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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之後-哈伯瑪斯互為主體性概念之界定

第三節 重建之後-哈伯瑪斯互為主體性概念之界定

從上述論述中可以發現哈伯瑪斯透過批判性的繼承胡塞爾、海德格與阿佩爾

的互為主體性論述來重建其互為主體性概念的脈絡。以下進一步界定互為主體性 概念的內涵。研究者在這裡透過歸納胡塞爾、海德格與阿佩爾等人之互為主體性 論述,並排除他們的論述中所涉及先前提到的缺失與哈伯瑪斯對其批判的部份,

從「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等角度來勾勒互為主體性概念之內涵:

ㄧ ㄧ ㄧ

ㄧ、、、、本體論本體論本體論本體論((((存有存有存有存有論論論論))))的角度的角度的角度的角度

在胡塞爾、海德格及阿佩爾等人的互為主體性論述中,主體間的「關係」是 ㄧ個相當重要的切入點,而這種主體間的關係又進一步形成「共同體」的概念。

無論是胡塞爾的「單子共同體」、海德格用「共有」作為此有的本質結構;用「常 人」作為此有在世的必然沉淪、還是阿佩爾用「理想溝通共同體」來取代康德的 先驗主體性以作為哲學的奠基,由主體間關係所共構的共同體概念蘊含的互為主 體性,均從中取得了一種本體論的地位。這是因為,當哲學不再只是關注單一主 體而考慮到自我與他者的主體間向度時,主體性將不再具有無庸置疑的本體論地 位而必須由互為主體性來取代。姑且不論胡塞爾、海德格或阿佩爾對於互為主體 性的本體論論証的合理性,我們仍然可以說,上述三位哲學家的哲學本體論述已 經 可 以 說 是 一 種 以 互 為 主 體 性 為 核 心 的 「 關 係 本 體 論 」( ontology of the relationship)。

二 二二

二、、、認識論的角度、認識論的角度認識論的角度 認識論的角度

野下,互為主觀性介於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光譜之間,意味著一種雖然無法具備超 越時間與空間而能普遍有效,但是卻能在主體之間取得ㄧ定程度的ㄧ致性與共通 性,換言之,是一種對客觀性的弱化。

但是在胡塞爾與阿佩爾的論述中,互為主觀性事實上即意味著一種客觀性,

這個客觀性並非由於符應與化約原則而產生的客觀性,而是由形上預設(胡塞爾 的單子共同體、阿佩爾的理想溝通共同體)的互為主體性來保證的,這種先驗地 位的互為主體性,保障了主體間透過視野的交互構成所建構而來的世界視野(對 於每一個主體來說,世界均是「同ㄧ個」世界);保障了阿佩爾所以肯定皮爾斯 意義下的最終真理的獲致(探究邏輯);也保障了透過語言在對意識哲學的改造 此一進路下,對康德普遍有效的客觀性意義的保留。換言之,互為主體性保障了 客觀性,這種客觀性是一種「互為主觀的有效性」(intersubjective validity)。

三 三三

三、、、價值論的角度、價值論的角度價值論的角度 價值論的角度

互為主體性的價值論內涵體現在阿佩爾的互為主體論述之中。阿佩爾認為理 想溝通共同體的互為主體性內蘊在現實的人際互動、對話之中。雖然理想的溝通 共同體在現今仍未真正實現,但是我們卻可以從阿佩爾的論述中發現其在不久的 將來得以實現的可能性。這個可能性體現在逐漸被重視的主體之間相互容忍、承 認、言說者承擔兌現自身提出的論點的責任以及聽者對他人提出的論據做出判斷 的義務等價值之中。

由此觀之,阿佩爾從中賦予了互為主體性一種價值論的內涵。互為主體性意 味著主體之間互相承認、尊重的「態度」;意味著在溝通、論辯中對彼此的論據 做出接受或拒絕的判斷以及對自身的論點負責與兌現的「義務」。阿佩爾透過了 其理想溝通共同體的概念突顯了互為主體性的價值論內涵,除了可以從中獲知阿 佩爾將互為主體性作為其哲學的核心立場,也體現了互為主體性概念的理論深度 與實踐價值。

在上述對互為主體性概念內涵的初步勾勒中,研究者可以對互為主體性概念 作出如下界定:互為主體性體現在以主體互為主體性體現在以主體互為主體性體現在以主體-互為主體性體現在以主體--主體的對等關係為前提-主體的對等關係為前提主體的對等關係為前提,主體的對等關係為前提,,,所共構的溝所共構的溝所共構的溝所共構的溝 通共同體通共同體

通共同體通共同體,,,以語言溝通為運作中介的理想溝通共同體,以語言溝通為運作中介的理想溝通共同體以語言溝通為運作中介的理想溝通共同體以語言溝通為運作中介的理想溝通共同體,,,,內蘊著主體間的相互尊內蘊著主體間的相互尊內蘊著主體間的相互尊內蘊著主體間的相互尊 重

重 重

重、、、、肯認態度與對話主體自身責任的承擔肯認態度與對話主體自身責任的承擔肯認態度與對話主體自身責任的承擔,肯認態度與對話主體自身責任的承擔,,,並有助於一致性與客觀性之相互理解並有助於一致性與客觀性之相互理解並有助於一致性與客觀性之相互理解並有助於一致性與客觀性之相互理解 或共識的獲致

或共識的獲致 或共識的獲致 或共識的獲致。。。 。

哈伯瑪斯以互為主體性為核心,所開展出來的溝通行動論述,充分著體現著 從上述歸納出來的,互為主體性概念的本體論、認識論與價值論內涵。就哈伯瑪 斯而言,上述互為主體性概念之概念內涵均以語言學的立場為基礎。研究者依此 認定哈伯瑪斯的互為主體性概念,是對於胡塞爾、海德格、阿佩爾等人互為主體 性論述的重建,因此在二十世紀的互為主體性概念的發展歷程中,取得了一個集 大成的地位。本研究第四章將進一步以此概念之界定,探討哈伯瑪斯溝通行動的 互為主體性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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