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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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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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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110 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 獎助項目及基準 壹、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強化照顧管理人力資源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並維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 中心),並依據本部公告之八十八處偏遠地區(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 地區) ,設置及維運照管分站,提供縣市轄內民眾長照需求評估及連結、 輸送之單一窗口。 4.照管中心(含分站)之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與行政人員之人數,應依 本部核定;其進用資格應依本部公告;至其薪資應依附件一辦理。 5.本項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 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二)編列自籌款配合 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 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專業服務費、業務費、設備費及管理費等,參照「強化照顧管理人力資 源計畫補助使用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附件三)所訂基準辦理。. 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給付及支付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1.

(2)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給付及支付(以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所需經費,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 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 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長照給付及支付:按「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2.業務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獎助長照給付及支付額度之百分之一點 五。本項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五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不含宣導及人力聘僱) ,經費編 列及基準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家庭托顧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 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 ,除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檢附文件如下: (1)居家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居家服務特約 契約證明文件。 2.

(3) (2)日間照顧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日間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獎助日間 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交通接送車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特約契約證明文 件。 (3)家庭托顧: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家庭托顧)籌設許 可證明文件。 4.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有 關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如附件四)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居家服務: (1)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獎勵津貼: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一個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服 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二個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服 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二千元;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三個以上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 區服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三千元。 (2)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津貼:當月有實際提 供服務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人每月最高獎助新臺 幣三千元。 2.日間照顧: (1) 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 1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 ○ 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必要之設施 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物品為限。 ②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③公共安全設施設備獎助項目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3.

(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 列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為限。但具有同等性能且 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亦得列入,並應檢附 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且該項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與審核認可書所登載設置之限制條 件,及明確標明對機構之避難特性。 ④本項獎助項目應優先用於無障礙環境改善,接受直轄市、縣( 市)政府獎助提供日間照顧之社區式長照機構,應以籌設位於 國中學區尚未設置日間照顧者優先獎助,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 構並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⑤於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護理機構內設置者,除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外 ,不予獎助。 6 自一百一十年度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內資源分布 ○. 情形及需求評估等盤點結果,均衡發展長照服務資源,受獎助 對象並以資源不足、仍待布建者為限。. (2) 交通接送車: ○ 1 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每一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日間照顧)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不 再重複獎助。 ○ 2 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購置交通車 者,該機構應完成簽訂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特約後,始得購置 車輛並辦理撥款,補助購置車輛應於明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 2.0特約服務專用標章。 ○ 4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 符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七十七條至第 4.

(5) 八十一條及公路法之規定,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 職業駕照,訂有服務控管及駕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 辦理教育訓練,增進對服務對象之認識與提供服務應注意事項 ,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以符合交通法規 及維護長照個案權益。 ○ 5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 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 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 市、縣(市)政府。 3.小規模多機能 (1)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 ①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辦理失智型小規模多機能中心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物品為限。 ②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五十 萬元;辦理失智型小規模多機能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③已申請日間照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④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於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內設置者,除設 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外,不予獎助。 (2)交通接送車: ①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每一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小規模多機能)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 ,不再重複獎助。 ②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日間照顧交通車購置者,受獎助單 位應完成簽訂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特約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 5.

(6) 理撥款。 4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 ○. 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 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 市、縣(市)政府。 4.家庭托顧: 開辦設施設備改善及材料費: (1)每ㄧ住所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物品為限,如休憩設備、衛浴設備(含地板防 滑措施、扶手及照明設備)、緊急呼叫設備、急救箱、滅火器及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裝備。 (2)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3)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並自行招募有意承辦之民間團體,以補助或委託等方式辦理。 3. 輔導單位辦理資格:下列單位以一百零六年度以前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提供單位為優先。 (1) 除家庭托顧服務外之長照服務特約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3) 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6.

(7) (4)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5)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 縣市政府(以離島為限) 。 4. 輔導人員資格: (1)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 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 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 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3) 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 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5. 每一輔導團每年至少應新增一處托顧家庭,並完成特約程序,未達成 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有受獎助單位獎助款繳回之機制。 6. 本案受獎助單位專案免自籌款。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輔導已取得特約之托顧家庭: (1)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如托顧家庭取得 設立許可時間未滿一年,視取得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2)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之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勞工退休 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 、業務費(不含專業 服務費、油脂、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 台工作費用) 、設備費、管理費等。 2. 輔導開發或培植托顧家庭:每一輔導團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 勞工退休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 、印刷費、材 料費、郵電費、文具紙張等。 3. 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7.

(8) 4.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者, 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 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符 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 予委託或補助,已核發之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委託或補助。. 五、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營養餐飲服務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 3.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 者)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除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檢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餐飲服務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該長照提供 者或長照機構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覈實撥付。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該長照提供 者或長照機構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失能者使用營養餐飲服務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 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 :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 級:百分之三以上。 8.

(9) 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 供者或長照機構,已獲核准獎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 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 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服務使用者:獎助低收入、中低收入之失能者膳費,每餐最高獎助 新臺幣七十元,每日最高獎助二餐。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低收入 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為百分之十。 2.服務提供單位: (1)運用志工從事到宅送餐服務: ①交通費及誤餐費: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元; 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同一志工每次出勤 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人每日最高獎助二次。 ②保險費:每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百元。 (2)專業服務費: ① 社工人員每單位限獎助一人,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營養餐飲服務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 志工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性服務,並掌握個案狀況,視其需求 適時協助連結長照相關服務或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②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項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其核發原則及應配合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一十年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柒、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 費規定辦理。 3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項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 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 助專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特約。 (3)志工教育訓練費: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含講座鐘點費、文 具紙張、郵電、印刷、租金、國內旅費、餐費及雜支費;前開 9.

(10) 獎助項目應依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 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4)充實廚房設施設備及材料費: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 用餐人數三十人以下,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 2 用餐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 3 用餐人數五十一人以上,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5)辦公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單位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 位每年度以獎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獎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 十萬元時,不再獎助。同一地點已申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 能或家庭托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6)辦公室租金:獎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接受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獎助 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7)管理費乙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以領取社 工人員專業服務費者為限,獎助經費應作為雇主應負擔之勞、 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 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交通服務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 , 除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應檢附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 10.

(11) 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 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5.申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獎助者,經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特約成為交通接送服務單位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理撥款 事宜。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 提供者,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如未達車輛使用年 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6.針對非專車專用於載送長照需要者之車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審酌其服務量能,就營運費用建置不同獎助標準。 7.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受獎助之長照提供者,訂定服務提供趟 次之目標值,並針對目標值達成情形搭配相關控管機制,以保障民 眾使用服務之權益。 8.受獎助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應符合交通部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條「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規格之車輛,且 應設有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專用標章。 9.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服務提供者,應符合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一條及公路法 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照。長照提供者應訂有 服務控管及駕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增進 對於長照服務對象之認識與服務應注意事項。針對提供服務之車輛 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以維護長照個案權益,相關 費用得以營運費用支應。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營運費用:包含車輛費用、人事費、事務費,每一輛車每年最高以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計。 (1)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如汽車強制責任險 及乘客責任保險等) 、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 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費用。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11.

(12) (3)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2.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租金:每一輛車(含 GPS)最 高以新臺幣十九萬元計。 3.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 元。針對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特約服務 單位,每一單位以獎助一輛為限。本項目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或獎(補)助之服務單位,以下列為限: (1) 設置且實際服務區域為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社區整合型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A 單位)。 (2) 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理巷弄長照站者(以下簡稱 C 單位) 。 4. 服務項目: (1) A 單位: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 (2) C 單位: 1 應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及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並 ○ 應擇一辦理電話問安或關懷訪視服務。 2 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 C 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申請辦理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特約,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5. 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該長照提供者 或長照機構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覈實撥付。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該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 12.

(13) 構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須辦理 A 單位教育訓練課程。 7. 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 A 單位或 C 單位,得專案免自 籌;且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 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8. 自一百一十一年起之 C 單位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表」(附件二)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 9.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辦理 C 單位之醫事機構,其提供 C 單 位服務之場地,不得與醫事機構開業執照所登載之處所為同一處;如 屬同一處者,應符合動線與醫療區域分流之原則,採分棟、分層、分 區方式辦理。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A 單位: (1) 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如設立時間未滿一年,視設立 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①每處之獎助項目包括:人事費(每處至多二名,最高獎助新臺幣一 百萬元) 、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 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費。 ②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2) 交通接送服務: ①購置或租用交通車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租金部分得分 年獎助。 ② 司機人事、業務費: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③ 申請獎助購置交通車獎助者,經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契 約成為 A 單位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理撥款事宜,補助購置車輛 應於明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 2.0 特約服務專用標章。 ④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 13.

(14) 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如未 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市、縣 (市)政府。 ⑤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 A 單位,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 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一條及公路法 之規定,提供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照,訂有服務控管及駕 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辦理教育訓練,增進對於長照服 務對象之認識與服務應注意事項,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 客責任保險,以符合交通法規及維護長照個案權益;另同時提供 交通接送服務及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並與直轄市、縣(市)政 府簽訂特約契約,其保險相關費用得依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交通服務之規定,由營運費用項下支應。 2. 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 理 C 單位: (1)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 含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 理共餐服務: ①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②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萬元。 ③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 A. 未申請據點人力加值費用之單位,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六萬 元。 B. 申請據點人力加值費用之單位,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六萬六 千元。 (2) 志工相關費用: 1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每年最 ○. 高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 ○ 、. 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 配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14.

(15) (3) 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據點人力加值費用、預防 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等項目,相關獎助原則及獎助基準,依貳、 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規定辦理。. 八、巷弄長照站人力加值計畫 (一) 獎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 1.一百零六年度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且同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 文化健康站。 2.每週開站十個時段(五天)。 3.經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契約成為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特約 單位 4.一百零九年度平均每月或十二月份至少提供八十小時喘息(臨托) 服務。 (二) 獎助原則: 1.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務等相關科 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案活動及課程、專案活 動執行等服務。 2. 人力進用資格: (1) 社會工作人員從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業活動及課程規劃與執行須 符合下列之一者: ①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②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③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 照顧服務員從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業活動執行及喘息服務(臨時 托顧)須符合下列之一: ①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②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15.

(16) ③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3) 申請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專 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 5. 本案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單位專案免編列自籌經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人力加值費用: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 1.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最高獎助十三點五個 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2.社會工作人員:獎助項目及基準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一十年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柒、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規 定辦理。 九、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失智症團體家屋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提供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獎助經費時,應檢具長照服務機構 設立許可證明文件;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及材料費者,應檢附長照服 務機構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者,得免附。 4.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使用團體家屋服務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表」(附件二)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 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 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16.

(17) 5.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機構,已獲核准獎助相 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始得再提出申請。惟涉及公共安全者,則不受使用年限之規定。有關 失智症團體家屋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 6.服務費: (1)管理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2)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3)照顧服務員:每照顧三名失智症者以獎助一人計。 (4)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 個月);接受獎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者,服務費獎助 以一個月計,未滿十五日者,則以二分之一計。 7.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機構,如符合勞動基準 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8.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獎助項目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列之防 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為限。但具有同等性能且經內政部消防 署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亦得列入,並應檢附內政部消防安全設 備審核認可書,且該項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規定與審核認可書所登載設置之限制條件,及明確標明對機構之避 難特性。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失智症團體家屋(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 必要之設施設備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另自一百 零七年起,已接受本部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須於營運滿五 年後,始得再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本項目申請單位於原住民區、 17.

(18) 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有關原住民區、離島 及偏遠地區如附件四) 2.充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新臺幣 五萬元,最多獎助十八人。五年獎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 入住數之乘積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本項目申請 單位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3.修繕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十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每處每五年最高獎助二百八十八平 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獎助;未達二百八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 核算。本項目申請單位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 列自籌經費。 4.房屋租金:每一照顧單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若每月實 際房屋租金未達四萬五千元者,按實際月租金額核算。補助單位向地 方政府申請獎助時,應檢附租賃契約證明。 5.照顧服務費: (1)CDR2 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中低收入者每月 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千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七千元。 (2)CDR3 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中低收入者 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3)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二個月;失智症者入住天數未滿一 個月,則以實際入住之天數比率計算。 6.服務費: (1)管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 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醫護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長期照顧機構現有社工人員、 護理人員或其他相關醫護人員擔任者,不得重複申請服務費獎助) 。 (2)護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 具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護相關科系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 18.

(19) 萬五千元;高中(職)護理科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護理長或護理人員兼任者,不予 獎助) 。 (3)社會工作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 辦理執業執照登記者,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具社 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或社工人員兼任者,不予獎助) 。 (4)照顧服務員: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 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七百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 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九千七百元;國中以下學歷者, 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七千七百元;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 畢業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者,每人每月加給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 7.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獎勵津貼:於原住民區、離島 及偏遠地區提供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之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 新臺幣三千元,最高獎助十二個月。本項目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經 費。 8.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月最多獎助四次, 核銷時檢附紀錄證明文件。. 十、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強化整備長期照顧服務行政人力資源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因應地方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業務之需求,獎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聘用行政專員及行政督導人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各部門任務編制,依本部一零九年八月二 19.

(20) 十八日衛部顧字第一零九一九六一七八一號函頒之行政管理類人力 工作職掌,安排本項獎助人力工作內容,包含督導及推動長期照顧各 項服務資源與服務人力之開發、整備與運用、長照服務特約單位稽核 與管理、建立服務提供單位服務品質及量能之監測與抽查相關管理機 制等。 3.進用資格: (1) 行政專員進用資格為以下擇一: 1 領有社工師證照者。 ○ 2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 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3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 4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直轄市、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行 ○ 政人員且具三年以上年資者。 (2) 行政督導人員進用資格為以下擇一: 1 具有社工、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 ○ 人員師級證照,且具二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2 曾任本案行政專員且具三年以上年資者。 ○ (3) 每進用七名行政專員,配置一名行政督導人員。 4.為穩定推動長照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約聘(用)人員」 進用,獎助經費如有不足,應自行運用自有財源辦理。 5.受雇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其應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不得由獎助經費支應。 6.本計畫受獎助機關得專案免自籌。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專業服務費: (1)行政專員: 1 每月薪資以二九六報酬薪點(六等二階)核算;惟具有社工、醫 ○. 學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人員師級證 20.

(21) 照者,以每月三一二報酬薪點(六等三階)核算。每年最高得獎 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 2 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次年度起得依年資及考績逐級調 ○. 整,最高可至三七六俸點(六等七階) 。 (2)行政督導人員: 1 以每月三二八報酬薪點(七等一階)核算,每年最高得獎助十三 ○. 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 2 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次年度起得依年資及考績逐級調 ○. 整,最高可至四二四俸點(七等七階) 。 (3)進用支給報酬薪點應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 給報酬標準表」(附件五)辦理。 2. 業務費:獎助十二個月,每人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 3. 設備費:每人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4. 管理費:每案最高獎助專業服務費及業務費之百分之十。 5. 上開獎助項目,除專業服務費外,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 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惟業務費項下不得支 應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費用。. 十一、到宅沐浴福祉車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辦理到宅沐浴服務之單位。 (二) 獎助原則: 1. 每服務提供單位以獎助一輛沐浴福祉車為限,已接受沐浴福祉車獎助 者不得重複獎助。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 助、委託或特約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受獎助單位應於合作或特約關係終止後,將沐浴福祉車交由該府移轉 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使用。 3. 到宅沐浴服務至少須由三位長照人員所組成之專業團隊提供服務。 4. 獎助對象以轄內無到宅沐浴福祉車之縣市為優先。 21.

(22) 5. 本項每年以獎助十輛為限。 6. 本案受獎助單位專案免編列自籌經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沐浴福祉車:獎助一輛,計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整,包括車輛保險、 領牌相關稅金、車輛彩繪,以及為執行到宅沐浴所需之裝備(含組合 式浴缸、供熱供水沐浴車輛)。. 十二、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訓練 (一) 獎助對象: 1. 經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長照服務特約之長照機構。 2. 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團體或法人。 (二) 獎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研提並彙整全年度計畫,並以一次申請為限: (1) 屬地方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應向計畫服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彙整轄區內申 請計畫並確實審核各項應備文件後,提具初審意見及建議獎助金 額,於 110 年 3 月 22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郵戳為憑)核轉至本部 辦理。 (2) 屬全國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於 110 年 3 月 22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郵戳為憑)向本部提出申請。 (3) 為避免影響本部補助核定作業,欲變更計畫內容或撤銷申請者,應 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經原地方政府核轉至本部(屬申請全國性活 動者向本部提出變更),逾期不予受理變更;請申請單位審慎評估 訓練之規劃。 2. 本項獎助計畫係辦理本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及訓練,包 含「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 、 「BA08-足部照護」 、 「口腔內(懸 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 。 「失智症照顧 服務 20 小時訓練課程」業補助地方政府布建成立之失智共同照護中 心辦理,考量經費有限及避免資源重複配置,爰不另以本項補助計畫 22.

(23) 辦理。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印刷費、餐費、租金。 2. 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部得視計畫實施效益及業務推動需 求等,評估核予獎助之金額。. 十三、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活動 (一) 獎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且著有績效 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申請時應檢附學 校同意辦理之同意函)。 (二) 獎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研提並彙整全年度計畫,並以一次申請為原則: (1)屬地方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應向計畫服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彙整轄區內申 請計畫審核後,提具初審意見及建議獎助金額,於三月及七月核轉 至本部辦理。 (2)全國性活動之獎助計畫,於三月及七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2. 申請單位送件時,原則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 3. 本項獎助計畫係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相關服務宣導活動及研討 會。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國內旅費、印刷費、餐費、租金、郵電費、文 具紙張、雜支等;前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 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2. 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部得視計畫實施效益及業務推動需 求等,評估核予獎助之金額。 23.

(24) 3. 管理費:每案最高獎助業務費之百分之十,以持續辦理半年以上之活 動計畫為限。. 24.

(25) 貳、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 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一)獎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二)獎助原則: 1.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立或檢核通過之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得申請獎助之辦理單位如下: (1)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 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3)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村(里)辦公處。 (5)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 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 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2.服務項目: (1) 每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 ○ 3 餐飲服務。 ○ 4 健康促進活動。 (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 外,應具備下述四項服務,另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服務所 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成為特約單位,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 ○ 1 社會參與。 2 健康促進。 ○ ○ 3 共餐服務。 ○ 4 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3.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研提所轄「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設置巷弄長照站整合計畫」,函報本部社會及家 25.

(26) 庭署審查。 4.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提整合計畫經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 意後,據以函知轄內受獎助單位。受獎助單位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 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 內覈實轉撥。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 十;受獎助單位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符合獎助對象之民間單位、村(里)辦公處申請時,請依本部社會及 家庭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入口網站申請獎助計畫書格式填列,送 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6.接受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撤點 情形者,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應按未使用月份比率,由地方政府彙整 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或交由 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分配。有關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該獎助 之日起算。 7.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 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 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以上。第三級:百分之 十八以上。第四級:百分之十六以上。第五級:百分之十五以上。 8.擴增設置新據點應以未設置據點之村里為限,如有特殊情形未於上開 村里設置,應函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 9.新據點應以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定義如附件四) ,或福利資 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優先設置為原則。 10.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地區申請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單價 未滿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未滿二年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經常 門) 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單價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資本 門)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離島地區申請 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及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支出經費至少各應 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26.

(27) 11.據點加值費用、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建 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經費免自籌款。 12.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據點加值費用及巷弄長照站獎助之業務費,受 獎助單位得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衡酌 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支用於其他月份。 13.受獎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據點專職人力薪 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 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1.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立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離島地區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 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公 共活動空間簡易設備(如扶手、斜坡板等)改善及其他經縣市政府 核可所需設施設備等;已於其他獎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 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並優先獎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 (2)充實設施設備費: ○ 1 一般地區:營運滿三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並 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五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 備費) 時,不再獎助。 2 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歷年累計達新臺 ○ 幣一百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並依財物標準 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 (3)業務費:每個月以新臺幣一萬元計,項目含水電、電話費、活動場 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 費、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 備)、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單位)、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 27.

(28) 應由護理人員執行) 、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 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 、雜支(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本案獎助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 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 等。 (4)志工相關費用: ○ 1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 ○ 務)、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 者,請配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5)據點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六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 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月額外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 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 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整,倘該據點同時申請據點人 力加值費用,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整。獎助 項目除上開業務費獎助項目外,包含臨時工資。 (6)據點人力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 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目經費。 ○ 1 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助十三點五 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 A.專業服務費:其核發原則及應配合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有關專業服務費相 關規定辦理。 B.照顧服務員服務費: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需符合下列 之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B)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C)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8.

(29) 2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 ○ 務等相關科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據點及巷弄長照站專案活動及 課程、專案活動執行等服務。 ○ 3 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獎 助,經縣市政府輔導改善後,自完成改善當月起予以獎助。 (7) 督導費:以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為限,每一據點每月 獎助督導費最高新臺幣二千二百零五元(直轄市、縣(市)應自籌新 臺幣九百四十五元) ,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規 劃、推動與評估等事宜。 2.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1)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 ○ 1 每期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 ○ 3 開班方式及支付基準:依長期照顧司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執 行原則(如附件六)辦理。 (2)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臨 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 餐服務: ○ 1 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一萬元。 2 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 ○ ○ 3 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元。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及活動: (一)獎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申請時應檢附 學校同意辦理之同意函) 。 4.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二) 獎助原則: 29.

(30) 辦理直轄市、縣(市)或全國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教育訓 練、宣導、推廣、規劃、成果示範觀摩、研討會、編製作業手冊、 教材、全國性聯繫會報等。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教育訓練及宣導:講座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 (比照主講人鐘點費折半計算) 、宣導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 費、器材租金、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活動材料費、臨時酬勞 費、膳費、雜支等。 2.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 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 費係實際支出獎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 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 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 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及其他與執行 本計畫相關之費用。但不得與雜支重複獎助。 3.配合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政策規劃獎助辦理者免自籌款。 三、社區式多元預防性活動與課程 (一)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1.獎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2.獎助原則: (1)獎助辦理各項敬老表揚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 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 宣導等活動。 (2)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座(含自 殺、憂鬱症、失智症等) 、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 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家庭照顧者講座與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等為 優先獎助項目。 30.

(31) (3)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等聯誼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獎 助。 (4)申請獎助時需檢附當日活動流程表、講座名稱、講座學經歷資料或 裁判名單。 (5)每單位每年最高獎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立案之社區發 展協會每單位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申請計畫時得彙整全年 度整體計畫案一次申請為原則。 (6)屬地方性活動之獎助計畫,應依附件七申辦審核流程,向計畫服務 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核轉。直轄市政府 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底前彙整轄內申請計畫,向本 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報預擬核定表(含獎助對象及經費),經同意後據 以請撥獎助經費及函知轄內申請單位核定結果。屬全國性活動之獎 助計畫,逕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倘地方政府獲配額度尚 有賸餘,則得於六月底前提報當年度七月一日起辦理之計畫。 3.獎助項目及基準: (1)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社會福利團體每案最高 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萬元。 (3)獎助項目為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場地及佈置費、裁判費(依各機 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獎盃 (座、牌)、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 、膳費、雜支。 (二)長青學苑 1.獎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2.獎助原則: (1)一般性課程:以健康促進、防鬱、關懷、性別平等教育及財產信託 等相關課程為優先獎助類別。 (2)生活資訊課程: 31.

(32) 1 以電腦操作、網路運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相關課程為優先獎 ○. 助類別。 2 電腦班應以一人一機方式授課為原則,多人共機者,應於計畫內說 ○. 明理由;預期效益應達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學員於課程結束後能上 網、收發電子郵件及運用網路資料。 (3)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滿十二週,且須收滿二十位六十五 歲以上老人。 (4)申請獎助時需檢附課程表(電腦班應含網路、資訊常識及安全課 程)、講座名冊(含學經歷資料)及招生報名表。 (5)獲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申請本項長青 學苑之課程,不得與該據點服務時間與地點重疊。 (6)申請計畫以彙整全年度整體計畫案一次申請為原則。 (7)本項屬地方性之獎助計畫,應依附件七申辦審核流程,向計畫服務 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核轉。直轄市政府 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底前彙整轄內申請計畫,向本 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報預擬核定表(含獎助對象及經費),經同意後據 以請撥獎助經費及函知轄內申請單位核定結果。倘地方政府獲配額 度尚有賸餘,則得於六月底前提報當年度七月一日起辦理之計畫。 3.獎助項目及基準: 每班最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獎助項目為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場地 費、器材租金。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 (一) 獎助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需接 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 活費一點五倍之重度失能老人。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 活費一點五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 者。 32.

(33)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份之獎助人數相關資 料至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登錄,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並將不定期進行 查核。 3.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公費安置失能老人名冊、賸餘款及 其他收入等相關資料。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安置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為基準,區分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及一千元,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分別獎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比率 如下: 1.新臺幣二萬一千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財力分級表」 ,並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安置費為 基準,獎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比率如下: (1)第一級:百分之十二(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二 千五百二十元)。 (2) 第二級:百分之十六(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三千三百六十元)。 (3)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二十(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每人每月 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 2.新臺幣一千元:百分之百(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每人每月新臺 幣一千元)。 五、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症照顧專區個案特別處遇費 (一) 獎助對象:設置失智症照顧專區之老人福利機構。 (二) 獎助原則: 1.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立案者,應擬具機構住宿式失 智症照顧專區個案特別處遇費申請獎助計畫,並檢附符合獎助對象之 自費住民名冊(含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進住日期、失智 程度),及機構與住民簽訂契約,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33.

(34) 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函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核辦,核轉時免附機構 與住民簽訂之契約。 2.申請單位為省級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本部所屬機構者,應擬具機 構住宿式失智症照顧專區個案特別處遇費申請獎助計畫,並檢附符合 獎助對象之自費住民名冊(含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進住 日期、失智程度),及機構與住民簽訂契約,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 出申請。 3.核銷時,機構應檢具個案每月印領清冊(應載明出生日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進住日期、每月接受獎助之金額;倘為匯款者,應註明 轉帳戶名及帳號)、執行概況考表、住民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 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證明及機構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具行動能 力且需施以特別處遇之評估紀錄等相關資料。 4.本案係為減輕老人及其家庭使用機構服務之負擔,以年滿六十五歲以 上,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 力且入住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照顧專區之自費老人,經該機構社工或護 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為費用減免對象,機構 免自籌款。 5.接受獎助對象當月實際入住滿十五日以上,獎助一個月,未滿十五日 者,獎助二分之一。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申請單位收住住民名冊符合獎助對象資格者,獎助每人每月特別處 遇費新臺幣三千元。 六、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量能—長期照顧機構(含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前已立案之養護機構及長期照護機構) (一) 獎助對象: 1.直轄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及縣(市)政府。 2.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3.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4.本部所屬機構。 (二) 獎助原則: 34.

(35) 1.直轄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及縣(市)政府研提轄內財團法人老人 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整合型計畫,向本部社會 及家庭署提出申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及縣(市)政府無須 編列自籌款。但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機構,逕向本部 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本部所屬機構無須編列自籌款。 2.改建、修繕費獎助,每床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以十六平方公尺為限, 最高獎助二百床,超過部分不予獎助;未達二百床者,按實際床數 核算。機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因改建或修繕而擴增。 3.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獎助項目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列之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為限。但具有同等性能且經內政部 消防署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亦得列入,並應檢附內政部消防安 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且該項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規定與審核認可書所登載設置之限制條件,及明確標明對機構 之避難特性。 4.前已接受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新建及開辦設施設備者,須於興設 完竣並營運滿五年後,始得再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 5.服務費獎助,獎助員額不得超過法定收容量;另申請單位應依規定 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 (1)長期照護(型)床位:以每位護理人員服務十五位老人、每位社 會工作人員服務一百位老人、每位照顧服務員日間服務五位老 人;夜間服務十五位老人計。 (2)養護(型)床位:以每位護理人員服務二十位老人、每位社會工 作人員服務一百位老人、每位照顧服務員日間服務八位老人;夜 間服務二十五位老人計。 (3)失智照顧(型)床位:以每位護理人員服務二十位老人、每位社 會工作人員服務一百位老人、每位照顧服務員日間服務三位老 人;夜間服務十五位老人計。 (4)安養床位:以護理人員獎助一人、每位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八十位 老人、每位照顧服務員日間服務十五位老人;夜間服務三十五位 35.

(36) 老人計。 (5)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二個月,接受獎助人員當月服務日 數滿十五日以上,服務費發給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發給二分 之ㄧ。 (6)所聘僱兼職(除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人員、營養師及失智照顧型床 位所聘照顧服務員外)及外籍看護工不納入獎助對象。 (7)經本部一百零五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為優等者,每人每月服務 費 獎助金額增加百分之十;乙等之老人福利機構,每人每月服務 費獎 助金額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並以優等及甲等機構為優先獎 助對象。 (8)各類人員配置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或違反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者,不予獎 助。經改善已符合規定者,得提出申請,並自符合規定之當月核 計;已核定獎助者,年度中各類人員配置如有不符規定超過十五 日者,當月份獎助經費不予撥付。 (9)受獎助單位因服務人員異動或資格改變時,應檢具該人員任用經 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於原核准獎助額數內調整運用。 6.機構不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但專案報請直轄市政府社會 局、縣(市)政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老 人進住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寢室、衛浴、照顧區、餐廳、廚房、相 關公共設施等必要設施設備屬租賃者,其修繕費、充實設施設備 費、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服務費不予獎助。新設立之長期照顧機 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於開始營運起至首次接受 本部評鑑前,申請獎助服務費者,不受進住率之限制,但每人每月 服務費獎助金額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 7.經本部一百零五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由主 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經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不予獎助經常 支出及資本支出。但經輔導限期改善並獲複評成績改列乙等者,自 複評為乙等之次年度始得提出申請。 8.申請失智症照顧專區改建、開辦設施設備、修繕、充實設施設備及 36.

(37) 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9.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獎助案件,其申請金額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除經常門有共同明確獎助基準之案件 外,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本部社會及家 庭署共同審查,並應派員實地會勘。 10.本部所屬機構不予獎助服務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改建費: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 2.開辦設施設備費:每床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失 智症照顧專區業務所必要之設施設備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 設備型錄。已接受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者,須於營運滿五年後,始得再 申請充實設施設備獎助。 3.修繕費:每平方公尺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如為失智症照顧專 區者,則每平方公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每床最高獎助十六 平方公尺,五年最高獎助額度為實際收容數與每床面積、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或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之乘積。但修繕涉 及公共安全者,獎助經費不受五年獎助額度之限制。 4.充實設施設備費:每位老人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如為失智. 症照. 顧專區所需設施設備,每位老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萬元。最多獎助二 百位老人。五年獎助額度以每床新臺幣二萬元或每床新臺幣五萬元與 實際收容數之乘積為限。但申請購置太陽能熱水設備及科技照顧設備 者,獎助經費不受五年獎助總額度之限制。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 設備型錄。 5.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每位老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萬元,最多獎助二 百位老人。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 6.服務費: (1)社會工作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 元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領有社會工作師 證書並辦理執業執照登記者,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 元,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一千九百九 十五元。 (2)護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 者,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護理長除外) ,每人每月獎助新 37.

(38) 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高中(職)護理科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 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3)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人員及營養師:依法取得相關證照且從事其證 書職務專職聘任者,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 五百元以上者,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營養師每人每月獎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每人每月獎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以兼職聘任者,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每月最高 獎助金額除以二百四十小時核算獎助時薪(小數點無條件捨去),申 請單位應支付自籌時薪以獎助專職人員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除以二百 四十小時計算(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4)照顧服務員: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 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 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 職類技術士證,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四千三百 元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零七百元;國中以下學歷,申 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元以上者,每人每 月獎助新臺幣八千七百元;失智照顧型床位所聘照顧服務員以兼職 聘任者,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每月最高獎助金額除以二百四十小時 核算獎助時薪(小數點無條件捨去),申請單位應支付自籌時薪以獎 助專職人員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小時計算(小數點無條 件捨去)。 (5)申請獎助時,應附其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 退準備金之切結書、全體員工名冊、現住老人名冊(出生日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進住日期、使用管路類別、身心障礙類別及等 級、公(自)費)、工作人員(主任、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照 顧服務員;及兼職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人員、營養師及失智照顧型 床位所聘兼職照顧服務員)薪資冊並載明學歷、科系、進用日期及 接受照顧服務員相關訓練證明文件、執業登記證、醫事人員報備支 援證明文件、最近二個月之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排班表等。 7.服務人員年終獎金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服務人員以本部社會及 家庭署當年度獎助服務費人員為限,獎助機構發給服務人員年終獎金其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構所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以本部 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每人每月服務費金額、預計發給年終獎金月數與補充 保險費率之乘積核算),最高獎助機構發給一點五個月年終獎金之全民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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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資訊及通訊專業人員」、「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及「26 法律、社會及文化 專業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物流人員 國貿人員 業務助理 食品解說員 11 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班作業員 夜班作業員 儲備幹部 工讀生 品檢作業員. 12 厚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在社福外勞部分,雖然「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 加率」、 「本國居家服務員人數增加率」、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 員工總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1)試務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報到時,請試務人員查驗該等人員之疫苗 接種證明(如健保快易通、紙本疫苗接種卡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 證明等)或 3 日內抗原快篩陰性證明∕3

職業 教師 輔導員 神職人員 社會工作者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