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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是可以跨越文化、階級、種族、社會組織、政治型態,最容易找到共鳴的 一個社會性的流行活動,本文討論的運動明星,其定義不單只因為他們在運動場域 上創造不凡的成績表現,更因為他們的聲名遠播,是家喻戶曉、廣受歡迎的(何哲 欣 2008,頁 2)。為進一步瞭解運動明星之範疇及其與名人相異之處,以下就運動員、

名人與明星、運動明星三部分論述。

一、運動員

在運動歷程中,運動員會經歷壓力與運動傷害,面臨學業與角色轉換的問題。

運動員的角色問題,是因為在學期間需要同時扮演學校的「學生角色」,運動場上 的「選手角色」,以及同學或媒體關注的「明星角色」。運動場中的輸贏也影響了 運動員對學業、生活的看法,在調適的過程中,教練與隊友雖然能提醒失敗的原因,

但是自己還是主要的思考者與行動者。教練給予的不只是運動技術的指導,而是給 他們運動以外更多的視野,分享經驗,也啟發他們對於人生價值的探索。運動員長 期在運動的訓練與比賽中,磨練出對運動目標的堅持、學業的兼顧以及對自己的生 活與理想的堅持(謝佳男,2001)。

當傑出的運動選手憑藉優越的比賽表現,被政府官員或大眾媒體塑造為英雄,

在社會中化身為某種價值觀,就可能成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運動英雄,這樣的人物 可以提供一個國家尊嚴與辯證的意識。探討這些英雄在運動場上的演出與態度,更 能學習到許多有關社會的價值觀與文化,我們也能從全民娛樂的運動角度來瞭解社 會上普遍的文化主題(王宗吉,2000)。

當運動選手在競技的過程中,憑藉個人的卓越技術、出色技巧與優雅技能,成 為大眾與媒體持續注目的焦點。我們必須瞭解,自二十世紀開始,運動成為一種產 業,在許多方面,運動已經與娛樂產業沒有太大差別,那是由於運動的職業化、商 業利益、廣告贊助、以及媒體(平面與電子媒體)的發展,運動比賽的進行方式與 運動的社會文化意義與價值,已經產生劇烈的轉變,運動成為一種娛樂,高知名度 的運動選手漸漸名利雙收,成為運動名人或運動明星(何哲欣 2008,頁 2-10)。

因此,運動員從業餘運動到職業運動的發展歷程中,必須承受不同的壓力與磨 練,在不斷汰換的機制下才能成為頂尖運動員。同時,無論是業餘時期或職業時期,

但凡受到媒體關注,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的不僅只是運動場上的成績表現,還有他 個人對於運動的態度,其一言一行容易在鎂光燈下被放大,顯而易見的是,越是表 現不凡的運動員,透過媒體越能吸引大眾的目光,從而成為社會上的名人。從社會 典範的角度來看,其自身的理想堅持,與其個人的形象意義,將可以視為當代社會 的主要價值所在。

二、名人與明星

富有名氣的運動員可以在社會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可以發揮什麼樣的影響 力?從王宗吉(2000)的研究中得知,運動員可以在各種賽事過程中,透過大眾媒 體塑造為主要文化價值觀,告訴人們什麼才是重要的。因此,當十九世紀末期開始,

各類傳播媒體的發展,尤其是傳播影像的電視機問世後,大幅提昇影像製造與傳播 的速度,在質、量遽增的情形下,媒體越來越懂得如何進行製造、傳送、散佈圖像 的工作,同時,也催生一個新名詞「名人」。媒體建構的名人形象,取決於報章電視 的報導,媒體之於名人,像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存在。名人是膚淺的、容易被取 代的,名人必須持續被議題操作才能為大眾所記憶,但是英雄的精神、特質與他的 豐功偉業會被人們永遠記得(何哲欣 2008,頁 11-23)。

明星這個名詞,是在文化圈中被運作、催生的符號,從程文怡(2004)的研究

中,明星指的是一種系統化高度曝光的名人(celebrity),是一種在媒體上被塑造出 特定形象的表演者,也就是任何在媒體上具有特殊形象、高知名度的表演者都可以 稱為明星。何哲欣(2008,頁 22-23)指出,每一種領域都會出現明星的養成系統。

明星的建構需要媒體的傳播推展,也就是說,媒體是明星與觀眾之間的中介,是型 塑明星形象的重要管道。現代社會透過大眾媒體所呈現的各式明星,包括影視明星、

運動明星、政治明星等,都是經由特殊機制塑造個人形象,這種系統化的明星製造 過程,承襲自二十世紀好萊塢電影工業的明星制度。在資訊發達的社會裡,許多商 業文化的塑造者往往會透過大眾媒體,塑造出可供青少年認同的明星,並且反覆渲 染他們所具備的令人羨艷的特質。在商業文化的刻意「包裝」之下,這些明星在青 少年面前的形象無論男女皆魅力四射,當然很容易成為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他們模 仿明星的穿著打扮、談吐動作以及神情舉止;有些人還收集明星的照片、簽名、唱 片,幻想自己能因此而和明星拉近距離;甚或翹課聚集在電視台門口數個小時,只 為見到心目中喜愛明星的一面(劉曉倫,2000)。

除了商業利潤外,明星對社會的影響力更大,諸如價值認同、生活態度、生活 風格、工作態度等,可以對一般大眾生活產生影響。李佩貞(1998)指出,明星的 功能價值包括:1.促銷的功能,明星正如一種商標或品牌,可以促成更多的銷售量;

2.影響觀眾情緒的功能;3.影響大眾對性別角色的認同,同時也影響大眾對外表、

穿著、流行、消費及戀愛或婚姻的看法。所以,明星不只銷售商品、或是為消費文 化成為代言人,明星形象必須符合社會規範,因此,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弱勢團體、

重視家庭、敬業態度、努力不倦的精神等等符合社會價值的表現就成為明星的必須 品(程文怡,2004;劉曉倫,2000;林英貴,1987)。

名人藉由媒體持續的話題製造成為高知名度的明星,高知名度帶來高薪,吸引 更多的媒體報導,明星的名氣就越響亮,成為一種循環。因此,從媒體中塑造出來 的明星形象,可以應用在不同的產業及商品上,成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的一種符碼。

明星亦可憑恃自身的形象價值,成為號召觀眾的票房吸引力,使自身、經紀公司、

及相關產業,獲得商業上的鉅額利益。

三、運動明星

因為媒體的蓬勃發展,現代社會充斥各種被製造出來的圖像,而運動之所以能 夠持續擁有人們的信任、熱情、與忠誠信仰,其魅力來自於現代運動仍保有相當程

度的真實性。在運動場域上,選手的動作、進攻的模式、比賽的結局,是在不受控 制的環境中真實上演,透過媒體呈現在觀眾面前。而選手在球賽中展現的高超技術,

運動競賽生涯中累積的豐功偉業,這些真實性的象徵,經過媒體報導享譽國際,紅 遍大街小巷,為選手增添明星光環,讓選手備受尊崇,畢竟這樣的特質與表現並非 唾手可得。當選手不斷在運動場域上展現天賦、創造奇蹟、累積個人成就,才能獨 具魅力,成為運動明星(何哲欣2008,頁311-319)。

翁飈(1998)的研究也指出,一名運動員要成為運動明星,必須具備運動天賦,

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當他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後,他的言行舉止都 會被關注、成為人們競相模仿的對象。

當然也有某些例外,例如庫妮可娃,無須顯赫功績就能名利雙收,這是因為當 她在球場上無法持續得到好成績的時候,她身上仍有著廣告代言的商機與行銷潛 力,這是她自己本身的魅力,從這裡可以看到職業運動成了娛樂產業的一部份(何 哲欣2008,頁312、293-297)。

從陳相光的研究中,青少年崇拜運動明星是源自於對運動員充分發揮生命潛能 和智慧、一種夢想與超越、積極向上的精神。運動明星所擁有的不只是金錢價值,

還有難以估量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陳相光,2006)。

王慧琳(2006)也指出,運動明星對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和行為產生具有一定的 影響力。俞錫堅(2008)則認為運動明星是在個人運動技能上有優異表現,成為社 會上某些群眾認同、崇拜及行為模仿,其言行、形象及人格特質會影響部分社會族 群的觀念與行為。

運動明星體現的價值是人類身體的自我完善和生命力的自我展示,以及特殊的 審美意蘊,滿足處於平均狀態的大眾心理,並且具有無限商機及文化交流的功能(劉 少華,2003)。

運動明星得到很多令人羨慕的殊榮和物質利益,尤其是在參與高水準的體育活 動後,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這樣的國家體育盛宴,比賽過程與豐功偉蹟可以讓 社會大眾幻化為自身的經歷與榮耀;在體育明星得勝之際,喜極而泣的魅力可以席 捲全國,這是激動人心的短暫時刻,人們這種積極的態度,人與人之間的心領神會,

便是體育運動和它的冠軍們不朽的主要原因所在(韓滬麟譯,2002)。除了榮耀的共 感之外,運動明星也會成為被崇拜的對象,激發崇拜者的積極性和進取精神,有利

於崇拜者的成長以及整體社會的進步發展(于永慧、林勇虎、程維峰,2003)。

因為運動明星可以喚起社會上的團結精神,以高超的技術展演於運動場域內,

藉由自身的議題性活躍於運動版面和其他版面間。媒體曝光的機會越多,就越能享 受到許多的權利資源。所以,運動明星的媒體高度曝光率,使球員的技術受到大眾 注意,而高名氣也讓運動明星成為一項可以被販賣的商品(謝佳男,2001;陳宗盈,

藉由自身的議題性活躍於運動版面和其他版面間。媒體曝光的機會越多,就越能享 受到許多的權利資源。所以,運動明星的媒體高度曝光率,使球員的技術受到大眾 注意,而高名氣也讓運動明星成為一項可以被販賣的商品(謝佳男,2001;陳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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