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變數定義
一、 集團企業定義
既有文獻對集團企業定義為,由若干獨立企業藉由正式與非正式關係連結,
相互合作及分享策略性資源( Khanna and Rivkin, 2001 )。本研究採中國國務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集團企業定義,其 定義如下: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由母公司、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並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
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 聯合體。』
根據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註 冊資本需在 5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少擁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業)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 者“(集團)”字樣;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 1 億 元人民幣以上,子公司(集團的成員企業)則可以冠以集團名稱或簡稱。參股 公司經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註冊資金應在 1 億元人民 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因此,本研究將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 使用集團字樣視為集團企業。
二、盈餘品質
本研究係根據既有文獻以裁決性應計項目絕對值作為盈餘品質之代理變 數( Aboody et al., 2005;Francis et al., 2005, 2008;Wang, 2006 )。本研究採行 Dechow et al. (1995 ) 提出修正後的 Jones 模型作為衡量裁決性應計項目的方式,
其中,
𝐷𝐴𝑗,𝑡 =j 公司第 t 年之裁決性應計項目。
三、股權結構
本研究根據最終控制股東,將中國集團企業分為國有集團企業及民營集團 企業,其中國有集團企業又分為中央政府控制集團企業與地方政府控制集團企 業兩種。
四、控制權與現金權偏離程度
本研究根據 La Porta et al. ( 1999 ) 計算控制權與現金權,在控制權部分,
La Porta et al. ( 1999 ) 將最終控制的途徑分為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兩類。前者 係指登記在最終控制者名下的投票權,後者則指企業雖被登記在其他企業名下,
但卻被同一名最終控制人所控制。例如,A 家族直接控制甲公司 30%的股權,
並透過乙公司再持有甲公司 20%的股權,此即間接控制,此間接持股的計算方 式為將 A 家族對甲公司 30%的持股,與乙公司持有甲公司 20%的持股兩者取 最小值計算,經加總直接控制權 30%與間接控制權 20%後,可得 A 家族對甲 公司的最終控制權為 50%。
在現金流量權部分,現金權亦分為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在間接現金權的 計算方式部分,係將 A 家族對甲公司 30%的持股,與乙公司對甲公司 20%的 持股兩者相乘而得(即 0.3*0.2=0.06)。經加總直接請求權 30%與間接控制權 6%
後,可得 A 家族對甲公司的現金流量請求權為 36%。而控制權與現金權偏離 程度,本研究採用以控制權減現金權方式衡量控制權與現金權的偏離程度。
五、具政治背景經理人員
本研究根據 Fan et al. ( 2007 ),將中央、地方的政府官員或軍事人員擔任 企業經理人員定義為具政治背景的經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