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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

在文檔中 壹、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頁 25-58)

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一)獎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二)獎助原則:

1.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立或檢核通過之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得申請獎助之辦理單位如下:

(1)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 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3)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村(里)辦公處。

(5)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 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 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2.服務項目:

(1)

每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 餐飲服務。

○4 健康促進活動。

(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 外,應具備下述四項服務,另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服務所 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成為特約單位,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1 社會參與。

○2 健康促進。

○3 共餐服務。

○4 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3.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研提所轄「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設置巷弄長照站整合計畫」,函報本部社會及家

庭署審查。

4.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提整合計畫經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 意後,據以函知轄內受獎助單位。受獎助單位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 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 內覈實轉撥。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 十;受獎助單位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 符合獎助對象之民間單位、村(里)辦公處申請時,請依本部社會及 家庭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入口網站申請獎助計畫書格式填列,送 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6.接受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撤點 情形者,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應按未使用月份比率,由地方政府彙整 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或交由 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分配。有關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該獎助 之日起算。

7. 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 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 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以上。第三級:百分之 十八以上。第四級:百分之十六以上。第五級:百分之十五以上。

8. 擴增設置新據點應以未設置據點之村里為限,如有特殊情形未於上開 村里設置,應函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

9. 新據點應以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定義如附件四),或福利資 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優先設置為原則。

10.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地區申請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單價 未滿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未滿二年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經常 門) 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單價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資本 門)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離島地區申請 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及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支出經費至少各應 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11.據點加值費用、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建 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經費免自籌款。

12.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據點加值費用及巷弄長照站獎助之業務費,受 獎助單位得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衡酌 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支用於其他月份。

13.受獎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據點專職人力薪 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 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1.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 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立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離島地區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 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公 共活動空間簡易設備(如扶手、斜坡板等)改善及其他經縣市政府 核可所需設施設備等;已於其他獎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

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並優先獎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

(2) 充實設施設備費:

○1 一般地區:營運滿三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並 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五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 備費) 時,不再獎助。

○2 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歷年累計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並依財物標準 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

(3)業務費:每個月以新臺幣一萬元計,項目含水電、電話費、活動場 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 費、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 備)、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單位)、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

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 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雜支(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本案獎助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 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 等。

(4) 志工相關費用:

○1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 務)、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 者,請配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5)據點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六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 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月額外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 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

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整,倘該據點同時申請據點人 力加值費用,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整。獎助 項目除上開業務費獎助項目外,包含臨時工資。

(6)據點人力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 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目經費。

○1 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助十三點五 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A.專業服務費:其核發原則及應配合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有關專業服務費相 關規定辦理。

B.照顧服務員服務費: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需符合下列 之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B)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C)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 務等相關科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據點及巷弄長照站專案活動及 課程、專案活動執行等服務。

○3 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獎 助,經縣市政府輔導改善後,自完成改善當月起予以獎助。

(7) 督導費:以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為限,每一據點每月 獎助督導費最高新臺幣二千二百零五元(直轄市、縣(市)應自籌新 臺幣九百四十五元),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規 劃、推動與評估等事宜。

2.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1)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

○1 每期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3 開班方式及支付基準:依長期照顧司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執 行原則(如附件六)辦理。

(2)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臨 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 餐服務:

○1 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一萬元。

○2 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

○3 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元。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及活動:

(一)獎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申請時應檢附 學校同意辦理之同意函)。

4.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在文檔中 壹、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頁 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