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連續之所有個別試驗強度之平均值 n= 連續之試驗之次數
第七節 輕質骨材混凝土檢驗及查驗
7.1 一般規定
1.為確保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品質能符合設計水準,工程進行中,監造者必須在施工 各階段對使用之材料、施工與成品及時查驗,必要時加以檢驗;並對不當之處加以 糾正改善。混凝土工程檢驗與查驗未能及時發現之缺點,於日後發現時仍應由承 包商負責做必要之處置,以保證工程品質。
2.為使檢驗與查驗工作進行順利,監造者宜事先擬具計畫,並按計畫執行,承包 商應配合之。監造者無法進行之檢驗或查驗,可委託檢驗機構按本規範辦理;檢 驗機構須經業主與監造者認可。
3.模板、鋼筋與混凝土之檢驗與查驗主要規定;其他有關項目於各章節中規定,
其檢驗與查驗應依照本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7.2 模板工程之檢驗及查驗
1.監造者對模板工程所用之材料與組件之品質與規格應按相關模板工程規範之 規定查驗與檢驗。
2.模板施工中,監造者應依相關模板工程規範規定查験。
7.3 鋼筋之檢驗及查驗
1.監造者對鋼筋之品質與規格材料應相關鋼筋規範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2.鋼筋施工中,監造者應按相關規範鋼筋之規定查驗。
7.4 混凝土檢驗
1.核對承包商所提出之擬用材料原廠品質資訊顯示品質是否符合規範之規定。
2.核對承包商所提供之配比設計計畫是否符合工程圖說及耐久性之要求。
3.工程進行中應自拌和廠或存料堆中抽取材料樣品,並核對是否符合規範之規
附錄一
量。
9.單位重量試驗
混凝土單位重量應按CNS 11151[混凝土單位重量,拌合體積及含氣量(比重)試 驗法]之規定測定。
7.5 檢驗機構之職責
1.當檢驗機構受委託時,應從事各項材料或混凝土產製之檢查、取樣及試驗等工 作。若發現所供應之材料或作業程序有不符合規範情形時,應即時通知監造者及 承包商。
2.檢驗機構應將所有檢驗結果即時送交監造者、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混凝土報 告中應註明試體所代表之澆置部位。
3.檢驗機構無權變更、解釋、嚴求或免除合約上之任何規定,亦無權核可或驗收 工程之任何部份。
7.6 承包商之職責
承包商應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將施工自主品質管制及試驗資料提供監造者或檢驗機構查核。
2.配合監造者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查驗工作時要求之協助。
3.提供檢驗機構進行取樣及運送所需之勞力。
4.儘早通知檢驗機構完成必要之檢驗及人員安排。
5.提供檢驗機構在工地單獨使用之適當場所,以便按規定進行混凝土試體在工地 之取樣、製作、養護及存放。
6.當監造者要求時,提供水泥、鋼筋及預力鋼線等材料之原廠試驗報告。
但承包商不因其提供上述事項而減免其責任。
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