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前後一共歷經了八次修 正,其中,第六次的修正乃是於第四屆立法院所完成。該次修正共計修正了第二、第十 六及第二十一條,並增訂十七之一條。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讀通過。大抵言之,
此次修正的主要方向乃是針對該條例適法、用法之考量。
二、修正經過
(一)第二條
提案日期:2000.06.09 提案者:盧秀燕等42 人
提案緣由: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在名詞定義上,本條例所指大陸地區人民為「大陸地 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顯然與 憲法精神不合,並且可能發生兩岸「人球」問題,故擬將後段—「臺灣地區 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刪除。
審查日期:2000.06.21
審查委員會:民族、司法、法制 三讀通過日期:89.12.05
(二)第十六條
原提案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9.3.29,第 97 次委員會 提交行政院:1999.5.20,第 2629 次會議通過
提交立法院:1999.06.15
提案緣由:基於人道與倫理考量,有關兩岸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 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修正為「直系血親」,使
「直系血親尊親屬」亦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審查日期:1999.12.16
審查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 三讀通過日期:2000.12.05
(三)第十七之一條 1、行政院版
原提案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9.8~9,第 103 次委員會 提交行政院:2000.1.20,第 2665 次會議通過
提交立法院:2000.03.21
提案緣由:為落實大陸配偶來台「身份從嚴、生活從寬」之政策,陸委會分別於 1999 年8 月 30 日第 102 次及 9 月 27 日第 103 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 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草案及「大陸配偶來臺相關規定檢討要項分工 表」,而該分工表項目「有條件」開放大陸配偶在台灣居留期間從事工作之 問題,尚缺乏法源依據,故擬具兩岸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送立院審議。
2、陳進丁案
提案日期:2000.05.30 提案人:陳進丁等32 人
提案緣由:落實政府對於大陸配偶來台「身份從嚴、生活從寬」之政策,並有效約制假 結婚真賣淫之情事。
兩案併送委員會審查:2000.06.21 審查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 三讀通過日期:2000.12.05
(四)第二十一條 1、行政院版
第三屆立法院所提:1998.12.08
(未經委員會審查,依 1999.1.25 日公布施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
該法案已視同廢棄)
再提案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9.3.29,第 97 次委員會 提交行政院:1999.5.20,第 2629 次會議通過
提交立法院:1999.06.15
提案緣由:為延攬優秀人才來台教學研究並保障工作權,落實行政院科技會報第五次會 議,增訂第二項,對於大陸人士來台從事教學研究之相關規定;並增訂第三 項,對於該人員活動之限制。
2、丁守中案
提案日期:1999.11.16 提案者:丁守中等37 人
提案緣由:延攬優秀大陸人士來台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3、朱鳳芝案
提案日期:1999.11.26 提案者:朱鳳芝等三十五人
提案緣由:延攬優秀大陸人士來台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三案併送委員會審查:1999.12.16
審查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 三讀通過日期:200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