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配合坡面高度判斷,。小於1m~2m

但若坡面高程較低,有時即使只有1m~2m,也能發揮所設定之效果。

(二)-2-62

(二)-2-63

(二)-2-64

4–1–2

治理工程設施等的事業總類

治理工程設施等屬何種事業、應何時完成,依下列事業種別掌握之。

(事業種別與施工者)

a) 陡坡山崩對策事業(都道府縣,市町村)

b)治山事業(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村)

c)其他事業(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市町村)

d)建設公團、公會等所實施之事業 e)個人設施

f) 施工者不明

(施工期間)

a)小於10年(從調查年算起小於10年)

b)10年以上20年未滿 c)20年以上

施工期間基本上應依據檔案資料或現地峻工銘板、危險區域管理登記簿等,確認之。

說 明

治理工程設施等的事業種別,只記載依據工程登記簿等現有資料及現地峻工銘板所確認者,

不明者皆寫「不明」,施工業主及施工年記載方法相同。

(二)-2-65

4–1–3

治理工程設施設置狀況與殘餘坡面之關係

為防止崩塌等而在陡坡施工的治理工程 設施(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若施工地點在 陡坡下半部,應調查治理工程設施上方自然坡 面之未實施對策陡坡(殘餘坡面)的高度,若 殘餘坡面大於5m時,則掌握其高程(參照Ⅲ-4.2)。

(圖Ⅲ-4.2殘餘坡面的位置)

說 明

陡坡下半部施作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時,調查未實施對策之陡坡(殘餘坡面)高程,殘餘 坡面大於5m時,掌握其高度(參照圖Ⅲ-4.3) 。

此時,未實施對策之陡坡(殘餘坡面)若出現相同治理工程設施之高程變化,可由計算斷 面之設施高程,算出殘餘坡面高程。

此外,高程相同治理工程設施種類卻不同時,應針對個別設施設定潛勢區種類。

殘餘坡面之高程:H1-h1 圖Ⅲ-4.3 殘餘坡面概念圖

陡坡在局部實施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時,原則上以其殘餘坡面高程(H1-h1)所產生土石 等的量,算出土石等堆積時產生之量(若無緩衝部分,就不具備承受移動之力的效果)。

【注意要點】

治理工程設施有殘餘坡面時的橫斷測線作業方法,也可依據「2-1-1 橫斷測線之設定」確認 之。

(二)-2-66

殘餘坡面之高度(加上設施②③④之效果量):(H2-h2)+(H3-h3)+(H4-h4)

(但,(H2-h2)、(H3-h3)、(H4-h4)皆≧5m )

殘餘坡面之高程(加上設施⑤⑦之效果量):(H5-h5)+H6+(H7-h7)

(但,(H5-h5)、H6、(H7-h7)皆≧5m時→陡坡之上緣為A地點)

殘餘坡面之高程(加上設施⑤之效果量):(H5-h5)+H6

(但,(H5-h5)、H6≧5m,(H7-h7)<5m時→陡坡之上緣為B地點)

依照此圖的情形,設施⑥下半部10m內存在可能崩塌之坡面(陡坡),因此不計入設施⑥之效 果。

以及當(H7-h7)<5m時,包含設施⑦在內的坡面不會單獨成為陡坡(不視為陡坡),因此不 列入檢討是否與下半部坡面連結之對象。

圖Ⅲ-4.4 複合坡面的殘餘坡面高程

(二)-2-67 4–1–4 緩衝式擋土牆的設置狀況

已設置緩衝式擋土牆時,將坡面下緣

(基本上為回填工下緣)到擋土牆之距離

(d)、擋土牆囚砂區之高程(H1)、擋土 牆頂端之寬(W)、擋土牆頂端到坡面之距 離(D(dh)及落石防護柵之高程(H2)、

主體尺寸、設置之總長度等彙整為表單,算 出囚砂區之空間斷面積。可利用計算公式算 出或依據橫斷圖,以求積儀進行量測(面積 測定器),基本上算出到小數第一位為止之 值。

此外,必要時應調查緩衝式擋土牆的材 質(無綱筋、鋼筋混凝土製、鋼製等)、落 石防護柵之構造(參照圖Ⅲ-4.5)

說 明

治理工程設施每單位寬之囚砂區容量,為現地量測斷面形狀、從坡面下緣到擋土牆為止之 距離(d)(圖中之d1)、從擋土牆頂端到沿坡面方向所拉出水平線與坡面交叉點為止之距離(D)

(圖中之dh)及擋土牆囚砂區高程(h)所形成梯形加上單位寬所算出之值。

囚砂區容量為實施基礎調查狀態下之殘餘容量。

可用計算公式算出或依據橫斷面圖進行求積儀量測,但若橫斷面圖並未針對構造物進行直 角量測,會變成危險側之設定,因此需注意配置直交測線。評估坡面整體傾斜方向結果,不得 已需在不與構造物直交之方向配置測線時,應現地掌握直交方向之形狀並記錄之。

圖Ⅲ-4.6 緩衝式擋土牆的量測地點

圖Ⅲ-4.5 緩衝式擋土牆的主要調查項目

(二)-2-68 4–2 治理工程設施之效果評估調查

具備防減土砂災害效果之治理工程設施,應進行效果評估。治理工程設施構造所需使用 之技術基準,則參考「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施行令(2001年 3月28日政令第84號)」第七條所定治理工程等計畫之技術性基準。

此外,作用在治理工程設施之力,可參考國土交通省所訂方法(2001年3月28日國土交 通省公告第322號)來決定。

但若能判斷治理工程設施具防減土砂災害效果且並為安全時,可一一針對現場狀況,評 估成效。此外,治理工程設施效果評估做法,應參考以下之構想。

說 明

治理工程設施之效果評估方法,分為下列二種:

①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工 ②緩衝式擋土牆

表Ⅲ-4.1 所介紹治理工程設施工程種類,已完成擋土設施、坡面保護設施、緩衝式擋土 牆等工程者,若符合下列要件,可視為已確認安全性之設施。此外,未符合要件者,基本上應 另行與發包者協議。

(可視為已確認安全性之要件)

①為實施陡坡山崩對策而完成整備之設施,其形狀與品質並未劣化(老化)、可確認其安 全性者

②可確認其他安全性之設施

(二)-2-69

(二)-2-70

(1) 陡坡內之上部與中部已設有構造物時

原則上移動之力與淤積之力,皆設定在無設施情況下計算之。但若陡坡上部與中部即使已 有構造物,仍判斷已設置之設施部分確實不會發生崩塌時,移動之力與淤積之力皆視未設置部 分為陡坡高程而計算其力。

圖Ⅲ-4.8 陡坡上部已有構造物的例子 此外,基本上推估陡坡確實不會發生崩塌的要件如下。

①陡坡山崩治理工程或治山事業所設置之設施

②既有構造物(治理工程設施)為施作錨栓之構造物且安全性已確認之設施

(2)陡坡下部設有構造物時

崩塌地源頭治理工程工效果評估標準為「降低崩塌發生規模之效果」。亦即已設置崩塌地 源頭治理工程工之部分,視為不會發生可預估之陡坡山崩與殘餘坡面高程,並予以設定)。

此外,未有治山工程部分的(殘餘坡面)高度小於5m時,該區域將視為不會產生崩塌發 生或移動所造成之力。

圖Ⅲ-4.9 陡坡下部已設有構造物的例子

(二)-2-71

(二)-2-72

(參考)含小於5m之坡面的複合坡面內原因地治理工程設施

「2-1-4 複合坡面之構想」之中,「(1)大於5m之坡面連續時」係依據前述構想判 定有無治理工程設施的效果,須注意「(2)大於5m之坡面與小於5m之坡面連續時」、

「(3)小於5m之坡面連續時」係因即使治理工程設施位於坡面中段,仍可評估其設施效果。

依據複合坡面之判定,認定為含有小於5m坡面之一系列坡面時。

治理工程設施下方之坡面為小於5m之坡面,不會在單一坡面發生崩塌,唯一可能是崩 塌發生在一系列坡面。因此,即使治理工程設施與下方坡面之距離小於10m,仍可評 估其效果。

圖Ⅲ-4.11 含小於5m 之坡面的複合坡面原因地治理工程設施效果評估方法

(二)-2-73

※2:崩塌土砂淤積時的安全係數Fs>1.2 圖Ⅲ-4.13 完成緩衝式擋土牆施工時的構想

(二)-2-74 緩衝式擋土牆的安定性,應依據下列項目評估之。

①縣使用「陡坡、地滑、雪崩技術指南」所制定之標準構造體(圖Ⅲ-4.14)時,視為安定

(含舊指南※1)。但目前應確認安全囚砂區之囚砂量。

②上述情況之外的部分,應檢討其安定度。

※1:廣島縣內並無依據舊指南施工之緩衝式擋土牆倒塌案例,因此如此判斷。

檢討安定度應依據「陡坡、地滑、雪崩技術指南 部分修定(案) 2014年4月廣島縣土 木局土木準備部砂防課」進行。

圖Ⅲ-4.14 緩衝式擋土牆標準圖(動力式)

※ 縣所決定之標準構造,依內側坡度分為直型。1:0.1型,1:0.2等3種類型。

擋石牆

洩水管一條/3m2

坡面坡度 回填工及回填坡面工

(參照緩衝部背面之回填)

填塞碎石

基礎混凝土澆置

地盤線

回填混凝土

(二)-2-75 第5章 過去的災害實況調查等

5-1 過去的實況調查

針對該陡坡或其周邊所發生之崩塌,進行下列①~⑤之調查、掌握崩塌規模 及受災狀況,可作為設定災害潛勢區等範圍之參考資料。

① 發生年月日、發生時刻、發生位置、災害發生主要原因

② 崩塌規模(參照表Ⅲ-5.1,圖Ⅲ-5.1)

③ 人員受害狀況(死傷者人數),受損房屋之構造(木造、非木造),受 害程度(全倒、半倒、破損)及受災戶數

④ 降雨量

⑤ 其他(土力參數及其計算方法)

表Ⅲ-5.1 崩塌規模

H1 陡坡之高程 θ 陡坡之坡度 H2 崩塌高程 D 崩塌深度

W1 崩塌寬度 W2 土石等的擴展寬度 L1 崩塌長度 L2 土石等的到達距離

- 土石等的量(實況)

圖Ⅲ-5.1 崩塌狀況概念圖

崩塌頭部

崩塌前地盤線

(二)-2-76 說 明

(1) 發生位置之標示方式

災害發生位置應記載通過崩塌地中央之縱斷面線、與陡坡下緣之交點,以平面直角座 標示(X,Y)(m)標示其位置。

(2) 崩塌規模之掌握方法

崩塌規模應在有資料的範圍內,以下列精度、單位彙整之。

表Ⅲ-5.2 崩塌規模之掌握方法

符號 項 目 單位 精 度 符號 項 目 單位 精 度 陡坡地之高程 小數點第1位 θ 陡坡的坡度 小數點第1位 崩塌高程 小數點第1位 崩塌深度 小數點第1位 崩塌寬度 小數點第1位 土石等的擴展寬度 小數點第1位 崩塌長度 小數點第1位 土石等的到達距離 正數

土石等的量(實況) 3 正數

*災害實況應依據維護檢查結果,或現有資料進行調查。

(3) 降雨量之標示

降雨量應調查到發生崩塌為止的連續雨量、24小時雨量及崩塌發生前的1小時雨量、

10分鐘雨量等。記載時應明確標示上述項目之值。此外,也應記載實施量測之雨量觀測所 名稱與位置。

(二)-2-77 5-2 推估可能崩塌之相關調查

說 明

推估崩塌所可能產生之土石等的量,可使用下列圖5-2-1 及5-2-2之方法。

取得複數推估結果時,可考量現地坡面狀況與周邊災害記錄等,採用最適當之結果。

取得複數推估結果時,可考量現地坡面狀況與周邊災害記錄等,採用最適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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