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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規準運用於音樂教學之相關研究

壹、國內評分規準的相關研究

評 分 規 準 是 條 列 一 組 對 於 學 生 作 業 重 點 項 目 的 要 求 和 給 分 原 則 , 是 目 前 音 樂 教 學 評 量 最 缺 乏 的 部 分 。 發 展 音 樂 教 學 評 量 時 , 教 師 宜 先 掌 握 音 樂 藝 術 的 特 性 , 因 應 改 善 其 例 行 的 教 學 機 制 , 從 而 在 理 想 豐 富 與 務 實 經 濟 的 考 慮 中 求 取 平 衡。而 在 作 法 上 也 應 注 意 以 下 要 點:1、以 課 程 目 標 為 依 據 訂 立 評 量 向 度、設 計 評 量 策 略;2、全 面 檢 測 音 樂 學 習 內 涵 以 反 映 音 樂 課 程 的 全 貌 ; 3、 多 重 角 度 設 計 評 量 策 略 , 以 收 集 回 饋 資 訊 ; 4、 訂 立 完 整 而 合 理 的 評 分 規 準 以 溝 通 共 識;5、運 用 媒 體 提 供 真 實 音 樂 刺 激( 謝 苑 玫,2000a)。

王 玉 娟 ( 2004) 以 評 分 規 程 實 施 同 儕 互 評 對 於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直 笛 演 奏 教 學 學 習 成 效 之 影 響 ,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究 以 評 分 規 準 實 施 同 儕 互 評 對 於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直 笛 的 學 習 態 度 、 練 習 行 為 、 相 關 知 識 的 認 知 學 習 、 以 及 吹 奏 技 巧 之 影 響 , 並 探 討 在 直 笛 教 學 評 量 中 , 採 用 評 分 規 準 評 分 的 評 分 者 間 信 度 。 研 究 結 論 為 : 在 直 笛 教 學 同 儕 互 評 使 用 評 分 規 準 無 法 有 效 建 立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生 良 好 學 習 態 度 及 自 發 主 動 的 學 習 行 為;「 同 儕 互 評 」的 合 作 學 習 與 評 量 歷 程 , 有 助 於 男 生 在 直 笛 演 奏 教 學 的 認 知 學 習 ; 採 用 評 分 規 準 評 分 的 評 分 者 間 信 度 具 一 致 性 。 王 玉 娟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應 建 立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才 能 提 高 學 習 成 效;學 生 同 儕 互 評 的 能 力,應 逐 步 養 成,建 立 公 平 、 獨 立 的 評 分 能 力 , 而 組 長 擔 任 領 導 地 位 及 教 師 引 導 與 溝 通 的 角 色 極 其 重 要。對 於 直 笛 評 分 規 準 的 使 用 與 建 議 是:應 給 學 童 足 夠 的 時 間 評 分、思 考 ; 同 一 評 分 規 準 , 並 不 見 得 適 用 於 每 一 次 的 評 量 ; 運 指 、 運 舌 、 運 氣 與 節 奏 彼 此 互 相 影 響,學 生 分 項 評 分 並 非 易 事;教 師 評 分 時 除 了「 量 」的 評 分 外 , 可 加 入 「 質 」 的 文 字 說 明 , 以 建 議 學 習 者 改 進 努 力 的 方 向 。 新 教 學 、 評 量 方 式 的 引 進 , 需 要 有 較 長 的 磨 合 、 適 應 期 , 讓 教 學 者 及 學 生 能 逐 步 調 整 、 適 應 , 才 能 看 出 功 效 。

唐 舒 愉 ( 2006) 以 評 分 規 準 於 國 小 四 年 級 音 樂 教 學 之 發 展 與 應 用 為 題 探 討 國 小 四 年 級 音 樂 評 分 規 準 之 發 展 與 困 境 ; 評 分 規 準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學 童 音 樂 實 作 表 現 之 影 響 ; 評 分 規 準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音 樂 教 師 教 學 之 影 響 ; 師 生

與 音 樂 教 育 者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音 樂 教 學 實 施 評 分 規 準 之 觀 點 。 本 研 究 採 個 案 研 究 , 音 樂 教 學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堂 課 , 共 計 十 九 堂 課 。 由 於 個 案 教 師 採 用 達 克 羅 士 音 樂 節 奏 教 學 法 之 理 念 , 因 此 , 研 究 者 依 據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 與 個 案 教 師 相 互 討 論 後 , 合 作 編 製 各 教 學 單 元 評 分 規 準 與 直 笛 吹 奏 評 分 規 準 。 研 究 結 論 為 : 編 製 評 分 規 準 應 注 意 評 分 向 度 的 排 序 要 邏 輯 性 , 具 體 精 確 描 述 各 個 程 度 的 表 現 , 一 貫 性 描 述 程 度 間 的 差 異 , 正 面 陳 述 低 品 質 程 度 的 表 現 。 此 外 , 輔 以 備 註 欄 , 能 提 供 教 師 進 一 步 說 明 各 種 表 現 之 特 質 ; 評 分 規 準 能 評 量 出 學 生 所 具 備 的 音 樂 能 力 , 對 學 生 實 作 表 現 是 有 正 向 助 益 ; 評 分 規 準 較 能 聚 焦 於 學 習 重 點 , 促 進 教 師 確 實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 並 更 清 楚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情 況。然 而,評 分 規 準 常 影 響 教 師 彈 性 自 主、靈 活 的 教 學 空 間 ; 評 分 規 準 的 運 用 大 致 獲 得 師 生 、 音 樂 教 育 學 者 們 的 肯 定 , 雖 然 評 分 項 目 的 設 計 與 編 排 極 具 挑 戰 , 時 間 、 精 力 的 耗 費 又 相 當 冗 長 , 部 分 語 意 的 理 解 , 對 學 生 而 言 亦 是 項 沉 重 的 負 擔 , 但 整 體 的 成 果 是 朝 向 正 面 的 方 向 。

貳、國外評分規準的相關研究

Whitomb(1999)肯 定 評 分 規 準 的 訂 定 有 益 於 師 生 溝 通,建 議 老 師 可 以 先 提 供 一 組 評 分 規 準 , 並 事 先 和 學 生 討 論 其 標 的 , 學 生 完 成 作 業 時 也 可 以 依 評 分 規 準 檢 查 自 己 的 作 品 「 成 功 」 與 否 ; 他 使 用 評 分 規 準 來 測 驗 音 樂 實 作 的 技 巧 , 如 唱 歌 、 演 奏 直 笛 和 metallophone, 能 讓 學 生 精 確 地 知 道 老 師 的 期 望 ; 而 在 評 量 演 奏 直 笛 的 項 目 有 演 奏 正 確 的 音 符 、 使 用 正 確 的 指 法 、 演 奏 歡 愉 的 音 色 、 保 持 穩 定 的 速 度 。 直 笛 基 準 量 表 不 但 能 幫 助 教 師 瞭 解 及 評 量 學 生 的 音 樂 成 就 , 同 時 也 可 引 導 學 生 以 敏 銳 的 角 度 與 靈 活 學 習 , 應 用 在 他 們 的 實 作 表 演 中 , 評 量 有 助 於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行 為 互 動 , 更 可 表 現 在 音 樂 的 處 理 及 音 樂 能 力 上 , 特 別 是 生 理 性 的 演 奏 技 巧 發 展 , 且 評 量 如 同 課 堂 教 學 活 動 的 自 然 發 展 , 它 使 學 習 變 得 明 顯 易 見 , 清 楚 描 繪 出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況

(Burrack, 2002; Doherty, 2000; Niebur, 1994)。

當 評 分 規 準 應 用 於 學 生 自 我 評 量 及 同 儕 評 量 (self and peer assessment) 時 , 學 生 能 清 楚 地 明 白 本 身 的 學 習 缺 失 , 並 積 極 地 作 不 斷 的 修 正 , 因 而 解 決 問 題 , 學 生 能 增 加 能 力 去 解 決 自 己 和 別 人 的 工 作 問 題 (Goodrich, 1997)。

如 果 教 師 將 學 生 就 的 學 習 經 驗 建 立 在 新 的 量 表 中 , 那 麼 學 生 將 學 習 到 主 動 接 受 挑 戰 , 以 契 合 未 來 日 後 將 達 成 的 理 想 標 竿 (Whitcomb, 1999)。

Goolsby(1995)和 Pearse(1997)分 別 指 出 , 經 由 評 量 音 樂 教 師 能 給 予 學 生 去 發 現 自 己 潛 能 的 機 會 , 亦 可 解 決 問 題 。 因 此 , 教 學 理 念 除 了 使 學 生 達 到 情 意 的 指 標 外 , 更 要 培 養 學 生 對 音 樂 表 現 產 生 一 份 責 任 感 , 並 成 為 一 個 能 自 我 勝 任 與 期 許 的 音 樂 家 。 換 言 之 , 評 分 規 準 是 一 種 適 當 的 物 理 法 則 , 它 是 評 量 的 原 動 力 , 更 包 含 了 情 感 性 與 認 知 技 巧 , 能 讓 學 生 明 白 教 師 對 自 己 的 期 望 , 以 產 生 更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Liberman & Kutz, 1998, 引 自 楊 文 碩 , 2002)。 Hickey(1999)用 評 分 規 準 來 評 量 學 生 的 音 樂 作 曲 能 力 , 讓 學 生 嘗 試 自 己 的 創 造 力 , 並 且 能 讓 老 師 知 道 學 生 理 解 特 殊 概 念 的 程 度 , 不 僅 幫 助 老 師 了 解 學 生 並 且 評 分 , 更 能 幫 助 學 生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 具 有 敏 感 性 和 批 評 性 的 判 斷 。

Thompson(2003)在 “ Assessing Music Learning" 提 到 , 音 樂 為 抽 象 的 表 現 , 經 評 分 規 準 的 具 體 描 述 , 能 使 學 生 、 評 分 者 清 楚 知 道 教 學 目 標 應 達 到 的 程 度 。 演 奏 / 演 唱 的 評 量 對 音 樂 教 師 是 一 種 挑 戰 , 首 先 教 師 要 很 慎 重 地 選 擇 可 以 配 合 教 學 目 標 的 曲 目 , 同 時 注 意 難 易 度 的 均 衡 , 教 師 要 盡 量 採 用 原 有 的 表 演 方 式 進 行 。 團 體 或 個 別 的 演 出 資 料 可 以 採 用 評 定 量 表 、 檢 核 表 和 評 分 規 準 來 收 集 , 同 時 教 師 必 須 先 訂 出 一 些 標 準 模 式 , 作 為 演 唱 / 演 奏 的 評 量 依 據 。 Thompson 認 為 評 分 規 準 是 現 今 在 美 國 非 常 普 遍 的 評 量 工 具 。 評 分 規 準 的 目 的 是 包 含 描 述 許 多 學 生 的 〝 工 作 〞 觀 點 。 在 學 術 的 形 式 中 , 教 師 希 望 能 給 予 學 生 回 饋 , 而 不 要 只 評 定 分 數 或 與 其 他 學 生 相 比 較 。 評 分 規 準 的 敘 述 , 應 該 包 含 這 個 作 業 中 所 有 重 要 的 目 標 和 不 同 的 等 級 , 並

能 真 實 區 別 出 預 期 中 之 成 就 等 級 。 在 指 派 任 務 時 , 訂 定 學 生 能 用 到 的 評 分 規 準 , 是 教 師 清 楚 將 預 期 目 標 告 知 學 生 的 好 方 法 。 學 生 能 清 楚 知 道 應 該 達 到 之 最 高 等 級 , 成 為 較 高 品 質 的 工 作 , 必 須 評 估 一 個 實 作 和 清 楚 界 定 這 個 實 作 的 參 變 數 。

論 及 直 笛 教 學 的 評 量,Doherty(2000))的 碩 士 論 文 An Assessment Rubric for the Soprano Recorder,建 構 了 一 份 適 用 於 三 年 級 的 高 音 直 笛 評 分 規 準 ,

強 調 實 作 評 量 (Performance assessment)在 音 樂 教 育 的 領 域 上 是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 其 研 究 目 的 是 在 測 驗 直 笛 吹 奏 的 實 作 技 巧 、 技 術 上 , 設 計 、 證 實 出 可 行 的 評 分 規 準 內 容 ; 並 藉 由 研 究 結 果 來 說 明 評 分 規 準 能 幫 助 學 生 改 善 他 們 直 笛 實 作 的 技 巧 ; 評 分 規 準 能 協 助 老 師 在 團 體 課 中 , 監 督 每 個 學 生 的 成 就 ; 評 分 規 準 能 讓 學 生 藉 由 清 楚 理 解 老 師 對 實 作 的 期 望 , 而 對 其 學 習 成 果 有 所 改 善 。 藉 著 評 量 可 清 楚 明 瞭 學 生 學 習 的 過 程 , 並 界 定 出 明 確 的 教 學 指 標 。 Doherty 針 對 直 笛 吹 奏 的 能 力 設 計 出 評 分 規 準 , 用 以 評 量 小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的 直 笛 吹 奏 能 力 , 且 經 專 家 的 實 驗 評 論 結 果 證 實 , 此 量 表 確 實 應 用 在 直 笛 吹 奏 的 評 量 上 值 得 信 賴 與 檢 核 。

參、國外直笛評分規準範例

研 究 者 從 閱 讀 文 獻 資 料 中 , 選 擇 適 合 評 量 國 中 中 音 直 笛 演 奏 之 範 例 , 分 析 其 中 所 採 用 之 學 習 向 度 、 表 現 層 級 及 文 字 敘 述 內 容 , 以 為 設 計 評 分 規 準 時 之 參 考 。

為 直 笛 初 學 者 之 評 分 規 準 如 表 2-5-1 中,評 分 向 度 包 含( 1)直 笛 基 本 技 巧 : 姿 勢 、 運 指 、 運 舌 ;( 2) 音 樂 基 本 能 力 : 認 譜 、 節 奏 ;( 3) 音 樂 表 現 : 詮 釋 、 即 興 創 作 ; 內 容 包 含 認 知 、 技 能 、 情 意 三 大 方 向 ; 表 現 層 級 的 四 級 名 稱 適 當 , 能 讓 學 生 知 道 所 處 等 級 意 義 , 具 有 鼓 勵 意 涵 。 文 字 敘 述 清 楚 說 明 學 生 在 該 學 習 向 度 所 屬 等 級 的 優 缺 點 , 以 供 學 生 自 我 檢 視 ; 但 在 運

舌 向 度 中 需 同 時 注 意 到 舌 及 運 氣 兩 項 要 點 , 詮 釋 向 度 中 所 敘 述 的 「 表 現 」

A~ F 來 評 定 三 個 表 現 層 級 , 並 輔 以 正 向 且 簡 單 的 形 容 詞 來 區 分 ; 文 字 敘 資 料 來 源:引 自 Whitcomb, R. (1999). Writing rubrics for the music classroom.

Music Educators Journal, 85(6), 23-32.

用 以 評 量 範 圍 廣 泛 之 實 作 任 務 的 直 笛 評 分 規 準 如 表 2-5-3,以 四 個 表 現

肆、小結

綜 合 歸 納 以 上 三 個 直 笛 演 奏 評 分 規 準 之 範 例 , 在 表 現 層 級 以 三 至 四 個 等 級 為 原 則 , 層 級 名 稱 應 有 積 極 鼓 勵 之 意 涵 ; 檢 視 教 學 目 標 , 並 確 認 學 習 向 度 能 界 定 作 品 或 表 現 的 重 要 特 質 , 學 習 向 度 設 計 的 數 量 及 目 標 , 要 符 合 教 師 教 師 欲 瞭 解 之 學 習 成 果 , 並 依 據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為 考 量 ; 文 字 敘 述 都 清 楚 明 確 , 使 學 生 學 到 各 項 學 習 行 為 的 回 饋 並 尋 求 改 進 之 道 , 描 述 評 分 規 準 之 定 義 、 向 度 和 作 品 樣 本 時 , 需 力 求 表 達 清 晰 精 確 之 含 意 ; 最 後 , 從 實 際 的 評 量 經 驗 中 , 反 覆 思 考 所 設 計 之 評 分 規 準 是 否 有 實 用 價 值 , 評 分 結 果 是 否 有 一 致 的 公 平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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