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圓域貿易圈的編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第一節 圓域貿易圈的編成 "

Copied!
5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四章 圓域貿易圈的編成與戰時貿易統制

中日戰爭爆發後,兩岸貿易之所以能在短暫的衰退後急速增加,最主要 的原因是1937以後,隨著日本在對岸佔領區不斷擴大,日本、台灣、中國、

滿洲國,乃至1941年12月底以後的香港,同被納入以日圓為交易媒介的貿易 集團,即所謂的「圓域貿易圈」,既無須顧慮中國抵制日貨對兩岸貿易所造 成的衝擊,更不用擔心銀價漲跌的問題;名義上雖為不同國家,卻享受著彼 此互惠的特惠關稅。這種改變使得走私雖仍時有所聞,但便利屋貿易則在 1937年下半年以後幾乎停頓。連華北冀東的「特殊貿易」也在1938年1月20 日後停止,自1月30日起應完納正式關稅。1同時透過圈內的物資交流,兩岸 正式貿易一反戰前若即若離的態勢,出現前所未有的熱鬧景象。簡言之,日 本基於戰略考量所擬定的貿易統制政策,成了主導本時期兩岸貿易發展的最 重要因素。本章擬先探究影響戰時兩岸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因--「圓域貿易 圈」,特別是中國「淪陷區」部分的編成經過;繼則針對日本貿易統制政策 的變化對圓域圈的區間貿易影響加以分析;最後再指出戰爭期間與戰前的兩 岸貿易差別所在。

第一節 圓域貿易圈的編成

十九世紀的帝國主義國家,佔領殖民地後,甚少將本國通貨原封不動搬 到殖民地,通常是由殖民地獨自發行通貨。不過,英、法兩國則提供了兩種 不同的典型。先就殖民地貨幣與母國貨幣間的關係來看,可概略區分為通貨 單位和通貨本位與母國共有的「通貨共通主義」,以及殖民地獨自擁有的「通

1 「1938年1月18日阿弗萊致英國駐華大使館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一九三八年英日 關於中國海關的非法協定》(以下簡稱《非法協定》)(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 34。

(2)

貨區域主義」兩種。前者可以法國為代表,法國在其殖民地(法領印度支那 除外)形成「法郎圈」,本國法郎與殖民地法郎則以等值交換;後者主要為 英國採行,十九世紀初,英國曾強行讓本國通貨流通海外,卻遭致失敗,於 是轉換為「通貨區域主義」,並藉由「英鎊匯兌本位制」而連結成功。再就 殖民地通貨的發行主體來看,英法也有所區別。法國主要是由殖民地發券銀 行(如阿爾及利亞銀行、印度支那銀行等)來發行銀行券作為通貨供給;英 國則以殖民地政府(如印度或錫蘭政廳等)來發行政府紙幣,但也非全然如 此,為了讓殖民地財政營運健全,英國也逐步向銀行券主義的方向改變。

作為帝國主義後進國家的日本,其殖民地通貨政策,毋寧較為接近法國 的體制,但也未亦步亦趨的加以仿效,而是根據不同的殖民地區,採行不同 的方式。若把各殖民地類型化,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樺太及南洋群島,

由於規模不大,遂省略殖民地幣制的創設,而把內地的日銀券(圓)原封不 動移植;第二種為朝鮮及台灣,適用內地貨幣法,且藉由殖民地中央銀行發 行來形成殖民地「圓」的專一通貨圈,成為殖民地「圓」通貨圈的典型例子,

同時日本一方面透過所謂「圓匯兌本位制」,確保內地「圓」與殖民地「圓」

等值,另一方面透過殖民地產金的掠奪、集中,以保護內地的金本位制;第 三種為準殖民地關東州、滿鐵附屬地及滿洲,雖然在政策上以涵括在「圓通 貨圈」為目標,但由於內外政經情勢的影響,其貫徹受到很大的阻撓。進一 步細觀,撇開樺太及南洋群島的特例不論,台灣、朝鮮、滿洲三個主要殖民 地的幣制本身實無相異之處,其主要的不同在於所處地區條件的差異。而這 種地區條件的差異則是受到其與中國--十九到廿世紀最大且最後的銀流 通圈--關係的強弱所制約。在中國的影響力逐漸淡出乃至消失在當地後,

上述地區逐步走向與日本通貨「同化」的過程。此過程以台灣費時最短,滿 洲最長,朝鮮則介於其間。至於時間的長短則是繫於日本能否有效切斷上述 地區與中國的紐帶而定。2

一言以蔽之,日本殖民地通貨政策的特徵,是「徹底扶植殖民地『圓』

2 山本有造,《日本植民地? ? 史研究》,頁103-105。

(3)

的成長,並擴大以內地為核心的『圓通貨圈』」。這樣的特徵,使得日本得以 在三○年代的集團經濟趨勢中,與英、美等國分庭抗禮,並在中日戰爭開戰 後,強行編成「圓域貿易圈」,為遭到其他集團抵制的日本帝國提供經濟上 的奧援;進而在納入中國佔領區後,逐步往「大東亞共榮圈」的路上邁進。

戰爭期間兩岸的貿易內容已如前節所述,至於其形成原因,則必須在此「圓 域貿易圈」中尋找。故本節擬對「圓域貿易圈」的意涵、形成經過,特別是 如何利用關稅及貨幣政策將中國佔領區納編為「圓域貿易圈」的過程加以說 明。

一、圓域的定義與編成經過

「圓域」或寫做「圓? ? ? ? (block)」,意即「日圓集團」。「? ? ? ? 經濟」一詞與概念產生於1930年代以後。3由於經濟大恐慌的發生,使得自由 主義經濟思想遭遇空前嚴厲的挑戰,當 時世界經濟有逐漸走向集團化的傾 向:1930年美國制定新關稅法,開啟了國際關稅戰爭;1932年英國召開渥太 華會議,以英帝國領域內的特惠關稅制度為主軸,形成排他的「英鎊集團」

經濟圈。「英鎊集團」的形成遂成了促使日本、德國各自建構獨立經濟集團 的契機,此後世界被分割為數個集團,再無法維持圓融的貿易關係。4幾無例 外地,這種新經濟型態的特點,是以本國及其殖民地為一個集團,以關稅壁 壘與貿易統制為手段,將殖民地當成是本國產業的獨占市場及原料供應地。

在集團經濟之下,殖民地常成為本國的犧牲品或榨取對象。5

關稅及貨幣是塑造「圓域貿易圈」最重要的工具。至於其形成過程,則 有其時間脈絡可循,南樺太、南洋群島、台灣及朝鮮是圓域的最初舞台。南 樺太以日本「圓」為唯一的法幣,且貿易統計係合併在內地當中。台灣及朝

3 林益謙,<轉換期台灣? 新出路>,《台灣時報》第236號,昭和14年7月,頁3。

4 武田晴人,<現代日本經濟史12>,收錄於東京大學大學院經濟學研究科、經濟學部網站,

網址:http://www.e.u-tokyo.ac.jp/~takeda/gyoseki/GAKU00-12.htm。

5 三浦弘一,<台滿經濟提攜? 基調? 方向>,《台灣時報》235號,昭和14年6月,頁30。

(4)

鮮各有作為殖民地中央銀行的台灣銀行及朝鮮銀行,分別以「臺灣銀行券」

及「朝鮮銀行券」為法幣,惟兩者皆以「圓」為基本單位,對「日本銀行券」

保證用1:1的固定匯率自由交換,遂與內地通貨強力結合;再者,兩地彼此間 及其與內地間的貨物移出入並非課徵輸出入稅,乃形成與對外貿易有所區別 的內國貿易圈。南洋群島在1915年頒布「南洋群島貨幣令」,通用日本法幣;

而當地移出入貨物原則上並不課稅,經濟制度的內地性十足強烈。至於1905 年取得的關東州在經濟關係上則呈現極為濃厚的外地性色彩,當地係採行

「複數通貨制」,原則上以「朝鮮銀行券」作為法幣以及交易價值的基準,但 滿洲乃至關內中國的通貨也同時流通;在日本貿易統計上,當地向來被視為 外國。6

1932年滿洲國成立而有「日滿經濟統合」。1933年4月,滿洲國進行幣制 改革,從以往的金單位及海關兩改為以滿洲國幣「元」(即滿洲中央銀行券)

為基本貨幣單位,形成單一貨幣圈。最初是以銀為本位發行,1935年為了實 現「日滿通貨連結」,遂轉換為金本位制,貫徹國幣「元」對日「圓」的等 值交換,從此大大強化了所謂日滿「圓」集團的結合;惟考慮到滿洲國的財 政狀況,關稅面的「日滿同化」稍有遲延。7

1937年日本發動七七事變後,中國各地陸續進入日本的支配範圍,開始 出現將滿、中合併,以日、滿、中為一體的經濟政策之呼聲。8廣田內閣

(1936.3~1937.2)成立後,由於軍事費用持續擴張,使得輸入激增,從1936 年秋起,日本遭逢急速的國際收支惡化,不得不實施更為嚴格的經濟統制,

於是藉由37年7月的中日戰爭為契機,逐步朝向包含中國本土在內的「 日滿 中」集團發展。9關於這個集團,日本政府宣稱是「日、滿、中各以其地理條 件為基礎,在互助關聯的關係下,以共存共榮為原則所結成的,與歐美各國

6 山本有造,《日本植民地? ? 史研究》,頁119-120。

7 山本有造,《日本植民地? ? 史研究》,頁76、148。

8 太田修吉,<事變? 台灣對內外貿易? 現狀及將來 >,《台灣時報》221號,昭和13年4月,

頁68。

9 武田晴人,<現代日本經濟史12>。

(5)

以本國利益為本位的性質全然不同」。同時滿洲國及「中華民國」(指維新政 府及汪政權)仍維持表面上的獨立,因此日本遂強調圓域經濟體是一種「經 濟協同體」,各構成國家相互尊重彼此的特殊地位,隨著地理條件合理的展 開有無相通的關係;其最終目的則是建設一個以日、滿、中為樞軸的東亞新 秩序--東亞協同體。10

進入40年代後,日本甚至提出建設包含南方各地區在內的「大東亞共榮 圈」。從「日滿集團」擴大為「日滿中集團」,是起因於滿洲開發計劃的估計 錯誤;而從「日滿中集團」向「大東亞共榮圈」開展的背景,則是由於日本 侵略中國大陸,與英美造成對立,英美為了反對日本在亞洲權益片面擴大,

遂採取廢棄通商條約、禁止輸出戰略物資等措施以支援中國。11太平洋戰爭 爆發後,日本與英、美關係正式決裂,乃肆無忌憚的進佔歐美各國在東南亞 各地的殖民地,將「圓域貿易圈」擴展到了極致。

總之,「圓域貿易圈」是日本透過關稅與通貨的統合,歷經長時間的經 營所逐步形成。而且,在每個階段皆有不同的名稱與涵蓋區域:最初尚無特 定名稱,範圍亦只限於日本和南樺太、南洋群島、台灣、朝鮮等殖民地;1930 年代加入了中國東北,稱為「日滿集團」;1937年以後,中國各地逐漸被納 入,形成「日滿中集團」;1940年更發展為涵蓋東南亞在內的「大東亞共榮 圈」。「大東亞共榮圈」並非本文焦點,但「日滿中集團」的形成,則攸關戰 爭期間兩岸貿易的發展,故本文接著要討論的是日本如何運用關稅及通貨,

將中國佔領區逐步納入「圓域貿易圈」。

二、圓域體制下的中國海關與關稅政策

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後,延續侵略滿洲、華北時所採取的「以華制華」

政策,極力在中國扶持傀儡政權。12作為國家主權象徵的海關也不可避免地

10 三浦弘一,<台滿經濟提攜? 基調? 方向>,《台灣時報》235號,昭和14年6月,頁30-1。

11 武田晴人,<現代日本經濟史12>。

12 日本初於1937年10月29日在察、綏成立蒙古自治政府,以內蒙的德王為首;繼於12月14日

(6)

成為日人亟欲染指的目標,這使得中國在三○年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關稅 自主權遭到嚴厲的考驗。不過有鑑於中國海關的國際性格,並擔負清償外債 與賠款的任務,因而日本掌控中國佔領區海關,實際上是經過三個步驟才逐 漸完成:首先從稅款的保管權下手;繼而操縱傀儡政權從事稅則修改;最後 則是大量安插日籍關員,並在太平洋戰爭爆發時,全面進佔中國海關。

(一)稅款保管權之爭與英日協定

日本覬覦中國海關稅款的第一個目標即是1934年以來,國民政府在華北 地區僅有的主權象徵--津海關和秦皇島海關。日軍進佔華北後,津海關稅 務司梅惟亮( Myers, W. R. )即致電總稅務司梅樂和,建議採取妥協方針以保 全總稅務司署統轄下的海關。他認為日本進窺海關只在指顧之間,若不預為 籌畫,一旦發生「日方管理海關行政及施行低率稅則」等情事,結果將不堪 設想。鑒於日方態度,似對各種有關國際事務無意干涉,所以將來如發生此 問題,唯一挽救方法,唯有將津、秦兩關稅款全部扣留,暫不匯解,以換取 日本放棄對兩關行政權的剝奪。131937年8月底,梅惟亮再度電告梅樂和,據 駐津日本總領事通知,日本無意干涉海關,惟海關在日本佔領或管理區內,

應照以下三項辦法辦理:一是海關稅收除外債可照常匯解外,其餘稅款應存 在日方認可銀行保管;二是不准放行國民政府所進口軍火;三是關稅餘款不 得移作不正當用途。若不照辦,日方將強行接收此兩關。所以他建議應接受 前兩項,並設法交涉,將多餘稅款由國際擔保,交匯豐銀行暫行保管。梅樂 和甚為贊同梅惟亮的意見,將電文轉呈關務署之際,為關務署剖析梅惟亮建 議案有數項優點:第一,中國對外債信得以維持;第二,海關為中央政府所

在北平成立臨時政府,由湯爾和、王克敏、王揖唐、齊燮元等組成,統治河北、察哈爾、

綏遠、河南、山西五省;旋又於1938年3月28日在南京成立「維新」政府,由梁鴻志、溫 宗堯、陳錦濤等組成,統治江蘇、浙江、安徽;最後則積極與國民政府內部的妥協派接 觸,成功的促使其分裂,於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另立以汪精衛為首的中央政府,同時合 併了北平的王克敏和南京的梁鴻志政權。見張玉法,《中國現代史》(台北:東華書局,

1983年),頁628-631。

13 「1937年8月11日梅樂和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關務署第321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

《非法協定》,頁2。

(7)

屬機關,津、秦各海關如能照常執行職務,非只海關行政完整得以維持,中 央主權亦得以在該區域展現;第三,中國雖暫時不能動用餘款,日方也不能 加以處置,俟戰事結束,仍歸中國政府所有;第四,走私情形將大幅減少。

14日本之所以如此急於搶奪海關稅款管理權,一是為控制國民政府的財政,

不許他們動用稅款;二來則是留用中國稅款做侵略中國的軍事經費。15至於 梅惟亮與梅樂和,則意在保全英國對海關領導權,對於中國主權是否展現,

其實並未完全放在心上。

梅樂和見國民政府遲未答覆,9月7日再以秦皇島稅務司報告「偽冀東自 治政府日方首領,已在設法煽動反對海關,駐榆日方當局在對於海關所提要 求未得解決以前,不願制止冀東浪人反對海關之舉動」等語來逼迫國民政 府,甚至有「為中國在津、秦一帶最大利益及中國主權起見,竊以為其他一 切犧牲,未嘗不可讓步」的建議。16國民政府隨即態度明確的覆電:「該總稅 務司責任重大,應力為維護;如遇有某關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將該關宣告 封閉,立於附近相當地點,另行設關徵稅。」17但梅樂和私下認為,河北實 際上已處在日人掌控之下,因此他們提出的條件並不算太苛。津、秦兩海關 是南京政府在華北僅存的兩個主權標誌,一旦被劫奪,再恢復管理就不容易 了,所以在維護主權的前提之下,應當不惜犧牲,避免海關被劫奪。18津海 關稅務司梅惟亮甚至威脅「如在限期前,仍未奉有鈞令,職即以為對日方條 件默予承認,並當即於可能獲得最優條件之下,進行解決」,大有一意孤行 之勢。19

14 「1937年8月30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11933號呈」,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2-4。

15 蔡渭洲,《中國海關簡史》(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9年),頁156。

16 「1937年9月7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337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

頁5-6。

17 「1937年9月15日關務署致梅樂和關滬字第127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 定》,頁6。

18 「1937年9月27日梅樂和致梅惟亮密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9。

19 「1937年10月8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362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8)

迫於形勢,國民政府只得在英國代辦和美、法大使建議下草擬六項辦 法,交由梅惟亮前去與日本總領事談判。20不過日方對於包含津、秦兩海關 在內的海關全部稅款,由政府自動令中央銀行委託第三國銀行暫行存款的條 文強烈反對,甚至下達最後通牒,在 10月17日之前,若不同意將兩關稅款存 入正金銀行,則無妥協餘地。21國民政府眼見無力回天,只得黯然「非正式 特准該稅務司得自由斟酌,將津、秦兩關稅款存於當地有相當地位殷實可靠 之銀行,以作最後之讓步」。不過仍堅持要求「所有該兩關所需經費及應攤 付內外債賠各款,並就地應撥款項…應照常如期撥付」。2210月22日,梅惟亮 在天津正金銀行開立帳戶;自即日起,津、秦兩關的全部關稅,包含進口稅、

進口附加稅、出口稅、出口附加稅、復進口半稅、復進口半稅附加稅在內,

皆存入該行稅務司帳戶中。23

1937年 11月日軍佔領上海後,向江海關稅務司提出仿照津、秦二關前 例,將稅款存入日本銀行的要求。2411月22日起,江海關英籍稅務司羅福德

(Lawford, L. H.)就日軍佔領區海關管理權恢復的問題和日本總領事岡本進 行三次的會談。日方要求羅德福須先在正金銀行開戶,再商討其餘細節,羅 以未奉總稅務司及國民政府指示,未敢驟允。日方雖向羅德福下最後通牒,

要求在12月2日前答覆,惟梅樂和則以「有關各國的代表已經正式通知日本 總領事,在改變稅款存放辦法以前,必須先同他們商量」加以回絕。25由於

頁10。

20 「1937年10月14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372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11-12。

21 「1937年10月17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375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14。

22 「1937年10月19日梅樂和致梅惟亮第678號電原譯文」,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 定》,頁16。

23 「1937年10月22日梅惟亮致日本駐天津總領事堀內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 定》,頁16。

24 「1937年11月19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402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50。

25 三次分別為11月22日、25日、29日,見「1937年12月1日梅樂和致孔祥熙函」附件1至5,

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55-59。

(9)

上海是中國最大口岸,稅收最多,國際關係遠較津、秦二關複雜,日方的要 求不但中國政府密切注意,其他相關國家亦嚴重關切,故日本深知欲達目 的,勢必與英、法、美等國展開談判。

列強中介入最深的國家首推英國,其所持的態度甚為明顯,即不惜犧牲 中國海關權益,以保全自身利益--包括對淪陷區海關的統治、以及債賠等 款項的償還,即使中國政府反對,也務必強迫其接受談判結果。英國外交部 給駐華大使寇爾(Kerr, A. C. )的電文提到:「務必盡一切努力取得中國政府 的默認。維持中國海關的完整是如此重要,即使中國政府拒絕接受郝伯樞

(Hall-Patch, E. L英國駐華大使館財政顧問)能夠與對方談妥的條件,也不應 該妨礙有關四國(英、美、法、日)政府就這些條件達成協議。中國政府可 以責備我們縱容日本人控制稅款;但是,從現實觀點看,…我們這樣辦,倒 有助於防止停付外債,以免打擊中國的債信;尤其重要的是,可以在對有關 各國都有利的基礎上保全海關機構」。26

英國先由駐日大使克萊琪( Carigie, R.)造訪日本外務相,取得談判期間 不以武力奪取海關的承諾;27繼而與美、法合謀對策,由英國外交部指示駐 華和駐日使館分別在上海和東京與日本談判。最初的談判仍集中在上海,主 要由日本總領事、英國駐華使館財政顧問、總稅務司、江海關稅務司負責。

1938年1月20日,日本領事曾根益向羅德福提出五點新的建議,內容為:以 江海關稅務司名義在正金銀行開戶、稅務司有權從帳戶中提取行政經費、應 攤外債賠款數目由日本政府會同海關計算決定。28雖然顧慮中國政府必然提 出反對,羅德福與梅樂和仍傾向接受此項基礎從事談判;但不論英、法大使 都反對將稅收存入正金銀行,法國駐華大使那琪安(Naggiar, P. E.)甚至揚

26 「1937年11月20日英國外交部致英國駐華大使館第485號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 法協定》,頁50。

27 「1937年11月28日克萊琪致英國外交部第729號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51-52。

28 「1938年1月21日羅德福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61。

(10)

言將要求把法國的債賠款存入法國銀行。292月2日,日本駐上海總領事岡本 再度與梅樂和會談,日方以「政府已宣佈不再承認蔣介石政府,並決定此後 僅與各當地現在所有或將來成立之政府交往」,且日軍已完成事實佔領,要 求江海關稅款保管權。惟梅樂和答以「現在有關列強中,對於關稅關係最大 之數國政府,既反對將江海關稅款存於正金銀行,故總稅務司殊難自作主 張,變更向來辦法」。他提議由當地日本當局直接與相關國家接洽,如有結 果,且不為中國政府所反對,海關樂於合作。由於梅樂和態度強硬,岡本只 得轉而尋求與英、美、法各國駐上海代表商訂辦法。30

其後,上海日本領事雖數度催促海關方面儘早決定,惟因東京的談判亦 同步進行,不論英法的態度都是「在東京談判沒有得到解決以前,稅款存放 匯豐銀行的現行辦法就不應當改變」,致使上海談判呈現膠著狀態。31於是談 判逐漸移到東京。

英美等國雖不願日本奪取他們在東方的利益,但因忙於應付希特勒,所 以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對日本極力採取妥協態度。東京談判集中在稅款保 管、債賠的償付以及攤還外債所使用的貨幣上,到4月下旬大抵完成了協商;

5月2日,日本外相廣田弘毅照會克萊琪:「日本政府在徵得佔領區中國當局 的同意後,現願按照附件中所提出的方針處理這些問題,並準備執行附件中 所訂明的措施。雙方同意,這是目前戰事進行期間的臨時性措施,當這些措 施所依據的經濟條件發生劇烈變化時,將重新加以考慮。」雙方達成的協議 有:日本佔領區各海關稅收,應以總稅務司名義存入正金銀行或雙方同意的 銀行;各關稅收應於收款後十日內,將攤還外債金額解存上述銀行帳戶內,

以利清償債賠各款;償還債賠各款為關稅首要開支,其次則為海關經費及照

29 「1938年1月22日海關總稅司署機要秘書科稅務司卓爾敦分致賀武、那琪安、高斯函」、

「1938年1月30日賀武致梅樂和函」、「1938年2月1日那琪安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 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62-66。

30 「1938年2月3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447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

頁67-69。

31 「1938年2月11日梅樂和致賀武第11684號函」、「1938年2月11日賀武致梅樂和函」、「1938 年2月11日那琪安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72-74。

(11)

例撥付款項;各關應攤外債分額,按所佔稅收總額比例逐月核定,並徵得日 本及有關各國同意後確定;1937年9月起停付的日本部分庚子賠款應即給付 日本政府。32至於攤還外債所使用的貨幣則以中國法幣支付。克萊琪收到後,

覆電廣田,聲明「英國政府不反對實施閣下的照會和附件中所提出的臨時措 施」,「我國政府對於從各方面維持海關的權力和海關的完整極為關切」。33至 此,英、日私下協議正式完成,並自5月3日起生效。日本得到了海關的實際 控制權,而英、美各國也保住債賠各款持續償還。

國民政府的態度甚為明確,早在談判之初,梅樂和請示時,關務署轉達 了財政部長的批示:不能讓步。34見國際介入後,財政部要求梅樂和提出反 建議:「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其中一家為正金銀行,組成保管委員會 共同保管淪陷區的全部關稅,作為一項臨時措施」。35梅樂和曾向財政部長孔 祥熙提議,許他自由行事的權力,他在不可抗力之下,為了保全對淪陷區海 關統治,只好採取妥協讓步的方法。換言之,就是犧牲中國海關以求得對海 關的完整統治。36對此,孔祥熙予以嚴詞拒絕。他認為僅僅為了維持外形的 完整而犧牲重大原則是不值得的。尤其看到津海關妥協的下場:「天津等地 海關已掛五色旗,按照日本傀儡政權所定的稅則徵稅,稅款已移交正金銀 行,不許撥款償付以關稅為擔保的中國債務,在事實上必須聽從日本操縱的 傀儡政權的命令」,甚至「華北地區中國政府的海關人員就成了協助執行日 本政策的工具」。37

不過,英日協定簽訂後,國民政府財政部為了避免承擔贊成或破壞協定

32 「1938年5月2日日本外務相廣田弘毅致克萊琪第59/A1號照會」,陳翰笙、千家駒主編,

《非法協定》,頁98-99。

33 「1938年5月2日克萊琪致廣田照會」,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99-100。

34 「1938年1月26日關務署致梅樂和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60。

35 「1938年2月3日孔祥熙致梅樂和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66。

36 「1938年2月7日梅樂和致孔祥熙節略」,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79。

37 「1938年2月10日孔祥熙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82-8 3。

(12)

的責任,並未明確表示態度。38惟中國民眾則對「中日戰爭之際,竟將海關 收入之一部份,付予日本作庚子賠款」深感憤怒。39有鑑於此,國民政府也 不得不對協定的簽訂提出了異議,並凍結協定簽訂以前的兩筆款項。40當英 國駐漢口代表麥琪洛與孔祥熙會面,勸告中國政府准許實施海關協定時,孔 祥熙答覆說,他不可能答應這一要求,如果這樣做,他就會被當作漢奸槍斃。

他至多只能建議由總稅務司通過銀行手續,找出執行協定的辦法。41

儘管中國仍不予承認,但此後日本即堂而皇之將佔領區的關稅收入存入 正金銀行。1938年10月下旬,在日本佔領華南前夕,梅樂和甚至已經事先致 函華南各關稅務司,預告日本將會要求將稅款存入當地正金銀行分行,稅務 司在暴力脅迫下,最後都不得不同意照辦。42至1939年7月20為止,全國海關 稅收的87﹪是淪陷區口岸徵收的,也就是說重慶政府只得到其餘13﹪。43

(二)傀儡政權下的稅則修訂

日方成功劫奪津、秦兩關稅款後,接著便唆使華北政權進行稅則修訂。

當時海關統一實行的是1934年的稅則,津海關則打算以稅率最低,且對日本 進口最為有利的1931年稅則為藍本進行修改。1937年12月下旬,津海關監督 溫世珍向梅樂和預告,由於日本方面的催促,翌年的1月1日將發布命令,修 改稅則五十個項目,並大幅減低出口稅,甚至鄭重考慮取消全部出口稅和轉 口稅。44國民政府財政部獲悉後,致電梅樂和,明確指示「現行稅則不得擅

38 「1938年5月4日安斯邇致梅樂和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03。

39 「美聯社漢口5月3日電」,轉引自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頁431。

40 兩筆款項分別為1937年9月起停付的日本部分庚子賠款525,000磅,以及積存匯豐銀行的稅 款26,700,000元。見「1939年1月29日梅樂和致寇爾、高斯和法國駐華大使館參贊諾貝爾

(F. Knobel)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41。

41 「1938年6月18日寇爾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19。

42 「1938年10月21日梅樂和致華南各關稅務司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136-37。

43 「1939年7月20日梅樂和致高斯函」附件 1「1939年7月20日梅樂和致高斯備忘錄」,陳翰 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76。

44 「1937年11月10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396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25。

(13)

行變動」,這是「維持海關行政權之最低立場」。45但梅樂和則回以「為振興 對外貿易、恢復國內經濟計,職或於最近將來對於某種稅率,呈請准予修 改」,46其不理財政部令的意味甚濃。

由於北京臨時政府主席王克敏和日本軍方關係不洽,與新任海關監督溫 世珍亦合不來;且日方要求對某些項目減稅,王並未表示同意,使得原訂1938 年1月1日公佈實施的稅則,後來遲至1月22日始正式公佈,華北的津、秦兩 關分別從22及24日起施行新稅則。47本稅則規定出口稅以從價2.5﹪為原則,

棉花出口暫時免稅;進口人造絲每噸改徵31金單位;開礦機器、冶鍊機器、

農業用種子免稅;電機及燈泡從價25﹪。48

財政部一得知,隨即電告梅樂和,要其轉達津、秦各海關稅務司拒絕施 行此項非法稅則。49但此時梅樂和卻趁機建議財政部,「為了推動貿易和恢復 全國經濟,擬請政府批准將1931年稅則稍作修改後恢復實施。這樣既可抵銷 華北偽政權擅自修改稅則,又可以保證各國商人享受同等待遇」;並警告「如 果政府拒絕此項建議,原從上海等地進口的貨物將從天津和青島進口,並通 過鐵路和公路滲入淪陷區,使政府的威信和稅收受到損害」。50梅樂和的建 議,與英國駐華外交官的看法如出一轍,明顯是站在英國商人的立場,而非 真正為中國海關計。51梅惟亮甚至認為實施1931年稅則為時已晚,北京當局

45 「1938年1月7日國民黨政府財政部致梅樂和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32。

46 「1938年1月12日梅樂和致財政部第690號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 33。

47 「1938年1月18日阿弗萊致英國駐華大使館電」、「 1938年1月31日阿弗萊致英國駐華大使 館電」、「1938年2月1日梅樂和致賀武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 33、38。

48 「1938年1月24日梅樂和致孔祥熙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4-35。

49 「1938年1月23日財政部致梅樂和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4。

50 「1938年1月25日梅樂和致孔祥熙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5。

51 1月18日,阿弗萊致英國駐華大使館的電文便提到:「在稅則問題上,最好中央政府能趁 此機會主動地恢復1931年稅則,爽爽快快地減低一些出口稅率,在目前來說,這一措施 一定會鼓勵貿易,增加稅收償付外債,而且先下手為強,還可以使日本陷於被動。實施

(14)

一定會否認中央政府有權在華北實施此稅則,所以解決的辦法,只有「由有 關各國以1931年稅則和北京頒布的新稅則中的某些進口項目(如糖及人造 絲)為基礎,共同商訂一個稅則付諸實施,在全國有統一的政府以前,暫時 由各國共管海關」。52

當時國際間受到希特勒勢力的牽制,對於介入此事態度並不強硬。英國 駐華代辦賀武(Howe, R. G. )雖以地方政權無權擅自修改稅則為由,向華北 日本當局提出抗議,但也一面勸告國民政府財政部接納梅樂和有關施行1931 年稅則的建議。53美國國務院也表示「無意提出意見」。54所以財政部雖然以 種種理由否決了二梅的提議,卻也拿不出更好的對策,只能要求梅樂和將命 令轉發各地稅務司「如果無法實施合法稅則,全體關員也應當拒絕實施偽稅 則」,並聲明「凡按偽稅則繳納的關稅,中國政府概不承認」。55不過,到了3 月初,國民政府迫於形勢,仍不得不請英國駐華大使代為轉達給梅樂和的指 示:「在未接到英國政府的答覆以前,請命令各關稅務司,偽稅則實施範圍 不得擴大,已實施偽稅則的各關應儘可能恢復合法稅則」。56梅樂和也隨即轉 發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各關稅務司。57換言之,國民政府無疑已默認 北京政權制定的新稅則在上述四關施行。

5月底,新成立不久的「維新政府」派遣江海關監督李建南,隨同日本 海陸軍高級將官,及駐滬日本總領事館代表,至江海關面交臨時政府公佈的 1938年進口稅則及出口稅則中改訂之項目數則,並轉達該政府命令,飭江海 關將該項稅則於6月1日施行。由於此項稅則也是以1931年的稅率改訂,58

一個大大減低的稅則,特別是以出口稅為重點,不論由誰下令實施,一定會迅速解除許 多困難,大受歡迎。」見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4。

52 「1938年1月27日梅惟亮致梅樂和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6。

53 「1938年1月28日賀武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37。

54 「1938年2月10日高斯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41。

55 「1938年2月16日梅樂和致梅惟亮電稿」,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43。

56 「1938年3月2日英國駐華大使寇爾( A. C. Kerr)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 法協定》,頁44。

57 「1938年3月4日梅樂和致寇爾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46。

58 「1938年6月2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505號代電」,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

(15)

以也等於是將華北新稅率推行到華中淪陷區各口岸。對於此,海關也只能「一 面抗議,一面暫按新稅率計徵關稅」。59而國民政府更是只能由財政部長致函 英國駐華大使館參贊麥琪洛( Mackillop, D.)轉達駐華大使代為提出反對。

60

1940年汪政權成立後,雖有提高關稅率之意,並希望日方協助,但日方 態度不甚積極,所以也只流於紙上談兵。61

(三)全面進佔中國海關

日本對淪陷區海關的劫奪,大略可以1941年底的太平洋戰爭劃分為兩個 階段。前期日本憚於海關的國際性格,並未公開佔領,而是委派親日的海關 監督插手海關行政,對原海關稅務司進行威嚇,強迫執行各種親日政策,出 賣中國主權,實現對海關的間接統治。同時不斷安插日籍人員進入海關佔據 重要職位,將名義上仍隸屬於中國政府的海關,變成日本統治中國的工具。

後期既與列強公然決裂,原先對英、美等國尚存的顧忌之心盡去,因而直接 以武力佔領淪陷區各海關。62

1937年8月,日本開始醞釀在津、秦兩關設置海關監督, 11月正式宣佈 將國民政府任命的原海關監督免職,改由溫世珍兼任津、秦兩海關監督。12 月14日北平王克敏政權成立後,為了逼迫津海關承認,遂由曾服務中國海關 之日籍關員松原梅太郎,聚集多位滿洲國海關關員在津預備接收海關。由於 松原得到多數日本少壯軍官的支持,為了維持海關行政完整,稅務司梅惟亮 被迫對新政府予以事實上的承認,並掛起了五色旗。631938年5月,日、英簽

頁114-5。

59 「1938年5月28日梅樂和致羅德福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13。

60 「1938年5月28日孔祥熙致麥琪洛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13-4。

61 汪政權財政部長周佛海曾在1940年11月4日、1941年10月29日、12月19日分別提到「研究 提高關稅稅率」、「明年擬舉辦油類、糖類及化妝品類特稅,及徵收海關附加稅,希望 日方協助」「接見新任總稅務司岸本廣吉,談整頓關務及增加關稅問題」等語,見周佛 海著,蔡德金編註,《周佛海日記全編》(北京:中國文聯,2003年),頁374、533。

62 蔡渭洲,《中國海關簡史》,頁158。

63 「1938年1月6日梅惟亮致梅樂和關於 1937年7月至12月底華北海關概況的節略」、「 1938

(16)

署協定後,日本進一步慫恿「維新政府」接管江海關。5月6日,「維新政府」

新任江海關監督李建南,偕同日本總領事館曾根益與大使館一等書記官田 尻、海軍大佐楠木、中佐岡田和大尉藤田赴江海關接收,並 以新政府代表任 命羅德福續任稅務司,請羅稅務司共同合作,雖無舉行任何接收儀式,惟江 海關從此易幟。64

江海關職員對此甚表不滿,除了要求稅務司羅德福說明外,同時醞釀發 起罷工,其後雖在華籍高級關員的安撫下照常工作,但也發表了「抗日護關 宣言」,反對維新政府的接收,更反對將稅款存入正金銀行。未淪陷區各界 紛紛聲援,如上海職業界發表「援助海關華員護關宣言」、《導報》發表了名 為「海關華籍關員的鬥爭」之社論痛批英、日兩國的私下協議。65不過,這 些抗議聲浪終究無力回天,在日軍強行鎮壓此次群眾愛國運動後,江海關也 走上津海關的命運。

接收海關同時,日本也有計劃向海關安插日人。此舉無非是為了充分了 解各部門工作和海關日常業務,以便在他們認為排除非日籍洋員的時機到來 時,可以在日本高級官員領導下完全控制海關。所以,雖然財政部下令日籍 關員不得增加,但仍難挽頹勢。66抗戰爆發前,全國各口岸的日籍關員共75 人,迄1938年底,日籍關員達266人,佔全部海關外籍人員的45.7﹪。同時 更積極準備在漢口、廣州等口岸安插更多日人,全面擴大對海關的掌控。

671938年3月時,青島和煙台稅務司皆由日人出任。甚至日本大使館還透過總 務科稅務司表示,華北一切中外關員的調動都必須向他們和臨時政府報告,

直接挑戰總稅務司的人事管理權。總稅務司雖未正式答應此要求,卻也不得

年2月19日梅樂和致郝伯樞函」「1937年12月18日梅樂和致關務署第424號代電」,陳翰 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29、32、146-147。

64 「1938年5月6日羅德福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60-1。

65《非法協定》附錄二「江海關華員抗日護關運動」,頁206-213。

66 「1938年2月9日孔祥熙致梅樂和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53-4。

67 「1939年2月11日梅樂和致孔祥熙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69-70;

蔡渭洲,《中國海關簡史》,頁159。

(17)

不以事先將調任人員名單私下通知大使館的方式保全面子。68

英日協定實施後,日本佔領區內的海關稅收存入日本正金銀行,各佔領 區內的海關華員,在未奉國民政府明示以前,均繼續工作。名義上雖奉稅務 司之命而行,然各關均增加日籍內外勤關員控制一切關務,如無日籍高級職 員簽准,不得辦理結關手續。總稅務司署所發通令,雖仍舊依照國民政府財 政部或關務署,轉令各關遵照辦理,惟國民政府對淪陷區海關的主權,早已 名存實亡。

1938年10月下旬,即在日本攻陷漢口和廣州前夕,總稅務司梅樂和預言 日本對中國海關將更嚴厲控制,可能透過「維新政府」要求控制總稅務司署。

69迨11月下旬,日本大使館曾根益進一步通知,本區「維新政府」不久將通 過梅樂和向有關稅務司發布命令,日後並擬任命梅為總稅務司,惟梅樂和堅 決表示不接受的態度。701939年7月20日,梅樂和給高斯的備忘錄又提到,據 權威日本人士得到的密報,「新政府」在南京成立時,將正式任命他為淪陷 區海關的總稅務司,如果他拒絕接受,新政府就會任命一個日籍或其他國籍 的總稅務司。71其人選可能是岸本廣吉,或曾任大連稅務司的福本順太郎,

也可能是曾任代理總稅務司的易紈士(A. H. F. Edwards)。不過在這件事 上,梅樂和卻表現的頗有風骨。他提到「如果新政府堅持要我交出保管的稅 款,並正式接受『任命』,我也許不得不將總稅務司署遷往香港、昆明或重 慶。我不能正式為兩個主人服務,也不能正式接受為各國所承認的政府的敵 人的任命。我要考慮的不僅是個人的名譽,還要考慮如何保持赫德爵士所建 立的海關總稅務司的崇高地位」。72出乎意外的,1940年3月30日南京汪精衛

68 「1938年3月31日梅樂和致寇爾、那琪安和高斯關於日本干涉淪陷區各關人員任用問題的 節略」,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58-9。

69 「1938年10月19日梅樂和致寇爾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62。

70 「1938年11月21日梅樂和致寇爾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66。

71 「1939年7月20日梅樂和致高斯函」附件 1「1939年7月20日梅樂和致高斯備忘錄」,陳翰 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76。

72 「1939年9月14日梅樂和致海關駐倫敦辦事處稅務司郭本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

(18)

政府成立後,自認與原先的中國政府一脈相承,原本就對海關有管理權,因 而對現任總稅務司未重新任命,梅樂和得以續任其職。73梅樂和雖仍與重慶 政府保持聯繫,但因國際局勢更形險峻,法國已為希特勒攻陷,英國正深深 陷入對德國和義大利的戰爭中,美國則暫時不願採取積極措施。中國希望爭 取外力干預日本對海關的介入似乎枉然。74

截至1941年為止,日本在中國控制了80﹪以上的海關徵稅地區。處於日 本佔領區的海關計有十四個,其中僅有兩個海關由日人擔任主管,日本當局 再三要求任命日籍稅務司主管某些大關,例如津海關、江海關和粵海關,特 別是江海關稅務司,卻一再遭到總稅務司的拒絕。6月起,日本政府決定以 停付佔領區海關所分擔的總稅務司署經費,逼迫梅樂和就範。7512月8日太平 洋戰爭爆發後,佔領上海的日軍當即開進公共租界,俘虜總稅務司梅樂和,

任命總理文案岸本廣吉接替,於是總稅務司署由日本勢力全面接管。轉進重 慶的國民政府匆匆派遣雲南騰越的英籍稅務司周驪(Joly, C. H. B.)在重 慶另立總稅務司署,此後非淪陷區各關皆由其統轄。於是總稅務司署分裂為 二:一是汪政權管理下的上海公共租界原總稅務司署;另一為重慶總稅務司 署,直到1945年抗戰結束才再度合而為一。76至於各淪陷區海關稅務司及其 他要職,也均由日人擔任,使淪陷區海關變成完全殖民地化的海關,亦即完 全附著於圓域貿易圈的海關。

三、從法幣到圓域貨幣

早在1905年1月,總督府即命令臺灣銀行在廈門發行貨幣,以整合中日 間貿易關係。台銀首先發行以日本銀圓為準備金的「銀票」,繼而普及到福

法協定》,頁182。

73 「1940年4月6日梅樂和致寇爾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85。

74 「1940年8月6日梅樂和致孔祥熙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186。

75 「1941年6月4日梅樂和致寇爾和洛克哈德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 187。

76 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頁442-4。

(19)

州、汕頭等地。同時,在「銀票」流通較少的地區,則發行以福州通用銀兌 換的「番票」和以汕頭通用銀兌換的「汕票」。77由於當時尚未有「圓域貿易 圈」的概念,臺灣銀行此舉不見得有塑造「日圓集團」的積極企圖,但透過 上述通貨的發行,不但謀日本商店交易上的方便,且使各界人士免除日常硬 幣授受的不便,進而提高日本經濟的勢力與信用,所以其目的「不外為日本 資本勢力的扶植」。78

「日滿中集團」的要求既出,則日本在華佔領後,發行日圓體系的新貨 幣便與控制海關同時進行。1938年3月,華北王克敏政權拒絕承認中央銀行,

為了執行本身的通貨政策,遂設立「聯合準備銀行」以發行聯銀券,並指定 河北省銀行代替中央銀行收稅。79同時強迫華北各關稅務司同意用日圓、聯 銀券以及河北省銀行鈔票完稅,和法幣等值使用。由於貨幣短缺,且華北政 府規定法幣按票面打折,秦皇島、天津、煙台和青島等四關,在徵收旅客行 李物品的關稅時,不得不同意用日圓完稅,日圓同聯銀券和法幣等值使用;

而一般民眾也極力釋出聯銀券,結果使得當地關稅幾乎全用聯銀券繳納。80 1939年起,日本進一步強化華北的貿易統制。由於聯銀券無法兌換外 幣,也不能用以償付外債,81因此即使日本已在當地建立傀儡政權,但華北 對第三國貿易仍舊以國民政府的法幣為媒介,且由第三國人以一法幣兌換英 幣八便士的低匯率加以壟斷,外匯交易也由第三國銀行獨占。不過3月11日 以後,華北政府下令禁止法幣流通,同時把華北的外匯市場提高到「一志二 片」的公定市價,亦即規定聯銀券一圓兌換英幣一先令二便士(即十四便

77 梁華璜,<台灣總督府的福建政策>,收錄於《台灣總督府的「對岸」政策研究》,頁49。

78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台北:帕米爾書店,1985年),

頁62。

79 「1938年3月12日梅樂和致寇爾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47。

80 「1938年10月21日梅樂和致華南各關稅務司函」,陳翰笙、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

頁137。

81 「1938年3月17日梅樂和致梅惟亮電」、「1938年3月20日寇爾致英國外交部電」,陳翰笙、

千家駒主編,《非法協定》,頁48-49。

(20)

士),且輸出匯兌統由聯合準備銀行負責。於是,利用聯銀券,一方面統一 華北與日本的通貨;另一方面,也作為兩地間貿易的通用貨幣。換言之,聯 銀券成了日本將華北編入「日滿中集團」的工具。

除了利用聯銀券統一日本與華北的通貨外,日本也對華北的輸出入做了 規定:輸出方面,鳥羽及同製品、胡桃、落花生油、落花生、杏仁、棉實、

葉煙草、麵條及通心粉、煤、手製絨氈、麥桿帽子、鹽等十二項,不論是輸 往第三國或者圓域內部,若無中國聯銀的相關結匯證書則不得輸出,其匯兌 價格依照聯銀券的公定市價「一志二片」為基準;華中華南在本制度中視為 第三國。輸入方面,輸入品內容須事先獲得許可,許可標準依照軍需品、生 活必需品、開發資材的順序,以治安第一為原則;至於匯兌相關事務則由橫 濱正金銀行內外各支店負責。82

相較於對華北的步步進逼,日本在華中顯得和緩許多。雖然從1938年10 月1日起,便在漢口以東的華中佔領區發行作為代用貨幣的軍票,83但法幣仍 是當地貿易清帳的主要通貨。為了改善對華中、華南的貿易,日本商工會議 所 及 日 本 貿 易 振 興 協 議 會 甚 至 還 建 議 以 承 認 法 幣 為 現 實 通 貨 作 為 過 渡 對 策,並利用此現實,以法幣獲取外幣。雖然「有人認為,以依存於象徵蔣政 權經濟抗戰力的法幣作為對華貿易政策有違國策,但以華中、華南幣制的現 實來看,中國民眾對法幣的執著甚深,加以英國的法幣支援工作,使法幣的 勢力依然根深蒂固」。所以如果仍拒絕承認法幣,不只對本國輸出產業給予 直接打擊,在第三國商品的蠶食下,連當地的輸出貿易都將為第三國人所奪 取。基於現實考量,日本當局認為只要做好匯兌管理工作,維持日圓對法幣 的固定匯率(1:1.75),並不反對這樣的建議。84所以當華北在1939年透過通 貨統合、匯兌管理、貿易統制被納入「圓域貿易圈」時,華中、華南儘管已 實質佔領,卻仍被視為是圓域以外的第三國。國際利害關係的錯綜複雜固然

82 中井省三,《日本戰時貿易政策? 輸出入? ? ? 制度論》(東京:千倉書房,昭和14年),

頁32-34。

83 中井省三,《日本戰時貿易政策? 輸出入? ? ? 制度論》,頁28。

84 中井省三,《日本戰時貿易政策? 輸出入? ? ? 制度論》,頁35-37。

(21)

是原因之一,而最主要的因素則是因為法幣的勢力依然根深蒂固,日本政府 也正想利用法幣來套取外匯。

不過,當日本決定扶植汪政權以對抗重慶政府後,又加緊將華中納入日 圓集團的腳步。汪政權籌組時,一再向日本提出成立「中央銀行」的要求:

成立時發布的「政綱」明確提到「設立中央銀行,確立幣制」;周佛海擔任 財政部長所發布的「施政方針」中也聲稱要重建中央銀行,統一幣制,確立 社會金融。85因此,汪政權建立不久,隨即由「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設立

「中央銀行籌備委員會」。對於此項要求,日本政府雖表同意,但日本中國派 遣軍司令部,因恐汪政權發行新鈔影響軍票流通而加以反對。於是汪政權遂 從1940年4月起,與日本展開長達八個月的磋商。財政部長周佛海甚至不惜 以辭職表明中央銀行非設不可的決心。86同年底,「中」日雙方達成協議,簽 署備忘錄,在承認既有的軍票與聯銀券的前提下,由日本顧問與資金協助設 立中央銀行。87同時「行政院」會議也通過了「整理貨幣暫行辦法」,規定「中 央儲備銀行」有發行、兌換貨幣的特權,其名稱亦稱「法幣」,凡納稅、匯 兌及一切公私往來,一律行使,與現行法幣等值流通,以後逐漸收換;取消 華興銀行貨幣發行權;中儲券在特定區域暫不適用,軍票及聯銀券維持現 狀。隨後並於20日發表關於貨幣之政策及聲明,定於1941年1月6日在南京成 立,開始營業,並於重要都會分別設立分行。88

85 本段所述,係 1940-1942年間,日本在華中建立日系通貨的過程,文中的「中華民國」係指 南京汪政權,故以下涉及的「中華民國」官銜或組織,皆指該政權,不再另行說明。

86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北京:中國文聯,2003年),頁285。

87 12月17日,雙方簽署「關於設立中央儲備銀行之覺書」。要點為:一、資本由華興商業銀 行借入(法幣)相當於五千萬元的美金;二、聘請日本顧問,凡有關中儲行之營業、理 事會決議、國外匯兌與外國銀行的關係、國民黨法幣等舊通貨、軍票及日本通貨等項,

以及與華北關係事項等,均需諮詢顧問;三、中儲行所保有外匯須存入日本銀行,由中 日雙方組成外匯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及運用;四、確認軍票既成事實,將來亦應存入一 定數額的通貨存款;五、確認聯銀券的事實,並使其不動搖。見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

《周佛海日記全編》,頁394-5。

88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394-5。

(22)

1941年1月6日,「中央儲備銀行」舉行開幕典禮,開始發行儲備銀行券。

起初日籍顧問建議無須急於推行新法幣,應以穩健為主,如得人民信任,不 患不能推行。89惟發行兩個月後,仍無起色,財政部不得不研究限制兌換舊 法幣及吸收舊法幣之新方法。3月13日「中央政治委員會」更通過「妨礙新 法幣治罪暫行條例」,規定妨礙流通及破壞其信用者,處五年以上徒刑和罰 五千元以下罰金;拒絕使用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並課五千元以下 罰金;銀錢業有上述情節者,除判刑罰款外,並吊銷其執照。90

新法幣(即儲銀券)初行時,與舊法幣等值流通,遂不免受其幣值影響。

10月下旬,傳聞重慶有意放棄上海舊法幣市場,投機者復推波助瀾,使上海 人心恐慌益甚,軍票日漲,舊法幣益跌,上海金融市場紊亂不堪。而法幣發 行權在重慶,軍票發行則操於日方,汪政府不得不求助於日本當局。經日本 大使館召集陸、海軍及「興亞院」現地當局開會,結果主張新法幣脫離舊法 幣,與軍票聯繫。91然而,財政部顧慮此時新舊法幣脫離,勢必造成貨幣流 通額不足,因此考慮將目前已發行之新法幣脫離舊法幣,使與日圓聯繫,以 安定其價值;另行發行新幣,仍與舊法幣等值使用。如此雖為複本位,但一 面可謀財政之安定,一面可樹立貨幣政策。92

不過,因日籍顧問與財政部看法分歧,甚至日本政府與軍部的步調也不 一致,使政策始終搖擺不定。翌年初,日籍顧問轉告,東京當局已同意新法 幣立時與舊法幣脫離,而與日圓聯繫,同時立即停止軍票發行,逐漸回收。

惟在華軍部雖贊成新舊脫離,卻極力反對立即停止軍票發行。財政部長周佛 海則不僅力主維持舊法幣,且不贊成停發日本軍用票。他認為一旦軍票收

89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406-407。

90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434-435。

91 「興亞院」是日本侵華時期,打著所謂「建立東亞新秩序」的口號,1938年12月14日於東 京設立,主要目的在掌管與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相關事務、政策的樹立,以及監督 在中國各會社的業務, 1939年3月7日並在北京、張家口、上海、廈門、青島各地設置該 院的現地機關聯絡部。見植田捷雄,《東洋外交史》(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

1974年),頁617-618。

92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530-538。

(23)

回,則日本軍費負擔必加諸中儲,而「中儲今後之發行,亦必不能自主,而 視日本軍費情形為轉移」;且軍票係日本發行,故目前之幣值維持及將來之 收回,日本不能不負其責,「如由中儲券支辦是項軍費,則一切責任,均不 能不由我負之也」。日籍顧問青木武男則認為,即使軍票不停止,日本軍部 也將向中儲暫借軍費,如此一來,物資統制操於軍部之手,中儲只負籌款之 責;一旦軍票停止,則物資統制之權,中國可以收回,香煙及糖專賣均可實 施,財政、經濟兩均有利。93

迄珍珠港事變爆發後,日軍隨即進佔天津、上海方面的英租界及共同租 界,將華中地區納入「圓域貿易圈」一事再無退路,停用舊法幣成了日本國 策。3月6日,日本內閣通過「興亞院」擬定的「華中通貨暫行處理要綱」,

決議剝奪舊法幣為貿易通貨的職能,將其逐向「敵區」;同時使中央儲備銀 行成為日本軍費及其他必要資金的調劑銀行。948日,日本正金銀行上海支店 率先公佈自9日起,軍票對法幣牌價,以中儲券為限,預告新舊法幣將脫離,

但仍允許舊法幣可以市價購買軍票; 翌日中儲行也跟進,凡存款、匯款及 繳納稅款,一律使用中儲券,每人每次兌換中儲券以300元為限;23日起更 停止中儲券與法幣的等價兌換,兌換比率改為100法幣兌換中儲券77元;每 日兌換額上海不限,南京、蘇州各為30萬元,杭州、蚌埠各為15萬元,無錫、

蕪湖各為10萬元,其餘各地為5萬元,並停止中儲行門市兌換,改由指定錢 莊負責。至30日正式發表新舊法幣脫離聲明:自31日起,廢除中儲券與法幣 等價流通,今後凡納稅、完糧及一切交易,一律使用中儲券;目前使用的法

93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573-574、577。

94 「華中通貨暫行處理要綱」規定:一、對國民黨法幣進行壓迫,使其價值低落,在不構成 對其支持的情況下,向敵區驅逐,並考慮禁止其流通的措施。二、立即廢止中儲券與法 幣的等價兌換,限制法幣存款,並向中儲券存款轉變。三、廢除對法幣的牌價基礎。四、

實行貿易和匯兌管理,剝奪法幣為貿易通貨的職能,強化中央儲備銀行,使其發揮中央 銀行的職能。五、使中央儲備銀行成為日本軍費及其他必要資金的調劑銀行,整頓擴充 顧問制度,採取圓滿而積極的方法獲得中儲券。見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 記全編》,頁603。

(24)

幣輔幣券,仍准暫時流通。95

為使人民不致損失太大,並加緊舊法幣回收,財政部在3月中即計劃以 統稅做抵,發行安定金融公債10萬以回收舊法幣,對此日本公使亦表贊同。

96同時決定當新舊法幣比率降至1:2時即全面交換。 5月中旬,儲備券的流通 額已達到6億7千餘萬元,而舊法幣的幣值則跌至100元兌換儲備券50元的低 價。於是27日,財政部長周佛海發表聲明,宣佈禁止法幣流通,以中儲券定 為「統一通貨,為蘇、浙、皖三省及南京、上海兩市唯一法幣」;法幣以2:

1兌換中儲券,自下月1日起實施。9728日,行政院通過「整理舊法幣條例」, 由中央儲備銀行收回中央、中國及交通銀行發行之法幣,以2:1之比率,給 付該行鈔票,但得代以同額之公債;輔幣券暫准照中央儲備銀行輔幣券之半 價流通;施行區域為蘇、浙、皖三省及南京、上海兩市。同日也通過「安定 金融公債條例」,從6月1日起發行1942年「安定金融公債」,總額15億元,分 30年償還。98

在日本蓄意驅逐法幣的政策下,法幣的價格不斷貶值。1942年初,軍票 對法幣的市場尚以26又1/2圓賣出、27圓買進。隨著日本戰果的擴大,法幣價 格跌至25圓。3月9日軍票市場改由儲備券兌換後,最初舊法幣仍得以與新券 同以20圓兌換,其後則暴跌至12又1/2圓。3月30日公佈新舊法幣等價流通停

95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581、585、588。

96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583。

97 原本計劃1日公佈,8日開始交換,但周佛海到上海視察後,發現若不提早實施,將有許多 銀行因提存而倒閉,遂決定提前。見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 605、607-608、610。

98 此外還公佈了「收回舊法幣詳細辦法」,規定:一、應收回之法幣範圍,以中央銀行、

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之鈔券為限,券面上有上海以外地名者不予兌換。二、6月8日至21 日在蘇、浙、皖三省及南京、上海兩市進行收兌。三、非金融機關所有之法幣,金額未 滿一萬元者,可全數兌換中儲券;超過一萬元者,作為中儲券現鈔存款。四、金融機關 所有之法幣,應連同6月7日庫存表交中儲行,其半數付給以安定金融債券,另半數作為 劃頭存款(即支付時,只能轉帳,不得提取現鈔),三個月後轉入現鈔存款。惟實際的 兌換截止日則各地不同:上海、南京、蘇州、杭州等11城市於6月21日截止;其附屬鄉鎮 及太倉、揚州、寧波等地延至30日;至於清鄉各線則展期至7月15日止。見周佛海著,蔡 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608-609、620。

(25)

止後,舊法幣兌換軍票仍維持在13圓乃至14圓之間;但5月20日以後,舊法 幣跌勢益顯,兌換市場僅剩9圓。

在財政部公佈「整理舊法幣條例」,命舊法幣限期兌換完畢後,終使舊 法幣停止流通。997月24日,周佛海在東京出席讀賣、朝日等新聞社的歡迎會 上談如何實現全面和平時提到「增加生產,俾在物資上與日本協力,通過統 一通貨,致力於生產事業,在戰時必要物資之範圍內,全部貢獻於保衛大東 亞戰爭」。100日本將佔領區中國納入「圓域貿易圈」的工作,藉由汪政權之手,

至此宣告完成。101

第二節 貿易政策與圓域貿易的統制

中日戰爭時期日本的貿易政策,存在著一個根本的矛盾:一方面,它不 斷透過關稅與貨幣政策,將滿洲、關東州以及中國佔領區納入「圓域貿易圈」

內;另一方面,在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前,它又極力遏止台、日對上述地區有 過於密切的貿易關係。這種相互扞格的貿易方向,實來自於因應戰爭進程所 採行的不同經濟政策所致。

1930年代以後,由於世界性的經濟大恐慌,使得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說受 到嚴厲挑戰。日本也不可避免的開始修正,在對外貿易上採取「輸出合理統 制」;七七事變爆發後,軍國主義盛行,國家力量對經濟的控制更是如影隨 形。此後日本貿易政策,同時受到日本本身經濟結構的變化與世界政治經濟

99 水津彌吉(台銀頭取),<東亞? 經濟、台灣 ? 經濟>,《台灣時報》274號,昭和17年 10月,頁53-54。

100 周佛海著,蔡德金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629。

101 此時汪政權統治下的地區,仍是中儲券與軍票並行的局面。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興 亞院即決定要停止發行新軍票,但因日本侵華軍當局反對及中儲券不足,一直未能實行。

1943年3月,因中儲券貶值等打擊,日本有關當局決定自4月1日起在華中、華南佔領區停 止發行新軍票,其軍費支出、銀行存款、借款、匯兌等,不再使用軍票,但已發行軍票 也不收回,並承認軍票之流通及軍票之債權債務關係得繼續存在。見周佛海著,蔡德金 編注,《周佛海日記全編》,頁714、723。

數據

表 4-3-2 台灣與圓域地區貿易額(1932-1944)     輸出  輸入  總額  出入超  輸出所 佔比例%  輸入所 佔比例%  總額所 佔比例%  1932  8,533,494  18,775,857  27,309,351  -10,242,363  47.29  60.49  55.64  1933  6,725,365  22,713,554  29,438,919  -15,988,189  38.07  64.02  55.40  1934  11,709,110  23,35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為順利完成民間參與營運「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 國際會議中心」目標,借重專業服務廠商規劃能力,爰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第一節 師大夜市的興起背景與住商混合現象 第二節 師大商圈商家性質轉變衍生的住商衝突 第三節 居民、商家、政府三方立論與師大校園力量 第四節

[r]

近年來,隨著全球政經環境快速改變,尤以東協經濟整 合在 1999 年形成自由貿易區後,更積極以東協+N 模式進 行整合,東協加中國大陸、東協加日本與東協加韓國等東協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世界銀行(World

(1) 加國政府未採美國大幅減稅措施,改編列 5 年約 140 億加元預算,鼓勵企業投資抵免稅務,預期有助新企 業投資(new business investment)之整體平均稅率(以邊

 為協助廠商因應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及自由貿易協定 之衝擊,提升產品出口競爭力,經濟部已協調財政 部針對進口關稅 4.3 %以上之產品,恢復外銷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