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研究重要性
規則是運動團隊展現技能的依據。規則的改變應有其目的及預期 的效果。三分線的距離增加 50 公分,是籃球規則中一項重大的改變,
透過本研究針對 FIBA 所轄之五大洲男子籃球錦標賽及奧運男子籃球 賽之攻守表現在修改規則之前後進行統計分析,藉此能夠得知此規則 修訂對國際籃球比賽表現的影響,提供教練、球員瞭解運動表現,做 為訓練的依據,提升表現。
第貳章 相關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共分五節討論之。第一節探討運動項目規則演變及 影響,第二節探討籃球歷史沿革,第三節探討籃球規則演變及影響,
第四節則以三角限制的概念探討其對運動表現的影響,最後以第五節 對前述文獻探討進行總結。
第一節 運動項目規則演變及影響
任何運動項目規則都須經過無數次的修改才能提升該項目在技、
戰術的表現以及比賽的精彩度。而規則的改變除了改變技術的發展,
亦會影響場地、器材與得分制度等方面。
在技術上,例如國際柔道總會(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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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F.)每年會針對柔道規則做修訂,以符合目前國際柔道技術發展 的趨勢。柔道在得分等級上共區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一勝、近一 勝、有效、效果(廖俊強、許吉越,2008)。由於早期柔道在磨練與鍛 鍊都非常扎實、犀利,絕不拖泥帶水,為了要回歸到技術的本質,並 非靠力量取得勝利,在 2008 年時,柔道總會修改規則,將「效果」
廢止,此為壓制得分;由於效果的廢止,原壓制時間 1-14 秒為有效 計分將修改為不予計分,五分鐘的黃金得分時間也縮短至三分鐘,大 多數柔道比賽在黃金時間一分鐘內決定勝負機率較多,因此教練與選 手須改變在技、戰術的訓練,而體能也會是攸關比賽勝負的關鍵(廖 俊強、許吉越,2008)。
在器材上,運動比賽規則中,器材規格及動作要求的改變也會影 響比賽的結果。如 2002 年國際女子體操在評分規則進行修訂,在跳 馬的修訂、高低槓組合動作難易度的加分、刪除平衡木的靜止動作等 (何采容,2003)。其修改主軸在於動作的難易度。如欲獲取較高之評 分成績,重點在於提高動作難度、動作實施數量、完成的品質與編配 的順序。
運動規則的改變,亦有在分制上加以調整的情形,如 2006 年國 際羽球總會將發球得分制(15 分)改為贏球得分制(21 分)。經研究指 出,規則修改後的比賽時間減少了 1/3 或 1/4,因為比賽時間的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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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負擔變少,相對受傷機率也隨之減少(邱憲祥,2007)。計分方式 與羽球相似的排球,也於 1999 年將發球得分制改為贏球得分制,除 了比賽的整體時間減少外,在接發球的部分,過去當發球失誤只是球 權轉換,而現在因得分方式制度改變,導致發球成為比賽的主要得分 手段(蔡崇濱,1999)。
在比賽場地的規範中,亦有修定的可能,如國際壘球總會在 2001 年針對壘球在場地規則上做了許多重大的修訂,將投手至本壘板距離 由 12.19 公尺增長到 13.11 公尺,外野場地更從 60.96 公尺外擴到 67.06 公尺。李金為、林裕益、周麗卿、陳錦偉(2006)觀察 2000 年、
2004 年奧運各球隊的打擊成績,發現投手投球的距離變遠,打者在 擊球的時間增加,使得打擊率、安打數、犧牲打數以及打點數也明顯 增加。
第二節 籃球歷史沿革
籃球運動起源於美國,運動的始創者是加拿大人詹姆斯‧奈史密 斯(James Naismith)。1891 年詹姆斯‧奈史密斯擔任體育指導員。
冬天下雪,室外運動停止,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詹姆 斯‧奈史密斯想出一種室內團體運動。在設計此項遊戲時,奈史密斯 認為應盡量避免球員間過劇的身體接觸,同時,應偏重於鼓勵個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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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與整體合作平衡發展(湯銘新,1961)。
奈史密斯將兩隻籃子釘在看台欄杆上,籃子上沿距離地面 3 米,
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之後逐步將竹 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當時稱為"奈史密斯球",
後又稱"筐球"。最後根據活動的內容是向籃球筐中投球而命名為籃球 (湯銘新,1961)。
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 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相等即可。1891 年,奈史密斯制定了 13 條比賽規則(張柏坦、閻育東,1998),內容為: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 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不允許用頭頂或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對方的 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
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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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 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 3 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
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裡,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 連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 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 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 5 秒鐘,如果超過 5 秒鐘,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 3 次犯 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 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 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 15 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 5 分鐘。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 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這原始的 13 條籃球競賽規則,雖然不完整,主要規定是不准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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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跑,不准有粗野動作,不准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 3 次犯規,
則算對方得 1 分;比賽時間也規定為上、下半時,各 15 分鐘。而上 場比賽人數也由一開始的每隊 10 人、9 人、7 人,到 1893 年正式定 為每隊上場 5 人 (張柏坦、閻育東,1998)。奈史密斯所訂立的 13 條 規則對於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籃球運動發 展到今天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技、戰術水準越來越高,規則就顯得格 外重要。
1908 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翻譯成多國語言,
發行於全世界。此後,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 界性運動項目。在 1893 年籃球運動草創初期,美國各運動組織如業 餘體育會(Amateur Athletic Union)、全國大專院校體育聯會
(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及職業聯賽會 (Professional Leagues)各以不同的籃球規則舉辦所轄範圍內的籃 球比賽。這個混亂的情形,直至 1915 年由各組織代表組成了聯合委 員會,統一了籃球比賽的規則,作為在美國進行的所有籃球活動之規 範。1932 年,由八個國家(阿根廷、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義大利、
拉脫維亞、葡萄牙、羅馬尼亞和瑞士)組成的國際業餘籃球協會(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Basketball Amateur, FIBA)或稱國 際籃球協會(The 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開展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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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籃球活動(湯銘新,1961)。1936 年第 11 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 正式比賽項目,並制定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正式成為奧運的比賽項 目之一。1915 和 1936 的規則差異在於球場規定出分場線,分出前場 與後場;持球員不得再罰球區內面向或背向超過三秒鐘等,到 1948 年的 10 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重要變化主要有:
1. 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為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 賽。
2. 進攻隊必須在 10 秒鐘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 場。
3. 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 3 秒鐘。
4. 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 1 次,投不中罰球 2 次。
1952 年和 1956 年第 15、16 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 兩米以上的長人,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曾兩次(1952 年、1958 年)擴 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三秒區"或"禁區")。另外 FIBA 在 1957 年 至 1960 年間規定,擁有球權的球隊,必須在 30 秒內投籃出手(湯銘 新,1961)。
任何運動規則的改變皆有可能會影響比賽中的攻守速度及球員 的技術、球隊的戰術及訓練等,所以下一章節將會對此做說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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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籃球規則演變及影響
籃球至今經歷過多次的規則改變,其中包括時間與空間上的改變,
另外對球員及裁判人員規範的改變也會對於比賽使用的技、戰術產生 些微的變化。以下將分別針對籃球規則中有關時間與空間上的改變作 說明:
一、比賽時間的改變
籃球規則的變化對籃球比賽造成很大的影響,時間規則歷經多次 的修改後,籃球在技、戰術出現很大的改變,也同時促進了籃球的發 展,大幅提升攻守轉換速度及其表現。
比賽時間在籃球 1891 年尚未明訂正式規則前常無具體規定,然 而,在 1892 年的十三條規則中,將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場各十五 分鐘,中場休息五分鐘,以進球數之最為勝隊;當時間終了時,若雙 方得分相等,稱之為「平局」,經雙方隊長同意的情況下,比賽將繼 續直到進球來決定比賽勝負。隔年又規定比賽時間改為上、下半場各 二十分鐘,中場休息十分鐘。到了 1907 年,當比賽時間終了若遇平 手,可再延長五分鐘為「決勝期」,雙方隊長可以重新選擇進攻籃,
直到分出勝負為止(湯銘新,1961)。
1953 年的歐洲盃籃球錦標賽的決賽中,當蘇聯領先時,該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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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擁有控球權長達 18 分鐘(張柏坦、閻育東,1998),所以為了促 使比賽節奏變快,國際籃協總會於 1956 年增訂 30 秒的進攻時間,並
出現擁有控球權長達 18 分鐘(張柏坦、閻育東,1998),所以為了促 使比賽節奏變快,國際籃協總會於 1956 年增訂 30 秒的進攻時間,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