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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坡山崩危險地等 (1) 陡坡山崩危險地點(Ⅰ)

說 明

Ⅱ. 調查方法

1. 陡坡山崩危險地等 (1) 陡坡山崩危險地點(Ⅰ)

(1) 陡坡山崩危險地點(Ⅰ)

災害推估區域內有超過5戶住宅(含即使不足5戶,但有官公署、學校、醫院、車 站、旅館等社會福利設施等需特別照顧者利用設施時),為陡坡山崩危險地(Ⅰ),予以 圈定。

住宅5戶以上指連續陡坡之住宅密集地區中,有超過5戶住宅者。

一般利用1/25,000地形圖,如圖Ⅲ-2.22所示畫直線L(縱深)>B(寬)之地點,

視為溪流,不視為連續的陡坡。

此外,住宅相互距離大於50m者,視為非住宅密集地區;即使有陡坡山崩危險地,

也另行處理(參照圖Ⅲ-2.23)。

連續的陡坡 連續的陡坡

圖Ⅲ-2.22 連續陡坡的概念

住宅

1) B>50m 崩塌危險二處,分別為 B2、B3

2) B≦50m B1(崩塌危險視為一 處)

圖Ⅲ-2.23 連續陡坡的構想

(二)-2-50 等,以圖面調查(1/25,000比例尺或更大之比例尺圖)進行。

2. 陡坡山崩危險地等相鄰時的區域劃分

(二)-2-51 2-2 災害潛勢區等的地形

應掌握災害潛勢區下列項目狀況。

① 小山、填方與河川、水渠等區域內呈起伏之微地形

② 形成地塹構造或填方構造之鐵道、道路等人工構造物

調查陡坡下緣到平地之範圍,掌握有無上述地形或人工構造物及其形狀。

說 明

(1)需確認災害潛勢區等之地形

設定陡坡下方土地為崩塌潛勢區時,有必要確認會造成影響之地形與構造物。上述所謂會 造成影響之地形,基本上為1/2,500地形圖中所圖示之土堤、平台等,以及河川、灌溉水路、地 塹與填方構造之道路、鐵道等,應現地確認下列事項。此外,調查時所使用之地形圖,若能掌 握下列微地形或構造物之三維形狀,不在此限。

表Ⅲ-2.2 微地形之種類與注意要點

微地形之種類 注意要點

小山、填方

坡度變化點之位置及範圍 最大高程差及其位置 最大坡度

河川、灌排水路 河岸或水路護岸之位置及高程差、坡度 河寬或水路寬度

池塘、沼地 分佈範圍及其到水面之深度

地塹構造

傾斜變化點之位置及範圍 最大高差及其位置 最大坡度

填方構造

傾斜變化點之位置及範圍 最大高差及其位置 最大坡度

(二)-2-52

(2)災害潛勢區等的現地調查 1)坡面狀況之調查

現地確認圖面作業所完成量測的地形,補充調查圖面所無法掌握之事項。調查項目如下所 示。

① 目視確認坡面之上緣、下緣(必要時在地圖上依據位置明確之地上物,並以膠帶等,

進行補充量測)

② 以目視或水平儀及膠帶確認橫斷面形狀(高度、長度、坡度等)

③ 以目視確認坡面內及周邊之人工構造物及微地形

※注意事項

‧ 陡坡下緣有時因為形成崖錐而不明顯,或受填方、挖方、道路、灌溉水路等影響而 產生人為改變,而且有時調查所使用之地形圖不會反映微地形,因此須特別注意並 實施現地調查。

‧ 包括針對坡面下緣計算「移動所形成之力」、「淤積所形成之力」等的計算結果,

都可能明顯影響「災害潛勢區」之設定,因此應特別注意並進行現地調查。

2)土石等明顯不會到達土地之調查

土石等明顯不會到達之土地,包含河川、地塹道路、對岸坡面、道路坡面等。其中,河川 與地塹道路部分,若從可能和重大災害潛勢區重疊之下緣起算,15m內有斷面積大於3.9m2或深 度大於1.5m之河川、灌溉水路乃至於地塹道路時,為掌握土石等明顯不會到達土地(重大災害 潛勢區)之邊界,應進行其斷面形狀的簡易測量。

此外,與災害潛勢區有關、土石等明顯不會到達之土地,不必進行簡易測量量測。因此,

即使距離大於15m,也只需透過廣島縣砂防基礎圖與現地調查之確認之。

並且,即使距離下緣部小於15m,若計算上不會成為重大災害潛勢區,同樣可以只透過砂 防基礎圖與現地調查確認之。

(二)-2-53

圖Ⅲ-2.25 土石等明顯不會到達土地之調查 橫斷面線

距離下緣15m

距離下緣2H 或50m

現地確認斷面形狀 並在砂防基盤圖上 完成設定

不進行量測

河川或地塹道路

河川或地塹道路

(二)-2-54 第3章 土力調查

調查該陡坡山崩所造成土石等(以下稱為「土石等」)之土力參數。此處所調查之土力 參數如下。

. 土石等的比重(σ)

. 土石等的容積濃度(c)

. 土石等的密度(ρm)

. 土石等的單位體積重量(γ)

. 土石等的內摩擦角(ψ)

. 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

. 土石等的流體阻抗係數(f b)

這些土力參數如後述,係掌握重大災害潛勢區的重要因子,因此最好從地質調查結果或 周邊陡坡山崩治理工程採用之值,選出最具妥當性之數值;但有時也可依據標準數值之參考 資料值來決定。

說 明

土力參數基本上依據下列方法設定。廣島縣進行區域設定,基本上使用配合縣內的災害實 況、或區域計算距離的適用性,所整理完成之值。

(1)移動時計算所使用的移動高程:hsm與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

計算移動力所使用數值之中,移動之高程:hsm與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基本上依據縣 內的災害實況,使用下列之值。

①移動的高程:hsm

廣島縣區域設定所使用之移動高程:hsm,基本上可使用縣內過去災害資料所彙整成的最 大崩塌深度:D之1/2值(此外,該彙整資料係由1967年災害、1999年6月29日災害及其他災害 資料所掌握崩塌深度進一步製作完成)。

過去的災害數據顯示,災害最大崩塌深度D,當D=1.5m可視為占全部災害資料之90%。因 此,移動之高程:hsm,基本上可設定為最大崩塌深度D=1.5m之1/2值,亦即hsm 0.75m。

(二)-2-55

②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

廣島縣區域設定時用來計算移動產生之力的內摩擦角(ψ1),基本上與災害實況中,崩積土 到達之距離有相當高關聯性,因此考量內摩擦角適用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20°。此時,移動 時的內摩擦角只能用來計算移動所產生之力,若要計算淤積所產生之力,基本上應使用其他方 法。

此外,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係依據災害實況且具備妥當性之標準值,若判斷有必要依 據土質、坡面狀況與災害形態而使用其他值,應另外與發包者協議後使用。

表Ⅲ-3.1 計算縣內依據災害實況而適用移動所形成之力時使用的數值 計算移動產生之力所使用的數值 適用標準值 備 註

移動之高程:hsm 0.75m 依據縣內災害實況之標準適用值 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 20° 依據縣內災害實況之標準適用值 依據廣島縣內災害實況,估計移動時的內摩擦角標準值(ψ1)之補充

因不同土質,基本上內摩擦角之一般值(靜態值),設定為以較低的值。

標準上採用為相當於砂質土(ψ=30°)、與災害實況具有高相關性之ψ1=20°。

註) 一般有粗糙度之坡面,其動摩擦係數與靜摩擦係數之比為 0.70~0.85。

圖Ⅲ-3.1 廣島縣內災害實況的崩塌深度:D

(二)-2-56

(參考)

廣島縣內的災害實況,以崩土的移動高度hsm=0.75m,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20~30°

時,來計算崩土移動距離,比較根據災害實況所掌握之實際崩土到達距離之結果,以及當移動 之高度:hsm=0.75~1.0m時,用移動時的內摩擦角:ψ1計算崩土到達距離,及比較災害實況 之實際崩土到達距離之結果後,對比兩者結果,發現隨著坡面高度提高,其命中率(計算距離 小於災害實況距離)略有降低之傾向,所有災害件數之命中機率結果如下。

參考表Ⅲ-3.1 崩土到達距離之計算距離與災害實際距離之比較 結果

案例

計算距離≧實際距離 備 註

件數 比例

hsm=1.00m,ψ1=20° 288/302 95.4%

hsm=0.75m,ψ1=30° 232/302 76.8%

hsm=0.75m,ψ1=25° 259/302 85.8%

hsm=0.75m,ψ1=20° 274/302 90.7%

參考圖Ⅲ-3.1 依據各坡面高程土力參數,檢討崩土到達距離妥當性之結果

各坡面高度之hsm與ψ所造成崩土到達距離之妥當性

坡面高程H(m)

(二)-2-57

(2)其他土力參數等數值,基本上可由下列方法得知

① 使用由土壤試驗結果取得的數值時

若採用土壤試驗結果之數值於該坡面時,應充分注意對象地層與深度等,充分檢討該數值 應用於區域設定時的妥當性後,再予以採用。

② 使用陡坡山崩治理工程所採用數值時

該坡面或周邊類似坡面正在實施陡坡治理工程時,也可使用治理工程設施設計時所考量的 土力參數。但採用前應先檢討所採用土力參數的適用性、位置試驗與範圍、由推估災害發生機 制等判斷數值適用之妥當性。

③ 重現過去災害計算時所取得之數值

該坡面及地形、地質條件類似的相鄰坡面有過去災害的案例記錄時,應進行災害狀況分析,

算出可重現該次災害狀況的土力參數,作為土力參數。

④ 廣島縣的一般數值

若無上述土力參數,應採用廣島縣過去災害案例與全國性災害實況所整理的土力參數(表

Ⅲ-3.2、Ⅲ-3.3)標準值。

(二)-2-58

(二)-2-59 第4章 治理工程設施等狀況調查

針對調查對象地點調查其是否具備如下防減土砂災害效果之治理工程設施等,判斷該地 點是否為「崩塌潛勢區」。

‧避免陡坡山崩之效果

‧減少陡坡山崩所產生土石等的量之效果

‧避免陡坡山崩所產生土石等到達應保全區域之效果

說 明

(1)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之設施主要有下列二者。

①「崩塌源頭治理工程」:為防止崩塌等而在陡坡上施工之治理工程設施

②「緩衝式擋土牆」:擋土牆背面所設置囚砂區,即使發生小規模崩塌,也可攔阻土砂、

避免土砂危害住宅等的治理工程設施

「崩塌源頭治理工程」或「緩衝式擋土牆」本身為防災設施,係公共事業整備並適當管理 之設施,或以基礎調查時認定具相同條件之設施為對象。

(2)調查步驟

治理工程設施等的狀況調查,步驟如下。

①治理工程設施等的狀況調查

②治理工程設施的效果評估

圖Ⅲ-4.1 治理工程設施等狀況的調查 治理工程設施等各項性能之

以現地調查進行掌握 以設施登記簿掌握各項性能

以簡易量測掌握各項性能 現地目視確認

設施各項性能之整理、記錄

設施等的效果評估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