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複試報名表
科別 (限填1 科-自填) 應試通知單號碼: (請自填初試應試通知單號碼)
姓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現職 電話 (O) (H)
(請張貼最近3 個月內個人 大頭照1 吋 1 張)
手機 組別
一般組:
(□一般考生 □原住民考生□ 實驗教育組考生)
偏鄉組:(□一般考生 □原住民考生)
住址
□□□
【未錄取為正式幼教科教師是否願意擔任幼教科代理代課教師】
※(本欄幼教科才需填,其他的類組/科勿填!)
願意擔任
不願意擔任
【未錄取為國小正式教師是否願意擔任偏遠地區專案聘任代理教師】
※(本欄報名國小普通科偏鄉組才需填,其他的類組/科勿填!)
願意擔任
不願意擔任
【未錄取為學前特教科正式教師是否願意擔任該科代理代課教師】
※(本欄學前特教科才需填,其他的類組/科勿填!)
願意擔任
不願意擔任
【未錄取為國小特教科身心障礙類正式教師是否願意擔任該科代理代
課教師】※(本欄國小特教科身心障礙類才需填,其他的類組/科勿填!)
願意擔任
不願意擔任
【未錄取為國小專輔正式教師是否願意擔任該科代理代課教師】
※(本欄國小專輔較師才需填,其他的類組/科勿填!)
願意擔任
不願意擔任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考 生 自 我 檢 核(請於空格內填入資料)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
國民身分證(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1 份,如所附個人戶籍謄本其「出生地」記事亦為「空白」者,應先 至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地」補登,再檢附補登後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辦理□
初試應試通知單正本 報名)已繳交
已繳交
審核人員核章:
收費人員核章:
2
□
畢業證書: 大學 系所 組 已繳交 3□
教師證書: 科 號 已繳交4
□
加科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已繳交資 格 證 明 及 切 結 同 意 書
5
□
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搭配附件15) 已繳交6
□
具結同意書(附件11) 已繳交7
□
報考同意書(附件12)□
報考切結書(附件13) 已繳交 已繳交8
□
償還公費切結書(附件14) 已繳交9
□
切結書(附件15) 已繳交10
□
加科登記教師報考切結書(附件16) 已繳交11
□
專任輔導教師報考切結書(附件17) 已繳交12
□
體育專長教師報考切結書(附件18) 已繳交其 它 證 件
13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複試報名時仍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福部公告之身心 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109 年 3 月 21 日以後)□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等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件23-2)已繳交
已繳交 14
□
報考偏鄉組初試採計代理加分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附件1-2) 已繳交 15報考英文科以外初試採計英文能力加分
□
證明文件(106 年 1 月 1 日-109 年 5 月 15 日期間)□
申請表(附件2-1)已繳交
已繳交
16
報考特殊教育科、幼教科、學前特教科及專任輔導教師外之考生,初試採計學科 知能評量加分(已達精熟級)
證明文件(106 年 5 月 15 日-109 年 5 月 15 日有效期間內)
申請表(附件3-1)
已繳交
已繳交
17
□
報考體育專長類科證明文件 已繳交18
□
特教3 學分證明或參加特教知能研習 54 小時以上之相關證明 已繳交19
□
原住民身分證明者,繳交最近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期為 109 年 3 月 21 日以後) 已繳交
20
□
報考英語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1
□
報考音樂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2
□
報考美術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3
□
報考雙語教育組美術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4
□
報考自然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5
□
報考雙語教育組自然科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6
□
報考舞蹈科(藝術才能班)相關資格證明 已繳交27
□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已繳交28
免經初試得進入複試者,應檢具:
□
申請表(附件4-1)□
最近5 年內(104 年 1 月 1 日-108 年 12 月 31 日)曾獲以下獎項或資格之證明 文件。(1)
□
教育部師鐸獎。(2)
□
各縣市評選之特殊優良教師(係指教育部師鐸獎之市賽)、教育部評選優 良特殊教育人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評選之全國 SUPER 教師獎、新北 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評選之新北市SUPER 教師獎(僅限 SUPER 教師獎項,其餘評審團特別獎、人氣獎等皆不計入)。
(3)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 (4)□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已繳交
已繳交
※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A4 大小紙張影印。
1.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2. 發還應試通知單
報 考 人
簽 收
1 0 9 年 6 月 日
(請於完成初試報名費轉帳繳費後,於 109 年 6 月 3 日起至新北市教師聯合甄選報名系統自行列印)
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 師 甄 選 應試通知單 科 目 應試通知單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 名
甄 選 記 錄
試別 科目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初試
普通科 教育專業測驗
109 年 6 月 13 日
(星期六)
8:50 至 9:00
預備
9:00 至 10:30 實驗教育組
英語科
教育專業測驗 與 專門知能測驗 音樂科
美術科 雙語教育組美術科
自然科 雙語教育組自然科 體育科 一般類
專長類 幼教科 學前特教科
資訊科
舞蹈科(藝術才能班)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類
資賦優異類
教育專業測驗與 專門知識測驗
(含資優教育及 數學、自然與生 活科技、國語文
領域)
專任輔導教師 輔導專業知能
複試 一般組
普通科
教學演示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08:00 預備
08:30 開始 英語科
音樂科 美術科 自然科 體育科 一般類
專長類 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科資賦優異類
幼教科 學前特教科
資訊科
舞蹈科(藝術才能班)
專任輔導教師 輔導諮商技術 情境演練 附件9
甄 選 記 錄
試別 科目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以上科目 口試 08:40
開始 複試
一般組 偏鄉組
資訊科 電腦實機操作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12:40 預備
13:00 開始
複試 偏鄉組
普通科、英語科、
自然科、音樂科、
美術科、體育科(一般類)
教學演示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08:00 預備
08:30 開始
口試 08:45
開始
複試 偏鄉組
體育科(專長類)
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
幼教科、學前特教科、資訊科
教學演示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08:00 預備
08:30 開始
口試 08:40
開始 複試
實驗教 育組
實驗教育
教學演示(說課)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08:00 預備
09:00 開始
口試 09:10
開始 複試
雙語教 育組
美術科、自然科
教學演示
1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日)
08:00 預備
08:30 開始
口試 08:40
開始
※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正本及應試 通知單準時入場,對號入座。應試通知單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 身分證件,向各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考試開始15 分鐘內,得准應試外,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30 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 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作任何標記、或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答案卡與試題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
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該科筆試分數6 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穿戴式電子裝置例如智慧眼鏡、智慧耳機、
智慧手錶、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及AppleWatch 等電子通訊器材,請關機)電子辭典、計算機、參 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該 科筆試分數6 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新北市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筆試違反試 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