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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人格證據之必要

文章最後,我們討論人格證據的問題。所謂人格證據指的是訴訟當事人 過往的各種行為舉止,以及他們的家人、親友與各種其他社會關係。人格證 據不只和一個人在公領域的活動有關,更牽涉當事人的私領域生活。27依據 Gagarin(2012: 301)統計,不管是埃斯奇尼斯或者是德摩特尼斯,在第二場 官司中兩人都用了絕大多數的時間攻擊對方的人格。因此,我們看到德摩特 尼斯(Demosthenes, 2005: 18.129, 258–260; 19.199)取笑埃斯奇尼斯的父母親 從事低賤職業,埃斯奇尼斯本人是個唱戲的。埃斯奇尼斯(Aeschines, 2000:

2.93, 99, 165)也攻擊德摩特尼斯不是血統純正的雅典人;不知感恩,竟然控 告照顧他成年的監護人;見錢眼開,為罪犯代寫訴狀。兩人也都不厭其煩地 列舉自己與家人過往對於雅典城邦的貢獻(Demosthenes, 2005: 18.257, 268;

19.230; Aeschines, 2000: 2.167–169, 146–151)。但這些事項都與爭訟案件沒 有直接關連。就現代法治原則而言,使用人格證據顯示雅典法庭並未就事論 事、公正判案。人格證據是現代學者認為雅典民主沒有法治的主要理由之一。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人格證據雖然重要,但並非唯一,也非關鍵的證 據。雅典法庭並未全盤接受人格證據,相反地,法庭對於人格證據的適用常 有疑慮,法庭演講中常質疑人格證據的效力(Lanni, 2006: 60; Harris, 2013:

27 但這樣的作法有其規矩,不是可以任意為之的。特別在有關殺人與契約的案件,法庭不採 用人格證據。參見Lanni(2006: 3)、Harris(2013: 127–137)、Aviles(2011: 19)等研究。

127–131)。在殺人與海外貿易案件的審理上,雅典法庭採用相對嚴格的程序

(Lanni, 2006: 3)。即使在其他案件,原告與被告提出人格證據時,都必須特 別說明理由。換句話說,人格證據雖然常見,但它並不是法庭審理的原則,

而是訴訟者必須詳加解釋的例外狀況。在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訴訟 中,雙方之所以大量引用人格證據互相攻擊,一方面是因為兩人的衝突原本 就是政治事件,不是一般的民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是因為埃斯奇尼斯在控 告德摩特尼斯違法接受金冠時,也同時指控德摩特尼斯的人格,才引起德摩 特尼斯的反擊(Gagarin, 2012: 305–307)。

此外,就當時的歷史環境而言,雅典人採取人格證據有其考量。從本文 的討論裡,我們可以提出兩個考量,同情理解雅典人採取人格證據的作法。

第一個考量是訟棍問題,第二個考量是命運問題。28

我們之前提到,雅典法庭沒有專職獨立的法官,也沒有審核人證物證的 客觀科學機制。這些不僅不是一個小型古代社會可以負擔,而且也違反了雅 典的直接民主原則。訟棍因此成為雅典民主關切的問題,顯示雅典民主離不 開語言,又不信任語言的焦慮。採用人格證據乃是雅典民主對抗訟棍顛倒是 非、顛覆民主的一個方法。雅典人寄望從一個人過往的行為記錄與社會關係 揭穿訟棍的語言迷障,探知真正的行為動機與相關事實。雅典人相信,一個 人若家世與行為記錄良好,應該不太可能做出嚴重違法犯紀的事。29這樣 的經驗法則不完全科學,但也有其合理性。要強調的是,在雅典法庭上,被 告提出人格證據,是為了證明自己過去行為良好,不可能違法,不是要求法 庭法外開恩,輕縱犯罪者。30雅典人明瞭法律規定與人格證據之間的緊張 關係。

埃斯奇尼斯在控告德摩特尼斯的盟友提馬可斯(Timarchus)的演講中,

28 Cohen(1995: 188)及 Todd(1993: 161)認為雅典法庭是依據訴訟雙方的社會地位裁判爭 訟案件,因此訴訟雙方的人格必須被公開檢驗。依據這樣的說法,雅典法庭傾向偏愛社會 地位高的一方,忽略爭訟事件的性質。本文認為這樣的說法不對,我們從大多數法庭演講 稿看到的是,爭訟事件仍有其重要性,人格證據是為了解釋爭訟事件而被提出。

29 參見 Adamidis(2016: 8)、Lanni(2006: 46, 61)、Gagarin(2012: 305)、Johnstone(1999:

88)。

30 這個重要的區別,參見 Konstan(2000: 133)、Aviles(2011: 40)。

便呼籲法庭不要相信被告一時的說詞,而要採信他所提出的關於被告的人格 證據。這是雅典法庭採信人格證據的最佳例證之一。埃斯奇尼斯(Aeschines, 2000: 1.127)宣稱社會傳聞正確反映了被告的真實人格:

當人們的生活與舉止受到大眾關注時,合乎實情的評價便會自然 而然地傳到城邦各地,向大眾宣告這個人的所作所為,並預告他 將來的行動。

因此,埃斯奇尼斯(Aeschines, 2000: 1.93)說道:

過去有關提馬可斯的議論與評價都有事實的依據。而那些今日才 製造出來的辯詞,都是為了今天這個審判,是為了欺騙你們各位 才有的。所以,請法庭依據長期的社會觀感、事實,還有你們本 身的判斷,來投票吧。

當然,一切事務其實都是透過語言來表達。人格證據並沒有超越語言,

而是開闢了另一個語言的戰場。埃斯奇尼斯控訴提馬可斯私生活不檢點,但 其實沒有任何目擊證人或者直接的物證。埃斯奇尼斯承認他提出的有關被告 的人格證據都是傳聞。但或者是埃斯奇尼斯口才無礙,或者是被告的社會形 象實在太差,埃斯奇尼斯仍然贏得了這場訴訟。

人格證據的第二個考量則是命運的議題。對雅典人而言,命運是語言之 外的另一個不確定因素:個人或群體的一切努力,在無常命運之前,不僅顯 得徒勞,甚至可笑。在現代科技興起前的傳統社會,人們確實深刻感受到德 摩特尼斯所說的生命無常:人的生命、財富與家庭很可能因為疾病、戰亂或 其他意外,轉瞬化為烏有。從這樣的生命經驗來看,以事件結果在法庭上論 勝負,對個人課責,實無意義。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兩人藉此翻轉雅典 法律的功效邏輯,主張以「意向」與「動機」作為賞善罰惡的標準。

人格證據是雅典人測量個人意向與動機的具體指標。意向與動機並非難 以捉摸的心理狀態,而是具體呈現在個人家世與過去的行為記錄上。在雅典

法庭裡,訴訟人列舉個人家庭背景與過去政治生涯的作為,試圖塑造自己的 人格形象。他們或許值得同情與諒解,就像德摩特尼斯主張的,因為他們已 經盡心盡力,只是跟所有人一樣,仍然無法對抗命運的操縱;或者,他們甚 至值得雅典人尊敬與效法,就像德摩特尼斯回顧的,在波斯戰爭中,雅典祖 先的偉大不是因為他們勝利,而是因為即使面對極為強大的敵人,他們也選 擇為尊嚴與自由而戰。在命運這場不可能贏的戰爭中,個人仍然可以選擇勇 敢,以行動實現高貴人格,得到雅典人永世尊崇。

城邦是為了對抗命運而存在的政治組織。雅典人曾經以這樣的組織,統 治了半個地中海。但當馬其頓興起後,雅典城邦已到了末路。不管如何掙 扎,雅典總是擋不住馬其頓的攻勢,持續反抗只換來持續失敗。過去成功的 經驗,此時全然失效。命運無常,雅典人此時想必感受深刻。埃斯奇尼斯與 德摩特尼斯將政策成敗推諉命運,雖是為個人卸責,但其實也反映了當時雅 典社會的氛圍。人格證據在這樣的氛圍中,順勢成了雅典法庭此次判案的重 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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