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方法與流程
3.4 資料處理與轉換
在文件紀錄中的「不安全狀況」、「不良安全管理制度」和「勞工不安全行為」是 原始文字檔,無法進行資料探勘分析。在第3.2 章節中本論文先將主要原因分類,本 章節再對分類後的原因進行編碼,才能進行之後的統計分析和資料探勘,附錄三是各 個案例中此三大項編碼的分類詳細資料。
1. 資料編碼 (1)不安全狀況
a1: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a2: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未設置適當之通行設備。
a3: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a4:於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未設警告標示,禁止人員通行進入。
a5: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護網或拉設安全母索 等防護設備。
a6: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a7: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帶(沒人監督)。
a8:未設置施工架或工作台。
a9:未設置工作臺或施工架和雖設置,但不符合規範。
a10:為設置或未將安全支撐妥為固定。
a11:使用電動工具外殼絕緣不良,造物拆除作業時未切斷電源。
a12: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時,未將吊掛平台固定,或不以吊物為限,卻乘載及吊 升勞工從事作業。
a13:機械、設備使用未符合原廠規定、過期或未依規定安裝失效。
a14:未設自動照明設備。
a15:其他(文件記錄未交代清楚)。
(2)不良安全管理制度 b1:未實施健康管理
b2: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來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辦理規劃和督導安 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或未確實督導)。
b3: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或者記錄不確實。
b4:未於事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 害因素。
b5:有共同作業情形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來採取協議及作成紀錄。
b6:未確實對勞工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致勞工對危害認知不足。
b7: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向檢查機構核備並落實(包括未訂立安全衛生手則)。
(3)營造業勞工不安全行為 c1:勞工有不安全行為 0 :勞工無不安全行為
相關法規舉例說明:不安全狀況 (詳細法規請見附錄四) a1: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雇主對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a2: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未設置適當之通行設備: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 a3: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 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a4:於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未設警告標示,禁止人員通行進入: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a5: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護網或拉設安全母索 等防護設備: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a6: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 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a7: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帶(沒人監督):
雇主對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高度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a8:未設置施工架或工作台: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 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a9:未設置工作臺或施工架和雖設置,但不符合規範:
雇主對於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業技師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 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a10:未設置或未將安全支撐妥為固定: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隧道或坑道 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椿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 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a11:使用電動工具外殼絕緣不良,造物拆除作業時未切斷電源: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 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a12: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時,未將吊掛平台固定,或不以吊物為限,卻乘載及吊 升勞工從事作業。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 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a13:機械、設備使用未符合原廠規定、過期或未依規定安裝失效: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每月依規定實施檢查一次。
a14:未設自動照明設備: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與照明。
a15:其他:
個數太少或是文件中未詳細記錄。
舉例說明:不良安全管理制度 (詳細法規請見附錄五)
b1:未實施健康管理: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 查及管理。
b2: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來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辦理規劃和督導安全 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或未確實督導):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b3: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或者記錄不確實:
雇主對所用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b4:未於事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 因素: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 定應採取之措施。
b5:有共同作業情形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來採取協議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 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 及協調之工作。
b6:未確實對勞工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致勞工對危害認知不足: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b7: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向檢查機構核備並落實(包括未訂立安全衛生手則):
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