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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的廢除,直接帶來了學科知識結構的變動、新式教育體制的 建立以及人才選拔方式的巨大變革。在這個變革過程中,外來的西式 法政知識也被中國繼受,得以被納入學科體制內,正式成為學科知識

103 限制招生名額的手段,從1933-1937年,至少實施了5年。教育部,〈十年來之高等教 育〉,杜元載主編,《革命文獻 第五十六輯 抗戰前之高等教育》(台北:中國國民黨中 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1971),頁199-200。

104 參見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民46年7月)(全)》(台 北:正中書局,1957),頁449。吳惠齡、李壑編,《北京高等教育史料第一集(近現代部 份)》(北京: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2),頁502。

版圖的一塊。在這個轉型的過程中,法學知識被建立且承認為新式學 科的一種,傳統律學原本不成制度的傳承方式被徹底改變,法律人員 的知識高度與知識專業性,亦在制度性的學歷認證甚至專業執照認證 下,逐漸被確立,使人員的流動性降低。

或因受日本維新經驗影響,在清末官方並未制度性獨尊法學知識 的情形下,民間教育市場仍看好法政知識遠景,在高等教育朝新式教 育體制轉型之際,大量投入於法政教育。而清末有關學堂獎勵出身、

留學獎勵出身等辦法,以新式教育的「學歷(學力)」為任官標準,

使得新式教育體制與舊式登科功名之間,產生了直接的對應連結關 係。種種轉型期之過渡措施,意外使得進入門檻低、最多人就讀的法 政知識與仕途緊密連結。在科舉之路不通之後,一時之間,進入新式 學堂或赴國外學習西方法政知識,成為時人心中求官干祿的新終南捷 徑,一度儼然有取代傳統道德文章之勢。但由其後各時期文官考試的 科目設計,某程度即可看出,在選拔官員的文官考選體制裡,除了必 須依法律審判的司法人才之外,諸如行政、立法等人才之考用、選 任,並不十分重視法政素養。

由於清末獎勵出身制度的實踐,使得大量法政人才,事實上得以 進入清政府體系為官,「新式教育」可以替代科舉為官的制度設計,

以「法政知識」最容易替代科舉為官的印象出現。在短程影響上,鼓 動了清末民初法政教育的熾熱發展,奠定了法政教育獨大的市場規 模。

然而,雖然在清末,法政之學建立起學科地位,受到民間社會歡 迎,此門學問卻未曾被官方重視。其後,在民初各政權的文官考選制 度設計中,法學知識依然不受重視,除司法官領域外,法政知識與國 家官員選拔的連結已逐漸淡化。但是,在既存的新式高等教育結構 裡,法科仍一枝獨秀。此種法科獨大、人力供需失調的情形,成為亟 欲發展實業、調整高等教育結構的南京國民政府心頭之大患。

對此,南京國民政府並未提出協助人才就業等擴大需求面的解決 方案,也未對整體教育結構應如何發展比例方屬均衡提出通盤規劃,

而是直接從教育供給面削減文法科的規模著手。為有效執行削減文法 科的政策,在論述上,藉助法學知識曾經短暫在歷史上發揮過「求 官」功能的既定印象,污名化法科知識。是以,法政知識雖然與為官 間已無太大關連性,但其曾經可以謀官的歷史卻在長期效應上,成為 民國政府調整教育結構、文法類科發展的論述基礎。而在發展實學的 政策之下,文法科等「虛學」被一體裁併,其中受到影響最大的,便 是法政教育的發展。

The Stigma of ‘Trickery for Official Job’: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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