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項目 風險性資產 最低資本要求
本期 A 前期 B 本期 C 1 信用風險(不含交易對手信用風險)(CCR)
2 標準法(SA) 3 內部評等法(IRB) 4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5 標準法(SA-CCR) 6 內部模型法(IMM)
7 市場基礎法下之銀行簿權益部位 8 拆解法(look-through approach)下之基金
股權投資
9 委託基礎法(mandate-based approach)下之 基金股權投資
10 備用法(fall-back approach)下之基金股權 投資
11 混合型之基金股權投資 12 交割風險
13 銀行簿之證券化暴險
14 內部評等法之評等基礎法(RBA) 15 內部評等法之監理公式法(SFA) 16 標準法
17 市場風險 18 標準法(SA) 19 內部模型法(IMA)
項目 風險性資產 最低資本要求 本期 A 前期 B 本期 C 20 作業風險
21 基本指標法 22 標準法 23 進階衡量法
24 扣除門檻內之金額(適用風險權數 250%) 25 下限之調整
26 總計
附註說明:
填表說明:
1. 本表更新頻率:半年。
2. 本表採個體基礎填報。
3. 若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IMA)來計提市場風險評價之權益投資暴險,則必須每年於 附註說明中提供其內部模型特性之描述。
4. 本表之行與列各項目填寫定義如下:
行:
(1) 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需轉換為風險性資產,即應計提資 本乘以 12.5。
(2) 風險性資產(前期):採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之銀行,「前期」係指前半年度資料;
採內部評等法或內部模型法之銀行,「前期」需同時列示前一季與前半年度資料。
第一季與第三季資料得免經會計師複核。
(3) 最低資本要求:係報表日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支柱之最低資本要求,其總計需 與第一支柱申報報表【表 1-A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槓桿比率計算表中 第(5)、(6)、(7)項「最低資本計提」之加總一致。
列:
(1) 本表第一列所指之信用風險應填載範圍,需排除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基金股權投 資資本計提部位、證券化監理架構下之資本計提部位、扣除門檻內之金額及下限 之調整。
(2)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填報數字應包含【附表二十九】之信用風險評價調整(CVA) 與【附表三十五】集中結算交易對手(CCP)暴險,故「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風險 性資產與最低資本要求金額不等於「標準法(SA-CCR)」與「內部模型法(IMM)」
之加總。
(3) 本表第五列之填報內容,於標準法(SA-CCR)實施前,請依當期暴險額法(CEM)或 標準法(SM)之規定填報。
(4) 本表第十四列所指之內部評等法之評等基礎法(RBA)包含內部評等法之內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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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法(IAA)。
(5) 本表第十七列所指之市場風險應填載範圍,包含交易簿之證券化但排除交易對手 信用風險之資本計提部位。
(6) 本表第二十四列所指之扣除門檻內之金額(適用風險權數 250%),其金額之計算包 含暫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未超限數,於門檻下適用風險權數 250%之 金額。
(7) 本表第二十五列所指之下限之調整,係揭露風險性資產總額因第一支柱下限所做 之調整(如:銀行採用內部評等法(IRB)初期,須依資本底限與調整因子計算者)。
本表檢核條件:
1. 【附表九】26A=【附表九】(1+4+7+8+9+10+11+12+13+17+20+24+25)A 2. 【附表九】26B=【附表九】(1+4+7+8+9+10+11+12+13+17+20+24+25)B 3. 【附表九】26C=【附表九】(1+4+7+8+9+10+11+12+13+17+20+24+25)C
跨表檢核:
1. 【附表九】(2A+8A+9A+10A+11A+24A)=【附表十九】10E 2. 【附表九】3A=【附表二十二】2I+【附表二十六】(6E+12E)
3. 【附表九】4A=【附表二十八】6F+【附表二十九】2B+【附表三十五】(1B+7B) 4. 【附表九】7A=【附表二十六】15E+【內部模型法(IMM)下銀行簿權益證券部位之
風險性資產】
5. 【附表九】13C=【附表四十七】(3N+3O+3P+3Q)+【附表四十八】(3N+3O+3P+3Q) 6. 【附表九】18A=【附表四十】9A
7. 【附表九】19A=【附表四十一】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