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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 ) ) 之後始明定檢察機關之組織,英國之檢察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為使當事人之地位對等,尤其刑事訴訟法為使當事人之地位對等,尤其 是被告與檢察官之地位懸殊,被告通常皆 是被告與檢察官之地位懸殊,被告通常皆 無法律背景及知識,特設辯護人、輔佐人 無法律背景及知識,特設辯護人、輔佐人 及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以輔助當事人為 及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以輔助當事人為

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

壹、辯護人壹、辯護人

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對於特定被告之特 定事實的具體刑罰權為任務,為期認定事 定事實的具體刑罰權為任務,為期認定事 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自應允許被告為 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自應允許被告為

自己之利益實施辯護。

自己之利益實施辯護。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一語,就其實質而言,並非專屬「辯護」一語,就其實質而言,並非專屬 於被告之權利,即法院、檢察官亦負有保 於被告之權利,即法院、檢察官亦負有保

護被告正當利益之責任,此觀之本法第 護被告正當利益之責任,此觀之本法第 22 條第條第 11 項規定:「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 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一律注意。」自明。惟一般所謂 之情形,一律注意。」自明。惟一般所謂

「辯護」,就形式意義而言,被告為維護

「辯護」,就形式意義而言,被告為維護 其利益,除有為自己辯護之固有權利外,

其利益,除有為自己辯護之固有權利外,

亦許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藉以充實其 亦許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藉以充實其 防禦能力,確保被告當事人地位之對等。

防禦能力,確保被告當事人地位之對等。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一、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一、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

辯護人依其產生原因之不同,可分為選任辯護人辯護人依其產生原因之不同,可分為選任辯護人 與指定辯護人兩種。

與指定辯護人兩種。

1選任辯護1選任辯護

選任權人:刑事案件不問其罪責刑度如何,被告選任權人:刑事案件不問其罪責刑度如何,被告 均得選任辯護人。依本法第

均得選任辯護人。依本法第 2727 條第條第 22 項規定,除項規定,除 被告本人外,

被告本人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同條第 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同條第 3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

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 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所謂「獨立」,係指不受被告明示或默所謂「獨立」,係指不受被告明示或默 示意思之拘束之謂。故其選任,雖與被 示意思之拘束之謂。故其選任,雖與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相反,亦非法之 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相反,亦非法之 所禁。惟此項獨立選任權係為被告或犯 所禁。惟此項獨立選任權係為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之利益而設,故學者間認為被 罪嫌疑人之利益而設,故學者間認為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亦得解任之。

告或犯罪嫌疑人亦得解任之。

選任方式:辯護人在訴訟法上之地位,選任方式:辯護人在訴訟法上之地位,

係由選任而來,而委任與選任則屬二事。

係由選任而來,而委任與選任則屬二事。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人之委任,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之委任,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其 他選任權人與辯護人間之法律關係,其性 他選任權人與辯護人間之法律關係,其性 質屬私法上之委任契約。故選任辯護人應 質屬私法上之委任契約。故選任辯護人應 提出委任書狀,此項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 提出委任書狀,此項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 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本法第

級提出於法院。(本法第 3030 條參照)其選條參照)其選 任之方式,本法並無明文規定,惟既曰委 任之方式,本法並無明文規定,惟既曰委

任書狀,自應由選任人與辯護人連署。

任書狀,自應由選任人與辯護人連署。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但案件經發回、發交、移轉管轄、再審或但案件經發回、發交、移轉管轄、再審或 非常上訴,原選任之辯護人即非繼續有效 非常上訴,原選任之辯護人即非繼續有效

,自應另行選任。故案件發回同一法院更

,自應另行選任。故案件發回同一法院更 審時,在前次審判時所選任之辯護人,非 審時,在前次審判時所選任之辯護人,非

另行提出委任狀,不得要求出庭辯護。

另行提出委任狀,不得要求出庭辯護。

(司法院院字第

(司法院院字第 17551755 號解釋參照)至起訴號解釋參照)至起訴 前選任之辯護人,於起訴後之第一審是否 前選任之辯護人,於起訴後之第一審是否 仍屬有效,本法並無明文規定,解釋上應 仍屬有效,本法並無明文規定,解釋上應

採消極說。(接下頁)

採消極說。(接下頁)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惟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惟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 聲請再議,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 聲請再議,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 續行偵查時,原選任辯護人之效力如何,

續行偵查時,原選任辯護人之效力如何,

本法並無規定。參照本法第

本法並無規定。參照本法第 3030 條第條第 22 項項 規定,「辯護人之選任應每審級為之」之 規定,「辯護人之選任應每審級為之」之

立法精神,解釋上應認為「

立法精神,解釋上應認為「在前檢察官偵在前檢察官偵 查程序中選任之辯護人,在後續行偵查之 查程序中選任之辯護人,在後續行偵查之 程序中,仍應再提出委任書狀,否則不得 程序中,仍應再提出委任書狀,否則不得

要求出庭辯護。」(法務部

要求出庭辯護。」(法務部 (82) (82) 檢檢 (( 二二 )) 字第 字第 1121 1121 號函參照)號函參照)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偵查中之案件,因無管轄權呈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偵查中之案件,因無管轄權呈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移轉他地檢署偵查時,於原地檢署選任之辯護 察長移轉他地檢署偵查時,於原地檢署選任之辯護 人,是否仍應再提出委任書狀,始能於受移轉之地 人,是否仍應再提出委任書狀,始能於受移轉之地

檢署執行職務?法務部檢察司持肯定見解

檢署執行職務?法務部檢察司持肯定見解 (( 法務部 法務部 (82)

(82) (( )) 字第 字第 1121 1121 號函參照)。惟有反號函參照)。惟有反 對意見,認為「所謂『於起訴前』,即指偵查中而 對意見,認為「所謂『於起訴前』,即指偵查中而 言,無論在甲地檢察署或乙地檢察署,均屬偵查中 言,無論在甲地檢察署或乙地檢察署,均屬偵查中

,故在甲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之辯護人,於

,故在甲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之辯護人,於 乙地檢署仍得出庭辯護,無庸另行提出委任書

乙地檢署仍得出庭辯護,無庸另行提出委任書

狀。」惟個人認為此與審判中「移轉管轄」之情形 狀。」惟個人認為此與審判中「移轉管轄」之情形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與案件之關係:選任辯護人固以每一案件與案件之關係:選任辯護人固以每一案件 為對象,惟就某一案件選任之辯護人,因 為對象,惟就某一案件選任之辯護人,因 與其他案件合併審理或追加起訴時,除選 與其他案件合併審理或追加起訴時,除選 任人或辯護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其選 任人或辯護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其選 任之效力及於合併審理之其他案件。至被 任之效力及於合併審理之其他案件。至被 告能否僅就特定期間或特定訴訟行為選任 告能否僅就特定期間或特定訴訟行為選任 辯護人,一般均採積極說,故該辯護人之 辯護人,一般均採積極說,故該辯護人之 任務因限定期間之屆滿或特定訴訟之行為 任務因限定期間之屆滿或特定訴訟之行為

之完畢而解除。

之完畢而解除。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第四節 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人之資格:辯護人之任務,係本於其法辯護人之資格:辯護人之任務,係本於其法 律知識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故原 律知識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故原 則上應選任律師充之;審判中選任非律師為 則上應選任律師充之;審判中選任非律師為

辯護人,應經審判長之許可。(本法第

辯護人,應經審判長之許可。(本法第 2929 條參照)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亦以具有法 條參照)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亦以具有法 律知識為相當。第三審係以調查下級法院判 律知識為相當。第三審係以調查下級法院判 決有無違背法令為其職責,故在第三審上訴 決有無違背法令為其職責,故在第三審上訴 程序選任辯護人,自以律師為宜。且依本法 程序選任辯護人,自以律師為宜。且依本法 第第 389389 條第條第 22 項規定,項規定,前項辯論(法律之辯前項辯論(法律之辯 論與言詞辯論有別),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 論與言詞辯論有別),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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