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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資料蒐集方法

承前研究步驟的說明,本研究在資料蒐集的過程中,主要可區分為兩個作業 階段。第一階段為廣泛蒐集本研究的相關主題研究文獻,包含專業服務業、關係 行銷、顧客關係管理、關鍵顧客管理、律師事務所經營管理,以及台灣法律服務 業近年發展的報導等資料,藉以釐清本研究課題的背景與可能延伸的相關議題,

作為進行個案訪談時先行準備,以利就訪談過程中可能觸及的相關議題,進行必 要的收斂或延展。

第二階段則是對同意接受訪談者進行深度訪談,並就附錄規劃的問卷進行逐 一探討,並透過錄音與紀錄的方式,整理訪談所獲得的資訊。

至於受訪對象的擇定,基於本研究所設定的議題是法律事務所的顧客關係管 理,因此,受訪對象並不適合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毋寧應就研究者事前對 於法律服務業的認識與了解,擇取可以就此議題提供深刻洞見的受訪者,訪談結 果才能真正有助於研究的發現。鑒於顧客關係的經營,多屬於律師事務所經營階 層始能觸及的議題,因此本研究自始排除執業 10 年以下,或者仍為受雇的資淺 律師;其次,因為顧客關係經營可能涉及律師事務所的營業祕密,因此,必須取 得受訪者的信賴始能進行有意義的訪談,因此,本研究在有限的時間內,覓得 7 位執業年資超過 10 年以上,且目前均為獨資經營或者參與律師事務所經營事務 的資深律師進行訪談;此外,為了對照此等訪談資料,本研究同時也與 2 位在企 業界服務 20 年以上的法務人員進行焦點群組訪談,以補充顧客觀點的意見。

本研究的訪談期間為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次訪談 時間約 1.5 小時至 2 小時不等,原則上都在受訪者的辦公室進行,僅有與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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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觀察、(3)自身的顧客關係維繫方式、(4)顧客分類、(5)顧客抱怨事件的因應,

以及(6)關鍵顧客的經營之道;對於企業法務人員的焦點群組訪談議題,則為(1) 挑選律師事務所考量的因素、(2)對於合作的律師事務所顧客關係經營的評價、(3) 對於律師事務所客訴事件的評估,以及(4)擇取長期合作律師事務所所特別考量 的議題。

由於受訪者均為執業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及企業法務人員,對於相關議題十 分熟悉,故於訪談過程中,除為說明題意、引導作答及聚焦議題外,研究者於訪 談過程中均盡量保持受訪者陳述的完整性。

此外,本研究也恪遵研究倫理的下列四項要求進行研究,以下扼要說明:

1. 告知後同意:本研究在訪談之前,均先與受訪者進行聯繫,告知研究者 身分、擬研究的議題,並提供訪談問卷,以令受訪者了解研究目的以及 訪談的具體內容與範圍;此外,於確認受訪者同意接受訪談,並願意就 訪談議題提供意見後,始進行訪談的安排;再者,訪談過程中均確認受 訪者有權隨時要求終止訪談。

2. 同理心:質性研究訪談的成功與否,在於受訪者是否願意信賴研究者並 提供相關研究資訊,因此,研究者對於受訪者的世界觀與所處環境的理 解與接受,關乎受訪者願意配合提供資訊的程度。本研究的執行者為多 年執業律師,故對於執業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經營、顧客關係維繫,以及 企業法務關切的議題均有所掌握,因此可以充分理解受訪者的立場,並 尊重其拒絕答覆或拒絕錄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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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密:因為本研究事涉受訪者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之顧客關係經營機密,

且可能涉及同業之間的側面觀察資訊,故為令受訪者放心提供資訊,研 究者在研究前均保證資料紀錄的保密性,且於研究完成後,亦將嚴密保 守全部紀錄資料,以避免資料外洩造成受訪者不必要的困擾。

4. 尊重:本研究在執行訪談與研究過程中,均以中立客觀的立場,尊重受 訪者發表的言論或所持的任何意見,以利翔實紀錄受訪者的意見與觀察,

並在研究過程中對於受訪者的發言內容不做任何評價;此外,本研究在 訪談及研究過程中,並未要求受訪者提供任何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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