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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與分析

在文檔中 加護病房重症病人簽署 (頁 45-95)

第二章 文獻查證

第七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採用 SPSS13.0 套裝軟體進行進行分析,p<.05 為判斷統計意義標準,

主要運用統計方法如下:

一、描述性統計

以百分比、平均值與標準差等描述病人的基本屬性,包括科別、年 齡、性別、入加護病房時 APACH II 分數、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教育 程度、主要決策者、主要照顧者;簽署 DNR 比例、簽署 DNR 時間、簽 署 DNR 時病人之意識狀態、簽署人員、提出簽署 DNR 之人員 、DNR 填寫之內容、簽署 DNR 至離開加護病房天數。

二、Chi-square 計分/t-test/Logistic regression

分析不同的基本屬性背景如疾病、年齡,與病人簽署 DNR 後積極治 療、接受不予治療與撤除治療的差異。

分析加護病房重症病人簽署 DNR 後接受 CPR 的結果,包含氣管內 插管、體外心臟按摩、心臟電擊、急救藥物注射、心臟人工調頻、人工 呼吸、其他救治醫療處置。

分析加護病房重症病人簽署 DNR 前後在加護病房所接受的醫療處 置,包含積極治療、不予治療與撤除治療的差異。

分析基本屬性及疾病特性與病人簽署 DNR 關聯性,以推論 ICU 病 人簽署 DNR 之預測因子。

第四章 分析與結果

第一節 重症病人簽署 DNR 之醫療處置結果 一、研究對象之基本資料

本研究之調查時間為 95 年 3 月至 9 月底,其個案來源為台北市兩 間醫學中心之成人加護病房 Apache II>=20 分及住 ICU 滿 24 小時的患 者,共收集 202 位個案資料。

個案之人口學特性基本資料(如表二),在性別方面:男性 126 人

(62.38%)、女性 76 人(37.62%);在年齡方面:平均為 71.76 歲

(SD=16.08);在 Apache II 平均分數方面:為 28.49 分(SD=8.21);在 科別方面:胸腔內科佔第一為 56 人(27.72%),其次為腸胃科 25 人

(12.38%)及急診科 25 人(12.38%);在宗教信仰方面:無信仰為 67 人(33.17%),有信仰為 135 人(66.83%),並以佛教及道教為大宗分別 佔 83 人(41.09%)及 34 人(16.83%);在婚姻狀況方面:148 人(73.27%)

已婚;在教育程度方面:以小學 76 人(37.62%)及不識字 55 人(27.23%)

居多,而平均教育年數為 9.23 年(SD=3.23);個案的主要決策者及主要 照顧者:以子女為主,佔 148 人(73.27%)及 111 人(55.95%);住加 護病房總天數平均為 11.61 天(SD=14.59),在預後結果發現:共 148 人

(73.27%)死亡,54 人(26.73%)病情改善轉出。

二、個案簽署 DNR 與否之基本資料

比較個案簽署 DNR 與否之基本資料(如表三)得知,未簽署 DNR 個案 69 人(34.16%)、簽署 DNR 個案 133 人(65.84%)。兩組之差異在 性別方面:仍以男性>女性,分別為未簽署 DNR 男性:44 人(63.77%)、

女性:25 人(36.23%),簽署 DNR 男性:82 人(61.65%)、女性:51 人(38.35%);在年齡方面:未簽署 DNR 平均為 69.36 歲(SD=16.84)、

簽署 DNR 者為 73.0 歲(SD=15.58)。

Apache II 平均分數方面:未簽署 DNR 為 27.12 分(SD=7.73)、簽署 DNR 為 29.20 分(SD=8.38);在科別方面:兩組皆以內科佔多數,未簽 署 DNR 為 56 人(81.16%)、簽署 DNR 為 92 人(69.17%);在宗教信仰 方面:有信仰未簽署 DNR 為 44 人(63.77%)、簽署 DNR 為 88 人

(66.17%),無信仰未簽署 DNR 為 25 人(36.23%)、簽署 DNR 為 45 人(33.83%);在婚姻狀況方面:二組以已婚為主,分別為 54 人(78.26%)

及 94 人(70.68%);在教育程度方面:均以小學以下為主,分別為 43 人(62.32%)及 88 人(66.17%);在病人的主要決策者方面:二組以子 女居多,分別佔 45 人(65.22%)及 103 人(77.44%);在主要照顧者方 面:二組皆為子女居首,分別為 38 人(55.07%)及 73 人(54.89%)。

以卡方檢定二組基本屬性,其相關性皆未達統計差異(p>.05);預後結 果發現:預後結果為死亡者:未簽署 DNR 者佔 32 人(46.38%)、簽署

DNR 者為 116 人 (87.22%)。以卡方檢定其相關性,其結果達統計差異

(r=-0.438, p<.001)。

探討住加護病房平均天數,排除大於平均住院天數最大數(排除>26 天以上)個案,共 181 位其結果發現:未簽署 DNR 者為 6.12 天

(SD=5.70)、簽署 DNR 者為 8.29 天(SD=6.43),二組達統計差異(F=6.36,

p=.13)

三、重症病人簽署 DNR 前後所接受的醫療處置結果

分析 133 位簽署 DNR 個案之基本屬性(如表四):在 DNR 表單:133 人(100%)皆由家屬協助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提出簽署 DNR 同意書者,以醫師為主為 97 人(72.93%),其次為家屬提出為 34 人(25.56%);簽署人員:以家屬提出為主為 132 人(99.25%),其中又 以成人直系血親佔多數為 107 人 (80.45%);簽署內容:不予心臟電擊 為 133 人(100%)、不予心外按摩為 130 人(97.74%)、不予心臟人工調 頻為 130 人(97.74%)、不予人工呼吸為 106 人(79.70%),不予插氣管 內管 40 人(30.08%);而個案在簽署 DNR 時有 118 人(88.72%)已昏 迷、意識清醒則只佔 4 人(3.10%);其中 2 位(50.0%)被簽署 DNR 時 有告知病人,依病人意願簽署。

病人住 ICU 至簽署 DNR 時間平均為 9.32 天(SD=15.08);簽署 DNR

後至離開 ICU 平均時間為 4.27 天(SD=6.11);簽署 DNR 至死亡(N=113)

平均為 4.05 天(SD=6.25),一天內死亡者佔 58 人(51.30%)。

本研究中,重症病人簽署 DNR 個案共 133 人,其中 3 位於入 ICU 前即簽署 DNR,故比較 ICU 簽署 DNR 前後醫療處置個案共 130 人。而 簽署 DNR 前後所接受的醫療處置包括有血管升壓藥物、急救藥物、心 外按摩、心臟人工調頻、心臟電擊、輸血或白蛋白輸液、點滴輸液、血 液透析/血液過濾、呼吸器使用、氧氣供應、插氣管內管或氣切管、使用 全靜脈營養、鼻胃管/腸造口灌食等 13 項。

比較簽署 DNR 前後積極醫療處置差異結果(表五),就積極急救內 容分析此 5 項簽署 DNR 前後醫療處置內容發現,使用血管升壓藥物:

簽署前 119 人(91.54%),簽署後 95 人(73.08%)、急救藥物給予:簽 署前 98 人(75.38%),簽署後 68 人(52.31%)、心外按摩:簽署前 59 人(45.38%),簽署後 16 人(12.31%)、心臟人工調頻:簽署前 38 人

(29.23%),簽署後 11 人(8.46%)、心臟電擊:簽署前 44 人(33.85%),

簽署後 13 人(10.00%);呼吸器使用:簽署前 114 人(87.69%),簽署 後 102 人(78.46%)、氧氣供應:簽署前 128 人(98.46%) ,簽署後

122 人(93.85%)、插氣管內管、氣切:簽署前 107 人(82.31%),簽署 後 102 人(78.46%)。分析病人簽署前接受急救與否結果發現: 98 人

(75.38%)於簽署 DNR 前曾接受積極急救。

以 卡 方 檢 定 其 相 關 性 結 果 發 現 : 使 用 血 管 升 壓 藥 物 ( r=-0.242,

p<.001)

、急救藥物(r=-0.240, p<.001)、心外按摩(r=-0.365, p<.001)、

心臟人工調頻(r=-0.266, p<.001)、心臟電擊(r=-0.288, p<.001)等 5 項 醫療處置積極治療達統計上差異。

探討不予治療及撤除治療於簽署前後的比較結果發現(表六):DNR 簽署前,個案接受至少一項不予治療 1 人(0.77%)、撤除治療 3 人

(2.31%)、不予治療或撤除治療 3 人(2.31%);簽署 DNR 後個案接受 不予治療 81 人(62.31%)、撤除治療 13 人(10.0%)、不予治療或撤除 治療 84 人(64.62%)。以卡方檢定簽署 DNR 前後執行不予治療、執行 撤除治療、執行不予治療或撤除治療等之相關性皆達統計上明顯差異

(r=0.662, p<.001; r=0.160, p=.01; r=0.660, p<.001)。

分析不予治療醫療處置內容方面(如表七)得知:簽署 DNR 前者執 行不予醫療處置為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1 人(0.77%),其餘皆無;而簽署

DNR 後則 13 項皆有執行不予醫療處置,包含血管升壓藥物 35 人

(26.92%)、急救藥物 43 人(33.08%)、心外按摩 63 人(48.46%)、心 臟人工調頻 36 人(27.69%)、心臟電擊 49 人(37.69%)、輸血或白蛋白 輸液 2 人(1.54%)、點滴輸液 2 人(1.54%)、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6 人

(4.62%)、呼吸器使用 14 人(10.77%)、氧氣供應 20 人 (15.38%)、

插氣管內管或氣切管 11 人(8.46%)、使用全靜脈營養 2 人(1.54%)、

鼻胃管/腸造口灌食 3 人(2.31%)。

在撤除醫療處置內容方面(如表八)得知,簽署 DNR 前者執行撤除 醫療處置包含血液析/血液過濾 2 人(1.54%)及全靜脈營養 1 人(0.77%)

等 2 項;而簽署 DNR 者則有 7 項撤除醫療處置執行,包含血管升壓藥 物 7 人(5.38%)、急救藥物 2 人(1.54%)、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4 人

(3.08%)、呼吸器使用 4 人(3.08%)、氧氣供應 2 人(1.54%)、插氣管 內管或氣切管 1 人(0.77%)、鼻胃管/腸造口灌食 1 人(0.77%)。

表二

表二(續)

表三

表四

表五

107 82.31 102 78.46 -0.033 .593 營養

表六

重症病人簽署

DNR

前後不予治療及撤除醫療處置結果(

N=130

) 項目 簽署 DNR 前 簽署 DNR 後

n % n % X2 P

執行不予治療 0.662 <.001 * 否 129 99.23 49 37.69

是 1 0.77 81 62.31

執行撤除治療 0.160 .01*

否 127 97.69 117 90.00

是 3 2.31 13 10.00

執行不予治療或撤除治療 0.660 <.001 * 否 127 97.69 46 35.38

是 3 2.31 84 64.62 註. *P<.05

表七

重症病人簽署

DNR

前後之不予醫療處置結果(

N=130

DNR 前 DNR 後 項目

n % n %

血液系統

1.血管升壓藥物 0 0.00 35 26.92

2.急救藥物 0 0.00 43 33.08

3.心外按摩 0 0.00 63 48.46

4.心臟人工調頻 0 0.00 36 27.69

5.心臟電擊 0 0.00 49 37.69

6.輸血,白蛋白輸液 0 0.00 2 1.54

7.點滴輸液 0 0.00 2 1.54

8.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1 0.77 6 4.62 呼吸系統

9.呼吸器使用 0 0.00 14 10.77

10.氧氣供應 0 0.00 20 15.38

11 插氣管內管、氣切 0 0.00 11 8.46 營養

12.全靜脈營養(TPN) 0 0.00 2 1.54 13.鼻胃管

腸造口灌食

0 0.00 3 2.31

表八

重症病人簽署

DNR

前後之撤除醫療處置結果(

N=130

簽署前 簽署後

項目

n % n %

血液系統

1.血管升壓藥物 0 0.00 7 5.38

2.急救藥物 0 0.00 2 1.54

3.心外按摩 0 0.00 0 0.00

4.心臟人工調頻 0 0.00 0 0.00

5.心臟電擊 0 0.00 0 0.00

6.輸血,白蛋白輸液 0 0.00 0 0.00

7.點滴輸液 0 0.00 0 0.00

8.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2 1.54 4 3.08 呼吸系統

9.呼吸器使用 0 0.00 4 3.08

10.氧氣供應 0 0.00 2 1.54

11.插氣管內管、氣切 0 0.00 1 0.77 營養

12.全靜脈營養(TPN) 1 0.77 0 0.00 13.鼻胃管/腸造口灌食 0 0.00 1 0.77

第二節、重症病人臨終前簽署 DNR 與否所接受的醫療處置結果

在 148 位死亡個案於臨終前四十八小時所接受的醫療處置,其中未 簽署 DNR 為 21.62%(32 人),而簽署 DNR 個案為 78.38%(116 人)。

接受的醫療處置內容包括:血管升壓藥物、急救藥物、心外按摩、

心臟人工調頻、心臟電擊、輸血或白蛋白輸液、點滴輸液、血液透析/

血液過濾、呼吸器使用、氧氣供應、插氣管內管或氣切管、使用全靜脈 營養、鼻胃管/腸造口灌食等 13 項;其結果依接受積極治療、不予治療 或撤除治療分述:在積極醫療處置方面(如表九)發現:使用血管升壓 藥物(r=-0.277, p=.001)、急救藥物(r=-0.391, p<.001)、心外按摩

(r=-0.641, p<.001)、心臟人工調頻(r=-0.404, p<.001)、心臟電擊

( r=-0.596, p=<.001 )、 呼 吸 器 使 用 ( r=-0.163, p=.048 )、 氧 氣 供 應

(r=-0.237, p=.004)等 7 項醫療處置積極治療達統計差異,其餘 6 項則 未達統計差異(p>.05)。

探討重症病人離開 ICU 前簽署 DNR 與否,所接受的醫療處置中至 少一項不予或撤除治療醫療的結果(表十)發現:未 DNR 簽署者,個 案接受不予治療 4 人(12.50%)、撤除治療 3 人(9.38%)、不予治療或 撤除治療 4 人(12.50%);有簽署 DNR 個案接受不予治療 112 人

(96.55%)、撤除治療 33 人(28.45%)、不予治療及撤除治療 114 人 (98.28%);且卡方檢定其相關性有簽署 DNR 個案接受不予治療(r=0.841,

p<.001)

、撤除治療(r=0.183, p=.026)、不予治療或撤除治療(r=0.878

p<.001)皆高於未 DNR 簽署者,皆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分析不予治療醫療處置內容方面(如表十一)發現:未簽署 DNR 者 執行不予醫療處置包含血管升壓藥物 1 人(3.13%)、急救藥物 3 人

(9.38%)、心外按摩 2 人(6.25%)及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1 人(3.13%)

等 3 項;而簽署 DNR 者則有醫療處置皆有執行不予治療醫療處置執行,

包含血管升壓藥物 42 人(36.21%)、急救藥物 73(62.93%)、心外按摩 95 人(81.90%)、輸血或白蛋白輸液 7 人(6.03%)、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6 人(5.17%)、呼吸器使用 17 人(14.66%)、氧氣供應 25 人(21.55%)、

插氣管內管或氣切管 17 人(14.66%)、使用全靜脈營養 2 人(1.72%)、

鼻胃管/腸造口灌食 3 人(2.59%)。

在撤除醫療處置內容方面(如表十二)得知,未簽署 DNR 者執行撤 除醫療處置包含血管升壓藥物 2 人(6.25%)及氧氣供應 2 人(6.25%)

等 2 項;而簽署 DNR 者則有 10 項撤除醫療處置執行,包含血管升壓藥 物 17 人(14.66%)、急救藥物 9 人(7.76%)、心外按摩 1 人(0.86%)、

輸血或白蛋白輸液 1 人(0.86%)、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9 人(7.76%)、

輸血或白蛋白輸液 1 人(0.86%)、血液透析/血液過濾 9 人(7.76%)、

在文檔中 加護病房重症病人簽署 (頁 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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