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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評述

第二節 選舉制度影響選民投票行為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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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選舉制度影響選民投票行為的機制

新制度論的興起可以說是對 1960 年代以來行為主義盛行的一種反省,重新 強調「制度」對於政治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對個體層次行為的影響。目前 新制度論運用在政治學研究領域中,主要可分為三種學派,包括「歷史制度論」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社會學制度論」(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與「理 性選擇制度論」,三種學派皆各有擅場(Hall and Taylor, 1996),其中尤其以理性 選擇制度論在說明行為者受制度環境限制下,如何依其理性計算且考量其他行為 者的行動之後,採取對自身最有利的行為,能夠提供清楚且具邏輯合理性的解 釋。依照理性選擇制度論的觀點(Weingast, 2002),其假定每個人都是追求自我 利益極大化的理性行動者,有明確且既定的偏好,他們依據其偏好、進行策略性 的考量及理性計算而產生行動,追求利益極大化。理性選擇制度論將制度視為加 諸於個人及其選擇的系絡(context)限制,亦即個人的選擇與行動會受到制度的 影響,因此個人在追求利益極大化的行動過程中必須考量制度的限制。同時,制 度設計之所以重要,是因其作為一種目的性工具(means-end approach),可藉由 特定制度的結構設計,改變個體行為在制度下的誘因(incentives)與行為動機,

進而改變個人的行為以達成制度的目的。換言之,不同選舉制度的設計,對個體 層次選民投票行為而言,即可能產生不同的行為誘因,使得選民在不同的選制之 下可能有不同的投票行為。

理性選擇制度論著重從個別行為者(包括選民與政治菁英等)在特定制度條 件下的策略互動,來解釋重要的政治現象,而制度變革(或稱制度選擇)的起因,

乃是因為行為者的偏好結構(preference structure)改變了(林繼文,1997:64-66), 而制度確立之後行為者的行動將受此制度限制。就政治菁英的面向而言,上述回 顧我國立委選制變革的歷程,正充分反映著理性政黨與政治人物如何在既定的制 度結構下進行策略思考與互動,當民進黨 2000 年後掌握中央執政權,並在 2001 年立委選後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其對選制改革的偏好結構就從過去在野時的兩票 聯立制,轉而支持對其有利的並立制,而其他政黨當然也有關乎其自身利益的制 度偏好,在當下的制度環境中進行策略行為來推動選制變革。而就選民層面而 言,理性選擇制度論也提供了一說明選民面對不同選制可能產生投票抉擇改變的 理論基礎,新舊選制下不同之可投票數、以及選區應選席次多寡,型塑了選民投 票時的不同策略考量與動機誘因,更進而使其具體呈現的投票行為也產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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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也正是本研究所欲探討重點:選制變遷對選民投票之影響、如何影響,所賴 以建立的理論基礎。

新制度論點出制度因素的確影響個體的行為,而理性選擇制度論更針對制度 如何影響個人行動的機制提出理論基礎。但若更仔細探究,新制度論中所論及制 度影響個體行為的機制,正與選舉制度研究中廣為學界討論之「杜佛傑法則」所 賴以建立的選民心理因素基礎,不謀而合。此一法則主要是探討選舉制度與一國 政黨體系間的關係,Duverger(1964:217-220,239-245)具體指出在簡單多數 決一票制(simple-majority single ballot system)之下,有助於政黨體系形成兩黨 制,同時將此一關係稱「真實的社會法則」(true sociological law),並獲得學界 後續許多實證研究的證實(Lijphart, 1994; Rae, 1971; Riker, 1982a),因此學界普 遍將此一關係稱之為 Duverger’s law。此外,Duverger 認為在簡單多數決兩輪投 票制(simple-majority system with second ballot)與比例代表制下,則容易促成一 個多黨的體系。對於後者,Duverger 並未如同第一個論述給予法則(law)的名 稱,學界對於兩輪投票制與比例代表制對多黨體系型塑的實質關連性,亦仍未有 所共識,後續相關研究發現此一關係並未如第一個論述那般來的穩固(Rae, 1971:

151-158; Riker, 1986: 26-27; 吳文程,2001),因此 William Riker 將此一描述兩輪 投票及比例代表制與多黨體系間的關係,稱之為「杜佛傑假設」(Duverger’s hypothesis),用以凸顯此一關係不具有前者被稱為法則的確定性(Riker, 1982b:

753-766, 1986;謝復生,1992:19)。

Duverger 在 1950 年代初期提出這引發學界後續廣泛研究討論之學說,13成 為探討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關係的顯著典範,然而亦引發一些質疑其論述有效性 的批評。在提出此一學說的將近四十年後,他也針對學界眾多的批評與討論做出 回應(Duverger, 1986),他強調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兩者間的關係並非是全然機 械式的,亦即某種特定的選舉制度就必然產生特定的政黨體系,其學說只是指出 特定選舉制度會產生一種使該政黨體系往某個方向發展的力量,若深入追本溯

13 例如,社會科學中少數能夠被稱為「法則」之一的「M+1 法則」(M+1 rule)(Cox, 1997; Reed, 1990),探究選區規模與有效候選人數(effective number of candidates)間之關係,也是建立在 Duverger 的學說基礎之上。Cox(1997)以杜佛傑法則為基礎發展出一套通則化的模型,提出在 不同的選舉制度下,每個選區中真正有競爭實力的候選人數目等於選區規模加一,因此稱為「M+1 法則」。以台灣過去 SNTV 立委選制的實證研究指出,儘管實際選舉結果與此一法則的預測不全 然符合,但若能找出並考量造成此種偏差的系統性因素,例如政黨的提名策略、棄保效應、以及 選民策略性投票的資訊是否充足等因素,則 M+1 法則事實上仍是受到經驗證據支持的(李冠成、

劉從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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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黨體系首先反映的仍是一國的歷史傳統(national tradition)及社會經濟結 構因素(socio-economic structure),若某個國家的政黨體系與選舉制度間的關係,

與 Duverger 學說之預期不同,那就必須回到上述這兩個基本因素來尋求解釋。

例如,若該國家因為歷史發展或社經結構等因素,使得部分地區具有非全國性的 強勢政黨存在,則該國即使是實施單一選區多數決制,反映在全國性的國會政黨 體系,即可能形成多黨體系的國會組成(Rae, 1971: 95; Riker, 1982a)。然而不可 否認的是,他所提出關於單一選區多數決制下,容易形成兩黨體系的法則,則是 已普遍為學界的研究所證實(Blais and Nadeau, 1996; Cain, 1978; Johnston and Pattie, 1991; Niemi, Whitten and Franklin, 1992),而 Duverger 對此一關係所提出的 解釋,即是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機械性因素」與「心理性效應」對選民投票行為 產生影響所致(Duverger, 1964: 224-228)。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若單一選區下採用相對多數決制,14由於選舉制 度本身會對小黨在將選票轉換成席次上產生不利的作用,亦即兩大黨之外的其他 政黨所獲得的席次率將低於其得票率(對第三黨尤其嚴重),導致在國會中席次 有低度代表(under-representation)的情形,Duverger(1964:224-226)將此種 現象稱為選舉制度的「機械性效應」。至於「心理性效應」則是認為選民將意識 到單一選區多數決本身將對第三黨在取得席次上較為困難,原先在選舉中欲支持 第三黨的選民,為了避免所投選票形同浪費,將會傾向於轉移手中選票給兩大黨 中較不討厭的一方,以防止他們最不喜歡的政黨參選人當選(Duverger, 1964:

226-228)。因此在學理上,機械性效應的出現是早於選民心理性因素的影響。若 多數第三黨和其他小黨的支持選民都抱持這種「理性」的策略思考,因而在選舉 中轉移選票至兩大政黨,假以時日政黨體系便會產生「極化效應」(polarization effect)(Duverger, 1964: 226),第三黨因取得席次困難而逐漸失去政治舞臺,政 治人物籌組新政黨的動機也受到抑制,兩大黨地位愈形鞏固,因此政黨體系就朝 向穩固的兩黨制發展。相對地,採用比例代表制的複數選區之下,可能扭曲小黨 得票與席次比例的制度機械性效應較低,選民被迫改變投票傾向的心理壓力也較 小,較有利於一個多黨體系的存在。綜觀而言,上述關於選民投票行為模式背後

14 選區應選席次一名,且由最高得票之候選人(其得票不一定需超過總票數的一半)當選的選 舉制度,學者稱之為單一選區多數決(single member plurality)。在英文上,另有簡稱為「相對 多數」(relative majority)、「簡單多數」(simple majority)、或「第一名獲選制」(first past the post, FPTP)之用法(Farrell, 2001:19; Ranney, 1996: 168)。本文後續行文中統一使用 SMD 來代表此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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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因素的論述,與理性選擇制度論的觀點乃相互呼應,Duverger 的主張同樣是 建立在選民與政治菁英都是理性行為者的假定之上,選民的投票抉擇將會因應制 度特性、所支持政黨的勝選機會、其他選民可能的投票選擇等因素,做出能最大 化自身效益(utility)的投票決定。

將此一觀點運用在本文的研究上,諸如選區規模這樣的制度性差異,是否會 影響選民的偏好結構,使其在策略計算下改變其投票抉擇呢?學者的研究指出,

選區規模的大小乃是影響一個選舉制度其比例代表性高低的決定性因素(Cox, 1997: 48-56;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12-125),前述 Duverger’s law 正是強調 單一選區多數決下因比例性偏差問題引起的機械性與心理性效果,導致選民的投 票變遷。若進一步延伸 Duverger 的學理基礎至複數選區制度,如日本與台灣過 去實施的 SNTV 選舉,學者認為選民仍然會考量手中選票的效用而採取策略思 考及行為,Cox(1994; 1997)研究日本仍實施 SNTV 時的國會選舉,發現在複 數選區中被認為是實力超強或當選無望的候選人,都將在選民的策略思考下被

「犧牲」,選民會將選票轉移給同黨的候選人,企圖使其屬意政黨的席次能夠極 大化,學者稱之為邊際候選人(marginal candidate)最適化原則(Cox, 1997: 102)。

「犧牲」,選民會將選票轉移給同黨的候選人,企圖使其屬意政黨的席次能夠極 大化,學者稱之為邊際候選人(marginal candidate)最適化原則(Cox, 1997: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