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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佐級考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 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題數總計 45 題,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複選題 10 題(每題 3 分),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104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 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4 3 10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暫定需用名額表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作內容
3.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4.變更資料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 路報名
104 3 19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04 3 20 五 郵寄報 名書表截止日 期
1. 符 合 「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件。
2.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之應考人,請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前,
掛號寄出報名表。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之應考人請至網 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 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 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4 5 29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 俾利寄達。
2.如於 6 月 4 日尚未 收 到 入 場 證 ,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考試司第三科。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 表
104 6 13
| 14
六
| 日
考試開始
1. 材 料 管 理 、 運 輸 營 業、場站調車類科:
6/13
2. 事 務管 理 、土 木工 程、機械工程、機檢 工程、電力工程、電 子工程、養路工程類 科:6/14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 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 項
考試日程表
(1)材料管理、運輸營 業、場站調車類科 (2)事務管理、土木工 程、機械工程、機檢 工程、電力工程、電 子工程、養路工程類 科
104 6 16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4 6
16
| 20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受理申請至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4 8 26 三
1.第 一試筆試預定榜 示 日 期 : 104 年 8 月 26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4 8
| 9
27
| 7
四
|
一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4 10 13 二 第二試 體能測驗預定 日期
1. 實 施 體 能 測 驗 之 類 科為:
佐級考試場站調車、
機 械 工 程 、 機 檢 工 程 、 養 路 工 程 類 科 2. 實 際 測 驗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決議而定
104 10 29 四 第二試榜示預定日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而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3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4
參、應考資格 ···4
肆、體格檢查 ···5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6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7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7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8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8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14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17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0
肆、試題疑義 ···21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22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4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8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8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8
拾、常見 Q&A ···29
附件 附件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3
附件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 ··· 34
附件 3: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類科) 35 附件 4: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以外類科)···36
附件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37
附件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1
附件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3
附件 8: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4
附件 9: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46
附件 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 47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 資格,透過戶役政機關實施檢核。
※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之清晰照片,請勿上傳
生活照片),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檔案大小須為1MB以下),憑以報名。另完成繳費後,繳 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4 年 3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 ,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 網路無紙化報名(一般件):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 過與戶役政機關協助查驗。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考選部將另行 通知應考人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 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無紙化報名」者,僅 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
無須寄送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繳費完成後,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未完成繳費,則網 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特殊件):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無法透過與戶役政 機關進行檢核;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申請特殊照護措施或申請 報名費減半優待等,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 式辦理。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 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 需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含繳費證明),請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 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
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1)後備軍人:志願役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 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 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 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考人報名資料如經審查須補繳相關文件者,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 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 務機關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 本考試佐級考試分 2 梯次考試,6 月 13 日舉行材料管理、運輸營業、
場站調車類科考試,6 月 14 日舉行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
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類科考試。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特殊件)之應考人,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 名書表並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含當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郵戳為憑),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4 年 3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除第一試筆試 外,另予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 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其中: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以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養路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以負重 40 公斤砂包跑走 40 公尺 1 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 20 秒以內。
※ 為利體能測驗應考人取得心肺耐力和有氧運動訓練等正確資訊,考選部 將強化心肺耐力訓練相關資訊置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強化
心肺耐力訓練網頁供應考人自行連結參考 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
※有關本項考試各資位別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1 報名日期 104 年 3 月 19 日下午
2 寄發入場 證日期
預定 104 發。
3 考試
※第一試:
104 年 六)、6 月
※第二試(
預定 104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4 年 6 月
5 提出試題 疑義
自 104 年 月 20 日止 (系統受理申請至 午 5 時止)
心肺耐力訓練網頁供應考人自行連結參考。有志報考之應考人應及早確 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有關本項考試各資位別、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2。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月 10 日起至 3 月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紙化報名」要件者 件及相關證明等文件 成後,始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紙本寄件」者,
月 20 日前(含當日 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 成報名程序。
104 年 5 月 29 日寄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 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 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6 月 4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
年 6 月 13 日(星期 月 14 日(星期日)
(體能測驗):
104 年 10 月 13 日,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第一試:
1. 材料管理、運輸營業 科:104年6月13日 2.事務管理、土木工程
檢工程、電力工程 路工程類科:104 3.考試日程表詳見附 月 16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6 月 16 日起至 6
日止,逾期不受理。
系統受理申請至 6 月 20 日下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項:試題疑義。
有志報考之應考人應及早確 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符合「網路無 要件者,無須寄送報名表 件及相關證明等文件,惟須於繳費完 報名程序;符合「網路
,務請於 104 年 3 含當日),掛號郵寄報名 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須於規定期 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始完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 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 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4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 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運輸營業、場站調車類 日
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
104年6月14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附件 4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共同注意事項」第肆
序號 項目
6 榜示
※第一試預定 26 日榜示
※第二試預定 29 日榜示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發,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請於榜示後
考選部查詢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佐級考試各類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
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以決定。
五、有關本項考試佐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 日以前出生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法停止任用者,
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預定 104 年 8 月 日榜示。
預定 104 年 10 月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 之決議而定。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 請於榜示後 5 日內向 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逾期不予受理。
詳 見 本 須 知 「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2。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即民國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 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說明及注意事項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第 伍 榜示及複查成績。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得增加需用名額。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依據有關法令予
。
即民國 86 年 6 月 12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一,考試前發現者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
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力:運輸營業類科 科、機檢工程類科
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
聽力:
1.運輸營業類科、
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2.土木工程類科、
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
血壓: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條但書規定情事。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或不得參加第二試。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
機檢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 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無須矯正視力)。
、場站調車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 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40 分貝。
、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 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 仍須依規定繳送體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 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 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
機檢工程類科各 機械工程類科各
1.機檢工程類科、
毫米水銀柱(mm.Hg) 2.運輸營業類科、
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 米水銀柱(mm.Hg
握力:
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 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
辨色力:色盲。
四肢:
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 三、佐級考試事務管理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
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 應第二試,第二試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及採第一試筆試與 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
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 四、筆試成績之計算,
五、佐級考試場站調車
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下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 以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養路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負重 砂包跑走 40 公尺
六、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 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 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
(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場站調車類科、機檢工程類科 任一手握力未達 35 公斤。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事務管理、材料管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
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及採第一試筆試與 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佐級考試場站調車、
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佐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
合格標準如下:
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分 20 秒以內。
養路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
公尺 1 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 20 秒以內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
電力工程類科、電 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 毫米水銀柱(mm.Hg)。
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不實施體格檢查。
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分二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 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及採第一試筆試與
、機械工程、機檢
。 佐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 機檢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以負重 40 公斤 秒以內。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
。
一、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材料管理、運輸營業
事務管理、土木工程 養路工程類科詳見 二、本考試均採測驗式試題
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定作答。
三、「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科目。「公民與英文
四、本次考試應試科目 方式測驗,題數總計
(每題3分),單、
五、複選題每題有(A)
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
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對,指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 例:某複選題的題分 3
立判定,正確答案為
作答 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BD ○○○○○ 所有選項均答對
BDE ○○○○╳ 答錯 1 D ○╳○○○ 答錯 1 BC ○○╳╳○ 答錯 2 ABDE ╳○○○╳ 答錯 2 BCE ○○╳╳╳ 答錯 3 ABCDE ╳○╳○╳ 答錯 3
未作答 ----- 所有選項未作答
六、有關複選題作答相關說明 記說明等資訊,請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佐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運輸營業、場站調車類科詳見附件 3。
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 類科詳見附件 4。
本考試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及「公民與英文」為普通科目 公民與英文」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 本次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
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
、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 (A)、(B)、(C)、(D)、(E)五個選項,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 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指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 3 分,該題有 5 個選項 A、B、C、D、
正確答案為 B、D,其計分方式如下:
計分方式 所有選項均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所有選項未作答,以零分計
相關說明、適用法規、計分解說、試題範例 請至考選部網站首頁/複選題宣導專區
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 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
70%、英文占30%。
分試題採用複選題 2分);複選題10題 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其中至少有二個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 該題以零分計算。所謂全部答 指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
、E,各個選項獨
該題 得分 3 分 1.8 分 1.8 分 0.6 分 0.6 分 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0 分
試題範例、試卡劃 複選題宣導專區項下查詢。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網路報名系
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臺北、新竹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得更改。
二、佐級考試場站調車
體能測驗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三、入場證寄發:預定
到,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四、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29 日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二、報名方式: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www.moex.gov.tw,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真:(02)27037981 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電話:(02)23815226 轉 3104
網址:http://www.railway.thb.gov.tw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等
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預定 104 年 5 月 29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民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9 日下午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3949
http://www.moex.gov.tw/
3325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39、59
號 5 樓 thb.gov.tw 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gov.tw
花蓮及臺東等 8 考 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 養路工程等 4 類科第二試 應考人如至 6 月 4 日尚未收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 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5 月
」項下查詢試場分
日下午 5 時止。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 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備妥照片電子檔。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 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完成繳費,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如應考資格無法檢核、姓名有罕 見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除須自行下載繳費 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報名書表,
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 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逾期 不予受理。
三、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報名費:
1.收費標準:
佐級考試筆試新臺幣 800 元、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600 元(場站調車、
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適用,第二試繳費方式,請依照 第一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2.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 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
3.繳費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 費。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 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繳費證明請應考人自行 妥善留存)
照片電子檔: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 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 案(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憑以報名。有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 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10。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影印本,其餘應考人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需繳交。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 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 待者,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退伍證明文件影本,並以紙本寄 件方式辦理。(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 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9)。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 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 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選部身心 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4.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請特 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四、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 東等 8 考區擇一選擇。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 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 用名額表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 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 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特別照 護措施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 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貳項「申請特別試 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7),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 真電話:(02)22361413)。
六、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
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
封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 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下載列印報名表件
照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 而下整理齊全,平整裝入信封內
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 種考試司第三科收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
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應考人不得異議。
真方式辦理,傳真後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關(構)再服務 3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
三、本項考試自 103 年度起規劃採未占缺訓練行之 及受訓人員權益等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逾 3 年。
疾病、懷孕、生產 保留期限不得逾 2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以白色A4紙張單面印製,其中
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 大小標準信封上。
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 照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平整裝入信封內。
掛號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科收,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
。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年度起規劃採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練內容
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保訓會核定之 104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
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2 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 請將該封面黏貼於 報名履歷表→特別 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 1-1 號,考選部特 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 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以傳 請務必來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 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交通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 以外機關(構)任職。
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其保留期限不得 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
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 暨培訓委員會。
七、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 23 日部退三字第
配(發)占缺訓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特二字第 140139
函、86 年 8 月 5 日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務人員退休年資),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停止適用;至於應
缺訓練(實習、試辦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適用之。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
0962880186 號函解釋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有案尚未結案。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 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93 年 5 月 3 日部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實習、試辦)者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103 年 1 月 13 日 條規定,參加全民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
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
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
2.原住民:無須附 3.後備軍人:請檢附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 費減半優待。
二、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商店、銀行、ATM
依報名資位別不同繳交報名費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郵局櫃檯繳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㈧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三、繳款流程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 所繳報名費依各資位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證明) 附繳證明文件。
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
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進行轉帳。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報請法務部核定。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減半優待(請擇一身 俾憑審查:
)影本。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 全國繳費網)等方式 全額或半價優待)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 OK 便 利 商 店。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⑴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⑵收款人:考選部。
⑶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全國 繳費網)繳款憑證,妥善保管留存。
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 是否相符。
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三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所報考資位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8。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
一、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其規定如下:
第 1 點 考選部
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十七點辦理
第 3 點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 成立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
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
十七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 礙團體代表遴聘之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任。所需其他工作人員
審議小組之會議 校、團體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審查有疑義者 審議結果,
修正必要時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形之一者,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斷證明書,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權益維護措施
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 特訂定本要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十七點辦理。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 成立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
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 礙團體代表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審議小組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及受邀 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
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
,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 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9)及相關證明文件: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體格檢查」規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
,係指領有身心障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本部應
(以下簡稱審議小 由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三至 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 期滿得連任。
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 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學 但部外委員及受邀 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提審議小組審議。
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但有下列各款情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