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旨在運用卡方檢定,利用互評風格求得的一致性組數,來分析評分者與 被評者的關係。即被評達一致的組數多表示評分者對被評者而言形成平鏡的數目 多,說明評分者愈適合來當被評者的鏡子。各班評分者有行政類、立法類、司法 類各 5 人。以班的一位行政類組員之行政風格被評為例,行政類成員有 4 位,每 一位對被評者各有 5 題問卷得分,因此會有 4 人對其評定的一個 W 值,此 W 值的 列鄰表則為 4(評分者)* 5(題目)的矩陣,請參考表 4-2-1。立法類有 5 個人、司 法類有 5 個人,所以評定結果各會得到一個 W 值,此 W 值的列鄰表則為 5(評分者)*
5(題目)的矩陣,請參考表 4-2-2。因此一位行政類成員的行政風格被評的結果總 共會有 3 個 W 值(被行政類評、被立法類評、被司法類評),其它類的風格,類推 之,也是具有 3 個 W 值,而這些值的意義代表著評分者的對其評分的一致性。筆 者將所求得的各類風格達顯著的組數,加總起來。如表 4-2-3。以行政類來看,
它有三個風格,分別被行政類評、被立法類評、被司法類評,而透過互評達顯著 的組數加總,再求得表的卡方值,以考驗評分者的相關程度。研究結果如下,表 4-2-4 說明行政類被互評達一致組數之卡方檢定。表 4-2-6 說明立法類被互評達 一致組數之卡方檢定。表 4-2-8 說明司法類被互評達一致組數之卡方檢定。
表 4-2-1 評分者(4 人)對被評者風格的評分一致性
政風格約有 81%達到平鏡的效應大於行政類的立法風格 13%及行政類的司法風格
圖 4-2-1 被評者(行政類風格) * 評分者交叉圖
表 4-2-7 可看出,在不考慮評分者的情況下,立法類之立法風格約有 55%達 到平鏡的效應;立法類的行政風格約有 16%達到平鏡的效應;立法類之司法風格 29%達到平鏡的效應。三者比較之下,表示立法類的立法風格被評達一致的情形 比較多。由表 4-2-6 可知在卡方檢定上無顯著差異(p>.05)。
當評分者為司法類時,在卡方檢定上有顯著差異(p<.05),觀察立法類的立 法風格約有 63%達到平鏡的效應大於立法類的行政風格 12%及立法類的司法風格 25%。此即說明當以司法類來看立法類的風格時,能區分出風格的差異,因此以 司法類當做此類的鏡子比較好,參考圖 4-2-2。
表 4-2-6被評者(立法類風格) * 評分者卡方檢定 評分者
被評者
行政類 立法類 司法類 卡方值
行政 2 2 2 0
立法 6 5 10 2
立法類
司法 4 3 4 .18
卡方值 2 1.4 6.5* .66
*p < .05 **p <.01 ***p<.001
表 4-2-7被評者(立法類風格) * 評分者交叉表
表 4-2-8 可看出,在不考慮評分者的情況下,司法類之司法風格約有 57%達
圖 4-2-3 被評者(司法類風格) * 評分者交叉圖
根據上述分析,在觀察被評者與評分者的關係時,我們將評分達一致組數用卡方 檢定來考驗,那一類的評分者較佳。而結果是以司法類為鏡比行政類、立法類為 鏡,會是較佳的鏡子。
4.3 互評達一致時,何種風格容易自我覺察?
欲探討自我覺察時,必須要有一個比較值,才能解釋自我覺察的程度。也就 是根據鏡子自我的理論,將自我和他人眼中看我一致的我來比較,以瞭解自我覺 察。本研究將思考風格分類,目的就是要比較行政類的行政風格;立法類的立法 風格;司法類的司法風格,三種風格的自我覺察情形。
以行政類的行政風格被評達一致組數來說明,評分者的這面鏡子有 3 種,被 行政類評的鏡子(有 7 組)、被立法類評的鏡子(有 8 組)及被司法類評的鏡子(有 13 組),所以必須將這些鏡子合起來看(共 24 組)。而立法類(共 21 組)、司法類(共 24 組)。本研究將被評者的自評分數和評分者的互評分數平均,並求兩項變項之 間的 pearson 相關,也就是把自評結果和他人看我一致的鏡子做相關比較。當相 關係數達顯著時,表示自評與互評達正相關,也就是說動機所提到的,該風格的 自我覺察程度較高。
表 4-3-1 說明了司法風格的自評分數與被評分數平均數的相關達顯著(相關 值=.47,p< .05),因為自評分數和大多數人的看法一致,表示自我覺察程度高。
而立法風格、行政風格則因相關係數未達顯著,所以自我覺察程度低。依據 Sternberg 的定義,司法風格的特質是較喜歡評斷、比較,對週遭環境有自己的 一套看法,因為這樣的特質易被覺察而造成它的自我覺察程度高。而行政風格的 特質是較喜歡按規定做事、較沒主見,所以它對人事物的觀察就沒有那麼深刻,
而導致它的自我覺察程度是三者中最低的。因此本研究的分析發現,司法風格的 自我覺察程度是三者中最高的。
表 4-3-1:思考風格互評一致時之個人自評與被評平均數的相關係數分析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的
標準誤 自評 被評 自評 被評 自評 被評 自評 被評
相關係數 顯著性
行政類的行政風格 28 28 22.18 17.74 1.85 2.94 .35 .56 .17 .40 立法類的立法風格 21 21 22.24 18.83 1.95 3.11 .42 .68 .28 .22 司法類的司法風格 24 24 19.13 13.06 2.13 4.20 .44 .86 .47* .02*
*p<.05,**p<.01,***p<.001
筆者要瞭解自評者與被評者兩者評分的差異程度,也就是要討論自評分數與 被評分數之間存在的差距,差距愈小表示自評者和被評者的看法愈接近。因此筆 者分別對三類風格與互評之間分別進行獨立樣本 t 檢定,來檢驗差異性。
結果如表 4-3-2,三者風格的自評者與被評者評分之間,經由獨立樣本 t 檢 定得知皆達顯著差異。而造成自評與被評差異的原因,我們可從表中所列的平均 數來看,自評與被評的平均數皆不相等,即評分有落差。
我們以平均數的觀點來看,t 檢定差異達顯著,也就是主體的我看客體我與 別人看我的客體我是有差異的。雖然自評與互評,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認知差 異,但在某個程度來看卻又是相關的。這說明了,自評和互評就像是空間中兩條 線段,以司法型風格達顯著正相關來看,這兩條線接近於平行線的關係,而兩條 線上的對稱的點,就像是自評與互評所呈現的關係,且自評與互評的差值就代表 著線段的距離,也就是認知間存在一些差距。
綜合上述,我們僅可以用相關來解釋,而在 t 檢定方面是看不出三者風格的 差異情形。因此我們從自評與互評的相關程度可得知,司法類的司法風格自我覺 察程度高,立法類的立法風格,雖然相關不顯著,但比行政風格高,而行政類的 行政風格的自我覺察程度是三者中最低的。
表 4-3-2:思考風格互評一致時之個人自評與被評平均數之獨立樣本 t 檢定
18.83 3.11 4.25 40 .000***
自評 24 19.13 2.13 司法類
司法風格 被評 24 14.06 .000*
13.06 4.20 6.32 3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