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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 算。

二、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 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 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 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 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 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 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僑 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 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部

(學校),

及 其 他 僅 於夜間、例 假 日 授 課 之班別。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 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蒙 藏 學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 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 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 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 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 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 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 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 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 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 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 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 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五、已依上述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