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般規定
1.輕質骨材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輕質粗(細)骨材、拌和用水及摻料等。
2.輕質骨材混凝土材料之品質及其檢驗方法須符合本章相關各節之規定。
3.輕質骨材混凝土材料之品質應事先測試確認,並獲得監造者認可;未經 監造者同意,材料來源與品質不得變更。
2.2 水泥
1.各類水泥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1)卜特蘭水泥:CNS 61[卜特蘭水泥]。
(2)卜特蘭高爐水泥:CNS 3654[卜特蘭高爐水泥]。
(3)卜特蘭飛灰水泥:CNS 11270[卜特蘭飛灰水泥]。
(4)高性能水泥:ASTM C845[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of Hydraulic Cement]。
其他種類水泥須符合CNS 相關規定,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 適用性。
2.設計圖說中如無規定,則混凝土使用之水泥為卜特蘭水泥第Ⅰ型。
3.施工時混凝土使用之水泥應與配比設計所用之水泥相當。
4.除經監造者核可外,不同來源之水泥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
5.使用於同一結構體露面部份之水泥顏色宜均勻,顏色不同之水泥可予拒 絕。
2.3 摻料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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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飛灰水泥用飛灰:CNS 11271[卜特蘭飛灰水泥用飛灰]。
(5)混凝土用飛灰:CNS 303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 卜作嵐攙和物]。
(6)水淬高爐爐碴粉: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 粉]。
(7)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矽灰:ASTM C1240[Specification for Silica Fume for Use in Hydraulic-Cement Concrete and Mortar]。
其他摻料須符合 CNS 相關規定,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
1.混凝土拌和用水須符合 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規定,其檢驗 應按CNS 1237[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之規定。
2.6 混凝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
1.各原材料應分隔貯存不得混雜或析離,貯料倉筒並應標示以利識別。
2.任何材料應妥為貯存,若有受損壞、污染或變質者均不得使用。
3.水泥或礦粉摻料應以密閉防潮之儲庫貯存,若為袋裝時則應貯存於不受 氣候影響之倉庫或場所,且其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30 cm,以防受潮 或污染。水泥使用時,其溫度不得超過 50°C。袋裝水泥貯存堆置之高 度宜在10 袋以下,以免重壓硬化。
4.取用貯存中之水泥,若發現有結硬塊現象時,應加判斷;若係水泥已有 水化現象,則應予廢棄不得再用。唯經確認其硬化僅係因重壓所致,使 用時甚易將之分散者,經監造者許可者,仍可打散使用。
5.輕質骨材應儘可能依不同尺寸及不同顆粒密度分別存放,並避免不同尺 寸骨材或與其他物料摻混;混合骨材堆積貯存則應防止其過度析離,使 用前須取樣試驗,以確定是否符合2.5 輕質骨材規定。
6.輕質骨材之堆放場應排水良好,以使上下層含水量均勻,輕質骨材使用 前建議予以預濕,預濕水量建議以其浸水[24]小時吸水率的[70%]或以 [1]小時的吸水率為準。
7.輕質骨材儲庫或料堆宜加蓋或覆蓋,以利控溫及拌和用水量之管控。
8.化學摻料之貯存須防止變質、析離、污染、蒸發、損壞或對性質有不良 影響之溫度變化及對容器之腐蝕。
9.水泥、砂、石之袋裝乾拌料得依照 ASTM C387 規定乾混袋裝以備使用,
其貯存方式依照第2.6 之 3 節之規定。
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