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自 行 車 產 業 標 準
TBIS 002公 布 日 期 修 訂 公 布 日 期
102 年 8 月 17 日 年 月 日
(共 18 頁)
手 驅 動 式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Hand-cranks (electric-auxiliary) cycle
目 錄
節 次 頁 次
1. 適用範圍... 2
2. 引用標準... 2
3. 用語及定義... 2
4. 要求與試驗法... 3
4.1 銳 邊 ... 3
4.2 安 全 相 關 結 件 之 強 度 與 緊 固 ... 3
4.3 突 出 物 ... 4
4.4 煞 車 ... 6
4.5 車 輪 與 車 輪/輪 胎 組 ... 10
4.6 手 驅 動 桿 與 曲 柄 ... 13
4.7 踏 板 ... 14
4.8 鏈 條 ... 14
4.9 成 車 強 度 ... 15
4.10 手 驅 動 式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額 外 要 求 ... 17
5. 製造商操作說明... 17
1. 適用範圍
本 標 準 適 用 於 以 人 力 驅 動 手 搖 桿 推 動 前 進 , 或 以 人 力 驅 動 為 主 , 電 力 驅 動 為 輔 , 具 手 搖 桿 推 進 特 徵 之 三 輪 自 行 車 。
手 驅 動 式 自 行 車 主 要 結 構 , 參 照 圖 1。
手搖傳動系統
車架系統 電動機
煞車操控系統
車輪轉動系統
電池及控制系統
圖 1 手 驅 動 式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2. 引用標準
下 列 標 準 因 本 標 準 所 引 用 , 成 為 本 標 準 之 一 部 分 。 下 列 引 用 標 準 適 用 最 新 版(包 括 補 充 增 修)。
CNS 366 城 市 與 旅 行 自 行 車 -安 全 要 求 與 試 驗 法
CNS 357 自 行 車 鏈 條 - 特 徵 與 試 驗 方 法
CNS 11047 液 滲 檢 測 法 通 則
CNS 14126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CNS 14165 電 器 外 殼 保 護 分 類 等 級 (I P 碼 )
ISO 1101 Geometrical product specifications (GPS) – Geometrical tolerancing - Tolerances of form, orientation, location and run-out
3. 用語及定義
3.1 手 驅 動 式 自 行 車
以 人 力 推 動 手 搖 桿 使 其 前 進 之 三 輪 自 行 車 。 3.2 電 動 輔 助 手 驅 動 式 自 行 車
以 人 力 驅 動 為 主 , 電 力 驅 動 為 輔 , 配 備 手 搖 桿 及 一 個 輔 助 電 動 馬 達 , 但 無 法 完 全 藉 由 電 力 驅 動 之 三 輪 自 行 車 。
3.3 手 搖 桿
與 曲 柄 連 接 作 為 騎 乘 者 以 手 推 動 之 裝 置 。 3.4 成 車 (fully-assembled bicycle)
已 安 裝 所 有 預 期 使 用 所 需 零 組 件 之 手 驅 動 式 自 行 車 。 3.5 目 視 可 見 之 裂 痕
由 試 驗 所 造 成 肉 眼 可 見 之 裂 痕 。 3.6 斷 損
試 驗 件 由 試 驗 造 成 分 離 成 二 個 部 份 以 上 。 3.7 煞 車 距 離 (braking distance)
從 煞 車 起 始 點 至 完 全 停 止 點 間 所 行 進 之 距 離 。 3.8 輪 圈 煞 車 (rim-brake)
煞 車 塊 作 用 於 輪 圈 之 煞 車 。 3.9 轂 式 煞 車 (轂 煞 )(hub-brake)
直 接 作 用 於 輪 轂 之 煞 車 。 3.10 碟 式 煞 車 (碟 煞 )(disc-brake)
利 用 煞 車 墊 夾 住 裝 於 輪 轂 或 與 輪 轂 一 體 之 圓 盤 二 側 之 煞 車 。 3.11 車 輪 (wheel)
由 輪 轂 、 輻 絲 或 輪 盤 及 輪 圈 所 組 成 或 結 合 , 但 不 包 含 輪 胎 。 3.12 軸 距 (wheel-base)
自 行 車 於 無 負 載 時 之 前 、 後 輪 軸 中 心 間 之 距 離 。 3.13 最 大 充 氣 壓 力 (maximum inflation pressure)
輪 胎 製 造 商 建 議 輪 胎 在 具 安 全 及 有 效 性 能 狀 態 下 之 最 大 輪 胎 充 氣 壓 力 。 3.14 外 露 突 出 物 (exposed protrusion)
騎 乘 者 於 正 常 使 用 或 發 生 意 外 受 到 劇 烈 碰 觸 時 , 會 因 該 位 置 或/及 堅 硬 度 而 造 成 對 騎 乘 者 危 險 之 突 出 物 。
4. 要求與試驗法 4.1 銳邊
於 正 常 騎 乘 、 握 持 及 施 行 保 養 時 會 與 手 、 腳 等 接 觸 之 外 露 邊 緣 不 應 尖 銳 , 造 成 割 傷 或 疼 痛 感 。
4.2 安全相關結件之強度與緊固 4.2.1 螺栓之緊固
任 何 用 於 組 裝 避 震 系 統 、 發 電 機 、 煞 車 機 構 、 擋 泥 板 安 裝 至 車 架 、 前 叉 或 車 把 手 及 座 墊 至 座 桿 之 螺 栓 應 使 用 適 當 之 鎖 緊 裝 置,如 鎖 緊 墊 片、鎖 緊 螺 帽 或 黏 著 螺 帽 。 備 考 : 用 於 組 裝 輪 轂 煞 車 器 和 碟 煞 之 結 件 應 具 備 耐 熱 鎖 緊 裝 置 。
4.2.2 最小失效扭矩
利 用 螺 栓 固 定 之 車 把 手 、 立 管 、 副 把 手 、 座 墊 與 座 桿 連 接 點 之 最 小 失 效 扭 矩 應 至 少 大 於 製 造 商 建 議 鎖 緊 扭 矩 值 之 50 %。
4.2.3 裂痕檢查法
在 本 標 準 所 規 範 之 試 驗 , 可 利 用 已 標 準 化 之 方 法 突 顯 目 視 可 見 之 裂 痕 之 存 在 , 以 作 為 試 驗 判 定 失 敗 之 準 則 。
備 考 : 可 使 用 CNS 11047 液 滲 檢 測 法 通 則
4.3 突出物 4.3.1 要求
4.3.1.1 外 露 突 出 物
除 下 列 外 , 經 組 裝 後 , 任 何 大 於 8 mm(參 照 圖 2 之 L)之 堅 硬 外 露 突 出 物 (a) 大 齒 盤 之 前 變 速 機 構 ;
(b) 後 輪 之 變 速 機 構 ;
(c) 前 、 後 車 輪 之 輪 圈 煞 車 機 構 ; (d) 固 定 在 頭 管 之 燈 座 ;
(e) 反 光 裝 置 ;
(f) 趾 夾 (定 趾 器 )與 趾 夾 帶 ; (g) 無 趾 夾 附 加 機 構 ; (h) 大 齒 盤 與 飛 輪 ; (i) 水 壺 架 ;
末 端 應 為 半 徑 R(參 照 圖 2)不 小 於 6.3 mm 之 圓 角 , 此 類 之 突 出 物 其 主 要 末 端 尺 度 A 應 不 小 於 12.7 mm, 次 要 尺 度 B 應 不 小 於 3.2 mm。
單 位 :mm
R 6.3 A 12.7 B 3.2
圖 2 外 露 突 出 物 最 小 尺 度 圖 例
4.3.1.2 排 除 之 區 域 、 保 護 裝 置 與 螺 紋 露 出
除 直 徑 6.4 mm 以 下 導 線 外 管 與 使 用 材 料 厚 度 4.8 mm 以 下 之 線 夾 可 裝 於 上 管 外 , 上 管 位 於 座 墊 與 座 墊 前 方 300 mm 間 之 區 域 , 不 應 有 突 出 物 。
允 許 使 用 裝 於 車 架 作 為 保 護 墊 之 發 泡 襯 墊 , 但 襯 墊 移 除 後 , 須 符 合 本 標 準 規 定 。
螺 紋 露 出 相 配 螺 孔 之 長 度 , 不 得 超 過 其 外 徑 長 。 4.3.2 試驗法
使 用 尺 度 參 照 圖 3 之 突 出 物 試 驗 用 圓 柱 (模 擬 肢 體 )執 行 試 驗 。
調 整 試 驗 用 圓 柱 至 任 何 可 能 接 近 自 行 車 上 堅 硬 突 出 物 之 方 位,若 圓 柱 中 間 75 mm 部 分 接 觸 到 突 出 物 , 則 此 突 出 物 應 考 慮 視 為 外 露 之 突 出 物 , 並 應 符 合 4.3.1.1 之 規 定 。
是 否 應 遵 循 所 規 定 外 露 突 出 物 之 需 求 , 參 照 圖 4。
單 位 :mm
圖 3 外 露 突 出 物 試 驗 用 圓 柱
(a) 需 遵 循 規 定 之 突 出 物
(b) 不 需 遵 循 規 定 之 突 出 物 (判 定 為 非 突 出 物 ) 圖 4 突 出 物 示 意 圖
試驗用圓柱
試驗用圓柱
4.4 煞車 4.4.1 煞車系統
自 行 車 應 裝 有 至 少 二 組 獨 立 之 煞 車 系 統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組 應 可 操 作 前 輪 煞 車 , 另 一 組 可 操 作 後 輪 煞 車 。 不 管 前 雙 輪 或 後 雙 輪 , 雙 輪 之 煞 車 力 須 均 等 , 煞 車 系 統 之 操 作 應 不 受 拘 束 且 應 符 合 4.4.7 煞 車 性 能 規 定 。
煞 車 塊 材 質 不 得 含 有 石 綿 。 4.4.2 手操作煞車
4.4.2.1 煞 車 握 把 位 置
前 、 後 煞 車 手 煞 車 握 把 之 安 裝 位 置 應 依 銷 售 國 法 令 或 慣 例 及 習 慣 規 定 , 自 行 車 製 造 商 應 於 操 作 說 明 中 聲 明 哪 一 個 握 把 是 操 作 前 煞 車 與 哪 一 個 握 把 是 操 作 後 煞 車(參 照 5(b))。
4.4.2.2 煞 車 握 把 握 緊 尺 度 4.4.2.2.1 要 求
最 大 握 緊 尺 度 d, 乃 量 測 騎 乘 者 手 指 與 煞 車 握 把 接 觸 區 域 之 外 側 表 面 至 車 把 手 外 側 表 面 或 任 何 其 他 覆 蓋 存 在 , 不 小 於 40 mm, 參 照 圖 5, d 不 應 超 過 90 mm。
應 依 4.4.2.2.2 所 述 方 法 建 立 符 合 事 項 。
備 考 : 在 煞 車 握 把 之 調 整 範 圍 內 可 調 整 到 這 些 尺 度 。
圖 5 所 示 之 尺 度 a 應 依 4.4.2.2.2 所 述 方 法 建 立 俾 以 建 立 4.4.2.3 試 驗 力 之 施 力 位 置 。
單 位 :mm
a 握 把 與 騎 乘 者 手 指 接 觸 末 端 至 握 把 末 端 之 距 離 d 最 大 握 緊 尺 度
圖 5 手 煞 車 握 把 握 緊 尺 度
4.4.2.2.2 試 驗 法
將 圖 6 所 示 之 量 規 套 至 車 把 手 握 套 或 車 把 手 (若 製 造 商 無 安 裝 握 套 時 )及 圖 7 所 示 之 煞 車 握 把 上 , 使 A 面 與 車 把 手 或 握 套 及 煞 車 握 把 側 面 接 觸 。 確 保 B 面 橫 跨 於 與 騎 乘 者 手 指 接 觸 之 煞 車 握 把 區 域,但 不 使 煞 車 握 把 向 車 把 手 或 握 套 有 任 何 移 動。量 測 握 把 與 騎 乘 者 手 指 接 觸 末 端 部 位 與 煞 車 握 把 末 端 間 之 距
a
d
離 a。 (參 照 4.4.2.2.1、 圖 5、 圖 6 與 4.4.2.3)
單 位: mm
圖 6 手 煞 車 握 把 握 緊 尺 度 量 規
圖 7 固 定 量 規 在 手 煞 車 握 把 與 車 把 手 之 方 法 (圖 中 顯 示 為 最 小 握 緊 長 度 )
4.4.2.3 手 煞 車 握 把 - 施 力 位 置
為 使 本 標 準 中 所 有 煞 車 試 驗 , 其 試 驗 力 量 均 應 施 於 距 煞 車 握 把 末 端 距 離 b 處 ,b 為 依 4.4.2.2.2 測 定 之 距 離 a(參 照 圖 5)或 距 煞 車 握 把 末 端 25 mm, 兩 者 取 其 大 者(參 照 圖 8)。
F 施 力
B 面
A 面 棒
b 25 mm
圖 8 手 煞 車 握 把 施 力 位 置 (亦 參 照 圖 5)
4.4.3 煞車組與煞車線安裝之要求 備 考 : 參 照 4.2 相 關 結 件 。
依 製 造 商 操 作 說 明 組 裝 時,煞 車 線 固 定 螺 栓 不 應 割 斷 任 何 煞 車 線 股。在 煞 車 線 失 效 狀 況 下 , 煞 車 機 構 之 任 何 部 分 不 應 妨 礙 車 輪 轉 動 。
煞 車 線 末 端 之 端 套 應 可 以 承 受 20 N 移 除 力 或 使 用 其 他 防 止 散 開 之 處 理 。 內 煞 車 線 應 予 防 鏽 如 導 管 使 用 不 滲 透 內 襯。此 外,內 煞 車 線 應 具 有 低 磨 擦 塗 層 或 導 管 應 具 備 低 磨 擦 內 襯 。
4.4.4 倒轉煞車系統 4.4.4.1 通則
應 以 操 作 者 之 手 於 手 搖 桿 上 施 加 與 驅 動 力 相 反 方 向 之 力 而 啟 動 煞 車 。 煞 車 機 構 之 運 作 應 與 任 何 齒 盤 位 置 或 調 整 無 關 。 曲 柄 驅 動 與 煞 車 位 置 間 之 差 異 應 不 超 過 60。
量 測 時 , 曲 柄 在 每 一 個 位 置 應 能 承 受 至 少 250 N 。 每 一 位 置 之 力 量 應 維 持 1 min。
4.4.4.2 強度試驗–要求
依 4.4.4.3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煞 車 系 統 或 任 何 組 件 不 應 失 效 。 4.4.4.3 強度試驗–試驗方法
以 成 車 執 行 試 驗 。 確 認 煞 車 系 統 已 正 確 調 整 , 踏 板 於 水 平 位 置 , 參 照 圖 9。 於 左 踏 板 軸 中 心 施 一 垂 直 向 下 之 力 , 逐 漸 增 加 至 1500 N, 達 到 後 維 持 1 min。
圖 9 倒 轉 煞 車 試 驗 (示 意 圖 )
4.4.5 煞車塊與煞車墊組–緊固試驗 4.4.5.1 要 求
磨 擦 材 料 應 穩 固 地 安 裝 在 支 架 、 背 板 或 護 套 上 , 依 4.4.5.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這 些 配 件 不 應 失 效 。 煞 車 系 統 完 成 4.4.5.2 規 定 之 試 驗 後 , 煞 車 系 統 應 符 合 4.4.7 強 度 試 驗 及 4.4.8 煞 車 性 能 規 定 。
4.4.5.2 試 驗 法
以 將 煞 車 調 整 至 騎 乘 者 或 相 等 質 量 在 座 墊 上 時 之 正 確 位 置 之 成 車 執 行 試 驗,自 行 車 與 騎 乘 者(或 相 等 質 量 )之 總 質 量 應 為 100 kg。
在 每 一 煞 車 握 把 依 4.4.2.3 規 定 之 位 置 點 施 180 N 或 煞 車 握 把 接 觸 到 車 把 手 握 套 之 力 量 , 兩 者 取 其 小 者 。 保 持 此 力 , 同 時 將 自 行 車 往 前 及 往 後 各 推 進 5 次 , 每 次 移 動 距 離 不 小 於 75 mm。
4.4.6 煞車調整
每 一 煞 車 應 可 不 使 用 工 具 即 可 調 整 至 有 效 操 作 位 置 , 直 到 磨 擦 材 料 磨 損 至 製 造 商 操 作 說 明 建 議 更 換 為 止 。
當 正 確 調 整 後 , 磨 擦 材 料 不 應 與 除 煞 車 表 面 外 之 任 何 物 件 接 觸 。
當 自 行 車 煞 車 塊 為 桿 式 煞 車 , 車 把 手 之 操 控 角 度 置 於 60時 , 煞 車 塊 不 應 接 觸 車 輪 之 輪 圈 且 桿 不 應 彎 曲 或 車 把 手 回 到 中 心 位 置 時 不 應 扭 曲 。
4.4.7 手操作煞車系統–強度試驗 4.4.7.1 要 求
依4.4.7.2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煞 車 系 統 或 其 任 何 組 件 不 應 失 效 。 4.4.7.2 試 驗 法
以 成 車 執 行 試 驗 。 確 認 其 煞 車 系 統 已 依 製 造 商 操 作 說 明 建 議 調 整 , 在 煞 車 握 把 依4.4.2.3規 定 位 置 點 上 施 450 N, 或 施 較 小 之 力 量 後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規 定 : (a)煞 車 握 把 與 車 把 手 握 套 或 製 造 商 未 安 裝 握 套 之 車 把 手 接 觸 ;
(b)煞 車 延 長 桿 與 車 把 手 表 面 貼 平 或 與 車 把 手 接 觸 。 每 一 手 煞 車 握 把 重 複 試 驗 共10次 。
4.4.8 煞車性能 4.4.8.1 通 則
於4.4.8.3.3試 驗 跑 道 試 驗 之 , 直 接 量 測 煞 車 距 離 決 定 煞 車 性 能 。 應 符 合4.4.8.3之 規 定 。
4.4.8.2 試 驗 自 行 車
以完成 4.4.6 強度試驗後之成車執行煞車性能試驗,依製造商操作說明將輪胎充氣並調整煞 車;若為輪圈煞車,則依製造商規定之最大間隙。
4.4.8.3 要 求
4.4.8.3.1 煞 車 距 離
於 4.4.8.3.3 所規定之跑道進行,量測前、後輪同時煞車時之煞車距離,共試驗 4 次,計算 其平均值做為煞車距離,煞車距離應小於 4.57 m。
4.4.8.3.2 順 暢 與 安 全 煞 停 特 性
自行車於其預期使用及自行車期待使用者在其能力狀況下,應顯現出順暢與安全煞停之特 性。針對跑道試驗,安全煞停之定義為在規定之距離內停止而不發生下列狀況:
(a)過 度 晃 動 ; (b)前 輪 鎖 住 ; (c)自 行 車 翻 倒 ; (d)騎 乘 者 失 去 控 制 ;
(e)過 度 側 滑 而 導 致 騎 乘 者 無 法 保 持 操 控 。 4.4.8.3.3 試 驗 跑 道
(a) 受 測 之 自 行 車 必 須 在 一 乾 燥 、 清 潔 、 平 坦 而 舖 以 柏 油 之 試 驗 道 上 進 行 試 驗 。
(b) 試 驗 路 面 摩 擦 係 數 < 1.0, 路 面 傾 斜 度 ≦ 1 ﹪ 。 (c) 試 驗 時 , 風 速 ≦ 3 m/s。
4.4.8.4 試 驗 法
應 以 依4.4.5 及 4.4.7試 驗 後 之 自 行 車 進 行 試 驗 之 。 試 驗 期 間 , 不 應 對 受 測 自 行 車 做 任 何 調 整 , 且
(a)手 煞 車 握 把 作 用 力 ≦ 180N, 作 用 位 置 距 煞 車 握 把 末 端 25 mm處 , 試 驗 前 握 把 施 力 點 應 正 確 地 設 定 。
(b)騎 乘 者 重 量 為 68 kg。當 人 與 車 總 重 超 過 90 kg時,規 定 之 煞 車 距 離 可 依 體 重 適 度 放 寬,當 體 重 超 過68 kg時,每 增 加 4.5 kg,合 格 之 煞 車 距 離 增 加 0.3 m。
(c)試 驗 速 率 :
曲 柄 轉 速 為60 rpm時 , 齒 輪 配 比 在 最 高 檔 位 車 速 大 於 24 km/h時 , 以 24 km/h 速 率 試 驗 之 。
曲 柄 轉 速 為60 rpm時 , 齒 輪 配 比 在 最 高 檔 位 車 速 小 於 24 km/h(含 )時 , 以 16 km/h速 率 試 驗 之 。
(d)煞 車 可 能 造 成 不 連 續 的 鎖 死 現 象 , 除 此 之 外 不 得 使 煞 車 行 徑 偏 離 試 驗 跑 道 造 成 失 控 。
(e)量 測 煞 車 距 離 , 並 連 續 重 覆 進 行 試 驗 , 共 4次 。 4.5 車輪與車輪/輪胎組
4.5.1 旋轉準確度 4.5.1.1 通 則
旋 轉 準 確 度 定 義 參 照ISO 1101之 軸 向 偏 擺 (側 向 )。 4.5.1.2及 4.5.1.3所 示 之 偏 擺 許 可 差 代 表 車 輪 完 成 完 整 組 裝 並 經 調 整 , 在 軸 無 軸 向 移 動 狀 況 下 , 完 整 旋 轉 一 圈 時 輪 圈 位 置 最 大 之 變 化 量(即 最 大 之 指 示 器 讀 數 )。
量 測 軸 向 偏 擺 與 徑 向 偏 擺(同 心 度 )時,車 輪 應 裝 有 充 氣 至 最 大 壓 力 之 輪 胎;當 裝 有 輪 胎 之 輪 圈 無 法 量 測 同 心 度 時 , 允 許 移 除 輪 胎 後 進 行 量 測 。
4.5.1.2 車 輪 /輪 胎 組 –同 心 度 許 可 差
輪 圈 煞 車 器 用 之 車 輪 , 沿 著 輪 圈 適 當 之 量 測 點 , 其 垂 直 輪 軸 方 向 之 偏 擺 不 應 超 過1 mm(參 照 圖 9)。
非 輪 圈 煞 車 器 用 之 車 輪 , 其 偏 擺 不 應 超 過2 mm。
4.5.1.3 車 輪 /輪 胎 組 –側 向 許 可 差
輪 圈 煞 車 器 用 之 車 輪 , 沿 著 輪 圈 適 當 之 量 測 點 , 平 行 輪 軸 方 向 之 偏 擺 不 應 超 過1 mm(參 照 圖 9)。
非 輪 圈 煞 車 器 用 之 車 輪 , 其 偏 擺 不 應 超 過2 mm。
(a)有輪胎之輪圈 圖 例
1 量 表 (同 心 度 ) 2 量 表 支 架 3 輪 轂 軸 支 撐 器 4 量 表 (側 向 偏 擺 ) 5 量 表 支 架 6 有 輪 胎 之 輪 圈 7 無 輪 胎 之 輪 圈
8 量 表 (同 心 度 )(可 選 擇 之 量 測 位 置 ) 9 量 表 支 架
圖9 車 輪 /輪 胎 組旋 轉 準 確 度
4.5.2 車輪/輪胎組–間隙
在 自 行 車 之 車 輪 組 組 合,其 輪 胎 與 任 何 車 架 或 前 叉 組 件 間 或 擋 泥 板 與 其 安 裝 螺 栓 間 之 間 隙 應 不 小 於 6 mm。
當 自 行 車 車 架 或 前 叉 具 有 避 震 系 統 時,則 將 避 震 系 統 壓 縮 至 製 造 商 規 定 之 極 限 後 量 測 其 間 隙 。
4.5.3 車輪–靜態強度試驗
(b) 無輪胎之輪圈
4.5.3.1 要 求
完 整 組 裝 完 成 之 車 輪 依 4.5.3.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車 輪 任 何 組 件 不 應 失 效 且 量 測 輪 圈 施 力 點 之 永 久 變 形 量 不 應 超 過 1.5 mm。
4.5.3.2 試 驗 法
依 圖 10 適 當 地 支 撐 並 夾 緊 車 輪 , 於 輪 圈 垂 直 車 輪 平 面 上 之 一 點 施 250 N 之 靜 力 。 僅 施 力 一 次 並 持 壓 1 min。
若 為 後 輪 , 則 自 飛 輪 側 施 加 力 量 , 參 照 圖 10。
圖 10 車 輪 /輪 胎 組靜 態 強 度 試 驗
4.5.4 車輪/輪胎組疲勞試驗 4.5.4.1 要 求
依 4.5.4.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車 輪 應 無 破 斷 、 脫 離 或 車 輪 任 何 部 位 無 目 視 可 見 之 裂 痕、無 從 車 輪 破 壞 至 輪 胎 或 內 胎(裝 有 內 胎 時 )而 導 致 壓 力 洩 漏 及 未 損 壞 之 輪 胎 應 留 在 輪 圈 上 。
4.5.4.2 試 驗 法
將 車 輪 、 輪 胎 與 內 胎(若 有 )組 裝 後 並 充 氣 至 輪 胎 側 壁 所 示 最 大 胎 壓 之 80%。
將 車 輪/ 輪 胎 組 固 定 在 輪 軸 上 使 其 可 自 由 轉 動 及 於 垂 直 方 向 可 自 由 移 動 。 對 著 滾 輪 配 重 至 車 輪 上 使 其 產 生 一 640 N 之 徑 向 力,配 重 為 間 隔 相 同、橫 向 之 金 屬 板 條 。 車 輪 中 心 與 滾 輪 中 心 在 同 一 垂 直 線 上 。
圖 11 為 試 驗 配 置 之 示 意 圖 , 輪 軸 固 定 於 一 對 水 平 樞 軸 臂 之 自 由 端 , 輪 胎 可 接 觸 到 跳 塊 間 之 滾 輪 。
滾 輪 直 徑 應 為 500 mm 至 1,000 mm 間,跳 塊 寬 度 (50 ± 2.5) mm,厚 度 (10 ± 0.25) mm, 邊 緣 倒 45°角 至 厚 度 之 一 半 , 二 跳 塊 中 心 線 間 之 圓 周 距 離 至 少 400 mm。
旋 轉 滾 輪 使 其 表 面 線 速 率 為 25 km/h(±10 %), 使 跳 塊 撞 擊 輪 胎 750,000 次 。
在軸上之總負載 為640 N
X詳圖
h(厚度) : (10 ± 0.25) mm W(高度) : (50 ± 2.5) mm
h h/2
圖 11 車 輪 /輪 胎 組 –疲 勞 試 驗
4.6 手驅動桿與曲柄 4.6.1 手驅動桿握套與端塞 4.6.1.1 要 求
車 把 手 末 端 應 裝 有 握 套 或 端 塞。依 4.6.1.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時,握 套 或 端 塞 應 能 承 受 70 N 而 不 鬆 脫 。
4.6.1.2 試 驗 法
將 裝 有 握 套 或 端 塞 之 車 把 手 浸 入 室 溫 之 水 中 1 h 後 , 置 入 冷 凍 櫃 中 直 到 車 把 手 溫 度 低 於5 ℃ 。 再 將 車 把 手 自 冷 凍 櫃 中 取 出 , 待 車 把 手 溫 度 恢 復 至 5 ℃ 時,於 握 套 或 端 塞 鬆 脫 方 向 施 70 N。保 持 此 力 量 直 到 車 把 手 溫 度 達 到 +5 ℃ 。 4.6.2 手驅動桿與曲柄–靜態強度試驗
4.6.2.1 要 求
依 4.6.2.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其 手 驅 動 桿 與 曲 柄 不 應 有 目 視 可 見 之 裂 痕 或 破 斷 , 於 施 力 點 施 力 方 向 之 永 久 變 形 不 應 超 過 5 mm。
4.6.2.2 試 驗 法
使 用 手 驅 動 桿 與 曲 柄 組 進 行 試 驗 。 設 定 曲 柄 於 水 平 位 置 , 參 照 圖 12, 施 240 N 於 手 驅 動 桿 與 曲 柄 組 合 上,持 壓 1 min。施 力 點 為 距 離 手 驅 動 桿 65 mm 處 , 參 照 圖 12。
單位: mm
施力點
65圖 12 手 驅 動 桿 與 曲 柄 靜 力 試 驗
4.6.3 手驅動桿與曲柄–動態強度試驗 4.6.3.1 要 求
依 4.6.3.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曲 柄 、 五 通 心 軸 或 其 任 何 附 件 不 應 破 斷 、 目 視 可 見 之 裂 痕 或 大 齒 盤 不 應 自 曲 柄 脫 離 。
針 對 碳 纖 曲 柄 , 試 驗 過 程 中 每 一 個 曲 柄 之 最 大 撓 曲 不 應 增 加 超 過 初 始 值 之 20%。
4.6.3.2 試 驗 法
依 圖 13 所 示 將 兩 個 手 驅 動 桿 軸 轉 接 器 組 、 兩 個 曲 柄 、 大 齒 盤 組 (或 其 他 驅 動 組 件)及 裝 於 正 常 量 產 軸 承 上 之 五 通 固 定 在 代 表 五 通 軸 承 座 之 治 具 上 。 將 曲 柄 保 持 水 平 。
使 用 適 當 長 度 之 鏈 條 繞 在 最 大 之 大 齒 盤 或 單 一 大 齒 盤 上 加 以 穩 固 地 適 當 支 撐;或 其 他 任 何 型 式 之 傳 動(如 皮 帶 或 傳 動 軸 )則 固 定 在 傳 動 之 第 一 階 段 以 防 止 曲 柄 轉 動 。
備 考 : 參 照 圖 13 所 示 允 許 左 曲 柄 位 於 兩 個 位 置 之 一,依 下 節 規 定 之 適 當 方 向 施 力 。
於 左 、 右 手 驅 動 桿 軸 連 接 器 距 每 一 曲 柄 外 表 面 65 mm 處 (參 照 圖 13), 同 時 施 加 往 復 之 垂 直 動 態 力 130 N 共 100,000 循 環 試 驗 。
試 驗 頻 率 最 大 應 不 超 過 5 Hz。
註
* : 從 曲 柄 外 表 面 開 始 量 測
圖 13 曲 柄 組 疲 勞 試 驗 (典 型 試 驗 配 置 )
4.7 踏板
踏 板 應 左 右 對 稱 且 其 上 表 面 須 具 防 滑 。 4.8 鏈條
當 使 用 鏈 條 作 為 傳 遞 動 力 之 工 具 時 , 鏈 條 應 可 不 受 拘 束 地 操 控 大 齒 盤 與 飛 輪 。 鏈 條 應 符 合 CNS 357 之 規 定 。
4.9 成車強度 4.9.1 成車靜態強度 4.9.1.1 要 求
依 4.9.1.2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連 接 組 件 沒 有 破 損 與 脫 離 車 體 , 或 車 體 中 沒 有 產 生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之 變 形 或 破 裂 等 情 形 。
4.9.1.2 試 驗 法
將 座 墊 前 後 移 動 調 整 至 中 間 位 置 , 將 自 行 車 車 輪 放 置 於 300 mm 高 的 車 輪 支 座 。
配 置 下 列 負 載:
(a)於 座 墊 上 , 負 載 37 kg。
(b)於 左 、 右 踏 板 上 各 負 載 22.5 kg。
(c)於 左 、 右 手 驅 動 桿 握 把 上 各 負 載 24 kg。
試 驗 時 間 5 min。
4.9.2 成車疲勞強度
4.9.2.1 疲 勞 耐 久 試 驗 機 應 符 合 下 述
(a)二 直 徑 (250 25) mm 平 行 之 金 屬 滾 輪 , 滾 輪 寬 度 至 少 比 自 行 車 輪 距 寬 100 mm(參 閱 圖 14), 滾 輪 軸 距 可 調 整 至 與 待 測 自 行 車 前 後 輪 距 相 等 。 (b)每 個 滾 輪 裝 有 二 片 跳 塊 , 跳 塊 規 格 , 參 照 圖 15。
(c)可 驅 動 滾 輪 表 面 平 均 速 率 為 (12 ± 0.5) km/h。
(d) 可 限 制 自 行 車 縱 向 移 動 , 但 不 妨 礙 自 行 車 上 下 之 跳 動 , 此 限 制 應 附 屬 在 自 行 車 輪 軸 上 , 固 定 在 驅 動 滾 輪 或 儘 可 能 接 近 輪 軸 之 車 架 處 。
f) 限 制 自 行 車 左 、 右 移 動 在 ± 50 mm 範 圍 內 , 但 此 限 制 不 可 妨 礙 座 墊 垂 直 之 移 動 。
備 考 : 建 議 側 向 固 定 使 用 織 帶 固 定 之 。
g) 測 速 計 , 可 測 定 ”參 考 輪 ”速 率 , 精 度 ± 0.01 m/s 內 h) 計 數 器 , 記 錄 ”參 考 輪 ”轉 數 。
圖 14 成 車 動 態 強 度 試 驗 機
36
跳塊
跳塊
X X詳圖
R6 1
單位: mm
圖 15 跳 塊 高 度
4.9.2.2 要 求
依 4.9.2.3 所 述 方 法 試 驗 後 ,
(a)無 任 何 零 組 件 斷 裂 或 產 生 可 見 之 裂 痕 ; (b)無 任 何 電 氣 接 頭 鬆 脫 或 失 效 ;
(c)任 何 可 移 除 、 折 收 或 調 整 之 零 組 件 , 仍 能 依 製 造 商 所 述 方 式 操 作 。 4.9.2.3 試 驗 法
(a) 若 自 行 車 使 用 充 氣 式 輪 胎 , 則 依 自 行 車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胎 壓 充 氣 之 , 若 建 議 值 為 一 範 圍 時 , 則 充 至 最 高 值 ; 若 製 造 商 無 建 議 時 , 則 依 輪 胎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胎 壓 充 氣 之 。
(b)將 自 行 車 後 輪 、 前 輪 各 置 於 試 驗 機 各 一 滾 輪 上 , 參 照 圖 15。
(c)試 驗 重 量 依 製 造 商 宣 告 之 最 大 使 用 者 質 量 , 於 踏 板 處 各 施 加 7 kg 負 載 , 於 手 驅 動 桿 處 各 施 加 6 kg 負 載 , 其 他 負 載 則 施 加 於 座 墊 。
(d)驅 動 參 考 輪 速 率 至 (12 0.5) km/h。
(e)驅 動 參 考 輪 轉 數 達 200,000 轉 為 止 , 若 製 造 商 要 求 高 於 此 , 則 轉 至 製 造
商 要 求 轉 數 為 止 。 4.10 手驅動式電動輔助自行車額外要求 4.10.1 電池電壓
電 池 額 定 電 壓 不 大 於 48 V。
4.10.2 電動機功率
電 動 機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不 大 於 400 W。
4.10.3 動力輸出
未 經 人 力 推 動 , 電 動 機 應 於 3s 內 停 止 動 力 輸 出 。 4.10.4.超速斷電
車 速 若 超 過 25 km/h,3s 內 電 動 機 電 源 自 動 暫 停 供 電,直 至 車 速 低 於 25 km/h 後 始 可 恢 復 供 電 。
4.10.5 配線
a) 配 線 路 徑 應 平 滑 且 無 尖 銳 的 邊 緣 。
b) 配 線 應 做 適 當 保 護 , 避 免 接 觸 毛 邊 或 類 似 之 銳 邊 , 以 免 造 成 絕 緣 體 損 壞 , 絕 緣 線 穿 孔 應 有 平 滑 的 圓 形 表 面 或 加 裝 絕 緣 套 。
c) 配 線 應 有 效 地 防 範 , 以 免 與 活 動 件 接 觸 。 4.10.6 抗濕性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應 符 合 CNS 14165 規 定 之 IPX4 試 驗 。 4.10.7 電線與接頭溫昇
在 系 統 可 容 許 之 最 大 電 流 下 , 將 完 全 充 電 之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放 電 至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指 定 之 放 電 極 限 , 並 記 錄 結 果 。 量 測 電 線 與 插 頭 溫 度 , 應 低 於 製 造 商 所 指 定 之 溫 度 。 插 頭 不 得 有 熔 損 , 且 電 線 與 插 頭 絕 緣 體 不 得 有 損 壞 。
4.10.8 電路保護
電 源 及 驅 動 系 統 開 關 在 ON 位 置 , 馬 達 端 子 或 電 池 端 子 若 於 短 路 狀 態 時 , 系 統 應 有 保 護 機 制 。
進 行 試 驗 期 間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與 電 池 不 得 釋 出 火 花 、 熔 化 之 金 屬 。 5. 製造商操作說明
每 一 輛 自 行 車 應 具 一 份 中 文 操 作 說 明 , 其 資 訊 至 少 包 含 :
(a) 自 行 車 所 設 計 之 使 用 類 型 (即 適 用 地 形 ), 包 含 有 關 不 當 使 用 造 成 危 險 之 警 語 ; (b) 騎 乘 準 備 : 有 關 前 、 後 輪 煞 車 控 制 與 左 、 右 煞 車 握 把 之 關 係 及 任 何 煞 車 力 調 整
器 功 能 與 調 整 之 明 確 資 訊 ;
(c) 安 全 騎 乘 建 議 : 使 用 自 行 車 防 護 頭 盔 、 定 期 檢 查 煞 車 器 、 輪 胎 、 操 控 、 輪 圈 , 並 注 意 在 潮 濕 氣 候 下 可 能 會 增 加 煞 車 距 離 ;
(d) 最 大 承 載 重 量 ;
(e) 提 醒 騎 乘 者 注 意 有 關 於 公 用 道 路 騎 乘 時 可 能 之 相 關 交 通 法 令 (如 煞 車、鈴 號、燈 光 及 反 光 裝 置)之 忠 告 性 說 明 ;
(f) 手 驅 動 桿 、 座 墊 及 車 輪 等 結 件 之 鎖 緊 建 議 , 包 含 螺 絲 結 件 扭 矩 值 ; (g) 潤 滑 之 位 置 、 頻 率 及 建 議 之 潤 滑 劑 ;
(h) 鏈 條 正 確 張 力 及 調 整 方 式 (若 適 用 );
(i) 齒 盤 調 整 及 操 作 ;
(j) 煞 車 器 調 整 及 更 換 摩 擦 組 件 之 建 議 ; (k) 一 般 保 養 建 議 ;
(l) 安 全 關 鍵 性 組 件 僅 可 使 用 正 廠 零 件 之 重 要 性 ; (m) 輪 圈 維 護 及 任 何 輪 圈 磨 損 所 造 成 危 險 之 明 確 說 明 ; (n) 適 當 之 備 用 品 , 即 輪 胎 、 內 胎 及 煞 車 器 摩 擦 組 件 ;
(o) 配 件:若 所 提 供 之 配 件 已 被 安 裝 ,其 明 細 應 包 含 諸 如 操 作 方 式 、所 需 之 維 修 (若 適 用)及 任 何 相 關 備 用 品 (如 燈 泡 );
(p) 提 醒 騎 乘 者 注 意 有 關 因 密 集 使 用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壞 並 建 議 定 期 檢 查 車 體 、 前 叉 及 避 震 接 點(若 適 用 )之 忠 告 性 說 明 。
(q) 為維護充電時之安全,提醒騎乘者注意電池組之充電方式。
參 考 標 準
CPSC 16 CFR Part 1512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DIN 79100-2 Bicycles - Part 2: Safety Requirements, Tests
ISO 7176-8 Wheelchairs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static, impact and fatigue strengths
本 標 準 由 經 濟 部 標 檢 驗 局 102 度 團 體 推 動 標 準 化 活 動 補 助 專 案 補 助 制 定 計 畫 編 號: 102- 01- 03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研 擬 制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