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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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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套違憲審查比例原則操作與刑法觀點結合的審查流程,以供未來在處理刑罰 法律的憲法問題時論理的參考,並且觀察到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變更了過去 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的合憲結論,本文擬加以探討合憲性解釋為何在司法院 釋字第 791 號解釋無法運用在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而使其合憲,並且以此引申出 同樣是影響解釋結論的因素,合憲性解釋與違憲審查基準決定之不同及其分別在 具體違憲審查案例中應如何操作。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文之題目為「合憲性解釋於司法院釋字的探究-以刑法規範為中心」。如 前所述,主要聚焦於所謂「合憲性解釋」在有關刑罰法律之大法官解釋的現狀,

所謂之合憲性解釋,依據一般之理解,係指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時,解釋法律者 (可能為檢察官、法官等實務工作者、釋憲者、學術研究者)應選擇最合乎憲法意 旨的解釋,避免法律遭宣告違憲之結論,本文擬探討我國大法官在刑罰法律中,

運用此種解釋方法避免刑罰法律宣告違憲的實務情況,其個別解釋例論理的不足 之處?並為求完整起見,擴及至其他與合憲性解釋相同,在維持刑罰法律規範效 力同時並且調整刑罰法律規範功能之解釋結論,而本文所謂刑法,係指普通刑法 及附屬刑法中任何有關於刑罰法律效果之規定。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擬分成五章,各章之主要探討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

簡介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 第二章、合憲性解釋與刑法:

此部分將包含法學方法論上所謂合憲性解釋之意義介紹,合憲性解釋之內涵 為一切問題之開端,因此會在本文最初的部分加以論述,接著會處理合憲性解釋 與釋憲者之關連,依本文的基本觀點,合憲性解釋係為了確保司法者不致於侵越 立法者之權限,因此權力分立原則與合憲性解釋密切相關,本文將進一步論述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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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者於運用合憲性解釋時應恪守權力分立原則,進而,從權力分立原則可導出合 憲性解釋之界限,當合憲性解釋逾越了此一界限後,釋憲者猶為合憲性解釋而為 法律合憲之宣告,即有疑義,於此本文將初步提出合憲性解釋之界限,當逾越了 此一界限,司法者將別無選擇地僅能宣告法律違憲;另外,於合憲性解釋界限爭 議的脈絡下,還有一個問題係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間的權限劃分,本文擬在此部 分簡單闡釋。最後,本章將處理本文的核心議題,合憲性解釋若有界限,則司法 者在解釋刑罰法律時,如何運用合憲性解釋即成一迫切的問題,本文將提出司法 者於刑罰法律欲運用合憲性解釋時,所應遵循之原則,並建立初步的審查基準,

何時應宣告系爭刑法條文違憲,何時得做合憲性解釋。

第三章、相關大法官解釋之檢討:

第二章提出合憲性解釋之審查基準後,本章將以一章的篇幅,檢討歷來涉及 使用「合憲性解釋」方法維持規範效力的相關大法官解釋,包含了涉及誹謗罪之 司法院釋字 509 號解釋、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涉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之司法院釋字第 623 號解釋、涉 及準強盜罪之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涉及公司逃漏稅捐案件中公司負責人責 任之司法院釋字第 687 號解釋。另外,有意思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刑法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有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肇事逃逸罪中之結論,係採「適用上違憲」、「部分違憲」宣告,前者將累犯 加重其刑違憲之部分限於加重最低本刑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後者針對肇事的解 釋則認為若解為「故意、有過失」肇事,即無不明確而合憲,但若解為「無過失 肇事」,則不明確而違憲,結論並未宣告此一條文合憲,係「無過失肇事的部分 不明確」違憲,此種宣告方式,堪稱新穎。如前所述,肇事的範圍如何,在刑法 條文中並無法得知,穩定的實務意見為「排除故意肇事,包含有過失肇事及無過 失肇事」,而此一實務認定的範圍雖然無過失部分學說上仍有爭論,但故意加以 排除則無太大異見,大法官此一「部分違憲解釋」,於無過失部分固然是限縮了 刑法第 185 條之 4 交通肇事逃逸罪中穩定實務意見的處罰範圍,但在故意部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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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擴張了處罰範圍,大法官如此之解釋方式是否背離刑法釋義學的體系?另外,

於司法院釋字第 669、790 號解釋則針對個別罪名立法者未設減輕條款使個案無 法迴避徒刑執行而違憲,係立法不作為違憲之解釋,本文認為部分違憲解釋、立 法不作為違憲解釋本質上係一種非典型的合憲性解釋,為完整分析,亦納入本章 討論之範圍,最後本文將提出將刑法上之思考流程融入既有違憲審查體系之操作 方式,並與新近做成,對審查流程完整交代之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比較,以 供參考。

第四章、合憲性解釋與審查基準:

評析數則大法官解釋後,本文於此將探究合憲性解釋與違憲審查基準間之關 連性,眾所周知,違憲審查基準之採擇為憲法審查之必要步驟,通常也直接影響 了法律規範合憲與否,而合憲性解釋要求司法者選擇合憲之解釋,則其與審查基 準間之關連性如何即成為有趣的問題,本章中將以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及司 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為例,說明此二號同為處理通姦罪問題之相異結論實際上 係審查基準採擇的問題,並且說明合憲性解釋得否使其合憲,結論上本文認為須 先決定審查基準後,在法律有複數解釋可能性時再分別探究其是否可通過該審查 基準之審查,亦即關鍵在於審查基準及複數解釋可能性之有無。

第五章、結論:

總結本文研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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