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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骨材混凝土拌和、產製及輸送

X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n=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第四節 輕質骨材混凝土拌和、產製及輸送

4.1 一般規定

1.輕質骨材混凝土之產製應以適當設備按規定配比精確計量,適當拌和;包括 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配料之計量,拌和至均勻且符合規格之混凝土。

2.除另有規定者外,預拌輕質骨材混凝土之產製應依 CNS 3090[預拌混凝土]

之規定。

3.輕質骨材混凝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依第 2.6 節之規定。

4.2 計量

1.除拌和用水、液態化學摻料外,其餘各混凝土原材料均須以重量計量。但若 情況需要,經監造者許可時,亦得以容積計量。

2.計量裝置

(1)水泥須備專用秤量槽,除卜作嵐材料可與水泥累重計量外,其他材 料不可與水泥混用計量裝置。

(2)各材料之重量計量裝置可為機械式或電子式。計量表之指針活動範 圍應大於計量器使用範圍,指針活動範圍之上下限應分別超出使用 範圍達最大秤量之4%與 5%。

(3)材料計量器之靜載重測試準確度須為其最大容量之±0.4%,且於最大 容量每1/4 秤量範圍內至少測試一次。

(4)計量器之構造須能卸料徹底,且不得有附著物。

3.計量裝置之操控與維護

(1)計量裝置須易於進行校正工作。

(2)計量之指示儀應讓操作者在稱料時,能全盤準確地讀得數值且易於

附錄一

3.混凝土之拌和應按以下之規定:

(1)配料計量

1每次配料應以所用拌和機額定拌和量為上限。

2水泥、拌和水及各種化學摻料,應各自單獨計量;各種輕質粗細骨 材(含一般常重骨材)可單獨計量亦可累重計量;卜作嵐材料得 於水泥計量後累重計量。

3拌和水之用量應依骨材實際含水情況加以調整,以符合原配比。

4溶解化學摻料所用之水,或稀釋後液態摻料之總容積所相當之水 量,均須視為拌和用水之一部分。

(2)拌和作業

1計量後之各骨材及水泥(含卜作嵐材料)可直接置入拌和機。惟除將 少許拌和水早於乾料先加入外,其餘水量與化學摻料按規定順序 注入。

2進料前應將所有前次拌成物清出。

3進料時,除快速混凝土拌和機(強制式拌和機)及水平雙軸拌和機 外,拌和鼓應維持旋轉狀態,其旋轉速度應與混凝土拌和時相同。

4必要時輕質骨材可以在最後階段再傾倒入拌和機內拌和均勻。

(3)拌和時間

1拌和時間應依CNS 3090 有關均勻性之規定做拌和機性能測試決定 之。

2混凝土之拌和時間應自所有固體材料全部進入拌和機時起算。拌和 水及摻料溶液應在規定拌和時間之前25%時段內注入完畢。

附錄一

輸送時間等影響,以防止塑縮裂縫或溫度裂縫,採下列方式調整之:

1.在寒冷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應用預熱骨材、預熱拌和水、或二者併用以 使混凝土產製之溫度符合澆置時所需溫度,惟在製造及運送 途中混凝土之最 高溫度不得超過32°C。使用預熱拌和水時,應先將熱水與骨材拌和後再加入 水泥。

2.在炎熱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藉液態氮氣預冷之材料,或以薄冰屑代替全 部或部分之拌和水,惟薄冰屑於拌和時須完全融化。混凝土輸送管應予以濕 麻布袋加蓋或澆水,以降低因高溫造成混凝土的水分蒸發。

4.7 袋裝乾拌料之使用

袋裝乾拌料須視實際情況經監造者同意方得使用:

1.混凝土使用袋裝乾拌料時,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但總用水量不得大於 150kg/m3

2.水泥砂漿使用袋裝乾拌料時,須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使其流動度達 110 ± 5%,但亦不得大於 150 kg/m3

3.袋裝乾拌料在工地需依袋上指示用水量(小於 150 kg/m3),於不吸水潔淨之 非鋁金屬容器內,加水以手拌或機械拌方式,拌成均勻塑狀;各類產品均須 達到需求之強度或耐久性品質。

4.8 產製紀錄

1.混凝土產製單位應有產製紀錄,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1)混凝土種類及其規格。

(2)材料進料檢驗紀錄。

(3)配料計量紀錄。

附錄一

1吊桶必須配合水平、垂直轉運機具,及適當能量之吊裝設備以便 吊卸,其裝置應妥為設計。

2裝填至卸出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3吊桶卸料口至受料處之高差應在2 m以內。若為高流動混凝土且確 認無析離時,其高差不受限制。

(4)混凝土泵送機

1泵送機之泵送能力應能克服輸送至澆置地點之泵送阻力並能滿足 澆置作業之需求。輕質骨材混凝土泵送較為困難,在國外均採取 特殊措施,如控制輕質粗骨材的最大粒徑、、提高含砂率、添加 礦粉摻料、真空預飽和欲預濕骨材、強塑劑等,以減少摩擦力及 防止泵送壓力終止時,輕質骨材內部水分析出,在輕骨料表面形 成水膜,影響介面強度。

2混凝土以泵送機輸送後不得有析離現象,且坍度仍應符合施工要 求。

3泵送過程中輸送管儘可能獨立結構體外,若與結構體結合則其震 動不得影響模板之安全、已紮妥鋼筋之定位,及鋼筋與未硬化混 凝土之握裹力。

4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應防止塞管。若有塞管,管內混凝土應全部予 以清除廢棄,並於指定地點回收清洗之材料(包括清洗之水)。

5輸送管出口應適時移動,以使卸出之混凝土均勻散布,避免落料 點混凝土水平移動過遠,造成材料析離。

(5)輸送帶

1輸送帶以水平設置為原則,其最大斜度為15°,且總長不得超過300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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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滑槽

1滑槽之底面應為適當之圓弧型,滑槽長度不得超過6 m,且斜度應 在1

2~13(垂直:水平)之間。若超過上述規定之一者,則滑槽

出口處應以漏斗承接。

2滑槽出口至澆置面之高差不得超過2 m;出口處應使用漏斗串接長 度60 cm以上之垂直落管。

3滑槽或其表面應使用不吸水及不黏漿之材料製作。

(7)手推車

1手推車之輸送距離不得超過60 m。

2手推車須鋪設平順之走道板,使行走路線平穩。走道板應鋪設於 支架上,且不得影響鋼筋之正確位置。

3裝料時應儘可能使混凝土垂直卸落於盛料斗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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