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A39+A65+A92+
A113+A139
24 其中:房貸事務性服務權 本國不適用
23
E17+E24 26f 101 年 1 月 1 日後不動產售後租回利益 E18
A135+A145+A151 28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的法定調整合計數
D2+D12+D20+E3+E8
34 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其他第一類資本 D5+D6+D15+D16+D2 3+D24+E27
35
其中:由子公司發行分階段扣除的資本工具(即自 102 年 起需每年至少遞減 10%之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 有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
D6+D16+D24
36 法定調整前之其他第一類資本 本項=第 30 項+第 33
項+第 34 項
其他第一類資本:法定調整
37 銀行持有其所發行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 本國不適用
38 對金融相關事業之相互投資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 A2+A28+A54+A81+A 102+A128
39 對金融相關事業之非重大投資超逾資本工具門檻者 A7+A33+A59+A86+A 107+A133
40
A117+A143【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A14+A40+A66+A93+
A114+A140【111 年 1 月 1 日起】
A136+A146+A152
項目 本行 合併 檢索碼
年起需每年至少遞減 10%之母公司發行之第二類資本工具) D4+D14+D22+E5+E10
48 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有之第二類資本 D7+D8+D17+D18+D2
5+D26+E28 49
其中:子公司發行之分階段扣除資本工具(即自 102 年 起需每年至少遞減 10%之子公司發行非由母公司持 有之第二類資本工具)
D8+D18+D26
50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76(或 78)項,則 本項=77(或 79)項 103+A129
54 對金融相關事業之非重大投資(含 TLAC 債務工具)超逾資本 工具門檻者
A8+A34+A60+A87+A 108+A134
55
A118+A144【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A15+A41+A67+A94+
A115+A141【111 年 1 月 1 日起】
25
A111+A137
73 對金融相關事業之重大普通股投資 A21+A47+A73+A100+
A121+A147
74 房貸事務性服務權(扣除相關所得稅負債) 本國不適用
項目 本行 合併 檢索碼 82 適用分階段扣除規定下,現有其他第一類(AT1)資本工具上
限
83 因超限需自其他第一類(AT1)排除金額(因贖回或到期而超 限)
84 適用分階段扣除規定下,現有第二類(T2)資本工具上限 85 因超限自第二類(T2)排除金額(因贖回或到期而超限)
填表說明:
1. 本表更新頻率:半年。
2. 本表各類資本工具及法定調整項之金額均可依檢索碼對應至【附表四之二】,用以計算資本適足率之 資產負債表之展開項目(範例:本表「合格發行之普通股加計股本溢價」之欄位,係【附表四之二】E1 與 E6 之加總)。
3. 法定調整項目,若作為資本工具之減項請以正值填列,若作為資本工具之加項,例如 56a 項(不動產 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及 56b 項(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及債務工具未實現評價利益(非屬金融相關事業資本工具 及 TLAC 債務工具)之 45%),填列時請以括號表示負值。
4. 編號 80-85 項適用於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1 日,即銀行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於計算自有 資本時,將 101 年底前已發行之資本工具適用過渡期間逐年遞減之規定者;該等資本工具於 111 年全 數扣除後,該等欄位可無須再揭露。
5. 編號 37、52 項於本國無適用,不需填報;係因本國實務上贖回第一類資本工具(如永續非累積特別股) 或第二類資本工具(如長期次順位債)即辦理註銷,無買回後掛帳之情形。
6. 資本組成項目揭露表可與自有資本計算表【表 1-B】相互勾稽,其對應項目整理如表 1。
27
編號 項目 項目說明(與【自有資本計算表 1-B】相對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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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項目說明(與【自有資本計算表 1-B】相對應項目)
範例:某銀行 105 年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比率(CET1)7.5%、其他第 一類資本比率(AT1)0.5%、第二類資本(T2)2%;
CET1 4.5%(A)+ AT1 0.5%(B)+ CET1 1%(C)+T2 2%(D)=8%
第 4 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用於留存緩衝資本比例:
31 關說明可參考【Basel_Ⅲ: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第 94 段(g))
分階段扣除之其他第一類資本(AT1)未扣除之總金額
83 因超限需自其他第一類(AT1)排除金額(因贖回 或到期而超限)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0、13 條規定計算(相 關說明可參考【Basel_Ⅲ: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第 94 段(g))
分階段扣除之其他第一類資本(AT1)已扣除之總金額
84 適用分階段扣除規定下,現有第二類(T2)資本工 具上限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1、13 條規定計算(相 關說明可參考【Basel_Ⅲ: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第 94 段(g))
分階段扣除之第二類資本(T2)未扣除之總金額
85 因超限自第二類(T2)排除金額(因贖回或到期而 超限)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1、13 條規定計算(相 關說明可參考【Basel_Ⅲ: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第 94 段(g))
分階段扣除之第二類資本(T2)已扣除之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