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美國 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161被告 Arriba Soft Corp.經營「Arriba Vista Image Searcher」之影像搜尋引 擎(visual search engine)162,先以「crawler」程式在網路中搜尋,將全尺 寸 的 原 始 影 像 下 載 至 伺 服 器 , 將 之 轉 成 尺 寸 縮 小 、 解 析 度 低 的 縮 圖
(thumbnail),成立索引資料庫(index database),同時刪除原始影像圖 檔。使用者輸入檢索條件後,搜尋引擎係顯示使用者所檢索(retrive)的縮 圖,使用者雖可以下載縮圖,但無法提高解析度;被告之縮圖包含二種鏈結
159 Id. at 19.
160 Declan McCullagh, ACLU takes aim at record labels, at <http://news.com.com/2100-1027-5083800.html> (Sep. 29, 2003)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LR);
ACLU, Citing Right to Anonymity Online, ACLU Asks Boston Court to Block Recording Industry Subpoena, at <http://www.aclu.org/Privacy/Privacy.cfm?ID=13802&c=251>
(Sep. 29, 2003)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LR);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 會科技法律中心,網路法律新知(Oct. 2003),〈針對 RIAA 依 DMCA 廣泛對發出 ACLU 因 RIAA 處理 P2P 問題向法院提出控告〉,at <http://stlc.iii.org.tw/tlnews/
net9210.htm#n3>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LR).
161 336 F.3d 811 (2003).
162被告於本案起訴之初,即改名為“Ditto.com”。
方式:“Details”與“Source”163。
原告 Leslie. A. Kelly 將其所拍攝有關美國西部之照片,置於 California’s
Gold Rush Country
(加州掏金熱)一書、個人網站 www.goldrush1849.com及授權網站 www.showmethegold.com,1999 年 1 月,原告發現其所拍攝的
35
張照片為被告置於其索引資料庫內,經原告抗議而移除,原告並於 1999 年 4 月以被告侵害其著作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164。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考量原告影像之著作性質,被告搜尋引擎之特性及使
用縮圖之轉化性質(the transformative nature of using reduced versions of theimages
),其使用並未造成原告市場損害,認為被告使用原告圖片之行為構成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所定之合理使用。再者,被告並未移除原告之著作 權管理資訊,並無任何合理理由懷疑其使用者有何侵權行為,且被告亦提供 鏈結資訊,是以並未違反 DMCA 之規定。故於 1999 年 12 月 15 日為原告敗 訴之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165。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於 2002 年 2 月 6 日判決,認為被告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影像製成
縮圖並在搜尋引擎上使用之部分,屬於合理使用,但以全尺寸影像(full-size image)展示原告著作之部分則侵害其公開展示權,因此部分維持、部
分撤銷地方法院判決166。經被告聲請重新聽審(Petition for Rehearing),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復於 2003 年 7 月 7 日廢棄前開判決,就縮圖部分仍認定 構成合理使用,維持原地方法院判決167,惟就全尺寸影像部分,以程序有
163 336 F.3d, at 815-16.
164 Id. at 815.
165 77 F. Supp. 2d 1116 (D. Cal. 1999).
166 280 F.3d 934.
167 336 F.3d, at 822.
瑕疵為由撤銷並發回更審168。
到底法院所指「內線鏈結(inline
linking)」究屬視框鏈結(fram-ing
)169,抑或深層鏈結170,由於此部分業經發回,有關此部分技術之辯論 必定精彩可期,其後續發展值得觀察。7.2 德國 Holtzbrink v. Paperboy.de
原告 Verlagsruppe Holtzbrink 主張新聞搜尋引擎業者 Paperboy.de 利用深 層連結之方式,供網路使用者直接鏈結至原告網站的雜誌及新聞內容網頁,
侵害其著作權,並構成不當競爭。德國地方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惟上訴法院 駁回原告之訴,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hof)於 2003 年 7 月 18 日維 持原判,認為現行鏈結技術可供網路使用者僅憑 URL171即可於網際網路上 尋找資料,而原告將其著作張貼於網站上,早已明知網路使用者可依鏈結方 式瀏覽其著作內容,足見原告主觀上有供公眾瀏覽之意,自行使其著作處於 公眾可得接觸之狀態(made the articles publicly accessible),是以超鏈結與
URL
為網際網路運作之基本模式,被告提供深層連結之服務,應屬原告同 意之範圍,並無違反著作權之情形可言172。168 Id.
169頁框連結(有稱為視框連結,即 frame-link),係指網路使用者在瀏覽某網站時,雖 可點選連結至其他網站,但被連結網站之網頁仍存在於原網站之畫面頁框內。參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2 年度偵字第 2460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三(三)
項。
170深層連結(deep-link),係指使用人為文字連結時,並未循虛擬目錄檔案層次順序 進入他人網站或該類別之首頁,而係直接連結至他網站中之特定文件或檔案等。參 見前揭註不起訴處分書第三(三)項。
171一致性資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URL),係指用於網頁瀏覽器上以定 位網際網路資源的位址,透過 URL 指定存取資源之協定(如 http、ftp)、資源或服 務所在地之伺服器名稱(如 www.kimo.com.tw)及資源路徑名稱,網頁瀏覽者可以 存取各種網路上之資源。參見前揭註不起訴處分書第三(一)項。
172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路法律新知,〈德國聯邦法院做出深度
7.3 我國
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2 年度偵字第 2460 號案中,告訴 人主張被告所經營之「○○生活網」網站中,提供他人得以點選該網站所設 定新聞標題之超連結,透過視框連結之手段,以深層連結(Deep Link)方 式,連結至告訴人所架設之「○○新聞報」網站中瀏覽新聞內容。被告明知 該「○○新聞報」網站之全部網頁內容,均屬於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文字、
攝影及美術著作,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在「○○生活網」網站中,將
「○○新聞報」網站內之各網頁內容全部重製於「○○生活網」內,並將上 開著作加以刪改、編輯,足以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認 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第 92 條、第 93 條第 1 款及第 101 條之 罪嫌17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2003 年 4 月 4 日以 92 年度偵字第
2460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認為被告所架設之「○○生活網」網站以超連結 之方式連結告訴人之「○○新聞網」網站內容,此種「超連結」行為係屬「頁框連結(有稱為視框連結,即 frame-link)」、「深層連結(即
deep-link)」,而此二種超連結方式,為告訴人所能預見,並無著作權法所規範
之重製行為。且「○○生活網」網頁內容,對於所連結之各「○○新聞網」鏈 結 不 構 成 侵 犯 著 作 權 的 判 決 〉 (Aug. 2003) , at <http://stlc.iii.org.tw/tlnews/
net9208.htm#n3>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RL). See also Deep linking wins court approval in Germany (July 23, 2003), at <http://www.out-law.com/php/
page.php? page_id=deeplinkingwinsco1058955367>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RL); Coin, supra note 85, 本件德國法院判決全文(Urteil des I. Zivilsenats vom 17.7.2003-IZR 259/00-)可參見<http://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
document.py?Gericht=bgh&Art=pm&Datum=2003&Sort=3&anz=96&pos=0&nr=27035
&linked=urt&Blank=1&file=dokument.pdf>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RL)。
173前揭註 169 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項。因本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本文省略被 告及告訴人之公司名稱與網路名稱,附此敘明。
網頁新聞內容,均係全文加以連結,而未加以增刪、改竄、割裂,抑或變 更、除去「○○新聞報」或「.com」之文字、圖樣,或逕以「○○生活網」
之名稱更替原著作權人名稱,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之行 為174。
7.4 小結
就德國 Holtzbrink v. Paperboy.de 一案,法院從著作權人得以明知深層連 結之方式,推論被告所為並不違反原告本意,故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然由 於相關資料有限,無從判斷依被告所提供之鏈結究保留原搜尋引擎網站之網 頁,同時開啟來源網站之特定網頁,抑或一經鏈結即跳離原搜尋引擎網站之 網頁。惟本案之重點在於法院強調深層鏈結之特性及著作權人之主觀意思,
其維護網際網路之發展不遺餘力。
就美國 Kelly v. Arriba Soft Corp.一案,有關縮圖部分,由於其尺寸、解 析度與原著作差距甚大,無從取代原著作,且具有索引功能,符合搜尋引擎 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快速蒐集資料之功能,應認被告使用原告照片之行為業 已達到「轉化」之程度,合於合理使用之要件。至於全尺寸影像部分,被告 與美國電子先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始終以鏈結技 術為抗辯主軸175。倘核閱被告於重新聽審之聲請狀後附之網頁資料176,在 瀏覽器畫面上有三個視窗同時疊置併存,最下方為被告之網頁(即原始影像
174前揭註第三(三)項。
175 EFF 於 2003 年 2 月 27 日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 Brief), at
<http://www.eff.org/IP/Linking/Kelly_v_Arriba_Soft/20020227_eff_amicus_brief.html>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See also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Media Release, EFF Defends Internet Linking—Asks Court to Rehear Ditto.com Case (Feb. 27, 2002) at
<http://www.eff.org/IP/Linking/Kelly_v_Arriba_Soft/20020227_eff_pr.html> (last visited Feb. 10, 2005) (on file with TRL).
176 <http:www.perkinscoie.com/resource/genlit/DittoRehearingPetition.pdf> (on file with
TRL).
之縮圖),中間為原始影像之來源網頁,最上方為全尺寸之原始影像,各個 視窗上端均有各自的 URL 位址,且螢幕下端之工作列亦列有上開三網頁之
URL
位址,足見使用者點選縮圖或「Source」後,除原來被告之網頁外,另外鏈結至來源網站,同時開啟影像所在網頁及影像本身之視框,均保留各 頁框的 URL,被告並未將影像直接引入置於自己網頁的視框,應認被告所 為係屬深層連結而非視框連結177。
此外,就我國○○新聞網一案,檢察官除認定告訴人得以預見網路使 用者可能使用鏈結方式接觸其網頁內容外,另從資訊科技技術之觀點,判斷 超鏈結方式非屬重製行為。依本件不起訴處分書所描述之超鏈結方式,被告 係以「超文件標示語言(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HTML178)」,利用 分割「頁框(即 frame)」179之語法,將顯示於網頁瀏覽器畫面之「主頁 框」內部,分隔成大小不等之數個獨立頁框,其 URL 所在位址即為告訴人 所有之「○○新聞網」網站網頁 URL 位址,惟顯示於「○○生活網」網頁 瀏覽器畫面「網址」欄位處之 URL 位址,仍為原始「主頁框」所導向之位 址180。是以被告網站應以「深層連結」為之,而非「視框連結」。
網路使用者於網際網路上得以鏈結方式快速搜尋、瀏覽所需資料,此
177蔡惠如、杜惠錦,〈從 Kelly v. Arriba Soft Corp.一案探討影像搜尋引擎之著作權問 題〉,《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02 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 291,294(2002)。
178超文件標示語言(即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HTML),係指在全球資訊網
(World Wide Web)的文件中用以創造超文件連結的語言,其於文件中利用標籤
(Tag)標示文字及圖形等元件,使網頁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讀取該 HTML 後,得以顯示相關之文字及圖形供網頁瀏覽者瀏覽,並回應、執行網頁瀏覽者之點 選指令。前揭註 169 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項。
179頁框(即 frame),係指由瀏覽器所顯示之網頁,有一能獨立顯示其他網站網頁內 容之區塊,其內容係透過另一獨立的超文件標示語言文件指向該網頁。而每一網頁 均可據此同時顯示多個不同、各自獨立網站之頁框,見前揭註不起訴處分書第三
179頁框(即 frame),係指由瀏覽器所顯示之網頁,有一能獨立顯示其他網站網頁內 容之區塊,其內容係透過另一獨立的超文件標示語言文件指向該網頁。而每一網頁 均可據此同時顯示多個不同、各自獨立網站之頁框,見前揭註不起訴處分書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