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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銀髮族的相關政策與立法

一 銀髮族的定義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為 WHO)的定義,一個 國家內65 歲以上的人口,佔總人口比例 7%以上,即稱為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達14%稱為高齡社會(aged society)、達20%稱之為超高齡社會(hyper-aged society),此數據己超過全國之帄均值,亦達到世界衛生組織之高齡社會。

台灣地區65 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率在 1993 年已達 7.1%,正式邁入 高年化社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截至2015 年 9 月止統計,全國總人口數為

23,468,748 人,65 歲以上的老年人為 2,895,384 人,占總人口比率為 12.33%,而台 東縣人口數為224,470 人,老年人口有 31,477 人,佔本縣人口比率為 14.02%(內 政部戶政司,2015)。

基於我們對年長長輩的尊稱,發現國內外在稱乎上有許多的方式,如:銀髮 族、長者、智者、老人等,我國內政部社會司之「老人福利法」第 二條規定中,

於民國八十年將「老年人」從70 歲修正為 65 歲;而普遍我們所稱的老人是指年 滿六十五歲以上的人,而中華民國之之「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就明文規定

「本 法 所 稱 老 人 , 指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人 」。

在人口統計學上有將人口分為三個階段之類型,15 歲以下和 65 歲以上者為經 濟依賴人口,16 歲以上至 64 歲之間者為經濟勞動人口,老年人則定位於 65 歲以 上之依賴人口。心理學家愛力克森(Erikson)將人生的發展分為八個階段,各階

段都有其任務及發展特徵,分別為嬰兒期、帅兒期(2~3)、帅兒期(3~5)、兒童 期、青少年期、成年期、中年期及老年期,其中的老年期是指從六十五歲到死亡 的時期(沙依仁,2001)。有關銀髮族的相關定義,本研究整理,如表 1。

表1銀髮族的定義 銀髮族的定義

年代 作者 定義

2014 蔡淑敏、陸揚庭 根據我國公佈之老年福利法中,舉凡年齡達 65歲以上之年老長輩,皆統稱為銀髮族。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及世界衛生組 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界定年滿65 歲以上為老年之標準。

2012 李曄淳、呂佳茹 我國公務員的定退休年齡亦為65歲;人口統 計學,也將65以上者稱為經濟依賴人口,故 65歲以上之高齡者皆可稱之「銀髮族」。

2011 林子禹、張俊傑、

張淑君

將學者之區分與實際調查的限制,將年滿 60 歲(含)以上的人,稱之為銀髮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綜合上述文獻及法令,我們發現銀髮族普徧的定義為65 歲以上,故本研究將 銀髮族定義為年滿65 歲以上之銀髮族群,以作為後續研究依據。

二 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法

2015 年 5 月中旬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長期照護服務法》,預計 2017 年上 路,包括失智、失能達半年以上者都可申請長照服務,而失能者家屬也首度入法,

可獲得長照體系提供喘息服務等支援,據衛福部預估將有八十萬家庭,約兩百萬 人受惠。趁此時機,行政院近期亦密集審議《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希望2016 年完成長照保險法立法,於2019 年正式上路,將台灣長照體系的最後一塊拼圖補 上,其服務之項目如下。

長照法第十一條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 生活照顧服務。三、臨時住宿服務。四、餐飲及營養服務。五、輔具服務。六、

心理支持服務。七、醫事照護服務。八、交通接送服務。九、社會參與服務。十、

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 導向所提供與 長照有關之服務。

第十二條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 活照顧服務。三、餐飲及營養服務。四、住宿服務。五、醫事照護服務。六、輔 具服務。七、心理支持服務。八、緊急送醫服務。九、家屬教育服務。十、社會 參與服務。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服務項目中的社會參與服務也包含了休閒服務在內,未來失能者之休閒也將成 為休閒產業重要的一環(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2015)。

三 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第18 條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 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 務:

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 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第27 條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為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 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 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 18 條)。

老人福利法第27 條亦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 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為增進老人退休後生活安排與適應,鼓勵其積極參與社會、充實精神生活,

及提昇自我實現與自我價值,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均辦理長青學苑、松年大學、

樂齡學習中心、文康活動中心、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等,提供豐富多元 課 程,內容兼具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等動、靜態性質,滿足老人休 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等需求,以增添老人生活情趣(李瑞金,2011)。

四 小結

現行的老人福利服務政策主要措施除了,保障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照顧服 務外,還包含了社會參與,政府部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化長青學苑、屆齡退 休研習、研討會、健康講座、長青運動會、槌球比賽、老人歌唱比賽等各項老人 福利活動,每年配合重陽節慶,辦理重陽節系列慶祝活動,展現老人活力與才藝,

並提供搭乘國內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半價優待;若文教設施 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帄日還給予免費,即是為了鼓勵老人多方參 與戶外活動,促進身心健康(行政院中華民國國情簡介,2015)。

除政府的補助外,也結合民間團體定期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

利用巡迴關懷專車深入社區,提供福利服務、健康諮詢、生活照顧、休閒文康育 樂等服務,將相關資訊遞送至有需求的家庭。

政府雖立法針對銀髮族休閒福利有明文規定,但位於徧鄉或山區村落是否有 真實的享受到這些措施,也是我們要去探討的問題,以避免老人休閒福利服務成 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