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酒駕未肇事者,有錢的人可透過易科罰金不用被關,最後被關的都是沒錢付起罰金的人。
2. 有部分酒駕者與受害者和解,和解背後通常都需要一定花費,和解後通常法官也會輕判,這時候沒 錢的人相形之下就被判的比較重。
3. 酒癮戒癮有一道無形的門檻,戒癮費用健保不給付,難以完全根除酒癮,再犯酒駕。
立場概述
認為臺灣現階段酒駕問題是「沒有防只有治」,只依賴後方的成癮矯治,卻未從源頭管制是最大問 題,除此之外,臺灣目前在酒駕成癮的戒斷上,缺乏配套、誘因不足,法律也不能強制一律戒癮,
因此也很難從後段的戒癮上發揮效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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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只是酒害的其中一種,而酒駕頻率最高的族群是介於成癮和未成癮之間的「酒精使用疾患」, 他們沒有察覺喝酒對生活的影響,更是輕忽喝酒後帶來的問題,這也反映出台灣人民對酒害沒有警覺 心。相較其他國家,臺灣是提倡拼命喝酒的國家,便利商店就能買到酒,賣酒也沒有時間限制。這樣 沒有從源頭管制,等喝酒出問題後再求助醫生,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此外,目前臺灣在酒駕戒癮面臨以下困境:
一、台灣的成癮治療資源不足
台灣的健保資源中,精神醫療的佔率只有3.6%,約為國外的 3 分之 1。而且精神醫療著重在憂鬱 症、焦慮症、失眠、躁鬱症、失智症等,若再加入酒癮治療,其他項目資源一定會被壓縮。
二、酒癮治療醫師給付低
大部分酒癮患者伴隨多系統的病變,醫師在治療時要投入相當多的心力。 看一個酒癮患者的時 間,可以看四、五個精神病患者,因此願意投入酒癮治療的醫師非常少。
三、酒捐無法源實施
酒捐是指買酒時,先投入錢去儲備未來可能的治療費用,比起用健保給付,更符合「使用者付費」
的公平理想;酒捐也會提高酒價,減少買酒人數,間接節省因酒而起的疾病健保支出。 然而,唯有 通過酒害防制法,才有法源課徵酒捐。
四、法律未強制一律要戒癮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從105 年起,與法務部合作執行酒駕犯醫療計畫,由台北地檢署轉介酒駕的受 刑人到院,進行不同程度的治療。治療一年之後,完成治療者的再犯率為8%,顯著低於未完成治療 者的18%。
不過這項計畫也碰到與戒治處分類似的難題,由於僅為試辦,缺少強制執行的法源,檢察官要轉 介個案還須經本人同意才行,大部分的檢察官執行的意願並不高,一個月 1000 多件的酒駕大概只轉 10 幾件而已。
五、國內缺乏國酒癮戒治者的收容處所
雖然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實行禁戒處分必須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執行面上酒癮不像毒癮有專門 的戒治中心,大部分是地檢署將個案轉至公立醫院門診。但依然面臨酒癮戒治門診、病房稀少的問題。
六、矛盾的健保給付及藥物政策
酒癮戒治健保不給付,但對於酒癮造成的其他傷害及後端併發症,例如憂鬱症、肝硬化治療、髖 關節手術、外傷等,健保卻是有給付的。如果在前端給付,不就能防堵後端的問題了嗎?此外,在臺 灣戒癮藥物在台灣尚無藥物許可證,只能由醫院專案進口;專案申請的缺點是,如果病人吃藥發生副 作用,完全沒有藥害救濟管道,若發生醫藥相關事件,機構負責人要負起全責,因此國內大部分醫療 院所都不願意、也不敢使用。
立場概述
不贊成近年屢將刑法加重,因為酒駕議題透過媒體渲染,加上政治因素參雜,會走向刑罰失衡,修 法如果只為回應民意,也變成敷衍性的立法。許多案件的肇事與否,運氣成分居多,因為運氣加重 刑度,有失公允。與其不斷提高刑度,不如針對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好好強化,從現有制度面、硬 體面去改善,絕對勝過只調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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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防制酒駕,可思考以下方面:
一、連帶責任促進社會共同監督
日本的酒駕防制制度最健全,最明顯的措施就是刑事連帶責任。法規除了處罰酒駕者,提供酒駕 者車輛的人、提供酒類的人,以及明知對方酒駕的人,都要負連帶刑責,有不同程度的處罰。高酒駕 率的福岡縣還訂有自治條例,宣導酒駕防制,也提供檢舉獎金。地方政府還製作「指定駕駛標章」, 明確標記在這個場合不能飲酒,多了一層提醒作用。
此外,日本代駕制度已有法規明確規範,不僅促進代駕產業的興起,民眾習慣也隨之養成。如今 他們整個心態已經改變,民眾會認為「怎麼可能酒駕呢?」但台灣還沒改變到這個程度,還是有許多 民眾抱持僥倖心態。
防制酒駕最根本的解方在於「社會共同監督」,而「連帶責任」有機會促進民眾的反酒駕意識。
若未來法規可連動到民法的連帶賠償,對被害人家屬會更有保障。
二、改善交通建設
花東地區的酒駕案件偏多,最大的原因就是大眾運輸不發達。偏鄉地方的計程車、代駕遠比都會 區來得少,居民聚會後很難找到方便回家的方式,再加上距離遠、相對收費高,許多民眾就會抱持著 僥倖心態上路。然而,現實上不太可能全面擴大大眾運輸建設,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與民間合作 推動代客駕車,例如從社區發展協會著手,或由村里長扮演宣導、服務的角色。
三、降低拒檢率
落實攔檢是酒駕防制一大關鍵。根據警政署統計,2014 年酒駕拒測件數為 3423 件(拒測率 2.96%), 之後逐年增加,2017 年酒駕拒測件數則高達 7216 件(拒測率 6.96%)。儘管修法提高拒檢罰鍰金額,
但仍有民眾寧願繳高額罰鍰,不願酒測,因為他們害怕的是刑法公共危險罪。然而,警察會要求做吹 氣檢查,通常是靠近當事人已聞得到酒味,或是發現其他違規跡象。面對拒檢民眾,就應使出殺手鐧,
直接啟動犯罪偵查,但這是個費時的過程,需要檢察官核發鑑定書才可採取血液,實務操作面臨很大 的挑戰。
立場概述
在判決量刑時,通常會從多方因素去綜合考量,並非從單一的酒駕肇事結果。若是初犯,多是因為 一時僥倖,應給予其自新機會,希望酒駕者能記取教訓,不再酒駕。但隨著刑罰逐漸提升,儘管社 會各界認為法官輕判,但法官判刑仍須依據法律,而非僅顧及人民感受,整體判決的確隨著刑度增 加而加重,緩刑比例也隨之下降,並非外界認為的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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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決時,會選擇以較輕的刑度判刑,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個案顯可憫恕
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最輕本刑為3 年,如果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惡性相對較輕,可依刑法第 59 條「犯 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刑至2 年以下,再宣告緩刑。
現在社會流行罵「恐龍法官」,是因為一般人不能理解法官量刑時的考量。法官還是要判斷「肇 事主因」是什麼,而不是只要一方有喝酒,就把肇事原因都歸為酒駕。在一些案件中,酒駕者的肇事 責任可能不到一半,對方違規才是主因。
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要依犯罪惡性、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因素綜合 考量,法官不是找理由減刑,而是真的有情有可原之處才會減刑,例如曾有人酒後急著載臨盆的妻子 到醫院,途中撞傷人,事後也賠償,這樣的案例與喝得爛醉執意上路的被告犯罪惡性並不相同,若不 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重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但近年社會對酒駕事件民怨四起,酒駕致死案件被告若緩刑,會讓民眾很反感,這確實也會是法 官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之一。且因酒駕致死案件賠償金上千萬元並不少見,被告無力支付而無法達成和 解,自然也無法獲得緩刑,這些都可能是造成近年緩刑比例略為下降的原因。
二、對被害者家屬的賠償
立法者設計緩刑制度時,就有考量被害人能否藉此獲得適切賠償。給予被告緩刑,原則上要經過 被害人家屬同意;被告要積極填補傷害才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對 於減低刑度當然有一定影響。
生命可貴,再多金錢賠償都換不回一條生命,但還是希望被告盡可能填補被害人家屬的傷害,與 其讓被告入監無法賺錢,不如讓有心賠償的被告努力賺錢賠償被害人家屬。而且緩刑可以附帶條件,
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賠償義務,否則撤銷緩刑,對被告仍有一定的壓力。
三、刑罰加重的正當性
酒駕修法很多情況是基於民意考量,實質上法官也沒有那麼贊成。酒駕僅是危險交通行為的一個 態樣,嚴格來說與疲勞駕車致人於死沒有太大差異。而現在的法規是把特定行為拉出來加重其刑,但 加重的實質理由並沒有那麼有正當性,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不一定會跟著重判。
量刑較輕 量刑較重
車輛噸位 輕 重
職 業 非職業駕駛 職業駕駛
犯後態度 自首、賠償損害、和解 拒絕酒測、宣稱他人駕駛 資料來源: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
立場概述
在求刑時,雖然是犯罪追訴者,但與法官相同也會從多方因素去綜合考量,禁戒與否在案件判定及 實務執行上都碰到很大的難處。若為初犯者且情節輕微,則傾向緩起訴或不起訴,希望能給酒駕者 自新機會,但若再犯檢察官就會直接公訴;若酒精值雖超過標準,但通過生理檢測,仍有可能會不
在求刑時,雖然是犯罪追訴者,但與法官相同也會從多方因素去綜合考量,禁戒與否在案件判定及 實務執行上都碰到很大的難處。若為初犯者且情節輕微,則傾向緩起訴或不起訴,希望能給酒駕者 自新機會,但若再犯檢察官就會直接公訴;若酒精值雖超過標準,但通過生理檢測,仍有可能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