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有聲電子計算器。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 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8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
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適用桌椅。
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 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 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 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 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 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 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 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
Theresa(PU) 、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LING_Dri20_16KHz)
報名履歷表件時,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
LING_Dri20_16KHz),應考人如欲使用之軟體未於表列者
,將合法版權光碟片郵寄至考試承辦司 (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ITRI Bruce(PU) 、 ITRI
、 ScanSoft Mei-應考人如欲使用之軟體未於表列者,應於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