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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民參與、專家代理」的制度運作困境

做學問要有五到,怎麼沒有腳到?但如果要專家會議做到腳 到去確實釐清的話,那背後的資源系統是要夠的,環保署 或開發單位必須提供這個資源……資源也包括了時間,可不 可以給這些專家社群足夠的時間去釐清……如果連腳到都 做不到,專家本身也不能承認這樣的審查是符合科學精神

(Z-011-3)。

以上的討論顯示專家會議整個制度設計的盲點,在聲稱追求釐清科學事實 的背後,卻便宜行事的引用外來模擬模式與參數,也似乎不甚在意本土資料的 尋找、積累與科學調查方法的研發,更劃地自限地侷限在開發單位報告的書面 審查,缺乏在地脈絡的調查與瞭解。這樣的制度運作,顯示行政機關誤以為將 專家們聚在一起開會討論,就會產生「客觀、中立的科學性結論」,而忽略科 學評估事實的確認與生產,需要更縝密的制度設計與相對資源的配合與支持。

這樣便宜行事的制度設計,使專家會議的「科學」功能盡失,僅能循著既定程 序而淪為政策背書的一環。

陸、「公民參與、專家代理」的制度運作困境

我們從上一節的分析中,瞭解專家會議運作無法產出釐清爭議知識的侷 限。以下,我們進一步把專家會議這個機制置入在整個環評程序中,從實際操 作所面臨的各項課題,探討目前專家會議的組成與功能在行政程序中的設定問 題,並分析這樣的行政設計,如何定位專家與公民在環境決策中的角色。透過 問題的再建構,協助我們拼湊台灣環境風險管理模式與制度之圖像。

臺灣民主季刊

一、切割技術工程議題 限縮公民質問範疇

環保署定位的專家會議,其討論範圍是「侷限於該開發案有爭議的特定議 題」,專家「係協助釐清審查過程各界已提出的質疑……並對該特定議題可能 的最佳替代方案,提供……專家系統共識結論。」但也強調,專家會議結論並 不具效力,因為「該專業面向的更佳替代方案,未必是各面向專業綜合考量後 的最適方案,需留待環評會的專案小組及大會作最適方案的綜合考量時作成決 定。」

以上的聲明顯示,專家會議與環評中的專案小組會議相比,討論範圍應是 有限制而深入,純就釐清各界質疑,並且沒有決定的權力。但環保署的說法,

在實務運作的通則上,似乎無法為專家會議的結論效力提供解釋。從上一節中 科三期案例的討論中,可以看到專家會議結論對於後續環評通過有著舉足輕重 的影響力;但如國光石化健康風險的專家會議結論確認風險增加,環保署長認 為要考量石化帶來的經濟效益使人壽命延長(單厚之,2010),也以公開討論 會的形式,駁斥學術單位所提資料風險的高估。不同案例中專家會議的角色與 效力也存有歧異,引起外界不少質疑(朱淑娟,2010c)。

在焦點座談中,與會者就專家會議是否能與環評會議切割針鋒相對。有學 者認為兩者可以切割來看,強調專家會議「只決定科學上的事實……客觀的澄 清一些事情……把比較大家共通接受的數據送到環評會再由環評會來決定」,

而「範疇問題也不應是專家會議需要的決定……」(Y-011-4)。但有專家認 為,專家會議被環保署賦予解決環評爭議的角色,就無法脫離環評本身的功能 設定,而在環評制度缺乏其他機制讓公民的聲音進來的情況下,專注於專家會 議並無法解決問題:

我們沒有辦法像外科手術一樣把專家會議的脈絡切開來看,

主觀上環保署期待專家會議扮演專家解決問題的角色,但實 際上他的脈絡就是環評有准駁權,公民參與也是在最後才有 這一點點……你的脈絡告訴我,如果在專家會議上面我不提

出這些東西,就沒有機會了,就輸掉了……專案小組若能發 揮這個功能不需要另有專家會議,重點在於怎麼看待所謂專 家以及環評案後面整個價值和政治的問題……公民參與專家 代理犯了時間點的錯誤,角色的謬誤(Z-011-13)。

也有專家認為,專家會議的設計,代表了環評處理爭議問題的態度:不斷 切割限縮在以科技工程為主的討論,藉以排除其他爭議;而鑲嵌於現行運作爭 議不斷的環評制度中,專家會議很難進行純粹科學理性的討論:

現在的環評一開始在制度運作時就是不斷切割限縮議題,一 再切割限縮到最後,其實專家會議算是極致。聽起來好像是 整理各方爭議,但其實某種程度是把爭議限縮在幾個環境工 程科技層面,排除很多其他爭議。限縮部分都是環境工程領 域相關爭議事項,因為已經化約到幾個爭議事項,以至於這 幾個爭議事項假設被處理的話,某種程度就可能會被通過,

這是從上到下都有的認知,這幾個問題假設被專家認可,就 已經獲得解決,通常意味這個開發案很可能會通過。在這種 認知下,你專家會議很容易成為爭議的戰場,很難排除爭議 戰場純粹科學理性討論(G-011-14)。

專家會議被賦予討論釐清事實的責任,但所做的結論會被如何詮釋、應 用,卻沒有後續參與的權力。在時間的限制下,往往由環保幕僚單位建議結論 形式與議題設定等,並將範圍限縮於技術工程面的討論。這樣的專家會議設 計,並無解決環評爭議背後的政治與價值選擇問題,反而更凸顯技術性操作的 政治本質。

二、專家代理公民的弔詭

專家會議在環評過程中的另一個重要功能設定,為補充公民參與的不足,

依照環保署的說法,是一種「公民參與、專家代理」制度。不過,如同前文的 分析,專家會議一方面被賦予專業、客觀、中立釐清事實的功能,另一方面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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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一種政治參與面的機制設計,而受環保署委託研究此制度的計畫主持 人,更表示「專家代理」具有「公民參與」的意涵:

在這兩者之間,應該在會前他們兩個應該要先有個溝通,起 碼你這個居民的代表,你要跟妳所推薦的專家講清楚……那 你們兩個要形成討論,討論完了,你認同他來代表你參加,

這時候我們就認為,這個專家應該已經接受民意推派代表的 這個,那他再到專家會議裡面,三方面說這些都有公眾參 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0c)。

尋求中立、客觀的角色定位,本質上無可避免地與代議推薦制度有所衝 突。不過,焦點座談與訪談中,受推薦的專家皆表示他們並無跟推薦單位有所 聯繫,也覺得環保署定義專家代理公民很奇怪,自認代表的是專業:

有人說他們要推薦我,那我就同意啊!之後就沒有跟推薦單 位聯絡了。所以你問我有沒有代表推薦我的單位?我根本不 曉得他們的立場是什麼。很模糊地知道他屬於開發單位或是 管制單位的,我是憑良心來……你是專業,怎麼代表誰呢?

是代表你的科學啊(S-121-24)!

而推薦單位代表表示,他們推薦專家後也沒有後續的聯絡:

我們推薦他們(專家)以後,後續是沒跟他們聯絡的,只是 跟他們說:老師,我們推薦你。其實我們完全是沒有溝通 的,我們說,你老實講就對了……(Y2-121-24)。

一位曾任環評委員的專家坦言,專家沒有辦法代理公民,這樣的角色設 定,許多學者都感到困擾而不願意擔任專家:

我始終認為專家是沒辦法代理公民的……公民所謂的切身感 受很難用科學來解決。我當過很多案子的環評委員,也主 持過專家會議,我基本上是不擔任專家,因為假使我是民眾

推薦的專家,我怎麼能夠不幫他就他立場來想,我就有義務 要瞭解現地……假使我很堅持我的專業,跟我去體會民眾感 覺,除非之間有很好的溝通協調,否則確實會有落差……

(Y-011-7)。

一位專家批評專家會議功能定位的矛盾性,認為行政機關可能自己也沒有 弄清楚其功能目的:

如果說今天為了溝通,我要跟(推薦單位)瞭解,包括用甚 麼策略來(參與)……其實是要很密切的溝通。……這個專 家會議是為了民眾的參與溝通目的,就要這樣做。但他今天 遊戲規則寫的是要你價值中立,你不能代表(推薦單位),

要從科學專業性來發言。這裡就是有些矛盾。顯示環保署對 專家會議的功能目的沒有弄清楚(K-122-27)。

上述資料顯示,環保署期待專家會議發揮的雙重功能,卻將專家置放在一 個尷尬的位置。在實務運作上,「專家代理公民參與」所期許的政治溝通功能 並沒有發生;而訪談中也顯示,專家並無代理公民的主觀意願,更對專家會議 的功能設定感到困惑。而這個「公民參與、專家代理」課題,除了專家自我角 色認知與環保署設定功能有重大歧異外,「誰來認定專家」與專家組成推派問 題,更挑戰了「代理」的正當性。

三、狹隘的專家適格認定,阻礙多元知識的檢視討論

環保署自訂的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規定,專家會議應邀請相關 人民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以及地方政府等三方,各推薦專家 學者代表一至二人參加。 此要點為專家會議的法源依據,也是環保署宣稱專

原條文請詳見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3&lname=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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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會議具有代理公民功能之憑藉。不過,有人質疑,這樣的規定放在台灣環境 政治的脈絡上,民間團體推薦的專家永遠居於少數,有本質的不公問題(詹順 貴,2010)。除此之外,我們也發現,雖然專家會議運作方式可由持不同立場 的利害相關者推派自己信任的學者專家,但推薦後,卻必須受環保署的「審核

家會議具有代理公民功能之憑藉。不過,有人質疑,這樣的規定放在台灣環境 政治的脈絡上,民間團體推薦的專家永遠居於少數,有本質的不公問題(詹順 貴,2010)。除此之外,我們也發現,雖然專家會議運作方式可由持不同立場 的利害相關者推派自己信任的學者專家,但推薦後,卻必須受環保署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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