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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球場:

(一)教學活動或校內競賽:長24〜30公尺,寬14〜18公尺,以籃球比賽場地規格為原則,

學校躲避球場、排球場、羽球場、相關空地等(球場規格可自行調整,硬地、草地 皆可)。

(二)縣市複賽及全國分區決賽規格:

1.硬地(水泥、PU、木板等):長28公尺,寬15公尺(以籃球比賽場地規格為原則,

尺寸長短可依現有設施自行調整)。

2.草地(含泥土、紅土):長28公尺,寬15公尺。

二、球門:

教學活動或校內競賽:簡易球門。(可自訂規格或以學校現有設備轉換)縣市複賽及全 國決賽規格:標準球門2公尺(高),1公尺(寬),需有球網。

三、球:

(一)教學活動、校內競賽、縣市複賽:改良式樂樂足球、軟式3號泡棉足球或排球、足 球、躲避球(硬度低、重量輕),可自行決定,惟需注意安全性。

(二)全國分區決賽:採用改良式樂樂足球。

四、球員人數:每隊登錄球員 30 人,比賽時每隊上場球員 5 名,男女生差異不得多 於 1 人,無守門員。

五、球員裝備:

(一)同一球隊之球衣要相同,並需有號碼區分 1〜30 號,可用號碼衣替代。

(二)需穿長襪、戴護脛,可自由使用頭套、護肘、護膝等防護裝備(軟式、安全性,不 影響其他球員)。

(三)比賽球場只准許穿平底運動鞋出賽,禁止穿橡膠釘、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任 何天氣狀況)。

(四)眼鏡(安全材質或認證)須經裁判檢查判定安全性,才可配戴比賽。

六、比賽時間:

(一)每場比賽3節,每節時間高年級8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各節次休息3分鐘(含延長

賽)並需交換場地及球員席。

(二)賽程表排名前者第1節先發球,第2節後者發球,第3節發球權由第2節結束時控球隊伍 決定,延長賽上半場(第4節)由第3節守方發球,下半場(第5節)由對隊發球(比賽 時場 外需另備用比賽球 2〜3 個以上,避免球隊為戰術需求拖延時間)。

七、裁判執法:

(一)依據樂樂足球規則精神執行比賽(需於賽前召開裁判會議、技術會議或聯席會議,

統一執法標準),並以球員安全維護為優先考量。

(二)為求比賽順利並流暢進行,裁判有權降低相關規則處罰條例。

(三)比賽不使用『合法衝撞』條款,絕對不允許衝撞、鏟球、危險性動作,裁判將對相 關犯規加重處罰(黃牌警告、紅牌離場)。

1.黃牌警告:球員於同一場比賽有2張黃牌,需立即離場,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2.紅牌離場:球員被判罰離場(本場失格,需離開球員席),2分鐘以後(或對方得分)

才可替補球員。

(四)犯規(判罰自由球):比賽進行中,不得故意用手觸球、衝撞、阻擋、危險動作、

鏟球、推人、拉人、踢人、絆人、打人等,及其他不正當或傷害性之意圖暨行為。

(五)得分:

1.球的位置需在射門有效區〈含線上〉以合法方式射入對方球 門得1分。

2.比賽進行中球在罰球區域外射入球門不算得分,由對方發球門球。

3.中線發球、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等直接射入球門不算得分,由對方發球 門球。

4.比賽中甲隊的罰球區,就是乙隊的射門有效區。

(六)定位球:

1.中場開球(球需踢過中線)、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等,踢球瞬間踢球者 一隻手必需扶持球固定之(容許踢球者手離開,但須在身體直立前踢中球,不得站 直身體後再踢球,需嚴格執行);對方球員須離球5公尺(裁判主動告知對方球員,

進攻球隊因戰術需要時可不執行),直接射門入網算球門球,故意延遲踢球4秒轉換

發球權;球門球故意延遲4秒由對方『發角球』。

2.踢罰球點球可以助跑,距離不限,攻方故意延遲4秒由對方開自由球。

八、球員上場及替換規定:

(一)1〜15為先發球員號碼,每節先發球員只可以參與本節次比賽,替換離場後不得再次 入場比賽。

(二)16〜30為替補球員,只能替換上場比賽一次,替換離場後不得再次入場比賽。1〜30 以上數字為區分球員上場次數,實際比賽中第1、2、3 節先發上場可為任何球衣號 碼5位球員,其餘號碼球員列為替補。

(三)比賽球員場內需保持至少2名女生或男生,才准許5名球員於場內比賽。

(四)替換球員須於替補區進行,替換人次不限,可於比賽進行中自行更換球員(比賽球員 需先退場,替補球員才可進場,違規者可判罰警告)。

九、邊線球:球需在擺放於線上或線外(約25公分距離內),用腳踢球入場(重心腳可整個 踏入球場)。

十、球門球:球需在己方罰球區(含界線上)範圍內,用腳踢出罰球區。

十一、角球:需在角球區域(球門線與邊線交叉點)用腳踢球入場比賽。

十二、自由球:犯規地點踢球。

十三、罰球點球:

(一)守方球員於己方罰球區內犯規,由對方球隊派人(限場內球員)罰踢。

(二)罰球區內增設 3.5 公尺半徑虛線(球門中心點為圓心)為 PK 區,攻方球員未進入 前,守方球員不得故意進入(攻方球員進入 PK 區內,守方球員需 1vs1 貼身防守,

不得故意阻擋球門前),若故意擋球門阻礙射門可判罰球點球(攻方在射門有效區.射門 不進..不管守方..是否觸球『球的射門路徑需在 3.5 公尺 PK 區界線內出界』..罰 PK)。

(三)由對方球員於罰球點(中線發球點)罰踢(球需在靜止狀態),踢入球門得 1 分,踢 中門柱反彈至場內立刻停止比賽,由守方發球門球。

十四、移動球門:射門時,守方故意移動,球進得分,球不進判罰球點球;攻方故意移動,

判守方球門球;犯規者需受黃牌警告。

十五、未得分詮釋:球在罰球區域外(中線發球、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及比賽 進行中)直接射入球門不算得分,由對方發球門球。

十六、延長賽:比賽時間終了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比賽8分鐘(上場球員可重新

調整),半場(4分鐘)互換場地,中間無休息,上半場參予比賽球員,下半場不得出賽;如延 長時間仍無勝負,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由場上5名球員依序比踢 1 球定勝負方式,

一方進球另一方未進,比賽立即結束,若平手由第2位比踢,依此類推;5位球員依序踢 完又平手,比踢第2輪時可調整先後順序)。

十七、附則:球在罰球區域外(中線發球、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及比賽進行中)

直接射入球門不算得分,由對方發球門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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