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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與法治如何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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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與法治如何相輔相成?

以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 法庭演說為例

黃俊龍**

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古雅典社會的角度,理解直接民主與法治的關係。本 文指出,雅典法庭透過精巧制度,維持開放與理性的審議空間。其次,法庭考 量三個無法根本解決的難題:訟棍、人民利益的界定,以及命運操弄。本文結 論,雅典法治意指:在開放與理性審議的法庭中,陪審員綜合考量法條、法律 精神、輿論與個別案件背景,回應前述三個根本難題,盡力做出符合人民利益 的判決。雅典民主與法治相輔相成的意義在於:法治強化人民主權,而人民保 護法律,排除非理性因素的干擾。本文僅挑選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兩位雅 典政治領袖的作品為代表。

關鍵字:雅典民主、法治、埃斯奇尼斯、德摩特尼斯、訟棍、人民 利益、命運、性格證據

✽ 本文是科技部研究計畫「民主與法治,以雅典為例」的部分研究成果。計畫執行期間為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編號 NSC 101–2410–H–030–089–MY3。本文初稿發表於中 研院人社中心2016 年 11 月 16–17 日「政治思想新視界」學術研討會,以及成功大學歷 史系2016 年 11 月 4–5 日「新絲路,新思路」國際學術研討會。感謝江宜樺教授、翁嘉 聲教授,以及其他與會學者的寶貴意見。作者也感謝所有論文審查人。因為學者的交流 與砥礪,本文作者方可稍微脫離獨白的困境。

✽✽E-mail: [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107 年 4 月 13 日;接受刊登日期: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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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雅典民主開放一般公民直接參與國家大政,公民親自到公民大會決定政 策,並且經由抽籤,公民擔任官員處理行政,在法庭擔任陪審員審判案件。

雅典法庭沒有法官,完全由一般公民審判案件。現代民主所強調的獨立司法 機關在雅典並不存在。就現代觀點而言,在這樣的直接民主體制下,法律注 定難與主權人民的主張抗衡,因此無法治可言。但是,對雅典人而言,法治 是雅典民主最核心的價值之一。雅典人相信唯有在法律統治之下,才有民 主、自由、平等與正義可言。他們也相信,唯有在雅典的民主體制下,才有 法治可言。

本文以雅典法庭的真實案例,說明一個極端民主社會與法治的相輔相 成。在當代民主與法治的研究中,即使是同情民主政治的學者也難以想像在 一個欠缺獨立司法機關的現代社會中,法治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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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雅典為例,提 供一個比較案例。現代民主與法治體系有其歷史脈絡與運作邏輯,和古代社 會全然不同。雅典民主不必然是現代人追求的典範,但透過比較,一方面可 凸顯現代民主的獨特,另一方面則幫助我們理解民主與法治的各種可能配套。

英國學者 E. M. Harris(2013: 3–4)列舉了幾個代表性的例子,說明法 治在古雅典社會的重要地位。在雅典歷史學家修昔底德( Thucydides, 1996:

2.37)的國殤講詞中,雅典最著名的政治領袖伯里克利(Pericles)標榜雅典 人「在公共活動時不違反法律,因為我們服從所有官員與法律,特別是那些 保護受害者的法律」。一百多年後在雅典民主最後的日子裡,另一個雅典政 治領袖海波懷迪斯( Hyperides, 2001: Eptiaphos 25)在他的國殤講詞亦表示:

「唯有在法律統治之下,人們才有幸福可言,臣服在他人脅迫之下則無幸福可 言。自由人不受誣指栽贓的要脅,只因被證明有罪而受處罰。我們公民的身 家安全……必須建立在我們對於法律的信賴之上。」在古雅典悲劇作家蘇佛 克里斯( Sophocles, 1984: OC.913–914)晚年的一齣悲劇中,雅典國王特修斯

1 請參閱頁 5 現代人民憲政主義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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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seus)如此介紹他的城市:「一個實踐正義,不違法行事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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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庭審判時,不管是原告或被告,都會一再提醒陪審員依法審判的重要性。

雅典政治領袖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1.5–6)在一篇法庭演講稿裡便說 道: 「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公民的人身安全與憲法是由法律保護的;而獨裁 者與寡頭依賴保鏢,防備他人的陰謀……我衷心以為,當我們立法時,我們 應該注意選擇有利於我們憲法的好法律,而當我們一旦立了這個法,我們就 應當遵守既成的法律,處罰違法的人,這樣我們的城市才能夠興盛繁榮。」

當雅典年輕人要成為公民時,他們必須發誓服從法律。在法庭參與審判 的陪審員也必須發誓以法律作為判案的最高原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 處,也必須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來判案。誓言在古代社會具有特別效力,雅 典並無例外。丹麥學者 M. H. Hansen(1999: 182)歸納法庭誓言內容如下:

我將依據法律以及公民大會與五百人委員會通過的命令( pse- phismata)投票。如果沒有法律可為依據,我將依據我所理解的 公平正義原則投票,既不帶有偏私也不帶有歧視。我的裁判只考 量這個案件裡提及的事項,並且,我會以不偏私的態度聆聽原告 與被告兩造的說詞。

3

2 古代文獻縮寫,依據 Simon Hornblower 與 Antony Spawforth 1996 年編輯的The Oxford Classi- cal Dictionary 第三版(Hornblower and Spawforth eds., 1996)。雅典法庭演講稿與其他古代文 獻的編碼依據古典學術研究慣例。這是古典學論文格式常用方式之一。古典學研究沒有強制 採用H. G. Liddle 與 R. Scott 編著的A Greek-English Lexicon 或任何一家之格式的問題。另外,

雅典法庭演講的翻譯,除了轉引現代學者著作外,其餘中譯依據Michael Gagarin 主編,美國德 州大學Austin 分校出版的The Oratory of Classical Greece 叢書。詳細書目請見文末參考資料。

3 但誓言中所指的法律為何?若指的是成文法,依照現有的訴訟演講稿,我們大概很難認為雅 典人嚴格遵守誓言,依照成文法的規定判案。但不遵守誓言,對古代雅典人而言,是很嚴重 的事。若認為這裡的法律包括倫理價值、社會習慣或傳統等不成文法,這又與雅典人在西元 前第四世紀初定下的成文法的原則相抵觸。對於這個問題,Adriaan Lanni(2016: 47, 58–60)

認為雅典人未遵守法治。E. M. Harris(2013: 301)的解決之道是主張雅典法庭判決時可引用 所有成文法,不只是與案件相關的法條。Domingo Aviles(2011: 19)認為雅典法庭遵守法 條,但法律文字有彈性詮釋的空間。David Cohen(1995: 184)認為雅典人以人民利益作為詮 釋法律的原則,以解消法治與民主之間的緊張關係。其他學者則認為雅典法律包括了成文 與不成文法兩部分,例如Paul Gowder(2014: 16–17)與 Michael Gagarin(201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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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幾乎所有歷史文獻,不管是政治演講、戲劇、法律文書,或 者是法庭記錄,都清楚顯示:對於雅典人而言,法治與直接民主根本是一體 兩面。雅典政治領袖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8: 21.223–224)常被引用 的一段話很能彰顯雅典民主與法律的一體兩面。他問:陪審員人數既非最多,

也非最孔武有力,為何他們能夠坐在法庭上,裁決城邦所有公共事務?他解 釋:那是因為雅典法律賦予這些陪審員無上的強大力量。但是,他又問:法 律不過就是無生命的文字罷了,豈能真的化身民主守護神,站在陪審團身旁,

對抗所有反對勢力?德摩特尼斯接著問道:法律的力量又是哪裡來的?他自 問自答:法律的力量來自陪審員,來自陪審員對於法律的穩定支持,讓法律 規定在每一次訴訟中都能發揮作用。

但是,對於現代人而言,雅典民主與法治的關係是必須解釋的問題。雅 典人強烈堅持主權在民的原則,在這樣的民主體制下,法律有何地位可言?

雅典的法庭沒有法官,只有一般公民抽籤組成的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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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陪審員一早 來到法庭門口,抽籤後才知道當日要審理的案件,聽過原告與被告兩造的說 詞後,立即祕密投票,以多數決決定被告的罪名與刑罰。再複雜的案件,通 常都是一審結案,沒有重新審判的程序。以雅典最著名的審判為例,蘇格拉 底被判死刑後,若不是當日剛好有宗教慶典,立刻就得喝毒藥死去。這些陪 審員掌握生殺大權,但他們沒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或考試檢定,他們沒有時 間深究訴訟當事人說法的真假,也沒有專業的法官或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與指 導;陪審員甚至不需寫判決書交代判決的法律依據。對於信仰三權分立與司 法專業獨立的現代人而言,雅典法庭簡直是暴民私設的刑堂,何來法治可言?

5

4 本文討論雅典法庭與法律的關係。除了法庭之外,雅典民主有另外兩個重要機構:人民大 會與五百人委員會。雅典法庭處理的議題數量與種類遠高過另外兩個民主機構,而且在大 多數案件中, 法庭的判決也更有約束力。 關於法庭作為雅典民主的重心, 參見M. H.

Hansen(1999: 178–180)。

5 許多現代法律學者同樣懷疑專業與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是否真能保障法律正義、保障人權 的理想。但是,即使是這類學者,也難以想像在一個欠缺獨立司法機關制衡民意機關的社 會中,法治如何可能。舉例來說,法律學者黃昭元(2003: 134, 140)明確批判法官的能力 與意識型態問題,但仍然認為廢除獨立司法機關違憲審查權的主張是「將小孩與洗澡水一 起倒掉」(黃昭元,200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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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憲政議題的討論中,人民憲政主義( 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是 相當熱門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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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目前所知,支持人民憲政主義的陣營主要是不滿現 代民主國家的司法體制並非民選,卻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甚至裁決大選結果 的無上權力。維護現代獨立司法體制的學者通常有兩大理由:一個是專業與 獨立的法院保護個人與少數的權利,對抗多數暴政的欺凌;另一個理由則是 專業與獨立的法院,比起政黨或者是國會,反而更能代表真正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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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也有相當多的法律學者質疑現代司法體系與法官是否真有這樣的能力或意願 維護人權與民主價值。不管怎樣,這個議題的討論仍然是在當代民主體制的 框架進行的。即使是最激進的人民憲政主義者也不主張以直接民主取代現代 的代議民主體制( Werhan, 2013: 41–42; Tarr, 2016: 81)。本文的目的與現代 憲政討論的問題意識剛好相反。本文說明一個已知歷史上最極端民主的社會 為何是法治的;而當代人民憲政主義的辯論則是在討論專業獨立的當代司法 體制為何是民主的,或者如何讓它更民主。

許多研究古雅典法律的學者也同意雅典法治並不符合現代的法治定義。

雅典法庭沒有明確規範訴訟與審判的種類與程序;法庭常見訴訟雙方大談特 談與案件無直接關連的事件與法條,甚至八卦傳聞;陪審團判決時沒有討論,

也沒有將判決理由形諸文字,公告周知。個別陪審員僅依照一己對於法律與 案件的認知,直接投票裁定。凡此,都讓現代人質疑雅典民主真有法治可言。

8

6 例如 Keith M. Werhan(2013)、G. A. Tarr(2016)、Sean Beienburg and Paul Frymer(2016)、

Daniel W. Hamilton(2006)。臺灣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包括任冀平(2014)、吳信華(2009)、

李建良(2010)、林佳和(2014)、莊世同(2016)、黃昭元(2003)、黃舒芃(2007)。

7 這兩個理由當然不盡一致,不過這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參見 Werhan(2013: 5, 44–47)、

Tarr(2016: 69–70, 75)。

8 認為雅典民主違反法治的歷史學者包括 Todd(1993: 59–61)、Cohen(1995: 190)、Yunis ed.

(2001: 195)、Lanni(2006: 115–116)。關於雅典有無法治的辯論,可參考 Lanni(2016: 3–4)

的整理。Gagarin(2012: 312)及 Gowder(2014: 16–17, 35)則認為雅典民主符合較寬鬆定 義的法治。Aviles(2011: 19)主張法律條文是雅典法庭的遊戲規則,訴訟雙方若無充分理 由,不會貿然挑戰法律明文規定。

E. M. Harris 挑戰幾乎所有主流觀點。Harris(2013: 13)主張雅典法律不管在程序或實體法上 都可與現代法律相提並論。他認為,雅典法庭的判決恪遵法律明文規定與判例,極少離題的 政治或道德審判。但在最後,Harris(2013: 301)又主張雅典陪審團判決時自由採用任何法 律條文,甚至可援引未形諸法律文字的所謂法律價值。這樣的論點又與主流觀點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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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雅典哲學家,同時也是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 Plato),在《理想國》

The Republic; Plato, 1997: 492b-c, 493a-d)一書中描述雅典人民坐在人民大 會與法院裡,張牙舞爪,大聲咆哮,就像無法理喻的大怪獸。政治領袖爭相 諂媚,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沒人敢與之抗衡,人民這個大怪獸永遠聽不到 理性與專業的聲音。這類貶低群眾以自抬身價的菁英策略在今日依然流行。

但另一個更嚴肅的批評則指向民主與法治兩種理念的緊張關係。柏拉圖《理 想國》另一段落指出( Plato, 1997: 563d),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但 法律無可避免地會對人民的自由造成限制;人民為了追求自由,終將捨棄法 治,落入無法治理的混亂當中。「公民們完全忽視法律規定,不管是成文或 不成文的法律,妄想袪除各方面所有宰制。」法治與人民主權的緊張關係是 另一個嚴肅問題。依據蘇格拉底另一位弟子色諾芬( Xenophon, 1966, Hell.:

1.7.12)的記載,雅典艦隊在某次作戰中獲勝,但有數千名雅典士兵葬身海 底。雅典人民在痛失親人的悲憤情緒下,以不合法的程序集體處死帶隊的將 軍。當有人提出程序違憲的異議時,群眾咆哮:人民決定不容任何阻擋。這 個案子在雅典的司法歷史中是個例外,在後來的雅典歷史中,我們並未看到 類似嚴重違反審判程序的案例。但群眾的話仍然有其道理:依照主權在民的 邏輯,法律規定如何能夠凌駕主權人民的決斷?本文開頭說明,雅典人民把 民主與法治視為一體兩面。我們應該不難想像,雅典人對於何謂法治,顯然 與現代人或者是蘇格拉底的弟子們有極為不同的理解。

研究雅典法治的學者嘗試回應柏拉圖與色諾芬的挑戰。 Matthew Christ

( 2006: 42)回應柏拉圖的問題,認為「說服」成了雅典民主解決自由與法治 之緊張關係的關鍵因素:政治領袖透過動人語言,勸導雅典人民服從法律,

這樣的法治不違背雅典人的自由。 David Cohen(1995: 184–185)回應色諾芬 的問題,認為雅典民主運用人民利益這個概念,解消法治與人民民主之間的 緊張關係。雅典民主一方面需要法治,以主張民主政體優於其他政體,但另

撇開雅典是否依法而治的論辯,Adriaan Lanni 與 E. M. Harris 的研究是近年來的重要作品,

他們對於雅典法庭的實際運作有更深刻細緻的分析。另外必須提醒的是,許多歷史學者認 為,包括Lanni 在內,雅典不選擇嚴格的法治體制,不一定是壞事,背後有其重要理由。

這點會在本文稍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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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又不願意人民在公共事務上的決斷受到法條限制。因此,雅典人民 把法治與人民利益混為一談:合乎人民利益,便是法治,反之亦然。那麼,

雅典人對於政治領袖的語言抱持怎樣的態度?雅典人又如何界定人民利益?

這些問題會在本文有進一步的討論。

在西方知識的傳統中,雅典民主的暴民形象根深蒂固( Huang, 2010)。

然而,雅典民主從西元前六世紀末開始到西元前四世紀末結束,在這近兩百 年的時間內,社會大致穩定。民主雅典顯然自有一套調解衝突、維持秩序的 司法體系。這體系當然有許多為人詬病之處,但是從民主雅典長期穩定的歷 史事實來看,雅典的法律是有效運作的制度。

本文選擇西元前四世紀末的兩位雅典政治領袖,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與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的兩次法庭辯論,來說明雅典法律的運作。

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是雅典修辭學的代表人物,兩人的訴訟是當時的政 治大事。兩次訴訟分別發生於西元前 343 與 330 年,不僅涉及私人恩怨,也 涉及當時雅典的外交政策,關係著雅典民主的生死存亡。在流傳至今的雅典 法庭訴訟案件中,我們不知道絕大多數案件的判決結果,但這兩次訴訟共四 篇講稿仍然完整保留下來,而且我們也知道兩次訴訟的結果:第一次埃斯奇 尼斯僥倖勝訴,但在第二次對決中,德摩特尼斯大獲全勝,逼得埃斯奇尼斯 自我放逐。透過訴訟結果,我們得以一窺當時雅典人民對兩人爭議的看法,

以及法律在雅典民主社會的運作。基於以上理由,本文選擇這四篇法庭講稿 來說明雅典人民對於民主與法治的態度,但也會引用其他相關文獻。

本文首先從歷史發展,簡單說明雅典民主與法治的密切關連,以及雅典

法庭的運作流程。雅典民主是在平民與貴族的長期鬥爭中發展出來的。在這

過程中,人民取得法律的解釋權,強調法律的目的在捍衛人民利益,法庭更

成了捍衛人民主權的極重要基地。接下來兩節分別說明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

尼斯兩次訴訟的歷史背景與判決理由。關於第二次訴訟,早期學者多認同埃

斯奇尼斯的指控,而認為法庭判定德摩特尼斯勝訴,有違法之虞。但近來學

者的研究則認為埃斯奇尼斯曲解了雅典法律,法院的判決反而合乎雅典法律

的規範與立法精神。第五節說明雅典人對於法律的定義。雅典人認為法律應

該保障人民,甚至窮人的利益。在如此強烈的人民利益至上原則下,現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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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所強調的個人權利幾乎沒有立足之地。

在第六節,我們說明雅典法庭不至於輕率與任意審判的兩個理由:一個 是制度上的精心安排,包括開放的法庭、公平抽籤、平等的訴訟程序及祕密 投票等。這些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保障雅典法庭成為一個理性審議的空間。

另一理由則是法庭判決時必須考慮的三個嚴肅問題:人民利益的多元衝突、

訟棍與命運。人民利益的多元衝突指的是雅典人對於公共利益的實質內容沒 有一致看法;訟棍指的是利用雅典法律漏洞,顛覆民主的人;命運指的是人 難以預測與控制的力量。若命運是一切問題的終極原因,賞善罰惡的法律有 何意義可言?對雅典人而言,這三個嚴肅問題都沒有標準答案,而且不能一 勞永逸地解決。雅典人只能在每一次審判中,依個案性質與當時處境,審慎 思考對雅典而言最好的決定。本文主張,雅典法庭並未嚴格遵守法律文字的 規定;但法庭對於這三個重要問題的審慎思考,才是雅典人自詡依法治理的 重要理由。

最後,雅典法庭相當重視訴訟人的人格,也就是訴訟人的家世與過去的 行為記錄。人格證據與爭訟事件並無立即而明顯的關連,是當代學者主張雅 典沒有法治的主要理由之一。下文將說明雅典法庭重視人格證據的理由。

貳、雅典民主與法治的歷史

雅典民主是貴族與平民鬥爭的產物。在雅典民主演化的各個重要階段,

法律都是最重要的議題之一。西元前七世紀末,雅典有了第一部成文與公開 的法律,打破貴族對於法律資訊的壟斷。西元前第六世紀初,雅典建立了由 人民抽籤組成的上訴法庭,提供法律救濟管道。這個時候,雅典也賦予所有 公民為所有違法的公共案件,向法院提出控訴的權力( Aristotle, 1952, Ath. Pol.:

4.1; 7.9.1–2; Hansen, 1999: 30)。在這些民主改革之後,貴族在雅典民主體制中

仍然佔有重要地位。戰神山會議( the Council of the Areopagites)是最主要的

貴族機構,享有監管立法、行政與司法事務的廣泛權力。但在西元前五世紀

中葉,雅典民主派大幅度弱化戰神山會議的地位,將之變成僅能審理殺人案

件的司法機構,人民法院的案件因此大量增加。為了鼓勵公民參與審判,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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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開始支付陪審員出席費( Aristotle, 1952, Ath. Pol.: 25.2; Hansen, 1999: 37–38) 。 西元前四世紀末,雅典全面檢視法條,宣示重要的法治原則:法律乃是奠基 於傳統的根本大法、法律必須公開並形諸文字、法律的效力高於人民大會的 行政命令、法律應平等適用於所有公民( Antiphon and Andocides, 1998: 1.83–

87)。從上述歷史,我們看到,法律的權威、法條的成文與公開、法院起訴 與審理的公民參與,這些法治原則與制度的確立都和雅典民主的發展壯大有 密不可分的關係。

就雅典民主的性格而言,雅典人民強烈認為掌權者會濫用權力,欺壓人 民;因此,人民必須親自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與決策,才能捍衛自身利益。

雅典人民不信任政治菁英,不管是強人、貴族,或者是法律與行政專業人士。

(在雅典這樣的早期社會中,專業知識的權威尚未建立。)雅典悲劇作家尤里 庇德斯( Euripides, 2013, Supp.: 450–455)表述獨裁統治下的絕望人生:「如 果一切辛勞所得都歸暴君所有,為何人們要努力賺錢,養育子女?如果最後 只是滿足了暴君的慾望,而作父母的只能暗地流淚,為何要把女兒養育成秀 外慧中的閨女?」德摩特尼斯(Demosthenes, 2011: 6.24)也在一次公開演講 如此宣稱:「聰明人依據直覺,一致死守一個堡壘,這堡壘不僅保障所有人 的利益與安全,更能幫助平民對抗獨裁。這是什麼堡壘?這堡壘就是不信任

〔政治菁英〕 。」

政治菁英仍然一直在雅典民主內扮演領導人民的重要角色,但雅典民主 也發展出一套嚴格監督政治菁英的辦法。現代民主以分權制衡來保障民主,

雅典人則是以公民參與來監督政府,保障人民利益。司法是雅典人民牽制政 治菁英、維護民主的最重要機制之一。西元前四世紀《雅典憲政》 ( The Athe- nian Constitution)的作者強調雅典人民是透過直接掌握司法,成為城邦的真 正主人( Aristotle, 1952: 9.1)。雅典作家亞里斯多芬尼(Aristophanes, 1998, Eq.: 1145–1150)的一齣喜劇中,劇中人物警告雅典人民小心政治領袖的欺 瞞時,雅典人民以極其自信的口吻說:「我一直看著這些人的一舉一動,只 是假裝沒看到他們偷偷摸摸的勾當。我用法院的票匭,逼他們吐出從我這裡 偷走的每一分一毫。」

由於史料的緣故,我們對於西元前四世紀雅典法庭的運作有較詳細的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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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雅典法庭完全由公民陪審團組成,沒有法官。陪審團抽籤選任的過程頗 為複雜,共分三個階段。首先在每年開始時,雅典選出六千名三十歲以上的 男性公民宣誓擔任該年的陪審員。這些人在法庭開議當天早上到法庭報到,

依當日所需人數,進行第二次抽籤,中籤者可審理當天案件。法庭第三次抽 籤,則是分派中籤者審理各個案件。這時陪審員才知道自己要審理的案件。

審判案件有出席費可領,大約是一天工資的三分之一不到。陪審員以老人與 城內居民的比例較高。依案件性質,每個案件需要的陪審員人數從兩百人到 數千人不等( Hansen, 1999: 178–189; Todd, 1993: 82–89)。法庭外常有群眾 圍觀旁聽( Millett, 2005: 44)。

法庭案件分為公私兩類。私人案件牽涉私人利益,唯有權益受損的當事 人或關係人可以提出控告。公共案件涉及人民利益,所有公民都可提告。雅 典沒有檢察官,所有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端賴一般公民挺身而出。公 共案件的控訴者必須向相關官員舉發,並在法庭親自發表控訴演講。控訴者 中途撤案,或者審判結果所得票數少於五分之一,會被處以相當重的罰款,

並被剝奪部分公民權利(Hansen, 1999: 192–193; Todd, 1993: 99–112)。

起訴與審判過程如下。起訴者告知被告在指定時間一起會見相關官員,

雙方各自繳交有關文件。官員只做形式上的審查。若被告有異議,法庭會先 審理案件是否成立。法庭若裁決案件不成立,則訴訟取消。若案件成立,官 員公告案件,並進入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官員整理相關證據上呈法庭,

案件正式排入法庭議程( Hansen, 1999: 196–197; Todd, 1993: 123–129)。

法庭審理時,先由起訴者發表演講,再由被告發表演講。原告與被告都 必須親自發表演說,不可請人代理,但可請求親友協同演講。原告與被告演 講時間相同,法庭上有一名為水鐘的計時器( klepsudra)計算演講時間。演 講內容極雜,基本上只要可能有利的人證、物證與法條都包括在內。訴訟雙 方甚至常常攻擊對方的家庭、職業、私生活與人格等( Hansen, 1999: 200–

201; Todd, 1993: 130–132)。但在殺人與貿易契約的案件中,法庭對於證據 與法條的要求相對嚴格( Lanni, 2006: 3; Harris, 2013: 127–137; Aviles, 20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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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結束後,陪審團立刻進行祕密投票,依多數決裁定。

9

陪審團不討 論,也不對訴訟雙方說詞的真偽進行正式調查。若判決有罪,依照法定刑罰 處罰。若無法定刑罰,則由原告與被告各自提議,再交由陪審團決定刑罰。

所有訴訟一審結案,沒有上訴機會。私人案件的處罰由起訴者執行,公共案 件的判決由官員執行( Hansen, 1999: 202–203; Todd, 1993: 132–146)。不難 想像,重大案件的被告與家人必然極度焦慮,他們可能在判決揭曉那一刻破 產、被放逐或喪失生命。

參、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訴訟案件的背景

西元前 359 年菲利浦(Philip)登基為馬其頓統治者後,整個希臘世界的 情勢起了非常激烈的轉變。在過去,馬其頓處於部落分立的分裂局面,任由 強權宰割。但菲利浦統一了馬其頓之後,以其豐沛的人力與資源,使馬其頓 成為新崛起的希臘強權。當馬其頓往南擴張勢力範圍,進逼雅典時,雅典並 沒有戰爭的準備,反而試圖以外交協議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雙方在西 元前 346 年簽訂協議,約定各自保有簽約時的勢力範圍(Demosthenes, 2005:

19.13–16; Aeschines, 2000: 3.62–63; 3–8)。但是,這個合約對於雅典來說,是 個徹底的外交災難。菲利浦利用簽約前的空檔及合約文字的疏漏,把馬其頓 的勢力大步向南推進,幾乎到了雅典的門口( Demosthenes, 2005: 19.83–84;

115; Aeschines, 2000: 3.80)。雅典人民在簽約三年後以叛國罪名起訴了當初倡 導和議的政治領袖菲洛克拉提斯( Philocrates)。雅典與馬其頓的關係日趨緊 張。西元前 339 年,雅典聯合另一個重要的希臘城邦底比斯,改以武力對抗 馬其頓的擴張,但遭馬其頓徹底擊敗。經過這場重要的戰役,戰敗的雅典在 外交上成了馬其頓的附庸,但在內政上,仍保有自主權。兩年後,菲利浦遭 暗殺,其子亞歷山大即位,旋即遠征波斯。西元前 323 年,亞歷山大死亡,

年僅三十三歲。雅典趁機反叛,但再度遭馬其頓擊潰,這次,雅典連內政的 自主權也喪失了。馬其頓取消了近兩百年的雅典民主制度,代之以親馬其頓

9 雅典民主仍未能避免多數暴力,達成全民共識決的理想。參見 Hansen(1999: 304–305)。

(12)

的寡頭政權。這三十多年的變化在希臘歷史上從未有過,完全超乎當時希臘 人的想像。

如前所述,在西元前四世紀的後半葉,與馬其頓的關係成了雅典最重要 的政治議題。埃斯奇尼斯支持雅典與馬其頓結盟,而德摩特尼斯主張聯合希 臘其他城邦共同對抗馬其頓。西元前 346 年雅典與馬其頓簽訂合約時,埃斯 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兩人都代表雅典出使馬其頓。當合約簽訂,兩人回到雅 典後,德摩特尼斯立刻向法庭控告埃斯奇尼斯出使馬其頓時收受賄賂,有辱 使命;埃斯奇尼斯則指控德摩特尼斯的黨人以為回敬。三年後,主張與馬其 頓結盟的政治領袖菲洛克拉提斯被控叛國,逃亡國外,反馬其頓的聲浪高 漲。德摩特尼斯控告埃斯奇尼斯的審判上場。這個時候的政治情勢當然對於 反馬其頓的德摩特尼斯極為有利,但德摩特尼斯也曾經代表雅典與馬其頓簽 約,他當時也表態支持與馬其頓媾和。這立場的轉變是德摩特尼斯的一個主 要弱點。審判結果,埃斯奇尼斯僅以極小差距,得以身免。

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第二回合對決發生在十三年後,西元前 330 年。這時候,雅典已是馬其頓的附庸,馬其頓也擊潰斯巴達,而亞歷山大東 征波斯,勢如破竹。從當時的國際現實來看,馬其頓的霸權幾乎已是不可能 改變的事實,雅典除了接受,別無他途。埃斯奇尼斯或許是想趁這時的情勢 發展,扳倒反馬其頓的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27)。埃斯奇尼斯再 度控告德摩特尼斯的另一個政治盟友克特斯風( Ctesiphon),目標仍是德摩 特尼斯本人。德摩特尼斯以陪同辯護的角色上場,反駁埃斯奇尼斯的控訴。

德摩特尼斯事實上處於極大劣勢,畢竟他長年鼓吹的反馬其頓的政策,在西

元前 330 年的時候看來,是徹底失敗了。雅典人民對抗馬其頓近三十年,數

千雅典子弟戰死,財產損失難以計算,這些都可歸咎於德摩特尼斯的強硬政

策。然而,或許是德摩特尼斯辯才無礙,或許是雅典人民反馬其頓的態度依

舊,審判結果:德摩特尼斯勝利,而且是壓倒性的勝利。埃斯奇尼斯被處以

巨額罰款,帶著羞辱,離開了雅典( Plutarch, 1919, Dem.: 24.2–3; Aeschines,

2000: 12)。

(13)

一、德摩特尼斯的勝訴是否合法?

在西元前 330 年的訴訟中,德摩特尼斯的盟友克特斯風,曾經提議雅典 公民大會贈與德摩特尼斯一頂金冠,以表彰他對雅典的貢獻。埃斯奇尼斯提 起訴訟,主張這提議違法。他的法律理由有二,都是程序上的問題。首先,

依照雅典法律,金冠的受贈者,若擔任官職,必須先通過卸任後審查,才能 接受金冠。德摩特尼斯當時確有任官,且尚未通過卸任後審查。第二,依照 雅典法律,金冠的授與地點應是公民大會,但克特斯風提議的地點是雅典的 劇場。

我們並不知道埃斯奇尼斯引用的相關法律全文,只能從雙方留下來的演 講詞推敲相關法律規定,但仍有相當內容無法確定。自古以來的傳統觀點認 為埃斯奇尼斯的法律見解比較正確,德摩特尼斯陣營確實在贈冠的時機與地 點上違反法條規定。這意味著:德摩特尼斯憑藉口才與他過往對雅典的貢 獻,讓雅典法庭做了違法的判決。

10

近年來,有學者反對這樣的觀點。E. M. Harris 與 Domingo Aviles 認為受 冠者必須先通過卸任後審查的說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以雅典最著名的將軍伯 里克利( Pericles)為例,因其任內表現深獲人民肯定,連續十五年被選為 將軍。但若依據法律文字規定,他也將因深受人民愛戴,而被剝奪贈冠的榮 耀。這明顯不符合贈冠的原始精神( Aviles, 2011: 38; Harris, 1994: 145–146)。

其次, Aviles 認為在贈冠地點的選擇上,完整的法律規定應該是:劇院不應 是授與金冠的場合,但五百人委員會與人民大會決議者例外。 Aviles(2011:

35–36)認為,埃斯奇尼斯非常選擇性地詮釋法條。雅典法庭正是因為明白 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與完整內容,故判決埃斯奇尼斯敗訴。

另一位學者 Michael Gagarin(2012: 295, 301)則認為法庭將德摩特尼斯 過往的貢獻納入審判的考量,並不違背雅典法律。他主張,依照雅典法律規 定,證據是否相關,依據的是原告的起訴狀,換句話說,原告可以篩選特定

10 參見 Harris(1994: 140–141)的整理。支持傳統觀點的學者,包括 William E. Gwatkin(1957:

132–133, 140–141)、Douglas M. McDowell(2009: 389–390)、Yunis ed.(2001: 174)。

(14)

類別的證據,提供法庭參考。埃斯奇尼斯選擇在起訴狀中攻擊德摩特尼斯過 往的行為,法庭才將德摩特尼斯的過往行為納為判決的重要證據。

Harris、Aviles 與 Gagarin 三位學者對於法治都採取比較彈性的界定。三 人強調雅典法庭在選用法條時,有相當大的詮釋空間。類似的詮釋空間,同 樣存在於現代司法體系當中( Harris, 1994: 138–139; Aviles, 2011: 40)。古代 雅典與現代司法體制的不同,不在於一個體制嚴格遵守法條,另一個任意詮 釋法條;兩者的不同在於詮釋法律的規矩不同:現代法治強調個人權利的保 障與法律體系的完整,雅典法治強調人民利益的維護。

肆、法治是人民的利益

雅典人服從法律的最根本理由是因為法律可以促進城邦整體或者是平民 的利益。這或許是因為雅典法律是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產物。在雅典法庭的演 講詞中,法律與城邦利益常常並列,但實際上,法律是工具,城邦才是目 的。

11

對雅典人而言,法律不是神的旨意,不是運行天地之間的自然律,不 是道德倫理的規範。法律之所以值得雅典人自動自發地遵守,根本理由是因 為法律維護了雅典人民的利益。以當代政治思想的術語來說,雅典人的法律 觀純粹是功效主義的思維。

12

但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為何,是另一個重要問 題。容後說明。

本文開頭的許多引文都強調法律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這點也是德摩特 尼斯與埃斯奇尼斯兩人強調的重點。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9.1)

控告埃斯奇尼斯時,便開宗明義地要求陪審團排除黨派立場,僅依據他們所

11 Demosthenes, 2005: 19.283;Aeschines, 2000: 3.8, 169。其他演講稿亦有類似說法:Demos- thenes, 2008: 20.154; 21.9, 37。現代學者的類似看法,參見 Cohen(1995: 184–185);McDow- ell(2009: 155–156)。

12 功效主義可分為行為功效主義(act utilitarianism)與規則功效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

行為功效主義以個別行為的效果衡量該行為的價值;規則功效主義則是先確立道德原則的 效果後,再以道德原則衡量個別行為的價值。雅典法治屬於規則功效主義:雅典人首先確 立法治原則有利雅典,因此是應該遵守的道德原則,然後再依據此原則對個別行為施以賞 罰。關於行為功效主義與規則功效主義的區分,參見Nathanson(2014)。

(15)

發誓的法律與正義原則來投票,因為法律與正義「促進人民與整個城邦的利 益,而黨派汲汲營營,為的是個人的私利」。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2.87)在回辯時同樣也認為法庭誓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促進了城邦的利益。

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8: 22.12–16)在另一篇為他人捉刀的訴狀中主 張,即使是公民大會的決議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但他旋即解釋,這是因為 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雅典的集體安全至關重大。

所謂的城邦整體的利益常常等同於雅典民主政治的利益,有時候甚至會 更直白地說,城邦的利益就是平民的利益,甚至是公民中最劣勢階級的利 益。

13

這點反映了雅典人民與貴族對立的歷史。當埃斯奇尼斯控告德摩特尼 斯時,他說( Aeschines, 2000: 3.6):「只要城邦的法律受到良好的保護,民 主便能安全無虞。」他在另一篇演說詞中也說( Aeschines, 2000: 2.233):「在 民主的城邦中,普通人是透過法律與投票享有國王般的權力。」德摩特尼斯

( Demosthenes, 2005: 18.57)在回辯時,吹噓「自己的行動與言語都是為了人 民的最高利益」 。他( Demosthenes, 2005: 18.107–108)也曾經提議修改法律,

把城邦財務的負擔從窮人移轉到富人身上。

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1.5)在另一篇控告德摩特尼斯友人的演講 稿的開頭,提到法律之所以值得遵守,是因為法律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8: 21.210)在控告另一位政敵梅迪阿斯(Mei- dias)時,也說法律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另一位演說家埃索克羅提斯

( Isocrates)則強調在民主城邦中,公民應該平等分享政治權位(Isocrates, 2000: 20.20)。

城邦整體利益甚至常被理解為弱者的利益。在雅典法庭,不管是原告或 被告,常自居為受害者,這時他們常會強調法律不只是為了保障一般公民,

更是為了保障公民中的弱者,對抗強梁土豪的欺凌。

14

德摩特尼斯( Demos-

13 其他演講稿亦有類似看法。法律為人民服務:Demosthenes, 2008: 20.108; 21.223–224;法 律應具有民主的溫柔性格:Demosthenes, 2008: 22.51–58, 64;法律是弱者的武器:Demos- thenes, 2008: 21.140, 142, 207。

14 雅典人的看法與 John Rawls 的正義論有相似之處。John Rawls 是二十世紀以來西方最重要 的政治哲學家之一。Rawls(1999: 130–131)最主要的主張之一是正義原則應優先考量最 弱勢階級的需要。但Rawls 是以所謂的無知之幕為前提,也就是立法時沒有公民事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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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nes, 2008: 21.30)在另一篇訟狀中提到:「法律的用途是什麼?是為了保護 城內所有人,如果有人遭受不公不義的對待,法律讓他得以伸張正義。」哪 些人最可能成為不公不義的受害者?德摩特尼斯回答( Demosthenes, 2008:

21.123):雅典公民中最窮的那些人。誰又最可能欺壓弱者?德摩特尼斯說

( Demosthenes, 2008: 21.123):是那些有錢有勢的人。為什麼雅典人民有義務 介入他人糾紛,支持弱者對抗強者?德摩特尼斯警告:因為每一個平民都可 能淪為下一個被害人,所以要聯合起來打壓有錢有勢的階級。德摩特尼斯說

( Demosthenes, 2008: 21.219–220):

雅典人啊,這個人〔被告〕 ,如此毆打與刻意羞辱的,不只是我,

而是所有人,所有他以為甚至比我更弱,更不能自力救濟、伸張 正義的人……當一個受害人無能伸張正義的時候,其他每個人都 要有這樣的自覺:他自己會是下一個受害者。因此所有人都不應 輕忽,坐等有錢人的羞辱,而是盡可能採取各種預防措施。

平民的利益不僅是法律的標準,也是一切社會價值的準則。而平民利益 的對立面,則是寡頭或者是貴族的利益。雅典原本是貴族社會,經過一連串

自己的階級位置,因此,公民採取審慎的態度,預設自己是最弱勢階級的一分子,故而立 法時會優先保護最弱勢階級,也就是自己的利益。然而,在雅典民主中,並不需要這樣的 假設,每個公民都很清楚知道自己的階級位置。或許,主宰古代雅典人的無常命運可以視 為Rawls 理論的無知之幕?若這個比較能夠成立,無知之幕這個概念就會有比較具體的形 貌。這個非常初步的比較僅供對政治思想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論者質疑,Rawls 反對現代功效主義,其正義理論為何會與奉行功效思維的雅典法治有相 似之處?在此只能做非常初步的回應。Rawls(1999: 20–24)反對功效主義的一個重要理 由是因為現代功效主義把社會想像為個人。個人衡量利害得失,選擇滿足一己特定需求,

壓抑一己其他需求,以實現個人最大利益。Rawls 指出現代功效主義以個人理性選擇的模 式合理化社會犧牲部分成員,滿足其他成員,追求最大集體利益的作法;他認為這樣的功 效主義不合乎正義。至於功效主義的另一預設:個人理性在追求善(the good)的極大 化,就我的理解,似乎不是Rawls 抨擊的重點;甚至,在 Rawls(1999: 123–124)的正義 理論中,原初狀態下的個人理性,與功效主義的個人理性相似:兩者都是在追求利益的極 大化。雅典法治亦有將法律正義化約成最大公共利益的傾向,但雅典法治並沒有將個人與 社會混為一談的問題。本文並非主張Rawls 是功效主義者,這牽涉到當代政治哲學相當複 雜的辯論。本註腳只是點出古代民主實踐與當代政治理論的一個有趣的類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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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革後,才演變成民主社會。在這過程中,貴族社會的許多價值與語言保 留下來,但其內涵已經民主化。貴族之所以為貴族,原本是因為在家世、教 養或生活上有與眾不同之處。貴族有血統高貴的祖先,甚至自信為神的後 代,貴族子女因為在這擁有高貴血統的家庭出生及接受教養,而表現出令人 景仰的高貴德性,特別是所謂的自由、慷慨、節制、智慧、口才與勇敢等美 德;貴族絕不從事工商業,或者是任何受雇於人、必須看人臉色的工作。這 些原本都是貴族自我標榜,合理化貴族自居社會上層階級的語彙,但在雅典 民主化後,只有因為對人民有利,這些貴族特有的生活型態才有繼續存在的 價值。埃斯奇尼斯攻擊德摩特尼斯的家世時,解釋貴族家世與民主政治的一 段話,可以明顯看到政治語言內涵的激烈轉變:自由身分與良好家世的好處 是培養民主的性格,節制與教養的德性為的是貢獻民主,勇敢的定義是不背 棄人民。埃斯奇尼斯說道( Aeschines, 2000: 3.169–170):

現在我認為你們應該都同意,一個支持民主政治的人應有以下特 質。首先,他應該有自由人的血統……如此一來,他就不會因為 血統的不幸,敵視維護民主社會的法律。其次,在他的先人中……

最起碼,也不能有對人民有敵意的祖先,如此,他才不會為了報 復發生在他祖先身上的不幸,傷害這個城市。第三,他應表現出 節制合宜的性格……如此,他才不會因為揮霍無度,而收受賄賂,

傷害人民的利益。第四,他應該要有正確的判斷與表達的能力,

因為,當理智做了最好的決定,還能具備演講的訓練與技巧,說 服聽眾接受,這是件好事……最後,他必須要有勇敢的靈魂,那 麼他才不會在危難緊急的時候,背棄人民。反民主的寡頭們則具 備與此完全相反的性格。

在現代憲政主義的理想中,個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

律必須捍衛的最高價值;但在民主的雅典,只要有違反人民利益的疑慮,個

人基本權利反而可能受到法律的剝奪。雅典的官員卸任後必須通過審核,以

證明無違法亂紀或疏失瀆職;尚未通過審核的官員不得離開雅典,也不得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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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名下的財產。這是為了避免官員利用職權貪污或圖利,然後逃之夭夭。雅 典人民也明白這樣的規定是把所有官員當作犯罪的嫌疑犯,確實嚴苛。然 而,埃斯奇尼斯解釋( Aeschines, 2000: 3.20–21),為了維護人民利益,這一 切仍然是合理且必要的。

法律規定必須符合雅典人民的利益,法律的賞罰也要由雅典人民親自決 定。不信任政治菁英是雅典民主的重要傳統之一。反民主的政權通常也是自 我標榜為人民服務,但那會是專屬於聖君賢相、革命黨與獨裁者的重責大任。

雅典人民對於政治權力,就像所有精明的獨裁者一樣,不容他人染指。埃斯 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不約而同提到在雅典歷史上曾有許多偉大的將軍與政治 領袖,為雅典做出重大貢獻,雅典人民只給予相當有限的獎賞,但當他們犯 錯時,雅典人民卻毫不留情地嚴厲處罰( Aeschines, 2000: 3.183, 186–187)。

一個名為卡力阿斯( Callias)的政治領袖,代表雅典與波斯締約,為雅典爭 取到許多利益,卻只因涉嫌接受對方的禮物,被雅典人處以天文數字的罰款

( Demosthenes, 2005: 19.273)。當雅典被斯巴達與三十僭主佔領時,另一個政 治領袖伊庇克拉提斯(Epicrates)與雅典人民一起奮戰,恢復雅典的民主體 制,那是雅典民主歷史上最困難的時刻;但當伊庇克拉提斯違背人民指示 時,雅典人民宣判他死刑( Demosthenes, 2005: 19.277)。雅典人民對於政治 領袖沒有孺慕之情,不會感恩戴德,因為他們自信,所有給予人民的利益,

不是他人的恩賜,「人民本身的德性與城邦的威望」才是真正的理由( Dem- osthenes, 2005: 19.274)。

伍、雅典的法治

如上所述,人民利益與人民決斷是雅典民主的最高原則。在這樣的思維 下,陪審團既是主權者的代表,其判決代表人民的決斷,自然合乎人民利益,

為何雅典人還要一再強調陪審團的判決應該合乎法律?即使號稱依法判決,

陪審團仍然可以自由選擇判決所依據的特定法條,並自由詮釋法條內容。在 這樣的人民主權原則下,雅典的法治到底有何意義可言?

這個問題可分為兩個部分回答。首先是審判過程的公開與其他制度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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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其次則是雅典的陪審團在做出判決時,必須審慎考慮的三個重要政治問 題:訟棍、人民利益的多元衝突,以及命運。法庭制度的設計與對於這三個 問題的審慎思考,是雅典民主自詡依法治理的重要理由。

15

前文已經說明,

訟棍指的是利用雅典法律漏洞,顛覆民主的人;人民利益的多元衝突指的是 雅典人對於公共利益的內涵沒有一致看法;命運指的是人難以預測與控制的 力量。若命運是一切好事與壞事的終極原因,賞善罰惡的法律有何意義可言?

一、開放的法庭與理性審議制度

雅典陪審團一方面代表雅典人民,陪審團的決定就等於人民的決定。但 另一方面,陪審團是由個別公民組成的,他們的決定被視為個人的決定,會 受到雅典社會的質疑與挑戰。平民出身的陪審員行使公權力時,就跟其他政 治菁英一樣,受到雅典人民的嚴密防範。陪審團投票時,必須慎重考慮,因 為他們出了法庭之後,必須說明判決的理由,接受整個社會的裁判。雅典人 不因陪審團大多是平民出身的臨時編組,就降低他們對掌權者的戒心。

在本文探討的四篇演講稿裡,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都在一開頭便稱 呼陪審團為雅典人( andres Athenaioi),就好像他們面對的,不是抽籤出來的 代表,而是全雅典人民。這是雅典法庭的慣例,視陪審團為雅典人民的化身。

但演講者也常提醒陪審團,陪審員只是人民的代表,不是人民本身;陪審員 不能為所欲為,必須向人民交代。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3.247)便在 演講結論時,提醒陪審團注意輕縱罪犯的後果: 「你們投票時,記住你們不只 是做出裁決的人,你們同時也是被裁判的人,對於那些今日不在法庭裡,但 會事後詢問你們判決的人們,你們也必須提出你們的辯護。」若陪審團對於自 身判決提不出合理說明,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3.246)警告陪審團將 自食惡果。 「一個人若投票反對教養與正義,當他回家教訓兒子時,他兒子當

15 因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質,彈性詮釋法律,是雅典法治的重要特色。若將法治定義為嚴格 依據法條明文規定來裁決案件,以維持法律的穩定與可預期性,雅典民主顯然並不符合這 樣嚴格的法治定義。但是,這樣嚴格的法治定義卻也忽略了法律文字必然存在的詮釋空 間、訴訟案件的獨特性,以及法條規定與正義原則的差異。關於法治的定義問題,參見前 註3 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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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會反抗,認為父親的教訓是沒有意義的囉唆嘮叨。那還真是一點都沒錯。」

雅典社會對於陪審團的監督在審判時便已開始。雅典的法庭是開放空 間,群眾可以在門外或牆外觀看訴訟雙方的辯論,與陪審團同時聽到審判的 結果,更會隨時鼓譟,表達意見。陪審員的投票雖是祕密投票,但群眾的凝 視與鼓譟會對陪審員造成一定的壓力( Millett, 2005: 44)。不管陪審員個別 決定為何,對於審判結果,陪審員仍然負有對社會大眾解釋的責任。德摩特 尼斯( Demosthenes, 2008: 21.218)在另一篇講稿中警告陪審員,不要以為祕 密投票,就可以逃脫人民的監督;人民依然會依投票結果給予陪審員正直或 腐敗的評價。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1.117–118)在另一篇法庭演講 中,便提醒法庭注意法庭外的觀眾。他說:

我在法庭上看到許多年輕人,許多資深公民,還有不少來自希臘 各地的人來旁聽。不要以為他們是為我而來。不是的。他們是要 確認你們的行動,確認你們除了會立法之外,是否也能夠判斷對 錯,是否知道尊重好人,是否願意懲罰淫蕩放縱、讓城邦蒙羞的 人。

雅典法庭的開放空間設計,讓陪審團非常直接地面對輿論壓力,必須審 慎判決。在雅典民主的運作中,有許多類似的制度安排,擴大理性審議的空 間與時間,節制人民及其代表的私心、情緒與慾望。譬如雅典陪審員的選 任,有極為複雜的抽籤程序,保障陪審團是社會母體的公平抽樣,也杜絕事 前受賄的可能。法庭有特殊的水鐘計時,讓訴訟雙方有相同的發言時間,不 因個人口才與社會地位而有差別待遇。陪審員祕密投票,減少被私下要脅的 機會( Hansen, 1999: 178–203)。這些精巧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落實雅典民主 保障人民利益、防杜公權力濫用的傳統,另一方面也打造雅典法庭成為比較 能夠理性討論公共議題的場所。柏拉圖描述的民主亂象並未出現在雅典,這 類制度安排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16

16 關於民主雅典的制度安排,最好的著作是 M. H. Hansen(1999)。近期研究包括 Lanni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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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的三大課題

㈠ 披著羊皮的訟棍

在民主雅典,控訴者不必然是受害者或受害者的親屬,任何公民都可以 公共利益為由,提出控訴。

17

這是在民主雅典早期便已確立的原則。如果你 要告一個人,一般程序只要雙方一起到負責官員面前報到,告知訴訟的對象 與罪名等相關資料,官員只做形式上的審查,然後定下開庭的日期,屆時雙 方到法庭上,親自說明有罪與無罪的理由,傳喚有利人證,然後就由陪審團 判決。這個案子就此結案( Todd, 1993: 99)。這樣的程序經濟迅速,但審判 錯誤的風險極高:沒有審核人證及物證真偽的科學機制、沒有上訴再審的救 濟程序;陪審團在當天第一次聽到訴訟雙方的正式陳述,便得立刻做出可能 造成被告破產與死亡的判決,投票前沒有互相討論的時間。即使日後發現偽 證或任何其他錯失,也不能改變審判結果。

雅典人清楚認識到法庭開放與錯誤審判的問題,但認為這問題是訟棍

sykophantai)利用人民好騙的弱點所造成的,

18

責任在訟棍,不在人民。在 透過公民參與保障人民利益的原則下,人民不願意把司法大權交付出去。把 人民法庭改變成現代專業獨立法庭的作法,並不在雅典人考慮範圍之內。

19

訟棍指的是濫用開放訴訟程序,欺騙人民、欺壓善良之人;通常的動機是獲 取個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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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熟諳法條,而且更重要的是,非常能言善道,單憑口舌 便可操作人民投票。訟棍以訴訟為手段,可能獲得的利益,小至勒索錢財,

Vermeule(2013)、Lanni(2016; 2012)、Carugati et al.(2015)。

17 Rubinstein(2003: 101–102)提醒,這樣一種由公民兼任檢察官的作法並非雅典所獨有,也 並非民主政體所獨有。

18 人民好騙但無辜,訟棍必須負責,見 Demosthenes, 2003: 59.5; 2005: 19.29–30; 2008: 20.3–

4;Aeschines, 2000: 3.35;Isocrates, 2000: 8.10。亦參見 Demosthenes, 2008: 22n3。

19 Christ(2006: 41–42)則主張雅典人為了維持公民的自由,不願設置專職的司法機構;雅 典人嘗試以語言溝通和說服化解自由與秩序的緊張關係。

20 Osborne(1990: 86)主張訟棍對於雅典民主有正面貢獻,但他混淆了訟棍與善意起訴者兩 個概念。Osborne 在同篇文章 84 頁同樣指出在雅典的語言裡,訟棍一詞都是負面的意義。

本文以為,訟棍與善意舉報者實務上很難區別,但是概念上不應混淆。對於Osborne 說法 的謬誤,參見Harvey(1990)。

(22)

大至左右民意,顛覆民主,成為雅典真正的統治者。

雅典人認為訟棍是民主政治的最大威脅。雅典是極為自信的城邦,認為 強大如波斯與斯巴達的軍事威脅都只是讓雅典民主成長茁壯的機會。但民主 政治的運作靠的是公民之間的自由言語溝通與辯論,形成共識與決策。若有 人靠著口才在公民大會與法庭辯論中操縱聽眾的情緒,決定聽眾的偏好,而 這樣的人實際上成了雅典的獨裁者,則雅典人民將在不知不覺中,從主權者 淪為奴隸。過去外敵以千軍萬馬都無法完成的目標,在雅典內一個人僅憑一 張嘴便做到了。

但是,訟棍問題很難解決,因為訟棍完全是按照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

得到公民支持,才獲取獨裁大權。雅典甚至有專門處罰訟棍的法律,但就如 學者 Stephen Todd(1993: 93–94)所說,無法說服法庭,反被認定為訟棍的 人,就不是真的訟棍!

21

雅典人所能做的,是不斷自我提醒被欺騙的可能,

要小心所有打動人心的說詞,不管是慷慨激昂的、急公好義的,或者是理性 分析的,那些都可能是訟棍的徵兆。

22

訟棍也是雅典戲劇、歷史與哲學各 類文獻的共同主題,在在顯示雅典民主離不開語言,又不信任語言的焦慮

( Johnstone, 1999: 90)。

法庭裡訴訟當事人千方百計要證明自己不是訟棍,對方才是。當德摩特 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9.2)控告埃斯奇尼斯被菲利浦收買,背叛雅典 時,開頭第一件事便是指控埃斯奇尼斯是個訟棍:他曾經以訴訟為手段,控 告政敵,以致於無人敢檢舉他貪贓枉法的行徑。德摩特尼斯警告,這類人最 後會取代人民,掌控一切。至於他自己,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9.223)也必須用很長的篇幅澄清自己不是訟棍,他跟埃斯奇尼斯沒有私人 恩怨,他也不是惡人先告狀,之所以挺身而出,完全是為了「正義、真理與 他後半輩子的名譽」。而在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2.1–3)的回應中,

開頭第一件事同樣是指控德摩特尼斯是個真正的大訟棍,滿腹鬼胎,試圖以

21 訟棍很難被指認出來,亦參見 Osborne(1990: 94)。

22 德摩特尼斯(Demosthenes, 2005: 18.280)要陪審團小心埃斯奇尼斯的美妙聲音;埃斯奇尼 斯(Aeschines, 2000: 3.220)認為那些經常在公民大會與法庭為民喉舌的人其實都很可疑。

埃斯奇尼斯(Aeschines, 2000: 3.16)還警告要小心那些以言語顛覆法律的辯士(sophistes)。

(23)

聳動的罪名與煽動的語言,引發陪審團的憤怒,使他們做出不公不義的判 決。另一方面,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2.5)為了表示一己的清白,

竟然大膽建議陪審團,若聽完他的辯護後還是認為他有罪,請判他死刑。這 類有關訟棍的指控與辯駁,與爭訴事件無直接關係,但卻是貫穿兩人法庭辯 論的重要主題。

23

在另一位演說家安提芬( Antiphon)的講稿中,起訴者也在一開頭便強 調自己年幼,對法律完全陌生,之所以提告,完全是因為父仇不共戴天,不 得不報( Antiphon and Andocides, 1998: 1.1)。另一位演說家呂西亞(Lysias, 2000: 32.1)的講稿中,一位協同起訴的演講者也強調,人們不應為小冤小 恨上法庭,實在是因為起訴者蒙受太大冤屈,不得不上法庭討公道。

訴訟雙方不斷互相指控,訟棍的威脅也不斷被強化。埃斯奇尼斯提到雅 典民主歷史上兩次最大挫敗:西元前 411 年與 403 年的寡頭政變。兩次政變 都是雅典內部的反民主勢力利用雅典對外戰爭的失利,推翻民主政體。在第 二次政變時,寡頭政府更大量屠殺雅典人民,是雅典社會難以抹滅的集體創 傷。第二次寡頭政變的領導者,所謂的三十暴君,更成了最惡劣政體的代名 詞。埃斯奇尼斯把這兩次政變簡化成訟棍的問題,完全排除了國際壓力與內 部階級衝突的因素。他說( Aeschines, 2000: 3.234–235):「就是因為人民喜 歡阿諛奉承,所以推翻雅典民主的,不是人民戒慎恐懼的敵人,而是人民信 賴的那些人……難道你們人民忘了:歷史上,除非已然凌駕人民法庭之上,

否則沒有人敢妄想推翻雅典民主?」透過改編歷史,埃斯奇尼斯警告:訟棍 問題不是危言聳聽,是真實存在的危險;訟棍極易因人民的天真與輕忽而得 勢,而當訟棍得勢時,將是雅典人民再一次流離失所的時候。

㈡ 誰的人民利益?

前文提到,在雅典法庭的辯論中,訴訟雙方爭辯的一個核心問題在於:

23 其他法庭演講稿相關篇章如下。指責對方是訟棍:Aeschines, 2000: 1.173–176;Demosthenes, 2004: 35.41–42; 2008: 22.4。否認自己是訟棍:Antiphon and Andocides, 1998: 1.1;Lysias, 2000: 32.1;Aeschines, 2000: 1.1;Demosthenes, 2004: 27.1; 2003: 54.1; 59.1。訟棍對民主的 危害,參見Aeschines, 2000: 1.5, 177–179;Demosthenes, 2008: 22.31–32, 10–11; 20.166。

(24)

何者對於人民利益有所貢獻?何者傷害了人民的利益?法庭依此原則判斷雙 方的輸贏。雅典民主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利益,然而,什麼是人民利 益?是國家安全、民族榮耀,還是經濟富庶?當人民利益從抽象的概念具體 化成實際的政策時,對於人民利益的內容便很難有一致的看法。當時的雅典 面臨一個很困難的選擇:到底是要接受馬其頓的領導,還是要挑戰馬其頓的 霸權?雅典人有極其光榮的歷史,素來驕傲,更何況馬其頓只是半開化的野 蠻民族。但是,馬其頓快速崛起,特別是西元前 339 年馬其頓擊潰希臘聯軍 後,戰勝馬其頓的機會極其渺茫。在這個危機時刻,雅典內部分裂成主戰與 主和兩個陣營,各自宣稱代表人民利益,指責對方背叛人民,其實是很自然 的發展。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辯論最能清楚顯示所謂人民利益的爭議 性,因為只有這兩人的演講稿完整呈現正反方的說法。

在另一篇演講中,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8: 20.25)反對取消某些 公民因特殊貢獻享有的財稅特權,強調一時的財政收入不是雅典人民真正的 利益,守信與知恩圖報的名聲才是。另一個例子是演說家埃西烏斯( Isaeus, 2007: 1.39–40)一篇關於遺產的講稿,該講稿討論遺產繼承究竟是應該依照 遺囑或者是依照血緣遠近,才符合人民利益。

埃斯奇尼斯大力主張與馬其頓合作。他強調,雅典人應以歷史為鑑。雅 典確實有過無比光榮的時刻,那是在面對波斯大軍威脅時,雅典人用智慧與 勇氣保衛了整個希臘。但雅典人也曾經做出愚蠢的決定。在與斯巴達的戰爭 中,原可以透過和談,保有雅典的民主與法治,但雅典人執意進行一場不可 能贏的戰爭,最後的結果,就是雅典無條件投降,數千公民被屠殺,倖存的 人苟活在敵人腳下。埃斯奇尼斯認為,與馬其頓的戰爭就是另一場不可能贏 的戰爭。埃斯奇尼斯( Aeschines, 2000: 2.74–77)建議雅典人「謹記過去的 榮光,應該效法先人的智慧,但同時也要避免他們的錯誤」。

一場不可能贏的戰爭,有何意義可言?德摩特尼斯大聲給了個肯定的回 答:就是在這樣的戰爭中,才能夠彰顯出雅典人的價值。

24

雅典祖先決定對

24 Yunis 認為,德摩特尼斯把慘敗的戰爭改造成雅典人的無上光榮歷史,這個扭轉乾坤的筆 法是整篇演講的精華。Yunis ed.(2001: 14)的評論:「雖然德摩特尼斯攻擊指責埃斯奇尼

(25)

抗波斯,不是因為他們預知勝利,也不知道後來發展的雅典帝國,他們的決 定完全是為了要彰顯自己的尊嚴與自由。這種無懼死亡的勇敢行為才是祖先 們受後人敬仰的根本原因。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8.97)呼籲,

雅典人有幸身為這些勇者的後代,應該不計後果,選擇相同的價值。

我們的先人準備為了榮耀與名譽,承擔死亡的風險,這是正確與 高貴的決定。確實,所有人都知道死亡是所有生命都無法超越的 極限……好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選擇高貴的行動,以希望為盾,

有尊嚴地承受神加諸他們身上的一切。

德摩特尼斯甚至改編雅典人源自相同血緣,都來自雅典土地的神話,鼓 勵公民榮耀土地之母。這個神話的寓意原本是在主張所有公民平等,因為他 們血緣相同,都是一家人,沒有貴賤之別。但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8.205)卻很有創意地將之改編,成為鼓吹戰爭的神話。

雅典祖先每一個人都相信,自己不只是生身父親與母親的孩子,

同時也是這個國家的兒女……寧死也不願敵人奴役祖國。這樣的 人認為,若他的城市為敵人所奴役,其恥辱比死還可怕。

人民利益的內涵牽涉到雅典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也涉及個人與群體、

生命與死亡的高深議題。陪審員可以選擇忽略這些複雜難解的永恆議題,只 憑當時的直覺與情緒投票。但每個雅典人都明白,在這個議題上,審判的結 果不只決定了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命運,也連帶決定了他們自己的身

斯與很多人的許多罪行和失敗,他自己即使在事後仍然堅持他那已經證明失敗的政策,堅 持那是他的政策,也提醒聽眾,他們曾經堅定支持他的政策。他接著駁斥雅典法律與政治 慣常的獎懲標準,同時也是埃斯奇尼斯據以控訴他的標準。換句話說,德摩特尼斯主張,

政策成功與否不能以結果論。即使雅典對抗菲利浦失敗,他仍然把自己塑造成應受雅典人 尊崇的大英雄。這篇演講的偉大之處,同時也是這篇演講超越歷史限制的根本理由,在於 德摩特尼斯對於雅典歷史與政治的精心打造,把一場對抗菲利浦的大敗仗翻轉成最高級、

最勇敢的雅典公民成就。」

(26)

家性命與個人尊嚴。

25

㈢ 命運才是主宰

命運對於人的深刻影響,是古希臘文化的一個核心問題。這個議題在雅 典法庭上更有特別意義。前面提到,雅典的法治純粹是功效主義的思維,對 於被告的處罰,終極而論,是依據被告對於人民利益的貢獻或傷害來決定。

這種思維遇到的第一個困難是難以洞察訴訟者的動機,他們究竟是公益急先 鋒,還是披著羊皮的大訟棍。第二個困難是無法清楚決定人民利益的具體內 容。命運是第三個而且是更為根本的問題:整個法律賞罰的最終原則在於行 為所造成的後果;但是,如果後果其實不是由人的行為決定,而是由人力無 法預知與控制的力量決定,那麼,人其實不應為自己的行為的後果負責,法 庭也無從決定賞罰。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之所以被告上法庭,其中一個 重要的背景因素是因為他們鼓吹的政策失敗,造成雅典莫大的損失。兩人都 把失敗歸咎於命運,並建議一套新的賞罰標準。這套標準實際上顛覆了雅典 法律的功效主義思維,引導法庭思考人為律法的限制。如果雅典法庭不能確 定人民利益的具體內涵,也不能確定被告行為與事後發展的因果關係,甚至 也不能確定被告的動機,法庭如何能夠做出裁決?

在大多數的時候,雅典人並不是宿命論者,他們一方面認識到命運的操 弄,但另一方面也相信,以人的德性與集體的努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命 運。城邦的建造、公共的討論與眾人的協力、法律都可以視為對抗命運操 弄、保障群體福祉的堡壘。在早期的一篇演講詞中,德摩特尼斯( Demos- thenes, 2008: 20.49)便認為依賴「好的行動、好的法律、好的人,再加上審 慎的管理」,可以讓城邦處於比較順遂的位置,對抗命運。但在西元前 330 年德摩特尼斯與埃斯奇尼斯第二次訴訟的時候,這樣的樂觀自信喪失了存在 的條件。這時已是雅典民主的末世,馬其頓以雷霆萬鈞之勢,不僅征服了希 臘,也擊潰波斯。一切的努力都已經無法改變馬其頓稱霸整個古代世界的事

25 審判結果同時影響到陪審員個人利益。見 Aeschines, 2000: 1.186–187, 192–193;Lysias, 2000:

32.19;Demosthenes, 2008: 20.165;Isocrates, 2000: 20.18。

(27)

實。這時的雅典人甚至可能很難理解這個轉變的歷史意義,因為希臘歷史上 從未有一統全希臘的強權出現過,這個強權甚至還是個君主政權。

埃斯奇尼斯鼓吹與馬其頓合作,後來雅典卻喪失北方所有的盟友與利 益。埃斯奇尼斯辯解,他對雅典一片赤誠,但他只負責提供建議,局勢的發 展並非他所能控制,因此不應歸咎於他。他說( Aeschines, 2000: 2.118):

命運與菲利浦是局勢演變至此的原因,我能負責的,是我對你們 人民的忠誠,與我所說的話。我的工作是提出公平、符合人民最 高利益的建議,但結局不是我希望的,是菲利浦造成的。

十三年後,輪到德摩特尼斯站上被告的位置,為他反馬其頓的政策辯 護。德摩特尼斯也是歸咎命運作弄,來為自己反馬其頓政策的失敗辯護。他 說道( Demosthenes, 2005: 18.192–193):

神明想要事情如何發展,事情便如何發展……所以,菲利浦在戰 場上的勝利不是我的問題;那場戰役的勝負是神的決定,不是我 的責任。

埃斯奇尼斯也同意命運是決定性的因素,但這個命運原本只是德摩特尼 斯個人的厄運。他指責德摩特尼斯受到神的詛咒,拖累了雅典:德摩特尼斯 就像是瘟疫一樣,被他接觸的人或城市,都會連帶受到詛咒。

26

德摩特尼斯 反駁( Demosthenes, 2005: 18.257–260, 270–271),說明自己是出身好家庭的 幸運兒,不愁吃穿,受良好教育,有錢、有時間參與公共事務,貢獻城邦;

反觀埃斯奇尼斯出身卑微,為了三餐,一生看人臉色,才是命運的真正棄 兒。而且,馬其頓也擊敗了斯巴達、波斯及古代世界的所有強權,這難道也 可以歸咎於他德摩特尼斯的厄運嗎?

26 Aeschines, 2000: 3.114, 134–136, 157–158。雅典文化中確有怪罪他人受詛咒,拖累眾人的 想法,也就是miasma 的概念,參見 Parker(1990)。

(28)

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8.252)告訴陪審團,並不是因為他德 摩特尼斯特別受到詛咒,他所倡議的政策才有如此災難性的後果。其實,人 本是朝生暮死的生物,對於下一刻的變化無法預知,也無法改變,這是所有 人的宿命。針對他的處境落井下石,是沒有自知之明的作法。

在我看來,任何人去嘲笑別人因為命運作弄造成的處境,是沒有 道理的事。一個人或許以為他正享有最大的幸福,也以為他擁有 無與倫比的好運,但他無法確定,在當日結束前是否仍能保有他 的一切。誰能有這樣的把握?誰又能嘲笑誰?

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8.275)因此提議,法庭應依行為人的 動機良善與否作為賞罰的準則,唯有當人刻意違背法律、傷害城邦時,才應 該給予處罰;對於無意造成的傷害,法庭應抱持悲憫之心,寬容以待。他結 論:這樣的態度是雅典法治的根本精神。至此,德摩特尼斯已顛覆了雅典法 庭賞善罰惡的基本原則(Demosthenes, 2005: 18.274)。

我注意到,在其他社會裡,以下的概念與規則都可適用。一個人 若是故意犯罪,就要面對社會的憤怒與懲罰;但若是無意中犯了 罪,他應該被原諒,而不是被懲罰。若一個人沒犯罪,也沒犯任 何錯誤,只是盡心盡力地執行眾人都認可的政策,但就跟其他所 有人一樣,還是未能克竟全功;這時,我們應該做的,不是追究 與責罵,而是同情與安慰。

當然,並非訴諸命運,便可輕易博得人民的認同。德摩特尼斯( Demos- thenes, 2005: 18.257, 268)細數過去的貢獻:他贖回被俘虜的雅典士兵、資助 貧困的雅典人、贊助慶典表演及維修戰艦等,這些都是他個人出資。他指出

( Demosthenes, 2005: 18.273),與馬其頓的戰爭不只是他個人的主張,也是整

個城邦討論後同意的政策。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2005: 18.190)自信他

的建議,是衡諸當時處境之後最好的政策。他甚至挑戰反對他的人,如果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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