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供人類快速便捷的交通生活,人們的生活行為與道路交通安全 的關係極為密切,而且息息相關。交通乃是人、車、道路環境所構成的一 種動態平衡的行車型態,其中一者失去了平衡能力,道路交通事故應然而 生。在國外交通環境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率與交通建設,在國外視為國家經 濟、國力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人、車、道路 三個層面所構成,每一個因素都對事故的發生有著密切的關係,而事故的 發生大多數是由於駕駛人的不小心或是駕駛錯誤所造成的,許多研究發現 85~90%的事故發生是由於人為的因素所造成的(James、Marland, 1969)。因 此在一個安全舒適的交通環境下行車,是大家所樂於見到的。本節將從行 車環境與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違規行為的心理機制和車輛肇事成因分 析等三方面進行探討,茲說明如下;
壹、行車環境與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的規劃與考量層面多且複雜而廣,但長久以來,常以交通流量、
行車安全與交通的便利性三個要素為主要的依據。「道路環境」指的是取 決於道路交通的立體空間,如交通號誌、路面狀況、車流量、道路設計與 規劃等。而「交通環境」係由道路交通環境、意識形態交通環境和人為道 路交通環境等三大構面所交織而成,往往對於用路人與駕駛者之行車狀態 有極為深遠的影響(吳榕峰,民 85;陳子儀,民 86;朱永裕,民 90;林慶 忠,民 93;葉奕君,民 93)。將其狀況概要提述如下。
一、道路交通環境
道路環境若純粹以物理特性來分析的話,是指道路幅員、線形、傾斜 度、路面狀況和人車分隔線及中央分隔島及道路週邊建築物的狀況,受天 候條件的各種特性情況在內。汽車駕駛動作就必須設法適應而符合其環境 的特性,而使車輛能安全的行駛於該環境中。舉凡土地使用及社經活動情
況、氣壓、氣溫、氣候、能見度和車流及其特性固定的交通設備等皆能成 為影響用路者的環境因素(姜忠榮,民 93)。道路環境中又以天候環境對於 交通事故的影響為最主要的因素。歷年來發生交通事故時之各種天候狀 況,透過發生交通事故次數及死亡人數之資料統計分析,可將結果分成兩 類。一類為歷年發生次數均少的「暴雨」、「強風」、「風沙」、「煙或 霧」及「雪」,另一類為「晴」、「雨」與「陰天」,此三種天候下所發 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數及死亡人數,佔了所有天候況的百分之九十五。林 大煜與賴静慧(民 89)針對此交通事故作分析,歷年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各 種天候之下分佈相當一致,均以「晴」時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次數及死亡人 數為最多,其次為「晴」、「雨」時,民國八十八年資料顯示亦是如此。
歷年來台灣地區每年地區約有 40%日間係為晴天,民國 88 年更僅為 25%為 晴天,但歷年來天候良好的交通事故其死亡人數皆為 80%,雖兩者晴天比 率有一段差異,但仍可推測出晴天時的交通事故較為頻繁與嚴重,此種現 象應與天候良好是現較為清晰,駕駛者容易掉以輕心及車輛行駛較少與行 車速率較低等因素有關。此外,台灣地區位屬於亞熱帶海島型氣候,山區 常下雨,平地多濃霧,導至視線不良,且颱風過後豪雨易引發山崩、道路 鬆弛,致使駕駛人稍不留神,也容易導致車禍的發生(陳俊男,民 84)。
二、意識形態交通環境
現實的交通環境中,常在道路上加設各種識別符號,例如號誌、標 線、標誌和安全護欄等設施以調高行車安全。而這一方面是物體性的。假 使在該設施上沒有附帶社會性的意識形態之下,是無法發揮減少交通事故 的有效的功能,這就是所謂意識形態的交通環境。
例如,已具物體性的黃色油漆,以雙黃實線塗於道路中央,以用於分 隔對向車道、禁止轉彎或超車。這也就是帶有要求性的社會性意識形態不 得跨越的意義在其中,促使駕駛人形成的行動環境,同時也會影響駕駛人
所代表的意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率較低。反之,對於意識形態交 通環境不重視的社會,則油漆僅具有本身的物理特性,而無社會意識形態 的效果。
三、人為交通環境
在道路交通環境與意識形態道路交通環境階段內,人為的道路交通環 境因素是尚未納入,當行人與汽車實際進入其間時,則就會形成之前大家 所認知體驗的道路交通環境。此時道路交通環境的參與者並不是獨立存在 其中,而是彼此間接互動與影響,形成相對應的道路交通環境。因此,每 一個道路交通參加者,必須能適應對方所構成的任何一種道路交通環境不 可,而對方所建構的道路交通環境是動態的而非靜態。同時對方本身也必 須將另一方視為對象,構成另一個道路交通環境。這也就表示有複數的參 與者參與彼此的道路交通環境相互互動,編織成複雜的人為道路交通環 境。而人為的道路交通環境在不同的道路交通參與者之下,構成不同的道 路交通事故發生率。且隨者其行動變化與參與者的心情負擔狀況產生差 異。
貳、道路交通違規行為成因分析 一、用路人違規行為成因分析
道路交通包含人、車、路三者所形成的一種動態平衡的現象。但是路 是固定的靜態設施,而人和車卻是活動的動態行為,道路交通流量亦會隨 者時間而有所改變,自然的會引起道路交通路段的擁擠,若加以人車不遵 守交通規則,那麼交通事故必然發生。行人會因為體能、性別、教育程 度、體能、當時心理因素,對交通規則的了解,對道路交通情況之處經驗 不足,甚至自身行動遲緩不能配合交通管制設施,以徒步者交通心理而 言,汽、機車與行人爭道,甚至機車騎士將機車騎上行人道,使得行人似 乎找到最佳的理由任意行走汽、機車專用道(張新岳,民 84)。我國國人我 行我素的交通行為,實是影響交通安全,然而行人肇事者為數甚少。但就
行人過失的成因來探討可有下列各項(葛嘉德,民 94;張漢威,民 84;陳 俊男,民 84);
(一)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
(二)未依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者手勢指揮而穿越路口。
(三)穿越道路時未注意左右來車。
(四)在道路上嬉戲或奔走。
(五)不靠邊走與車爭道。
(六)任意行走於車道上。
(七)久站立於轉角的車道上。
二、乘客違規成因分析
對於大眾化的交通工具而言,乘客的多樣性更是十分複雜,各行業各 階級的年齡層都有,尤其是以老弱婦孺對於交通法令與成在規定並不清楚 與了解,再加上個人素養上的差距下,因此亦較難維持上下車及乘載的秩 序,實是影響行車安全。常見的乘客違規情形(葛嘉德,民 93;張漢威,
民 84;陳俊男,民 84,江宗洋):
(一)高聲喧嘩或與駕駛人交談。
(二)任意走動。
(三)未待車輛停妥而上下車。
(四)頭手伸出車窗外而肇事。
(五)乘坐不當而跌落。
(六)向車外亂拋棄廢棄物品。
(七)未繫安全帶或未戴安全帽等。
三、機動車輛肇事成因分析
駕駛安全是每一位駕駛者的責任、榮譽也是道德,駕馭一部汽車猶如 控制一頭猛獸,其能量甚大若控制不善,即可能造成生命的損失與身體傷
百分之九十七,而行人過失只佔百分之一(葛嘉德,民 93),意外事故的發 生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傷亡者大部份是由車輛肇事所至。歷年來台灣道路交 通事故中,經主管機關調查,機動車輛肇事成因分析中,其中以駕駛人的 因素對於車輛肇事最為嚴重,駕駛人乃是操控車輛的主宰,不僅須具備強 健的體態與良好的駕駛技術,更須具備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道德素養及正 確的駕駛態度,否則,將會影響行車交通安全,茲將各項駕駛人違規肇事 成因列述如下:
(一)未依規定讓車。
(二)爭道行駛、蛇行。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
(四)違反號誌、標誌及標線管制。
(五)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隔。
(六)酒醉駕車失控。
(七)未依規定減速 (八)逆向行駛。
(九)超速失控。
(十)起歩或停車時未注意他車(人)安全。
(十一)違規超車(超車不當)。
(十二)倒車未依規定。
(十三)疲勞(病患)駕駛失控。
(十四)未依規定停車。
交通部(民 94)年統計資料顯示,台閩地區 93 年 A1 及 A2 類道路交通 事故以第一當事者車種別來觀察,以汽車類發生 71,019 件(佔 51.76%)最 多,其次為機車 55,098 件(佔 41.15%),而以每萬輛車輛種類肇事件數分 析,營業小客車 417.65 件,營業大客車 414.69 件,營業小貨車 344.39 件較 高。而汽車 A1 道路主要肇事原因,主要是以「未注意車前狀態」、「酒醉
後駕駛失控」及「超速失控」為前三名肇事原因,合佔 44.0%;汽車 A1 道 路汽車 A1 道路主要肇事原因主要肇事原因,由此顯示 A1 重大交通事故主 要是以駕駛人精神不集中、酒醉或超速導致車輛無法控制有關情形如表 2-14 所列。而 A2 類交通事故主要是以「未依規定讓車」、「轉彎或迴轉未 依規定」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前三名肇事原因,合佔 50.1%,主要是 與肇事者之不當駕駛行為所產生情況如表 2-15 所列。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不難發現,道路交通環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又以 人為層面的道路交通環境對於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影響較為深遠。而道路交 通事故的成因大多是以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對於道路交通環境的 不重視如速限標誌與警告標語等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的道 路交通行為表現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影響力,就在於是否能配合行車時現 場的道路交通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經由道路交通安全的紮根教 育,改變駕駛人與用路人交通行為與心理狀態,藉由正確的人格特質與道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不難發現,道路交通環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又以 人為層面的道路交通環境對於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影響較為深遠。而道路交 通事故的成因大多是以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對於道路交通環境的 不重視如速限標誌與警告標語等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的道 路交通行為表現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影響力,就在於是否能配合行車時現 場的道路交通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經由道路交通安全的紮根教 育,改變駕駛人與用路人交通行為與心理狀態,藉由正確的人格特質與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