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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議與對策

第四節 限縮資料保存期限與確保最小蒐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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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法第二十四條禁止對使用者資訊更正設置不合理條件之規定,建議刪除

「有權基於保護您及(或)其他第三方合理利益的需要,要求您配合補全或 更新相關身份信息及資料。」此部分之規範。

第四節 限縮資料保存期限與確保最小蒐集原則

第一款 完善目的消失後留存資料之規定

個人資料儲存期限應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期間相稱,倘目的消滅 後個人資料即應銷毀。雖我國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有「執行職務或業 務所必須」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兩個例外得繼續儲存之規定,但其實所 謂目的消失後留存資料之特殊規定,可以視為一個新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之目的,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情況外,若新目的依據法律規定而來,則 於保存個人資料期間,仍應依照法定目的加以處理及利用。

芝麻信用服務協議第三條第二項「服務終止後,為了後續異議或糾紛 處理及未來查詢相關信息的需要,從而保障我們及您的合法權益,『您同意』

在服務終止後,我們仍可繼續保留您使用我們的服務期間形成的所有信息和 數據,但我們不會再主動採集您的任何信息。」雖然有請求當事人同意,但 若為不良訊息則違反中國大陸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 1 項僅能保存五 年之規定。倘非不良訊息,則反而保存期限比不良訊息的強制期限還要久,

實有輕重失衡之虞。加上此條服務終止後保存訊息之規定,係以定型化契約 方式加以規定,且與是否同意芝麻服務之服務協議綑綁在一起,有歐盟禁止 綑綁式同意之疑慮。故建議刪除本項規定,回歸個人資料目的限制之保護法 理。

而芝麻信用服務協議第二條第五項「您可以向我們請求撤銷對第三方 的信息查詢授權。但如果您和第三方的業務關係尚未終止,比如您在享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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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車、信用貸款、信用租房等服務期間,您同意第三方可在業務存續期間 持續查詢您的信息,同時我們有權不支持您撤銷對相關第三方的信息查詢的 授權,以及終止/關閉本服務。」也是在終止服務契約,目的不存時繼續使 用資料處理者已蒐集之個人資料,其違反個資法理已如前述,而建議刪除。

雖芝麻信用表示係因為資料主體享受信用租車、信用貸款、信用租房等服 務,故在服務期間內允許第三方可以繼續查詢資料主體之訊息。但回歸契約 基本原理來看,此時是否可以繼續查詢信用訊息,應該是第三方機構與資料 主體之間的關係,芝麻信用可告知不能查閱對於資料主體之影響,由資料主 體自行決定,或第三方機構與資料主體自行約定,而不應由芝麻信用越廚代 庖才是,畢竟芝麻信用僅為關係人而已,故建議刪除本項規定,以敦促芝麻 信用回歸契約法理。

至於用於補充服務協議之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第六條第五項第二款

「六、您如何訪問和管理自己的個人信息...5 、關閉芝麻信用...(2)關 閉後,您芝麻信用帳戶內的信息將被清空。但請您了解,為了準確記錄,維 護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我們將對您的不良信息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 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 5 年;超過 5 年的,我們將依法予以刪除。在 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如您需要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請您及時聯繫我們,

我們將予以記載。」終止後仍保存不良訊息部分,與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第 六條第四項除書「...除本政策另有約定外,未經您的授權,我們不會向任 何第三方披露您的違約紀錄。」規定似有矛盾之處。固然芝麻信用隱私權政 策第六條第五項第二款係針對關閉芝麻信用後狀況,而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 第六條第四項除書其實看不出關閉芝麻信用後有無適用,若有適用,則依照 除書規定即使關閉芝麻信用後,也不應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資料主體的違約記 錄,反徵保存不良個人資料五年必要之有?若無適用,則會造成關閉芝麻信 用前不會提供違約紀錄,關閉芝麻信用後,反而會被提供違約紀錄之輕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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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狀況。

又或謂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第六條第四項除書所稱「除本政策另有約 定外」之約定即為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第六條第五項第二款關閉芝麻信用後 留存個人資料之規定,因此兩者並無衝突之處,但回歸必要性之討論,芝麻 信用仍須明確表示不良訊息紀錄保留五年之期間可以與保留之目的相稱之 內容,否則應該刪除芝麻信用數據安全及隱私權保護政策第六條第五項第二 款規定,或是將五年期間改為履行與保留目的所需之期間。

第二款 最小蒐集原則拿捏

除資料處理者必須先告知資料主體法定應告知事項,取得資料主體同 意後,在資料處理者蒐集個人資料時,也必須遵守最小蒐集原則,不得蒐集 與目的無必要關連之個人資料。

芝麻信用隱私權政策第一條第三項「芝麻信用會盡可能全面地對您進 行信用評估,為您提供服務。獲得您更全面的信息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為您服 務,我們歡迎您主動向我們提供與您信用相關的信息。」使芝麻信用在採集 訊息時產生所有訊息皆信用之疑慮,並且芝麻信用蒐集資料的五個維度中僅 有信用歷史以及履約能力是與信用評價比較直接相關的,而行為偏好、身分 特質及人脈關係與信用評價並無直接關連。

而我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針對信用評分模型採用的資料,大致可區分 三大類:一、繳款行為類信用資料:係指個人過去在信用卡、授信借貸以及 票據的還款行為表現,目的在於瞭解個人過去有無不良繳款紀錄及其授信貸 款或信用卡的還款情形,主要包括其延遲還款的嚴重程度、發生頻率及發生 延遲繳款的時間點等資料。二、負債類信用資料:係指個人信用的擴張程度,

主要包括負債總額(如:信用卡額度使用率,即應繳金額加上未到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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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額度;如:授信借款往來金融機構家數)、負債型態(如:信用卡有 無預借現金、有無使用循環信用;如:授信有無擔保品)及負債變動幅度(如:

授信餘額連續減少月份數)等三個面向的資料。三、其他類信用資料:主要 包括新信用申請類之相關資料(如:金融機構至聯徵中心之新業務查詢次 數)、信用長度類之相關資料 (如:目前有效信用卡正卡中使用最久之月份 數)及保證人資訊類相關資料等。189

兩者相較之下,我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資料多集中於芝麻信用五 個維度中「信用歷史」以及「履約能力」。固然我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評估屬於傳統金融業者之徵信評估,但聯合徵信中心也表示「聯徵中心的個 人信用評分模型未採用當事人存款、資產、年齡、教育程度、有無自用住宅、

職業、服務年資、年薪、性別等個人基本資料,因為前開資料中部分資料聯 徵中心從未蒐集建置,或曾蒐集建置但資料不完整或可能有過時未更新問 題,為避免影響信用評分模型的穩定性,未予以納入。」190而把判斷授信有 無擔保品之自用住宅撇除判斷,以維持信用評分模型的穩定性,顯見信用資 料蒐集關鍵不在於是否為傳統徵信機構之蒐集,而在於與信用評分,或信用 評分模型有無必然關連?是否使用了無法用於信用評估的資料加以建構信 用評分模型?導致信用評分模型有所偏頗而不具參考價值?

因此建議芝麻信用雖欲透過較廣大維度資料進行信用評估,但應說明 所蒐集個人資料與信用評估之必然關連,甚至輔以數學或統計模型加以論 證。否則單以信用來看,其實範圍相當廣泛,而守時也被社會通念認為屬於 符合信用之行為,但為何不見芝麻信用將出缺勤紀錄或差勤表列入「行為偏 好」維度中資料加以判斷?可見芝麻信用也知即使所有訊息皆信用,但也並 非所有信用訊息皆得用於信用評估。

189 聯合徵信中心網頁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1555&pid=1555&docid=629 (最後瀏覽:2017 年 7 月 15 日)

190 聯合徵信中心網頁,同前註 192(最後瀏覽:201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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