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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與試驗法

4.7 踏 板

踏 板 應 左 右 對 稱 且 其 上 表 面 須 具 防 滑 。 4.8 鏈條

當 使 用 鏈 條 作 為 傳 遞 動 力 之 工 具 時 , 鏈 條 應 可 不 受 拘 束 地 操 控 大 齒 盤 與 飛 輪 。 鏈 條 應 符 合 CNS 357 之 規 定 。

4.9 成車強度 4.9.1 成車靜態強度 4.9.1.1 要 求

依 4.9.1.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連 接 組 件 沒 有 破 損 與 脫 離 車 體 , 或 車 體 中 沒 有 產 生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之 變 形 或 破 裂 等 情 形 。

4.9.1.2 試 驗 法

將 座 墊 前 後 移 動 調 整 至 中 間 位 置 , 將 自 行 車 車 輪 放 置 於 300 mm 高 的 車 輪 支 座 。

配 置 下 列 負 載:

(a)於 座 墊 上 , 負 載 37 kg。

(b)於 左 、 右 踏 板 上 各 負 載 22.5 kg。

(c)於 左 、 右 手 驅 動 桿 握 把 上 各 負 載 24 kg。

試 驗 時 間 5 min。

4.9.2 成車疲勞強度

4.9.2.1 疲 勞 耐 久 試 驗 機 應 符 合 下 述

(a)二 直 徑 (250  25) mm 平 行 之 金 屬 滾 輪 , 滾 輪 寬 度 至 少 比 自 行 車 輪 距 寬 100 mm(參 閱 圖 14), 滾 輪 軸 距 可 調 整 至 與 待 測 自 行 車 前 後 輪 距 相 等 。 (b)每 個 滾 輪 裝 有 二 片 跳 塊 , 跳 塊 規 格 , 參 照 圖 15。

(c)可 驅 動 滾 輪 表 面 平 均 速 率 為 (12 ± 0.5) km/h。

(d) 可 限 制 自 行 車 縱 向 移 動 , 但 不 妨 礙 自 行 車 上 下 之 跳 動 , 此 限 制 應 附 屬 在 自 行 車 輪 軸 上 , 固 定 在 驅 動 滾 輪 或 儘 可 能 接 近 輪 軸 之 車 架 處 。

f) 限 制 自 行 車 左 、 右 移 動 在 ± 50 mm 範 圍 內 , 但 此 限 制 不 可 妨 礙 座 墊 垂 直 之 移 動 。

備 考 : 建 議 側 向 固 定 使 用 織 帶 固 定 之 。

g) 測 速 計 , 可 測 定 ”參 考 輪 ”速 率 , 精 度 ± 0.01 m/s 內 h) 計 數 器 , 記 錄 ”參 考 輪 ”轉 數 。

圖 14 成 車 動 態 強 度 試 驗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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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塊

跳塊

X X詳圖

R6 1

單位: mm

圖 15 跳 塊 高 度

4.9.2.2 要 求

依 4.9.2.3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a)無 任 何 零 組 件 斷 裂 或 產 生 可 見 之 裂 痕 ; (b)無 任 何 電 氣 接 頭 鬆 脫 或 失 效 ;

(c)任 何 可 移 除 、 折 收 或 調 整 之 零 組 件 , 仍 能 依 製 造 商 所 述 方 式 操 作 。 4.9.2.3 試 驗 法

(a) 若 自 行 車 使 用 充 氣 式 輪 胎 , 則 依 自 行 車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胎 壓 充 氣 之 , 若 建 議 值 為 一 範 圍 時 , 則 充 至 最 高 值 ; 若 製 造 商 無 建 議 時 , 則 依 輪 胎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胎 壓 充 氣 之 。

(b)將 自 行 車 後 輪 、 前 輪 各 置 於 試 驗 機 各 一 滾 輪 上 , 參 照 圖 15。

(c)試 驗 重 量 依 製 造 商 宣 告 之 最 大 使 用 者 質 量 , 於 踏 板 處 各 施 加 7 kg 負 載 , 於 手 驅 動 桿 處 各 施 加 6 kg 負 載 , 其 他 負 載 則 施 加 於 座 墊 。

(d)驅 動 參 考 輪 速 率 至 (12  0.5) km/h。

(e)驅 動 參 考 輪 轉 數 達 200,000 轉 為 止 , 若 製 造 商 要 求 高 於 此 , 則 轉 至 製 造

商 要 求 轉 數 為 止 。

(h) 鏈 條 正 確 張 力 及 調 整 方 式 (若 適 用 );

(i) 齒 盤 調 整 及 操 作 ;

(j) 煞 車 器 調 整 及 更 換 摩 擦 組 件 之 建 議 ; (k) 一 般 保 養 建 議 ;

(l) 安 全 關 鍵 性 組 件 僅 可 使 用 正 廠 零 件 之 重 要 性 ; (m) 輪 圈 維 護 及 任 何 輪 圈 磨 損 所 造 成 危 險 之 明 確 說 明 ; (n) 適 當 之 備 用 品 , 即 輪 胎 、 內 胎 及 煞 車 器 摩 擦 組 件 ;

(o) 配 件:若 所 提 供 之 配 件 已 被 安 裝 ,其 明 細 應 包 含 諸 如 操 作 方 式 、所 需 之 維 修 (若 適 用)及 任 何 相 關 備 用 品 (如 燈 泡 );

(p) 提 醒 騎 乘 者 注 意 有 關 因 密 集 使 用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壞 並 建 議 定 期 檢 查 車 體 、 前 叉 及 避 震 接 點(若 適 用 )之 忠 告 性 說 明 。

(q) 為維護充電時之安全,提醒騎乘者注意電池組之充電方式。

參 考 標 準

CPSC 16 CFR Part 1512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DIN 79100-2 Bicycles - Part 2: Safety Requirements, Tests

ISO 7176-8 Wheelchairs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static, impact and fatigue strengths

本 標 準 由 經 濟 部 標 檢 驗 局 102 度 團 體 推 動 標 準 化 活 動 補 助 專 案 補 助 制 定 計 畫 編 號: 102- 01- 03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研 擬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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