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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政策與圓域貿易的統制

在文檔中 第一節 圓域貿易圈的編成 (頁 25-48)

中日戰爭時期日本的貿易政策,存在著一個根本的矛盾:一方面,它不 斷透過關稅與貨幣政策,將滿洲、關東州以及中國佔領區納入「圓域貿易圈」

內;另一方面,在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前,它又極力遏止台、日對上述地區有 過於密切的貿易關係。這種相互扞格的貿易方向,實來自於因應戰爭進程所 採行的不同經濟政策所致。

1930年代以後,由於世界性的經濟大恐慌,使得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說受 到嚴厲挑戰。日本也不可避免的開始修正,在對外貿易上採取「輸出合理統 制」;七七事變爆發後,軍國主義盛行,國家力量對經濟的控制更是如影隨 形。此後日本貿易政策,同時受到日本本身經濟結構的變化與世界政治經濟

99 水津彌吉(台銀頭取),<東亞? 經濟、台灣 ? 經濟>,《台灣時報》274號,昭和17年 10月,頁53-54。

100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629。

101 此時汪政權統治下的地區,仍是中儲券與軍票並行的局面。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興 亞院即決定要停止發行新軍票,但因日本侵華軍當局反對及中儲券不足,一直未能實行。

1943年3月,因中儲券貶值等打擊,日本有關當局決定自4月1日起在華中、華南佔領區停 止發行新軍票,其軍費支出、銀行存款、借款、匯兌等,不再使用軍票,但已發行軍票 也不收回,並承認軍票之流通及軍票之債權債務關係得繼續存在。見周佛海著,蔡德金 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714、723。

變革的影響,自由主義傳統逐步褪色,取而代之的是日甚一日的貿易統制政 策。

1940年9月27日德、義、日「三國同盟」的締結是重要分界點,日本貿 易 統 制 可 以 此 劃 分 為 「 準 戰 時 體 制 」( 1937.9~1940.9 ) 與 「 戰 時 體 制 」

(1940.9~1945.8)。「準戰時體制」下,實施貿易統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取 得軍需資材,並設法獲取外幣以平衡國際收支;「戰時體制」確立後,平衡 國際收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貿易統制目標轉為各殖民地或佔領地的生 活必需品自給,以期建立「東亞共榮圈貿易」。102

不同的經濟體制下,對待「圓域貿易圈」的態度亦截然不同。「準戰時 體制」時期,為了避免對「圓域」過度輸出,阻礙英鎊或美元的取得,導致 入超過大,所以對於「圓域貿易圈」的區間貿易採取不鼓勵,甚至是抑制的 手段。相反的,「戰時體制」下,由於以英、美為首的反軸心陣營,確立了 ABCD對日包圍圈;103特別是美對日經濟制裁手段日甚一日, 1941年7月25 日,美國凍結日本在美資產,以報復日本對西貢的侵略;同時,英、印、緬、

加等國也相繼斷絕對日通商。至此,日本對外貿易被完全隔絕在美元、英鎊 集團外,只得轉向「圓域貿易圈」,因此對圓域內的貿易轉趨積極;到了1941 年底的珍珠港事件後,美、日正式開戰,初期的輝煌戰果和南方作戰的節節 勝利,使得「共榮圈貿易」的建立更形具體化。

總之,同屬「圓域貿易圈」內的台灣與大陸地區貿易往來,除了須受到

102 本文的分期,係參照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統制>一文,該文將台灣的貿易統制 分為三個階段:從金輸出再禁止迄昭和12年輸出入品相關臨時措置法為第一期;從臨時 措置法迄德、日、義同盟(昭和15年9月27日)為第二期;從三國同盟迄大東亞戰爭爆發 為第三期。其中第一期並非發生於戰間期,此處不擬贅述。此外,也有學者將第三期劃 至昭和16年7月26日美、英、荷對日施行資產凍結為止,其後則稱為第四期。惟作者認為 資產凍結之意義及其影響固然不容忽視,但它不過是三國同盟產生後的一個衍生事件,

毋須特別加以區分,故並列於三國同盟之後為第三期。詳見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 統制>,《台灣經濟年報第二輯》(昭和17年版)(台北:南天,1996年),頁238-239。

103 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統制>,《台灣經濟年報第二輯》,頁238。但該文作者並 未對「ABCD」加以解釋;按當時的國際情勢加以推斷應為美國(America)、英國(British)、

中國(重慶政府China)、荷蘭(Dutch)。

日本將中國納入「圓域」的進程影響外,還需視日本在不同時期對「圓域」

的不同政策而定。本節擬先敘述戰爭期間兩種不同經濟政策下,貿易統制政 策的轉變,繼而探討不同貿易體制下的圓域貿易分合。

一、貿易統制過程

「準戰時體制」下,台灣的貿易統制主要在管制輸出入商品項目,其方 式是由台灣總督逕行公告限制或禁止輸出入商品;「戰時體制」則進一步強 化統制的內容,台灣總督設立所謂的「調整機關」或「配給機關」來負責輸 出入的事宜。至於管制區域,前者主要針對第三國貿易;後者則擴及對南洋 及殖民母國日本。

(一)貿易統制的萌芽與「準戰時體制」

日本開始對貿易採取有限度的管制,可溯自大恐慌時代。由於1929年以 來的世界性經濟大恐慌,各國紛紛採取保護經濟政策,使得日本商品輸出市 場急速萎縮;黃金輸出解禁以後,資本流向海外更形顯著,益加深了日本經 濟的不振;同時期的台灣貿易也無法置身經濟恐慌之外,1931年貿易總額降 至三億圓,是 1915年進入復甦期以來的最低點。在此情勢下,1931年12月新 成立的政友會內閣(1931.12~1932.05)再度下達禁止黃金輸出的命令,透過 外匯管制,使得以低工資、低匯兌為基礎的日本商品,得以挾著低價格的優 勢大量輸出,日本內地經濟情況隨之好轉;而台灣的對外貿易額也在1932年 上昇至四億圓,出現了貿易史上的黃金時代。不過,同樣受到大恐慌衝擊的 其他國家,卻未必能如此幸運。在無法拓展輸出的情形下,只能努力維持國 際收支均衡與保護本國產業;而日本輸出越旺盛,意味著其他國家貿易衰退 越劇烈,為了保護本國產業,不得不以各種方式防堵日本商品。於是,日本 逐步放棄一次大戰時代的自由貿易政策,轉而採行較為緊縮的管制策略以因 應輸出的障礙。這種所謂的「輸出合理統制」,雖已略具貿易統制意涵,但

依舊帶有濃厚資本主義色彩。104

隨著軍國主義抬頭,為因應軍需生產力的擴張,日本政府決定犧牲和平 產業,優先輸入軍需資材,逐漸進入強制性的國家統制階段。七 七事變爆發,

更進一步加強這種對貿易的統制。當中日戰爭全面擴大後,為因應長期戰爭 的需求,於是將經濟體制強行改造為「準戰時」的結構,生產力的擴充、國 民生活的安定、貿易的振興並列為準戰時經濟三大方針,貿易部門亦隨之進 展為高度的統制化。105

法令的頒布與修訂是國家權力伸入貿易統制的最主要手段。1936年底,

日本政府考量到建立軍需產業的過程中,軍需資材的大量進口必導致輸入額 增加,造成貿易逆差過鉅,於是廣田內閣乃研議「貿易及關係產業調整相關 法律」,意圖對輸出入品稍加限制。接替的林內閣(1937.2~1937.6)向第70 屆議會提出,不料議會突然解散,未及審議;待事變初起,始由71屆議會以 法律第73號通過。106

然而,由於該法的自由主義色彩太濃,並無法因應「準戰時經濟體制」

的需求。這是因為日本長期將經濟重心置於輕工業,重化工業並不發達,欲 確立「準戰時經濟體制」,勢必支出大量經費,急速擴充生產設施、輸入龐 大資材。如此一來,將導致現金不斷流出,造成國際收支不均衡。解決之道,

唯有減少非必需品的輸入和振興軍需物資以外的輸出。但又恐造成物資不 足,甚至釀成通貨膨脹,破壞戰時經濟結構。因此,必須思索在貿易全面統 制的同時,也建立物資的適當配給。

於是,該法未及施行前,議會另於9月9日以法律92號公布「輸出入品相 關臨時措置法令」以取代之,台灣則於9月21日以敕令515號公布,與朝鮮、

104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統制>,《台灣經濟年報第二輯》,頁239-240。

105 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統制>,《台灣經濟年報第二輯》,頁246;酒井澤喜,《日 本貿易統制機構》(東京:修文館,昭和17年),頁18。

106 後藤清,<統制經濟確保? ? ? ? 新立法--貿易調整法、貿易組合法、工業組合法中 改正法? 解說>,《法律時報》卷9號5(東京:日本評論社,昭和12年9月),頁14。

樺太同時施行,107貿易統制乃從以往「修正式的資本主義統制」,進入「純粹 的國家統制」。108

「輸出入品相關臨時措置法令」全文共八條,其中有關戰時貿易管理及 供需統制的第一、二條最為重要。它賦予總督在中日戰爭期間,為確保國民 經濟的運行,得擁有限制或禁止指定商品輸出、入的權力。雖然附則曾提到

「本法在支那事變終了後一年廢止」,但因戰爭狀態遲未結束,故該法不僅未 曾廢止,且成為日後多項商品統制規則據以制定的母法。109

限制或禁止輸出入商品,詳列於施行細則--「臨時輸出入許可規則」

中,於10月11日以府令136號公布施行。110規則中顯示,為了節約消費以平衡 國際收支,棉花、羊毛、木材等(甲號商品)列為限制輸入項目,若無台灣 總督許可不得輸入;植物的枝、幹、根、莖、榖粉及澱粉類等(乙號商品),

列為不急與不需品,原則上禁止輸入;而 為了確保國內必需物資無虞,兔皮、

銻(antimony)等(丙號商品)列為限制輸出品,無總督許可不得輸出。111隨 著統制的需要,限制輸出、入項目也不斷增加:限制輸出品(丙號)由7種 增為14種;1121938年3月新增銅礦、白金、鉛、錫等九種限制輸入品(丁號);

107 《台灣總督府報》第3093號,昭和12年9月29日,頁77。

108 田淵實、大浦賢<台灣貿易? 統制>,《台灣經濟年報第二輯》,頁247。

109 例如昭和十三年的『物品販賣價格取締規則』、『鉛、亞鉛、錫等使用制限規則』;昭 和十四年的『故銅及鐵屑配給統制規則』;十五年的『甘藷及樹薯配給統制規定』、『飼

109 例如昭和十三年的『物品販賣價格取締規則』、『鉛、亞鉛、錫等使用制限規則』;昭 和十四年的『故銅及鐵屑配給統制規則』;十五年的『甘藷及樹薯配給統制規定』、『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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