 情 的 靈 魂 中 心 , 也 幫 助 個 人 品 味 的 發 展 與 形 成;運 舌 的 運 用 要 恰 如 其 分,幫 助 樂 句 和 整 個 樂 章 更 加 流 利 清 楚。

直 笛 不 像 其 他 的 木 管 樂 器 一 樣 , 直 笛 需 要 如 說 話 般 的 運 舌 (Rowland-Jones, 1986)。以 運 舌 來 製 造 富 有 表 情 的 效 果,藉 由 不 斷 改 變 的 音 和 音 間 距 離 來 鑄 造 樂 句 並 注 入 感 情; 「 級 進 的 音 符 」應 該 更 加 圓 滑 的 連 結;而「 跳 進 的 音 符 」 通 常 在 音 符 間 留 一 點 空 隙 較 好 ; 而 慢 板 中 的 大 跳 旋 律 則 要 連 起 來 演 奏 (Wollitz, 1966/1993)。

Kersten(1999)就 自 己 多 年 的 教 學 經 驗,提 出 在 直 笛 的 實 際 教 學 上 用「 ti」

和「 di」引 導 氣 流 的 方 向 ,用「 na」或「 ru」來 吹 奏 圓 滑 的 樂 句 ,用「 dit」

來 吹 奏 斷 奏 的 樂 句,並 非 用「 d」來 作 結 束 的 止 音。Doherty(2002)指 出 運 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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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注 意 使 用 「 du」 來 運 舌 、 不 因 運 舌 而 打 斷 氣 息 的 流 動 及 圓 順 的 運 舌 。 直 笛 的 發 音 及 止 音 是 靠 運 舌 來 控 制 的( 范 儉 民,1990;林 明 輝,1995)。

翁 奉 斌 ( 1995) 指 出 沒 有 運 舌 的 吹 奏 「 ㄏ ㄜ 」 及 用 舌 根 的 吹 奏 「 ㄎ 」 或 舌 尖 移 動 方 向 較 偏 向 前 後 移 動 距 離 稍 大 等 , 會 造 成 音 高 、 音 準 、 音 色 、 音 的 線 條 無 法 控 制 得 當 。 因 此 , 他 建 議 使 用 的 運 舌 , 是 先 將 舌 面 往 上 提 到 適 當 位 置 , 舌 尖 輕 點 上 牙 齦 , 並 作 放 上 放 下 短 距 離 的 移 動 來 吹 奏 。 練 習 時 的 步 驟 如 下:先 讀「 ㄌ ㄚ 」,由 慢 到 漸 快;把 上 下 牙 齒 輕 碰 在 一 起,讀「 ㄌ 」或

「 ㄉ 」 再 把 直 笛 吹 嘴 含 在 雙 唇 間 。

有 關 運 舌 與 止 音 的 基 本 動 作 , 根 據 康 軒 文 教 事 業 出 版 的 國 中 音 樂 第 一 冊 ( 2000) 內 容 所 述 , 運 舌 的 基 本 動 作 為 : 舌 頭 頂 上 硬 顎 , 吹 氣 起 音 時 , 舌 頭 放 平 到 自 然 位 置 ; 結 束 止 音 時 , 舌 頭 再 回 到 最 初 上 硬 顎 的 位 置 。 Linde(1962/1995)提 到 , 運 舌 與 止 音 的 基 本 動 作 為 :

一 、 舌 頭 接 觸 點 的 位 置 應 是 從 門 齒 稍 稍 向 上 、 向 後 一 點 的 地 方 。 如 果 舌 頭 接 觸 到 牙 齒 或 猛 地 向 硬 顎 捲 曲 , 它 的 靈 活 度 就 會 受 到 嚴 重 的 限 制 。

二 、 直 笛 的 音 , 應 該 由 舌 頭 以 一 個 無 聲 的 「 t 」 來 結 束 , 以 阻 止 聲 音 在 結 束 時 變 弱 。 一 個 被 吹 奏 的 音 , 可 以 用 dü (t)來 代 表 。

教 育 部 「 國 小 音 樂 科 學 習 加 油 站 」 網 站 和 林 明 輝 ( 1995) 中 提 到 ,運 舌 就 是 使 用 舌 頭 的 靈 活 運 動 來 發 出 明 顯 的 音 型 或 是 準 確 的 暫 停 音 , 基 本 上 可 以 分 成 三 種 : 單 吐 法 、 雙 吐 法 、 三 吐 法 。 單 吐 法 在 直 笛 的 吹 奏 上 使 用 最 多 ; 而 雙 吐 法 及 三 吐 法 則 使 用 在 吹 奏 快 速 音 型 的 時 候 。

一、單 吐 法:在 使 用 單 吐 法 之 前,我 們 可 以 先 用 ta、do、du 作 發 音 練

習,並 且 由 慢 而 快,漸 漸 地 加 快 速 度。在 低 音 域 吹 奏 時 ,

應 將 嘴 唇 放 鬆,以 ta 來 吹 奏;中 音 域 吹 奏 時,建 議 使 用

do 來 吹 奏 ,並 將 嘴 唇 稍 稍 緊 縮;高 音 域 吹 奏 時 ,應 將 嘴

巴 變 狹 小 , 以 du 來 吹 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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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雙 吐 法 : 用 於 快 速 音 符 連 續 不 斷 時 , 吹 奏 時 的 重 點 是 , 舌 頭 在 不 震 動 聲 帶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tk 的 連 續 且 快 速 的 動 作。一 般 來 說 , 快 速 音 符 如 十 六 分 音 符 之 譜 例 時 可 用 雙 吐 法 。 三、三 吐 法( 演 奏 快 節 奏 時 ) :單 吐 加 上 雙 吐 兩 種 方 法 交 互 使 用,就 成

為 三 吐 法 。 有 兩 種 型 態 :( 一 ) 先 單 吐 後 雙 吐 , 為 「 ttk」

型 態。( 二 )先 雙 吐 後 單 吐, 為「 tkt」型 態。其 指 導 要 領 為 先 做 好 基 本 持 笛 要 領,依 正 確 的 吹 氣 法,先 作 有 聲 的 唸 唱 , 再 用 無 聲 的 方 法 輕 唸 唱 , 再 以 無 聲 的 「 t」 吹 直 笛 , 舌 尖 勿 碰 到 笛 子 吹 口,並 且 要 練 習 音 符 與 休 止 符 的 運 舌 。 直 笛 的 發 音 (articulation)是 運 舌 和 送 氣 的 方 法 稍 作 改 變,使 聲 音 的 長 度 和 曲 調 皆 能 流 暢 的 變 化 運 用 , 用 來 表 現 不 同 的 音 樂 。 發 音 直 接 關 係 到 音 色 的 表 現 , 故 在 直 笛 吹 奏 中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技 巧 。 但 是 , 吹 奏 直 笛 時 , 若 沒 有 連 結 線 或 圓 滑 線,每 一 音 都 需 要 運 舌 來 控 制 發 音 和 止 音( 王 一 道,1994)。

直 笛 有 四 種 基 本 的 發 聲 練 習:非 圓 滑 奏 (non-legato)、圓 滑 奏 (legato)、斷 連 奏 (portato)、 斷 奏 (staccato)(Linde, 1962/1995; 吳 淑 娟 , 1997)。

依 據 各 專 家 之 建 議 , 雖 運 舌 有 其 基 本 原 則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指 導 教 師 需 讓 學 生 辨 別 不 同 的 運 舌 分 式 , 並 且 透 過 不 同 教 學 活 動 能 確 實 做 到 ; 教 師 也 應 對 不 同 時 代 的 音 樂 作 品 風 格 具 有 相 當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 方 能 依 據 每 個 時 代 與 作 曲 家 風 格 , 決 定 出 適 合 該 樂 曲 曲 風 之 運 舌 , 以 達 到 詮 釋 作 品 的 真 義 。

肆、運指

運 指 的 技 巧 與 曲 調 的 難 易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連 , 音 型 愈 複 雜 、 速 度 愈 快 ,

運 指 的 技 巧 也 就 愈 困 難 。 然 而 , 唯 有 仰 賴 正 確 靈 巧 的 運 指 技 巧 , 才 能 將 運

氣 、 運 舌 的 結 果 化 為 美 妙 的 旋 律 。 靈 活 而 放 鬆 的 運 指 是 吹 奏 直 笛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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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指 時 要 使 用 指 腹 而 非 指 尖 , 使 用 指 腹 將 指 孔 蓋 住 , 從 手 指 關 節 到 手 腕 、 手 臂 與 肩 膀 都 要 放 鬆 , 運 指 要 平 穩 自 然 且 有 彈 性 。 (郭 惠 嫻 , 1997;

Anastasio, 1994)。 同 時 , 按 孔 應 用 皮 膚 的 觸 覺 去 感 覺 圓 形 的 孔 , 取 代 用 眼 睛 去 看,整 個 手 掌 和 手 指 約 成 一 弧 形 (翁 奉 斌,1995;Anastasio, 1994)。此 外 , 在 吹 奏 直 笛 之 前 的 幾 分 鐘 暖 身 時 間 與 常 作 視 譜 練 習 也 可 以 使 運 指 能 移 動 得 更 正 確 (Anastasio, 1994)。Doherty ( 2002))綜 合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指 出,運 指 應 具 備 手 指 蓋 孔 不 緊 繃;使 用 指 腹 蓋 孔 而 非 指 尖,以 避 免「 漏 風 」(leak);

每 個 音 皆 使 用 正 確 的 手 指 等 三 項 重 點 。

有 關 左 手 拇 指 半 開 孔 的 按 法,Wollitz(1966/1993)提 到,只 要 稍 微 的「 放 開 」 左 手 拇 指 孔 , 就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吹 出 直 笛 高 音 域 的 音 高 。 左 手 拇 指 半 開 孔 的 按 孔 方 法 有「 豎 直 法 」(pinching)與「 搖 擺 法 」(rolling)兩 種,如 圖 2-2-1,

以「 豎 直 法 」為 大 多 數 人 所 採 用。至 於 拇 指 孔 的 大 小,每 支 直 笛 都 不 相 同 ;

甚 至 在 一 隻 直 笛 的 各 音 之 間, 「 放 開 」拇 指 孔 的 大 小 程 度 也 會 不 一 樣。左 手

拇 指 半 開 孔 的 記 號 , 雖 以 指 表 上 圓 圈 裡 的 一 半 黑 色 為 代 表 , 但 並 不 是 音 孔

放 開 一 半 之 意。左 手 拇 指 半 開 孔 應 是 指 能 放 開「 廿 分 之 一 」至「 十 分 之 一 」 。

此 外 , 吹 奏 高 音 時 , 精 確 的 半 開 孔 大 小 並 不 能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 還 必 須 配 合

調 整 氣 和 舌 頭 的 姿 勢 , 才 能 吹 出 優 美 的 高 音 音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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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1 左 手 拇 指 半 開 孔 的 按 孔 方 法 。

資 料 來 源 : 鄭 世 文 ( 譯 )( 1993)。 木 笛 實 用 手 冊 。

國 內 木 笛 演 奏 家 吳 明 宗 ( 2000) 曾 提 到 , 許 多 人 吹 奏 直 笛 時 , 右 手 拇 指 與 手 腕 常 感 到 會 酸 痛、僵 硬、麻 木 等 問 題( 尤 其 是 吹 奏 次 中 音 笛 時 ) ,他 對 手 指 放 鬆 有 以 下 的 建 議 :

一、體 會 握 笛 方 式,是 以 所 有 的 手 指 頭 來 分 擔、分 散 笛 子 重 量 的 握 法 。 不 要 養 成 將 笛 子 的 重 量 交 給 右 手 大 拇 指 來 支 撐 的 習 慣 。 初 學 者 若 愛 強 調 以 某 一 個 手 指 用 力 支 撐 笛 子 , 長 時 間 練 習 之 後 , 該 指 的 負 擔 就 會 愈 來 愈 重 , 往 往 在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 導 致 肌 肉 的 僵 硬 , 因 而 會 特 別 的 酸 痛 。 因 此 體 會 握 笛 方 式 以 所 有 的 手 指 頭 來 分 擔 、 分 散 笛 子 重 量 的 握 法 才 是 正 確 的 方 式 。

二 、 當 你 感 覺 到 手 指 酸 了 , 就 要 停 下 來 休 息 , 動 動 手 腕 、 手 指 , 甩 一 甩、抖 一 抖、甚 至 按 摩 一 下,讓 他 放 鬆 後 在 吹 奏;或 是 在 吹 奏 時,讓 手 臂 、 肩 膀 按 照 節 奏 晃 動 一 下 ; 或 是 練 習 了 十 分 鐘 後 可 小 憩 一 分 鐘 , 練 習 了 三 十 分 鐘 , 則 休 息 三 ~ 五 分 鐘 … … 等 。 採 間 歇 性 的 練 習 , 不 要 持 續 練 太 久 , 以 保 護 自 己 的 肌 肉 不 受 傷 。

Wollitz(1966/1993)對 手 指 、 手 臂 僵 硬 也 提 出 了 解 決 的 方 法 :

一 、 以 前 臂 的 旋 轉 動 作 放 鬆 肌 肉 的 方 法 : 首 先 , 將 兩 臂 保 持 從 肩 部 下

垂 放 鬆 的 狀 態 , 然 後 前 臂 向 上 伸 出 並 碰 到 肩 膀 , 上 臂 保 持 不 動 地 旋 轉 雙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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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臂 及 手 腕 。

二 、 手 指 放 鬆 的 方 法 : 舉 起 前 臂 與 身 體 互 相 垂 直 , 並 由 手 腕 處 讓 雙 手 下 垂 和 前 臂 呈 直 角。在 將 雙 手 指 尖 互 指( 手 指 尖 對 著 手 指 尖 ) ,然 後 輕 巧 地 依 序 移 動 雙 手 的 食 指 、 中 指 、 無 名 指 與 小 指 … 等 , 輪 流 運 動 著 每 個 手 指 。

張 碧 芳 所 整 理 的「 直 笛 教 學 策 略 一 」提 到 運 指 練 習 的 教 學 小 技 巧 (http:

// freebsd.tspes.tpc.edu.tw/~bimi/rel.htm), 針 對 直 笛 初 學 者 常 常 容 易 對 指 法 混 淆 不 清 , 因 為 練 習 不 足 , 手 指 的 靈 活 度 也 不 夠 , 因 此 , 對 運 指 練 習 也 提 出 以 下 的 建 議 :

一 、 老 師 先 將 直 笛 指 法 配 上 音 孔 圖 , 畫 在 黑 板 上 ( 或 以 掛 圖 放 在 黑 板 上 )。

二、請 學 生 用 手 持 整 支 直 笛 不 吹 奏,每 一 手 指 放 在 正 確 的 音 孔 位 置 上。

三 、 老 師 下 口 令 如 : 1 號 動 、 2 號 動 … 等 , 其 餘 各 指 不 可 離 開 位 置 練 習 。

四 、 此 方 法 也 可 以 「 兩 指 同 時 動 」、「 雙 手 交 互 運 動 」 等 練 習 , 加 強 演 練 。

綜 合 上 述 專 家 對 運 指 的 建 議,因 初 學 者 手 指 不 靈 活,指 法 也 混 淆 不 清,

常 常 使 學 生 感 覺 緊 繃 和 挫 折 , 需 要 指 導 教 師 設 計 、 安 排 趣 味 的 學 習 活 動 , 透 過 反 覆 練 習 的 修 正 , 有 效 率 地 學 習 正 確 的 運 指 技 巧 。

伍、小結

歸 納 本 節 所 提 到 基 本 姿 勢 、 運 氣 、 運 舌 、 運 指 的 學 習 重 點 , 直 笛 教 學

不 可 或 缺 的 內 容 要 素 乃 是 : 正 確 而 放 鬆 的 姿 勢 、 順 暢 而 良 好 的 呼 吸 控 制 、

良 好 而 流 暢 的 運 舌 及 靈 活 而 放 鬆 的 運 指 , 再 加 上 敏 銳 的 聽 音 校 正 , 才 能 產

生 優 美 的 音 色 、 動 人 的 樂 章 ( 謝 苑 玫 , 2000b)。 因 此 , 在 訂 定 直 笛 教 學 目

標 與 設 計 教 學 案 例 時 , 應 掌 握 這 些 學 習 重 點 , 漸 進 式 增 加 具 體 目 標 而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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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各 項 學 習 重 點 , 深 植 正 確 的 演 奏 技 巧 及 美 好 的 音 樂 素 養 。

第三節 直笛教學相關研究

自 直 笛 引 進 國 內 音 樂 教 育 中 , 自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公 布 課 程 標 準 以 迄 於 今 近 三 十 年 來 , 國 內 的 研 究 已 有 多 篇 直 笛 教 學 學 位 論 文 完 成 。

吳 舜 文 ( 1991) 以 文 獻 探 討 、 專 家 訪 談 、 及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 國 中 直 笛 教 學 之 探 究 」 ,針 對 直 笛 教 學 對 於 基 礎 訓 練、歌 唱、樂 器、創 作 及 欣 賞 等 音 樂 課 程 之 影 響 , 以 及 直 笛 教 學 是 否 符 合 國 中 音 樂 課 程 標 準 之 教 學 目 標 提 出 相 關 研 究 。 表 示 直 笛 教 學 對 於 基 礎 訓 練 、 歌 唱 、 樂 器 、 創 作 及 欣 賞 等 音 樂 課 程 , 均 有 其 實 質 的 價 值 與 功 能 。 而 後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 教 育 部 頒 布 國 民 小 學 音 樂 科 課 程 標 準 , 將 直 笛 列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音 樂 課 必 修 的 樂 器 。

正 當 直 笛 在 音 樂 教 育 上 的 價 值 與 功 能 獲 得 肯 定 , 在 校 園 中 積 極 的 推 動 後 , 又 陸 續 有 學 者 ( 吳 淑 娟 , 1997; 堪 世 芬 , 1997; 謝 苑 玫 , 2002) 進 一 步 就 直 笛 的 教 材 與 教 學 法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 並 就 直 笛 教 學 評 量 方 面 提 出 許 多 寶 貴 的 建 議 。

在 進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之 後 , 進 行 與 直 笛 相 關 之 研 究 , 數 量 與 日 遽 增 , 顯 示 音 樂 教 師 將 直 笛 教 學,視 為 音 樂 課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徐 千 智( 2002)

採 調 查 研 究 法 進 行 「 高 屏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音 樂 教 師 直 笛 教 學 認 知 與 實 施 現 況 之 研 究 」 ,調 查 現 階 段 高 屏 地 區 音 樂 教 師 認 同 直 笛 教 學 具 備 陶 冶 學 生 生 活 情 趣 、 拓 展 學 生 音 樂 經 驗 、 增 進 學 生 喜 好 音 樂 , 以 及 培 養 群 性 互 動 發 展 之 價 值 。 結 果 發 現 : 高 屏 地 區 音 樂 教 師 認 同 直 笛 教 學 之 價 值 , 包 括 在 音 樂 教 學 時 間 上 、 音 樂 成 績 評 量 比 例 上 , 與 在 「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中 之 份 量 , 直 笛 在 音 樂 教 學 中 仍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研 究 者 在 閱 讀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中 相 關 文 獻 , 蒐 集 與 「 直 笛 」 相

關 的 論 文 共 十 三 篇,依 據 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對 象 歸 納 為 表 2-3-1,並 將 與 本 研

(21)

究 相 關 內 容 整 理 如 附 錄 一 。

表 2-3-1 直 笛 教 學 相 關 論 文

研 究 者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對 象 吳 舜 文

( 1991)

國 中 直 笛 教 學 之 探 究 文 獻 探 討 專 家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國 中 音 樂 教 師 及 學 生

康 馨 如

( 2002)

直 笛 作 為 音 樂 教 學 之 工 具 ~ 國 小 四 級 教 室 裡 的 行 動 研 究

行 動 研 究 國 小 四 年 級 學 生

楊 淑 茹

( 2002)

多 媒 體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 國 中 音 樂 直 笛 教 學 自 製 教 具 之 實 徵 研 究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徐 千 智

( 2002)

高 屏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音 樂 教 師 直 笛 教 學 認 知 與 實 施 現 況 之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法 國 小 音 樂 教 師

李 琴 娟

( 2003)

遊 戲 化 直 笛 課 程 對 國 小 中 年 級 學 生 直 笛 學 習 興 趣 、 直 笛 成 就 及 音 樂 成 就 之 影 響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小 三 年 級 與 四 年 級 學 生

沈 敬 惠

( 2003)

國 中 直 笛 合 奏 團 組 訓 參 賽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法 國 中 直 笛 團 指 導 教 師 楊 文 碩

( 2004)

器 樂 教 學 提 升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童 音 感 及 節 奏 能 力 -以 直 笛 為 例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生

楊 麗 雪

( 2004)

運 用 電 腦 輔 助 直 笛 合 奏 教 學 之 實 徵 研 究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吳 昭 賢

( 2004)

國 小 三 年 級 直 笛 吹 奏 教 學 歷 程 之 行 動 研 究

行 動 研 究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許 芳 禎

( 2005)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直 笛 教 學 對 不 同 學 習 型 態 的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童 學 習 成 就 與 學 習 態 度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 續 後 頁 )

(22)

表 2-3-1 直 笛 教 學 相 關 論 文 ( 接 前 頁 ) 許 馨 文

( 2005)

檔 案 評 量 在 音 樂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 以 國 小 三 年 級 為 例

個 案 研 究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古 志 騰

( 2005)

伴 奏 音 樂 光 碟 輔 助 直 笛 練 習 對 兒 童 音 樂 學 習 的 影 響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林 宜 玫

( 2006)

國 中 直 笛 教 學 實 施 合 作 學 習 之 實 驗 研 究

實 驗 研 究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綜 合 以 上 直 笛 相 關 論 文 資 料,這 些 研 究 者 能 依 據 音 樂 課 程 之 直 笛 教 學 的 演 變,探 究 直 笛 教 學 的 不 同 面 向,包 含 直 笛 教 學 的 功 能 及 價 值、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活 動、評 量 方 式、教 學 法 和 現 況 調 查 等,以 在 直 笛 教 學 第 一 線 之 音 樂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觀 點,從 事 直 笛 相 關 研 究 主 題,無 非 就 是 期 望 能 尋 求 最 佳 教 學 模 式 , 或 是 學 到 有 效 率 的 教 學 技 巧 , 協 助 校 園 直 笛 教 學 精 緻 化 , 能 讓 教 學 品 質 更 為 提 高,讓 學 生 學 得 更 好,成 就 自 我 滿 足,感 受 音 樂 之 美。

第四節 評分規準之探討

「 藝 術 與 人 文 」 課 程 以 學 習 者 的 生 活 為 中 心 建 立 其 基 本 藝 文 素 養 , 教

學 評 量 也 以 能 評 估 學 生 真 實 學 習 狀 況 為 出 發 點 而 設 計 , 傾 向 以 人 為 本 體 的

課 程 組 織 ,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為 核 心 , 給 學 生 更 多 參 與 權 力 , 藝 術 知 能 方 面 的

培 養 , 包 含 藝 術 品 及 藝 術 活 動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獲 得 , 也 涵 括 知 覺 、 創 意 與 審

美 能 力 的 提 升 , 故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量 , 要 兼 顧 學 習 過 程 表 現 與 結 果 的 品 質 ,

並 拓 展 於 生 活 實 踐 。 藝 術 教 育 者 更 需 思 考 如 何 使 具 不 同 學 習 智 能 者 各 展 長

才 , 來 學 習 重 要 的 藝 術 知 能 , 而 教 師 需 要 思 考 的 是 , 如 何 將 多 元 評 量 與 藝

術 教 學 做 更 有 系 統 的 結 合( 蘇 芳 儀,2004) 。而 多 元 且 彈 性 的 評 量 方 式,使

(23)

教 學 者 將 評 量 融 入 教 學 活 動 之 中 , 以 評 量 目 的 結 合 教 學 目 標 , 更 能 促 使 課 程 有 效 , 顯 示 多 元 評 量 之 趨 勢 , 亦 揭 示 教 學 評 量 改 革 承 載 教 育 改 革 成 敗 之 重 責 ( 江 文 慈 , 2004)。

音 樂 教 學 強 調 其 學 習 歷 程 、 實 際 操 作 , 採 用 實 作 評 量 為 教 學 評 量 的 方 式,能 真 正 看 出 學 生 各 方 面 音 樂 技 能,以 及 音 樂 創 造 力,可 說 是 非 常 合 適 。 謝 苑 玫 ( 2002) 在 「 國 小 四 年 級 直 笛 教 學 評 量 的 設 計 與 實 施 」 提 到 , 通 常 音 樂 教 師 會 在 學 期 中 或 期 末 以 學 生 個 別 或 重 奏 的 直 笛 吹 奏 測 驗 作 為 成 績 依 據 , 此 屬 實 作 評 量 。

歐 滄 和 ( 2002) 認 為 實 作 評 量 不 是 在 測 驗 基 本 的 、 機 械 的 心 理 動 作 能 力,而 是 在 測 驗 結 合 知 識 與 複 雜 動 作 協 調 的 技 能 領 域。實 作 評 量 可 依 據 教 師 對 學 生 作 品 的 觀 察 評 定 方 式 , 分 成 整 體 式 (global rating) 與 分 析 式 (analytic rating)兩 大 類,而 評 分 規 準 (rubrics)則 屬 於 分 析 式 評 定 方 式 中 的 一 種,是 指 一 種 雙 向 的 表 格,它 可 以 讓 教 師 向 學 生 說 明,教 師 對 於 作 業 期 待 的 標 準,而 學 生 也 可 以 依 據 評 分 規 準 來 進 行、修 改 和 評 鑑 自 己 的 作 業,同 時 用 來 提 高 評 分 結 果 的 客 觀 性 與 公 平 性。為 了 增 進 實 作 評 量 的 效 率,並 避 免 評 分 時 流 於 主 觀 , 評 量 專 家 近 年 來 發 展 各 種 學 科 的 評 分 規 準 。

壹、評分規準之意義與內涵

一 、 評 分 規 準 的 意 義

評 分 規 準 (rubrics)其 原 意 指 的 是 , 以 紅 色 或 特 殊 字 體 來 書 寫 一 本 書 中 不 同 章 節 的 標 題。Rubrics 後 來 衍 生 到 當 局 者 所 規 定 的 形 式 或 事 物 或 執 行 重 要 任 務 的 指 導 和 規 例 。 直 到 幾 十 年 前 , 才 開 始 在 教 育 者 間 呈 現 一 個 新 的 意 義 。 評 分 規 準 表 的 設 計 目 標 是 在 創 造 出 一 個 具 有 漸 次 性 品 質 的 規 準 , 以 為 學 生 的 作 品 或 表 現 作 判 斷 。

根 據 韋 氏 大 字 典 (Webster’s Dictionary)的 解 釋,Rubric 具 有 下 列 幾 種 字

(24)

義 :

( 一 ) 以 特 別 醒 目 的 方 式 印 寫 在 手 稿 或 書 刊 上 的 書 名 或 標 題 等 。

( 二 ) 在 進 行 宗 教 儀 式 或 典 禮 時 對 眾 人 的 行 為 指 示 。

( 三 ) 已 經 建 立 的 行 為 或 程 序 的 模 式 。

( 四 ) 解 釋 性 的 說 明 、 評 註 。

( 五 ) 一 種 等 級 或 分 類 系 統 。

故 其 原 意 應 屬 宗 教 領 域 的 用 語 , 為 求 凸 顯 書 刊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 或 書 寫 作 為 禮 拜 進 行 時 的 重 要 指 引 的 意 思 , 後 來 則 衍 伸 為 具 有 指 導 與 規 範 的 意 涵。近 來 Rubric 對 教 育 領 域 而 言 呈 現 出 一 種 新 的 意 義,由 於 測 驗 專 家 依 其 含 意 發 展 出 評 量 的 工 具,並 以 Rubric 名 之,因 此 Rubric 也 就 代 表 了 評 量 學 習 表 現 的 標 準 與 解 釋。對 於 Rubric 的 中 文 翻 譯 未 有 統 一 名 稱,常 見 的 有「 評 分 指 標 」 、 「 評 量 基 準 表 」 、 「 計 分 標 準 」等,本 研 究 則 以「 評 分 規 準 」稱 之 。

評 分 規 準 已 成 為 一 種 測 驗 工 具 的 名 稱,根 據 McCollum(1994)的 定 義 , 評 分 規 準 為 一 組 預 先 設 定 用 來 評 量 , 或 稱 其 是 為 一 組 任 務 或 工 作 列 出 基 準 的 評 量 工 具 , 同 時 也 指 出 他 具 有 為 每 一 個 向 度 製 訂 出 從 傑 出 到 不 佳 等 連 續 性 品 質 次 序 的 特 質 , 附 加 一 段 語 文 的 說 明 , 以 敘 述 表 現 的 程 度 ( 引 自 趙 建 豐,2004) 。評 分 規 準 設 計 目 標 則 是 在 支 持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發 展,並 扮 演 一 個 可 以 做 為 參 考 標 準 的 評 量 工 具 , 指 引 學 生 表 現 出 教 師 的 期 望 , 並 促 使 學 生 內 化 評 分 規 準 , 監 控 自 我 的 行 為 ( 呂 金 燮 , 2004)。

二 、 評 分 規 準 的 內 涵

評 分 規 準 是 用 來 判 斷 特 質 或 品 質 的 敘 述 系 統 , 評 分 規 準 本 身 只 是 一 種

報 告 的 形 式 , 要 評 斷 學 生 學 習 和 發 展 的 價 值 , 仍 有 賴 評 分 規 準 準 備 和 使 用

的 目 的 。 評 分 規 準 通 常 具 有 三 種 功 能 : 一 、 引 導 對 行 為 特 定 向 度 的 觀 察 ;

二 、 提 供 在 同 一 個 特 質 上 , 對 所 有 學 生 表 現 評 分 的 架 構 ; 三 、 提 供 記 錄 觀

察 者 判 斷 的 便 利 方 法 (Linn & Gronlund, 1995)。

(25)

評 分 規 準 由 三 個 要 素 組 成:學 習 向 度 (criteria)、表 現 層 級 (ratings)、解 說 的 文 字 描 述 (descriptions for each rating),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習 向 度 ( 評 量 的 層 面 或 特 質 )

Giselle(1956/2002)認 為 向 度 指 的 是 判 斷 一 項 學 習 表 現 、 過 程 或 作 品 的 特 質 。 Andrade(2000)認 為 除 了 特 質 之 外 , 亦 包 含 了 期 望 (what counts)。

( 二 ) 表 現 層 級 ( 評 量 量 尺 的 程 度 或 分 數 )

層 級 是 指 學 生 作 品 或 表 現 在 各 個 向 度 中 所 達 成 的 程 度 或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 黃 勗 哲 ( 2002) 認 為 可 以 量 化 或 質 化 或 質 量 兼 具 的 方 式 來 敘 述 。 量 化 的 方 式 是 以 數 字 來 代 表 層 級,通 常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來 表 示,如:1、2、3;

質 化 的 方 式 則 是 以 文 字 來 說 明 程 度 的 狀 態 , 如 尚 未 完 成 / 發 展 中 / 已 完 成 ; 質 量 兼 具 也 就 是 結 合 阿 拉 伯 數 字 與 文 字 說 明 , 來 表 示 層 級 。

區 分 量 尺 程 度 應 考 慮:1、量 尺 上 的 每 一 個 程 度,需 要 能 夠 被 清 楚 的界 定,太 長 將 是 有 困 難 的;2、太 長 難 以 取 得 共 識( 評 鑑 者 間 的 信 度 );3、太 短 太 少 則 對 學 生 間 差 異 的 釐 清 會 有 所 困 難;4、如 有 很 多 評 量 的 層 面,且 均 採 同 一 的 權 重 , 則 所 有 量 尺 應 有 相 同 的 長 度 。

( 三 ) 解 說 的 文 字 敘 述 ( 評 量 基 準 的 界 定 或 說 明 )

用 以 定 義 向 度 裡 各 個 層 級 的 語 文 說 明 , 表 示 何 以 獲 得 各 層 級 的 詳 細 理 由 。 語 文 的 說 明 應 該 要 能 夠 清 楚 的 呈 現 出 表 現 特 質 的 要 點 與 描 述 , 並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Lynn & Keith, 1998)。 係 指 學 生 的 作 品 或 表 現 的 重 要 部 分 , 並 構 成 該 作 品 或 表 現 好 壞 的 關 鍵 所 在 。

貳、評分規準類型

評 分 規 準 的 形 式 可 以 分 成 兩 個 類 型 , 依 照 使 用 方 法 可 以 分 為 整 體 型 (holistic) 與 分 析 型 (analytic) 評 分 規 準 ; 依 照 使 用 範 圍 則 可 以 分 為 一 般 型 (general)與 特 殊 型 (task specific)評 分 規 準 。

一 、 整 體 型 與 分 析 型

(26)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 是 針 對 一 整 個 作 品 或 表 現 , 給 予 一 個 單 一 的 分 數 。 在 設 計 上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掌 握 的 是 對 象 的 整 體 性 , 而 非 個 別 的 特 質 (Giselle, 1956/2002), 最 後 得 到 一 個 單 一 整 體 品 質 的 判 斷 。 陳 嘉 皇 ( 2002)

認 為 當 多 個 特 質 之 間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重 疊 性 , 導 致 不 易 或 不 能 將 之 區 分 為 明 顯 的 向 度 時 , 使 用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較 適 切 、 合 用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有 多 樣 說 明 , 但 是 會 以 一 個 單 一 的 詞 彙 或 段 落 當 作 參 考 的 分 數 依 據 。 因 為 具 備 整 體 性,因 此 再 提 供 學 生 精 確 的 診 斷 訊 息 上 有 所 侷 限,不 過 對 評 分 者 而 言,

評 量 過 程 將 具 有 更 多 產 品 導 向 (product oriented),可 以 支 持 對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或 結 果 品 質 較 廣 泛 的 注 意 及 判 斷 。 另 一 方 面 ,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因 為 只 需 要 一 個 分 數 進 行 評 量,所 以 遠 比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容 易 使 用 (Giselle,1956/ 2002;

Cynthia & Martha , 2002; 陳 嘉 皇 , 2002)。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與 整 體 型 評 分 規 準 相 對 , 著 重 的 是 對 象 的 個 別 特 質 。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將 每 一 項 特 質 視 為 一 個 向 度 , 針 對 每 一 個 向 度 加 以 詮 釋 其 意 義 , 讓 學 習 者 可 以 很 容 易 的 辨 識 出 一 項 作 業 的 優 缺 點 , 並 知 道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因 為 對 每 一 項 作 品 的 特 質 或 向 度 都 需 要 進 行 個 別 的 評 分 工 作 , 因 此 在 使 用 上 比 起 整 體 型 需 要 花 上 較 多 的 時 間 (Giselle, 1956/2002); 當 然 也 可 累 積 成 一 個 整 體 的 分 數 。 歐 滄 和 ( 2002) 認 為 分 析 型 評 分 規 準 評 定 的 方 法 比 較 客 觀 , 且 評 定 的 結 果 具 有 學 習 診 斷 價 值 ; 缺 點 是 評 定 者 的 精 神 負 擔 較 大 , 比 較 花 費 時 間 。

二 、 一 般 型 與 特 殊 型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意 指 評 分 規 準 的 內 容 適 用 於 所 有 相 同 主 題 的 任 務 或 表 現 ,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些 任 務 或 表 現 中 的 特 質 向 度 是 相 同 的 。 使 用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時 , 因 為 保 留 許 多 相 同 的 特 質 向 度 , 通 常 只 需 要 做 一 到 兩 項 的 修 改 , 就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了 。 然 而 , 一 般 型 評 分 規 準 為 了 能 夠 適 用 於 許 多 不 同 的 領 域,因 此 所 提 供 的 通 常 也 是 屬 於 概 括 性 的 資 訊,無 法 給 予 充 分 滿 足 的 回 饋,

對 於 特 定 工 作 的 評 量 需 求 往 往 不 敷 使 用 。

(27)

特 殊 型 評 分 規 準 , 不 同 於 一 般 型 具 有 通 用 的 特 性 , 僅 符 合 特 定 的 工 作 或 表 現 使 用 , 特 殊 型 評 分 規 準 的 發 展 , 是 專 門 針 對 某 項 工 作 的 單 元 或 核 心 問 題 來 設 計 , 因 此 , 會 界 定 一 個 明 確 的 主 題 , 內 容 則 依 據 此 主 題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活 動 而 設 計 。

評 分 規 準 的 使 用 可 以 依 據 評 量 目 的 與 所 選 擇 的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來 決 定 , 表 2-4-1 是 Schreyer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in Learning(2001)對 於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與 使 用 目 的 之 建 議 ( 引 自 趙 建 豐 , 2004)。

表 2-4-1 評 分 規 準 類 型 與 使 用 目 的

類 型 目 的 整 體 型

(Holistic)

․ 想 要 快 速 了 解 成 果 的 概 況

․ 單 一 向 度 能 夠 充 分 定 義 表 現 的 品 質 分 析 型

(Analytic)

․ 想 要 了 解 優 點 與 缺 點 之 間 的 關 係

․ 想 獲 得 詳 細 的 回 饋

․ 想 完 整 的 評 量 表 現

․ 想 讓 學 生 評 量 自 己 的 表 現 一 般 型

(General)

․ 想 知 道 理 由 、 技 巧 與 產 品

․ 同 一 件 工 作 所 有 的 學 生 都 做 錯 特 殊 型

(Task)

․ 想 評 量 知 識

․ 分 數 的 一 致 性 相 當 重 要

參、評分規準的建構

評 分 規 準 可 由 以 下 三 種 途 徑 之 一 來 產 生 : 一 、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二 、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三 、 建 立 自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陳 明 印 , 200)。

一 、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目 前 各 個 相 關 機 構 和 個 人 , 可 能 已 建 構 有 為 教 學 或 評 量 所 用 的 評 分 規

準 , 因 此 , 教 師 若 認 為 這 份 評 分 規 準 , 符 合 其 擬 定 的 評 量 目 標 與 對 象 , 就

(28)

可 以 充 分 的 使 用 , 畢 竟 利 用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省 去 了 自 行 建 立 或 另 行 修 正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 減 少 教 師 的 負 擔 。

二 、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策 略 有: ( 一 )修 正 或 組 合 現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 二 ) 更 改 評 量 表 的 文 字; ( 三 )取 消 或 改 變 一 個 分 析 性 評 量 中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量 尺 ;( 四 ) 省 略 掉 與 想 要 測 量 的 結 果 不 相 干 的 規 準 ;( 五 ) 從 不 同 的 評 量 表 中 混 雜 或 配 對 量 尺 ;( 六 ) 改 變 量 尺 供 作 不 同 的 年 級 使 用 ;( 七 ) 在 量 尺 最 後 增 列 一 個 「 其 它 」 的 類 別 。

三 、 建 立 自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當 修 正 已 有 的 評 分 規 準 對 於 本 身 需 求 還 是 遙 不 可 及 時 , 就 需 考 量 建 立 自 己 的 評 分 規 準 。 兩 者 差 異 在 於 修 正 幅 度 的 大 小 , 若 規 準 的 面 貌 與 架 構 , 甚 至 性 質 還 保 有 原 來 的 內 涵 時 , 實 際 上 仍 屬 修 正 已 有 的 策 略 。

當 為 應 特 殊 需 求 而 建 立 自 有 規 準 時 , 張 麗 麗 ( 2002) 則 建 議 , 教 師 可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 或 與 同 僚 、 學 生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 一 起 訂 定 評 分 細 目 , 或 分 析 學 生 作 品 等 方 法 , 來 編 製 評 分 規 準 , 並 且 在 施 測 過 程 中 適 度 修 正 。 而 Andrade(2000)、 Skillings(2000)和 Goodrich(1996/ 1997)等 的 看 法 , 大 可 分 成 如 下 幾 個 步 驟 : 收 集 學 生 實 作 的 樣 本 → 將 學 生 作 品 分 類 , 並 寫 下 理 由 → 將 品 質 好 壞 的 理 由 集 成 實 作 表 現 的 重 要 特 質 或 層 面 → 對 每 一 個 特 質 或 重 要 層 面 寫 下 其 中 性 質 的 定 義 → 找 出 能 描 述 或 說 明 在 每 個 特 質 每 一 個 程 度 分 數 的 學 生 樣 本 → 不 斷 的 修 正 。

評 分 規 準 的 功 能 不 僅 在 於 評 量 , 更 在 於 評 量 與 教 學 的 結 合 。 張 麗 麗

( 2002)提 出 評 分 規 準 與 教 學 活 動 的 關 係,如 圖 2-4-1。首 先,教 師 需 訂 定

預 期 評 量 目 的 下 的 重 要 標 的 能 力 , 再 依 據 能 力 設 定 明 確 的 表 現 層 級 , 清 楚

的 界 定 我 們 希 望 學 生 具 備 的 重 要 能 力 內 涵 ; 其 次 , 依 據 這 些 基 準 設 計 能 有

效 反 應 學 生 在 重 要 能 力 上 表 現 的 實 作 作 業 , 以 及 與 實 作 作 業 相 符 合 的 評 分

基 準 ; 而 後 , 再 依 據 評 分 基 準 評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 最 後 , 依 據 評 量 結 果 提 供

數據

表 2-3-1    直 笛 教 學 相 關 論 文 ( 接 前 頁 )   許 馨 文 ( 2005)   檔 案 評 量 在 音 樂 教 學 上的 應 用 : 以 國 小 三 年 級 為 例   個 案 研 究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古 志 騰 ( 2005)     伴 奏 音 樂 光 碟 輔 助 直 笛練 習 對 兒 童 音 樂 學 習 的 影 響   實 驗 研 究 法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生   林 宜 玫 ( 2006)   國 中 直 笛 教 學 實 施 合 作學 習 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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