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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 翌 年 ( 壬 子 ) 正 月 , 病 逝 於 上 海 , 享 年 六十四歲。是年國模二十九歲,國楷二十七歲。1   近期發現的國模國楷分關協定記載了經世夫 婦留下的頗為巨額的家產。2 觀經世短暫一生,雖 功成名就,但未擔任過京城或地方要職,就翰林 院一職而言,是不能積累起如此家產的。上推到 他的父親李蘊章,倒是成年後即隨其長兄翰章宦 游兩湖,曾助理湖北糧台,代辦湘軍餉需,又在 江西贛南道管理過稅務釐金,清軍克安徽太平軍 後,曾受委善後諸務。史載其人善理財。因此經 世家產主要得自其父的遺產,應順理成章。而王 氏夫人在孀居的二十一年裏可謂守業有成。

  李經世在安徽的家產涵蓋了土地、房產、鹽 票、典當;而上海的房地產及股票應為王氏所作 貢獻。

  筆者將國模國楷的二張分關協議所列的家產 予 以 歸 類 , 協 定 中 未 注 明 縣 名 的 , 採 用 括 弧 補 足。

二、田產 名稱 所在地

1 圩田 順安(銅陵縣)

2 圩田 黃姑閘(廬江縣)

3 圩田 湯家溝

4 圩田 大通、和悅州(銅陵縣)

5 裕源田產 未注明

6 兆源田產 未注明

7 同興田產 未注明

8 裕同田產 未注明

9 興福田產 未注明

李經世家產歸類表

一、地租 數量(擔) 所在地 1 6,848.42 含山(縣)

2 2,800餘 合肥

3 1,500餘 桐城(縣)孔城 小計 11,148.42餘

三、房產 性質 數量 所在地

1 住宅 兩宅 合肥長岡

2 公館、住房 四宅 安慶

3 住宅 未注明 無為州西門內

4 市房 未注明 合肥

5 市房 未注明 安慶

6 市房 未注明 無為州

7 市房 十四幢 上海七浦路松同里

8 市房 十八幢 上海鄧脫路益壽里

9 市房 未注明 順安(銅陵縣)

10 市房 未注明 大通(銅陵縣)

11 市房 未注明 和悅州(銅陵縣)

12 市房 未注明 湯家溝

13 市房 三所 桐城(縣)孔城

14 倉房 含山(縣)南門內

15 棧房 黃姑閘(廬江縣)

第三十八期 2005.1.15 40頁

李經世家產歸類表 (續)

註釋:

1 關於李經世,李國模、李國楷的生平,引自丁德 照、陳素珍編著,《李鴻章家族》(合肥:黃山 書社,2004)的「李蘊章」一節,頁148至180。

  李國模生於1884年,字方儒,號悠崖,別號 吟梅,國學生,山東候補道。賞帶花翎,加二品 頂戴。誥受資政大夫,有《合肥詞抄》,《吟梅 吟草》,《瘦蝶詞》等著作。1930年卒於上海東 有恆路尚賢里。妻彭漱士,誥封夫人,1969年卒 於上海康定路。

  李國楷生於1886年,字榮青,號少崖,別號 餐霞,國學生,江西候補道。賞帶花翎,加二品 頂戴。署理江西南饒九廣兵備道兼九江關監督。

誥受資政大夫。著有《餐霞仙館詩存》,1953年 卒於安徽蕪湖。妻陳氏,誥封夫人,卒于抗戰勝 利前後。繼配孔茜霞,1966年卒於蘇州。

2 我是在上海收藏品市場上分兩次購得附錄一、二 分關協議的。2002年3月先購得第一份,即「壬 子年二月」那份,同時還購買了約二十份別的契 約。其實我並不知道國模國楷為何人氏,是協定 的內容吸引了我。回家後細讀這件分關書,覺 得有考證的可能性,但協議只有名字,未出現 姓氏,一時無從下手。一天,我在家裏念叨:

「……合肥、安慶、田租、鹽票、上海市房、自 來水股票……」,我大女兒在旁不經意說:「是 李鴻章家的吧?」她的話提醒了我,應該從李鴻 章家譜著手。碰巧的是過了二個月左右,在同一 店主處又見到第二份協議,即「民國四年」那

份,這件較前者內容更多,並更正式。於是我上 網查閱,但查不到國模國楷這輩。最後去上海圖 書館,在《李鴻章家譜》中查到了鴻章-蘊章→經 世……→國楷國模。幾乎在同時,我聯繫的朋友 寄我一本 丁、陳合著的《李鴻章家族》,至此,

我確定這是李鴻章侄孫國模國楷的分家契約。

  在我購買這二份契約的同時,雖也購買了幾 十份別的契約,但均與李氏家族不相關。

  兩份契約現為我收藏。

3 現把附錄二的人物簡介如下。胞叔  賡餘:李 經世三弟李經鈺的號名;

堂兄  萼樓:《李鴻章家族》記為鄂樓。李經 世大弟李經邦的長子  李國棣的號名;

姑丈  龐芝閣:即龐澤鑾,李經世的六女婿,

直隸河間人,江蘇候補道。在上海時與清末著名 文人、甲骨文收藏家,《老殘遊記》作者劉鶚有 交往,劉鶚一九○五年正月十二日記寫道:「訪 李伯元,龐芝閣,皆遇」。《清稗類鈔選  著 述、鑒賞》記載龐芝閣藏有珍稀碑拓六款。

姐丈  張仲吉:李經世的二女婿,《李鴻章家 族》記為張振聲,光緒癸卯科舉人,曾任湖北漢 陽知縣;

姐丈  程慎源:李經世的四女婿,《李鴻章家 族》記為程允徽,光緒癸卯科舉人。

外甥  孫啟芳:李經世的三女嫁光緒辛科舉人 孫多鑫,孫為直隸海關道、贈內閣學士。孫啓芳 為其夫婦之子。

六、股票 名稱 價值(英洋)

自來水股票 5,500 四、鹽業 名稱 數量

1 南鹽 2

2 北鹽 4

小計 6

五、典當 典當名 所在地

1 公裕 合肥西門外 除公裕、長裕外,其餘 三所分佈在(銅陵縣)

順安、大通及和悅州

2 順裕 未注明

3 長裕 湯家溝

4 恒裕 未注明

5 公和 未注明

附圖二、李國模李國楷分關復議協議 (民國四年) 附圖一、李國模李國楷分關復議協議 (壬子年)

第三十八期 2005.1.15 42頁

附錄一 (編者註:下列述兩張契約原來文字皆為毛筆豎寫,現為方便排版,改為橫排,而標題及標點符 號為筆者所加。)

李國模李國楷分關協議(壬子年)

遵遺囑字人國  情因人口重多,日用漸繁, 母命我等兄弟照産析居,以便各人經理,以期老 練。惟時 母在病中,侍疾事煩,無暇提及。今遵遺命,稟憑親族公議攤分,寫立分關,各自收 執。以後盈虛消長,各安天命。所議各節列後。

計開:

一議合肥田租、市房均作暫行存公,所收租息除完稅捐及倉用外,均留爲葬墳之需,俟母親安葬 後,酌提祭田之外,再行公分;

一議合肥長岡住房兩宅,安慶住房四宅,無爲州住宅及市房,以上均暫行作公,兩房照舊居住;

一議安慶市房,上海市房、地皮,含山倉房、田租出利,均各分一半。隨後拼搭均勻,憑鬮拈 分;

一議南鹽兩票,北鹽四票,各分南鹽壹票,北鹽兩票;

一議公裕、順裕、長裕、恒裕、公和五典,所存架本除歸還欠款外,如有贏餘,皆照對半分收,

設有不足,兩房亦照數攤認;

一議順安典屋、市房、田租,黃姑閘棧房、田租作一分;又大通典屋、市房,和悅州市房,湯家 溝典屋、市房、田租作一分,憑鬮拈定。筱崖拈黃姑閘、順安;少崖拈大通、湯家溝;

一議孔城田租、市房分作兩分,提一分遵 遺命與次媳;一分歸長房作主祭費;

一議屋産公分,以招平允,儻他日管理不便,兩房再議歸併;

一議裕源、兆源、同興、裕同、興福田産查清後均歸兩房,憑鬮拈定;

一議自來水股票英洋五千五百元,各分執一半;

         胞叔 賡餘 堂叔 緯堂 堂兄 萼樓 堂弟 筱雲 堂兄 秀崖 憑親族 族兄 厚臣 姑丈 龐芝閣 姐丈 張仲吉 程慎源 外甥 孫啓芳 友  李向欣 筆

壬子年二月 日 李國

庚餘 緯堂

附錄二、李國模李國楷分關復議協議(民國四年)3

立復議字李  緣國  兩侄於民國元年二月將祖遺田地、房産已憑我等分析,比因虧欠公款尚 未理清,以致契據未曾分執。茲以各處款項清結,復將各處産業劃清,以便各執各業。所有復 議各件開列於後。

  計開:

一含山田租共陸仟捌百有零,每人各分壹半,其契據均各分執。計模分得三仟肆百貳拾陸擔玖斗 肆升;楷分得田租三仟肆百貳拾壹擔肆斗捌升。至南門內福壽倉房作爲公用,該屋地基契據存 在模處,以後劃分再行商酌辦理;

一安慶公館、住宅模分得西邊拾餘間;楷分得東邊拾餘間,其大門轎廳 祖堂均作公用。其西邊 坡上老住宅通前直後三拾貳間歸模執業;其東邊小公館通前直後數拾餘間歸楷執業。該住宅係 春霆堂赤契壹紙存在楷處。該住宅繪有全圖壹紙,收存模處。至西邊坡上老赤契早在立本堂 處,現領執照壹紙,存模手收執;

一安慶城廂內外市房每人各分壹半,以後均照分得契據各管各業;

一桐城孔鎮田租共壹仟伍百餘擔,每人各分壹半,該鎮市房三所,模分得兩所;楷分得壹所。以 後田、房各契均照各人分得契據執業;

一模拈鬮分得順安圩田、典屋、市房全份及黃姑閘圩田、棧屋全份,以上兩處全份契據概歸模收 管業;

一楷拈鬮分得湯家溝圩田、典屋、市房全份又大通、和悅州圩田、典屋、市房全份,以上兩處全 份契據概歸楷收管業。緣辛亥光復時錢莊虧欠鹽款,嗣於民國三年將楷分受湯家溝長裕典屋壹 所抵還公款。此係楷房私産未便偏枯,公議將皖省西門外公裕典屋壹所抵歸楷房,償還長裕典 屋之用;

一無爲縣西門內住宅兩房公住公用,至市房數所亦歸兩房公存,所有地基、房屋契據概歸模手收 存,以後或賣或拼或分,再行商奪;

一合肥長岡住宅兩所,模楷各執壹半,其契據暫存模手收存;

一合肥原有田租貳仟捌百餘擔,現議蔡田舖 係 太史公 王太夫人吉兆之地,所有該舖左右 前後一帶田種永遠作爲公租,以備春秋祭祀之費,其餘離遠四鄉之田俟秋後 王太夫人葬事完 畢,兩房再行分配。目下該處田契暫存模手收放;

一上海七浦路松同里市房拾四幢、鄧脫路益壽里市房拾捌幢,兩處早年買價懸殊,無從支配。現 議兩處道契兩房各執壹紙,以昭公允。模執益壽里道契;楷執松同里道契,日後或拼或願要某 里者,即按相當之價值照時找補。目下兩處每月收得房金仍舊歸兩房均分。修理各費,亦照公 出;

一議南鹽貳票、北鹽肆票每人各得壹半,現因伍票租與他人,壹票公家尚未發還,未便將引票、

花名分執,俟秋冬租運期滿並公家發還,即將引票劃分。

一上議各事有未盡者以後再行續議。

一上議各事有未盡者以後再行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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