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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的鄂北麻城、豫西臨汝,以及其他可能未見諸報導的攻擊放足 女性的事件,都把纏足╱放足視為兩個互相敵對的群體。這個對立尤其鮮明 地反映在放足處的口號「反對放足就是反革命」(《叢刊》:21)。纏足在革命 的年代,成為不合時宜、需要被解放的封建遺物。放足處幹部曾編寫了一齣 話劇〈家長鑑〉,借著「放足分處主任」和「老頑固先生」與夫人的問答,

把放足與革命之間關係做了一番闡連:

問:要得放腳,除非我死了,我不放,看他怎麼著?

答:現在要是「反對放腳,就是反革命」。

問:甚麼叫「反革命」呢?

……

答:「革命兩個字,先從字面講,『革』是改革的意思,『命』是生 命,兩個字聯合起來,則更改政體就是革命,比方滿清的專

制政體不好,我們便革他的命,重建中華民國的民主國家。」

問:「既然如此,為什麼說,『反對放腳,就是反革命』?難道說 放腳也是什麼「政體」不成!」

答:「放腳固然不是什麼政體,但是『反對放腳就是反革命』,這

『革命』兩字,乃是根據革命的廣意的解釋來的。」

問:「怎麼叫做革命的廣義解釋呢?」

答:「……革命含有一種將惡的、舊的、不適宜於現在環境的需 要的一切、一切,盡行革去,而另外造成或建設一種新的、

合現在需要的新環境的意思。好比纏腳是一件最不人道的惡 風俗、舊習慣,他的害處,不但足以損傷自己不說,還可以 遺害到國家種族上去,我們若不將這種惡風俗革去盡淨,不 久我們的國家就要滅亡,所以反對放腳,就是不革命,不革 命就是反革命……這一切不適於現代潮流的,我們都要以革 命的手腕,將他推翻打倒,這就叫做革命的廣義的解釋。」

(《叢刊》:370)

革命的概念在晚清時期原是相對於漸進式的改良主義,但到了民國時 期,在動盪時局裡,「革命」被當成救亡圖存、實現國家目標和推動社會進 步的「唯一、根本手段」,同時,如同劉恆妏(2008: 286–287)指出的,「『反 革命』逐漸被建構成為一種『惡』,隨即升級為『罪』;革命的論述日趨真理 化、神聖化、正義化,變成專斷的、暴力的、非黑即白的主流政治文化用 語」,各政權爭相指控對手勢力為「反革命」,以此「削弱對手、甚至剝奪對 方存在的合法性,最終演變成血腥屠殺與軍事較量」。因此,當放足與革命 扣連在一起時,纏足一變而成為革命的敵人,不但要「革去盡淨」,還「要 以革命的手腕,將他推翻打倒」,也就是說,纏足與所有革命的對象—政 治上的國體╱政體、軍事上的軍閥、土匪和紅槍會,文化上的宗教迷信,生 活行為上的烟賭嫖,以及身體上的蓄髮與纏足—盡成革命者的敵人與敵 體。纏足也就是在這個脈絡下,以惡風俗之姿,被打入「反革命」的陣營,

成為革命軍北伐路上的障礙物。

革命政權也是一種法西斯政權,認為「國家」對於人民的生活,具有完 全的責任,同時也擁有積極的指揮權力,而不僅僅扮演消極的保護角色。以 馮玉祥政權來說,雖然本身是一種軍閥政權,但他以革命者自居,所推行的 政策,往往也以革命手腕雷厲風行,以求畢其功於一役。除了講求軍政、吏 政、財政的改良之外,風俗文化方面,只要是他認定為「舊思想、惡習慣」

者,均為他打擊的對象:「舉凡昔日之不良風俗,惡劣習慣,均須一律鏟除」

(馮玉祥,1992: 385)。例如「破除迷信」一事,在身為基督徒的馮玉祥眼中,

中國各種傳統宗教行為幾乎無不為必須革除的「腐朽」和「廢物」。1928 年 2 月,馮玉祥明令處置寺廟財產,將各縣寺觀廟宇改建為兵房,以寺產或廟 產辦理學校、工廠等,開封之相國寺、龍亭、救苦廟則改為公園、市場及救 濟院(鍾艷攸,1995: 171),還把全市有關占卜、命相、風水、神壇的工作 者七、八百人集中起來,嚴加取締(程有為、王天獎編,2005: 310–311)。

馮玉祥是基督徒,對於宗教活動,他認為凡是藉宗教吃飯的,包括和尚、道 士、牧師在內,都是「吃教派」,而藉著加入教會,恃勢欺壓鄉里者,是「恃 教派」,至於「利用基督教博愛、犧牲、勤儉等等之真正精神者,以改造自 己,團結團體」,於濟世救國有幫助的,則謂之「用教派」(馮玉祥,1992:

363)。當然,馮玉祥本人以用教者自居。他曾對部屬說道,「該教亦自有其 特長,如提倡博愛、犧牲、不吸烟、不喝酒、不嫖賭、小兒讀書、女子放足 是也」(馮玉祥,1992: 398),他覺得「用這種教會的辦法,慢慢的改造社 會,比沒有什麼具體辦法的要好些」(李泰棻、宋哲元編,1978: 426)。

改造社會首先要把人民的生活塑造為需要被改造的對象,從這個角度來 說,馮玉祥政權承襲了清末的「新民」、「軍國民」、「國民革命」思潮,並與 1930 年代南京國民政府的「新生活運動」有著一脈相連的論述。黃金麟

(1998: 164)認為,新生活運動基本上是國民政府在無法克服快速綏靖地方、

發展國家經濟等難題時,所採取的迂迴路徑,將種種建設國家的難題轉嫁到 人民的個人生活與身體,為此,國家不惜「醜怪化」人民既有的生活樣貌,

讓他們的身體和生活承擔國家興亡的責任,同時也使國家擁有「干預個人身 體養成和生活習性的合理化藉口和平臺」,並對舊式生活進行討伐,從而證 成「國家」存在於個人、家庭與常民社會之上,有權定義何謂「不合時宜」

的舊習慣惡風俗,以及「合乎時宜」的「新」生活。新生活運動以人民的身 體與生活為敵,進行各種監管與懲罰的手段,而馮玉祥在河南施行的放足運 動,相當程度也是如此,對他來說,放足就像推倒寺廟、神像一般,透過國 家權力,立即可將「無用的廢物」改造為有用的、生產的新身體和新生活,

當遭遇「頑固抵抗」時,便以革命的手段處理。纏足的身體在日趨激進的放 足運動中,逐漸被定義為抗拒社會改造的敵對存在。於是,1927–9 年間在河 南風風火火展開的放足運動,有意無意地把纏足打造為「政體與身體」的二 合一敵體,使得剿匪與放足在形象上逐漸模糊,因為阻礙放足的,不僅僅是 頑固家長,還有各種被認定為「反革命」的實存勢力。馮玉祥和放足處官員 天真地相信「放足之事,輕而易舉」(《叢刊》:64),因此反放足者的頑抗出 乎他們的意料之外,然而究其實,這正是革命政權不斷將纏足敵體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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