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閥政權與身體政治:
馮玉祥主政時期的河南省放足運動 及其反挫( 1927–29) *
苗延威**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本研究以一起放足人員遭虐殺的事件為起點,討論民國軍閥馮玉祥掌控河 南省政期間(1927–1929)發動的放足運動及其意涵。本文以官方編纂的刊物
《放足叢刊》、馮玉祥的日記與回憶錄、地方志等史料為主,輔以相關文獻,對 馮玉祥政權特設的河南省政府一級機關「放足處」所施行的各種行政手段以及 當時的社會條件,進行歷史社會學式的考察,並指出,當纏足文化成為官署查 辦取締的對象時,在軍閥政權根基仍不穩固的情況下,其纏足治理非但成效不 彰,而且還將守舊身體、傳統性別秩序、封建政體和軍事對手打造為共同敵 人,並引發出非預期的反挫後果。
關鍵字:馮玉祥、放足運動、放足處、軍閥政權、身體政治
✽ 本文部分初稿曾分別宣讀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婦女史研究群與臺灣社會學會年會,
感謝游鑑明、連玲玲、趙彥寧等老師的評論和鼓勵;同時也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惠賜的寶 貴修正意見。本研究亦受惠於中研院近史所在筆者擔任訪問學人期間提供的諸多資源,以 及科技部的研究計畫經費補助(MOST 105–2410–H–004–093–MY2),謹此一併致謝。
✽✽Email: [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107 年 3 月 9 日;接受刊登日期:107 年 7 月 19 日
壹、前言
樊匪鍾秀,勾引奉逆,搗亂北伐後防,陷新鄭、洛陽、豫西、豫 南全部,屠殺國民黨員及放足人員甚眾;逮捕剪髮天足婦女,先 裸體割乳遊行,繼槍殺。放足工作,摧殘殆盡矣!(河南省政府 放足處,1928a,《放足叢刊》,頁 16)
1928 年 7 月,成立九個月的河南省放足處出版了一份名為《放足叢刊》
的刊物,宣傳科長王雲程在刊首寫了一篇短文〈本處小史〉,略述該處組織 沿革與放足行政內容;文章結束前,作者寫下了樊鍾秀部隊對放足工作「摧 殘殆盡」的作為,憤恨躍然紙上,即今讀之,依然可以感受到他的心有不 甘,既為犧牲性命的同僚悲憤,也更加清楚自己投身的,不只是放足那麼單 純,而是要背負著自己的生命,向四面八方的「反動勢力」挑戰。放足職員 從事的是一種承擔生命風險的志業,這必須放在革命運動的框架裡才能理 解。然而,為何「放足人員」會有生命風險?其中的歷史因素為何?我們要 如何理解這一強大的反挫力量呢?如果樊鍾秀部隊是基於殲滅敵人,擴張地 盤的目的,他們為什麼要使用「裸體割乳遊行」這種手段來對付已經被俘虜 的倒楣女人?它們具有什麼樣的意義?
反纏足╱放足研究中,甚少將「反放足」事件納入分析,何況是對放足 人員攻擊的記述。1為了理解民間的抵抗,我們有必要把政治的、社會的、
戰爭的因素放進適切的脈絡,畢竟,「纏足的解放」,以及「放足的復纏」,
都是在社會肌理產生:「國家」以強制力干預纏足習尚的存續,纏足者也用 他們的方法來回應。放足人員的「績效」之一,來自迫令纏足婦當街解放她 們的小腳,這是那個時代裡最具文化╱情慾╱私密性的女體部位,對於不遵 從命令者,則將本人或家長戴上刑具、遊街示眾。因此,天足者被割去雙乳
1 關於纏足╱反纏足歷史的研究概況,請參見苗延威(2013: 132–136);有關清末反纏足風潮 的討論,筆者也曾有若干論著(苗延威,2007;2011)。在篇幅的考慮下,本文並未多談這 些部分。
遊街示眾,我們看到的也許是一個血淋淋的「以牙還牙」社會反挫現象。為 了對馮玉祥軍閥政權2治豫期間的放足運動及其所鑲嵌的社會環境達到充分 的理解,我們必須考察幾件事情:一、不同於清末民初各地的反纏足團體,
放足處是中國放足運動裡,由官方主理,規格與層級均為最高的「放足衙 門」,其組織特色與行政手段為何?二、當「解放」私密的女性身體,成為官 署積極「查辦」的業務時,將會產生什麼樣的社會反應?三、馮接任河南省 主席時,政權根基仍不穩固,軍事、治安、財政、民生、農村重建、災民安 置等等問題,似乎都比改革舊式身體文化更加迫切,但放足處還是成立了,
我們應當如何將之安置在軍閥政權與身體政治的關連性當中呢?
本文以河南省政府放足處編纂的《放足叢刊》(河南省政府放足處,
1928a;以下簡稱《叢刊》)3、馮玉祥日記和回憶錄、河南方志等史料為主,輔 以相關文獻論著,對河南放足運動進行歷史社會學式的討論。由於馮玉祥掌 豫只有兩、三年光景,其放足運動相對較不受注意,過往的討論也較薄弱,
因此,本文首先根據上述史料爬梳河南放足處的組織、施政方針和各種行 動,以為反纏足研究領域補上一片拼圖4。其次,本文試圖將放足運動鑲嵌
2 馮玉祥對於時人稱他為軍閥一事頗不以為然,在他看來,軍閥「一是封建主義的,二是與帝 國主義勾結的,三是壓迫剝削人民大眾的」,「不能說凡是帶過兵的、打過仗的軍人都叫軍 閥」(王倬如,1988: 3)。然而這卻與一般認定有所不同,撰寫馮玉祥傳記的薛立登(James Sheridan)就指出,「『軍閥』通常是指憑藉其武裝力量稱霸一方的人。他能利用不受外力控 制的軍事組織,在一定區內行使有效的統治」(Sheridan, 1966: 1; 1988: 1),亦即,軍閥的構 成要件是軍隊的私人化和一定範圍的控制區域(「地盤」),就此而言,稱馮玉祥為軍閥應無 疑問,而他所控制的政治組織與武力系統,則為軍閥政權。
3 《放足叢刊》由河南省放足處於1928 年編輯印行,現行影印本有二,本文徵引的是收入「中 國近現代女性期刊匯編」𥐥的版本(河南省政府放足處,1928a),由北京線裝書局於 2008 年出版。但此本版有若干缺頁,因此也參照了另一版本,即《民國珍稀短刊斷刊.河南卷 三》所收入之《放足叢刊》(河南省政府放足處,1928b),北京新華書店發行,2006 年出 版。有關《放足叢刊》的編纂結構,以及放足處的組織、人事、業務工作等資料,亦可參 見柳賀(2016)、程雅潔(2016)和趙天鷺(2017)。
4 馮玉祥兩次主政河南,時間都不長。1922 年首次督豫只有五個月,他曾發佈十條豫政綱領,
「厲行剪髮放足」亦在其中,然而除了綱領式的宣示之外,我們對於實際執行狀況並不清楚。
馮玉祥在日記和自傳裡都沒有說明此事,傳記作者薛立登(Sheridan, 1966: 116; 1988: 151)
則只說「纏足在河南民眾中非常普遍,馮嚴令禁止」。當代研究者如趙天鷺(2017: 55)說 這條綱領「未及施行」,柳賀(2016: 11)亦說「沒來得及實施,便被擱淺」。此外,就任河
在馮玉祥政權面對的河南這塊「四戰之地」與「土匪王國」之中,以理解前 引樊鍾秀虐殺事件的意涵。最後,本文將從「敵體化社會」的角度來討論革 命民權思維下的放足運動。我們將可發現,隨著近代中國反封建軍事行動以 雷霆之勢開展,纏足亦無奈地捲入革命漩渦,被打造為新政體的敵對身體。
貳、放足處:敵體化的解放
河南放足處成立於1927 年 9 月,首任處長為薛篤弼(1890–1973),馮玉 祥(1947: 343)在回憶錄裡說他「為人謹慎負責,有頭腦,識大體」,是「真 能腳踏實地的做些有益地方的事」的人。1927 年 6 月,馮玉祥就任河南省主 席,任命薛為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長和放足處長。1928 年 2 月,薛調任南京 國民政府任內政部長,是馮玉祥安排在中央政府裡的重要僚屬。薛篤弼就任 內政部長期間,仍兼河南省民政廳長。河南放足處的主要法令依據如〈河南 省政府取締婦女纏足辦法〉均在薛任處長期間完成,並與1928 年 5 月國民 政府頒定的〈內政部禁止婦女纏足條例〉諸多條文頗有雷同之處。例如河南 的〈辦法〉第一條為「取締纏足以三個月為勸導期、三個月為解放期、三個 月為檢查期」,而內政部的〈條例〉第三條則為「解放婦女纏足,分期辦理,
以三個月為勸導期、三個月為解放期」;河南〈辦法〉規定「凡十五歲以下 之幼女如已纏足,須即解放,未纏足者不得再纏」、「十六歲以上、三十歲以 下之纏足婦女於勸導期滿限三個月不得再纏」、「三十一歲以上之纏足婦女,
勸令解放,不加限期」,內政部〈條例〉在第四、五、六條亦以這三個年齡 層做為解放期限的標準;罰則部分,在罰金、逾期累加、罰其家長等方面都 有相似條文。河南省政府還訂定了〈河南省政府放足處組織大綱〉(1927 年 10 月 7 日公布),明訂「放足處直隸於河南省政府,辦理婦女放足事宜」,而
南督軍之前,馮玉祥曾在 1921 年短暫擔任陝西督軍(1921 年 8 月—1922 年 4 月),期間也
「強迫婦女放足,不許20 歲以下的女青少年裹腳」(Sheridan, 1966: 105; 1988: 139),但仍 缺乏具體資料。事實上,馮玉祥開始以軍政手段實施放足政策的開端,應為擔任湘西鎮守 使(1918–1920)期間,這時他與部屬已在地方上推動放足,可見於馮玉祥自傳《我的生 活》(馮玉祥,1947: 343–379)。
內政部〈條例〉則明定放足業務機關為各省區的民政廳。
因此,河南放足處不僅是中國各省罕見以放足為目標的特設機關,歷史 學者楊興梅(2012: 248)更認為,「內政部後來統一向全國推行的放足措施 實際是原本在河南實施的方法」。不過,早在馮玉祥掌握豫政之前,至少在 閻錫山治下的山西省在1916 年 12 月,以及武漢國民政府轄下的湖北省政府 在1927 年 3 月,都曾頒行取締纏足的規章,條文與河南省的〈辦法〉也有 相似之處,或許應當說,河南省擬定的章程,已取法了先行省分的經驗。5 此外,馮玉祥本人在1918 年擔任湘西鎮守使,管轄湖南臨澧、常德、桃源 三縣時,即已將放足當做他的施政重點之一,後來成為陝西放足處長的鄧長 耀以及河南放足處長的薛篤弼,當年分別擔任臨澧和常德知縣,協助推動修 堤、築路、清潔等地方建設,以及禁娼、禁毒、放足等社會改革(馮玉祥,
1947: 343–379),兩人都是馮玉祥戎馬生涯中極為倚重的行政幕僚。
放足處成立之初,原設總務、編輯和宣傳三科,同年底將後二者整併,
重組為第一科(總務)和第二科(文宣),下設辦事員若干名。根據1928 年 6 月的資料,當時的放足處職員共有 30 人,其中 5 人為女性。以職務分,
包括處長、副處各1 名、特務員 1 名,會計庶務股主任 1 名;第一科科長、
文書股主任各1 名,科員 2 名;第二科科長、調查股主任、繪畫股主任、編 纂股主任各1 名,科員 8 名;辦事員 9 名,書記 4 名,學習書記 1 名。這些 職員普遍年輕,大多為二、三十來歲的青年,處長王開化34 歲,主導宣傳 事務的第二科科長王雲程25 歲,女性職員更為年輕(17–23 歲)。女性職員 中,三人隸屬第二科,另兩人為不分科別的辦事員(《叢刊》:17–20)。放足 處第一科主掌各項行政庶務,第二科的業務範圍則是放足運動的重點工作,
包括擬定勸導放足文宣、標語及口號、繪製放足畫報刊物、舉行講演及挨戶
5 閻錫山自 1917 年起即開始發展他的「六政三事」政策(「六政」:水利、種樹、蠶桑、禁煙、
斷辮、天足;「三事」:種棉、造林、牲畜),以放足運動而言,他比馮玉祥早了好幾年,馮 的放足運動很可能也受到閻的影響。閻錫山主政山西的時期頗長,留下的官方記錄和檔案 也較為豐富,算是民國時期各軍閥政權的放足運動中,較常被當代研究者討論的一個部分,
如高彥頤(2007)以及再早一點的林秋敏(1995)。閻、馮同為熱心放足運動的軍閥,他們 面對的政軍情勢、治理模式、以及社會控制手段,互有異同,然因篇幅所限,本文並未處 理此一課題,暫且留待後續研究。
勸導事宜、辦理調查及統計、管理宣傳品等等(《叢刊》:35)。
根據放足處的工作計劃大綱(《叢刊》:40–41),放足工作分為普通工作 和特殊工作,前者乃一般行政指導,包括指揮各縣成立放足分處、頒布相關 章則、指示進行方法、編輯各類刊物、派員到各縣視察、統計各縣調查結 果、考核各縣績效等等;後者則依宣傳、解放、罰辦等三期進行,其工作內 容最可看出放足處的行動策略和意圖。「宣傳期」先是透過省政府,通飭所 屬公務員及眷屬率先放足,且由教育廳通令全省學生佩帶不娶纏足女子或支 持放足運動的臂章;然後明訂11 月 25 日各縣舉行放足運動大會,以該日作 為勸導期開始之日,接著在省會及主要城市舉行放足遊藝大會,於車站及車 廂張貼圖畫標語;同時取締讚美小腳的通俗文學作品,禁止商店販售纏足相 關物品(《叢刊》:40)。革命政權相信「喚醒民眾」是普及革命意識的重要 手段,特別依賴種種宣傳作為,對於接近大眾、深入人心的通俗文化,著力 尤甚。根據放足處的統計,從1927 年 10 月至 1928 年 6 月,他們總共寄發 了各式文宣品高達二、三十萬份(《叢刊》:201),其中各式標語就印發了 63,720 份,標語內容更多達 40 種,包括對纏足文化的撻伐,如「纏足是最 野蠻的事」、「纏足是亡國滅種的惡因」、「纏足是最下流的惡習」等;強調「革 命精神」者如「革命同志要先革去纏足的惡習慣」、「革命青年決不與纏足女 子結婚」;社會排除者如「禁止纏足女子出嫁」、「禁止三十歲以下的纏足婦 女在街上行走」、「禁止青年與纏足女子結婚」、「禁止三十歲以下纏足婦女在 各工廠鋪店作工」等等(《叢刊》:201–211)。這些口號與標語貼遍車站、城 門、公共場所等處所,鋪天蓋地而來,將反纏足、女子參政、革命等概念包 裹為一套革命民權論述:纏足者不但是礙眼的存在,他們的纏足還意味著反 革命,既是封建墮落的表徵,也是拖累國家進步的包袱,這樣的人不但無權 參與政治,甚至也無權結婚、上街、工作。強調纏足污名與社會排除的宣 傳,在「解放期」於是成為政策行動的主要項目。
當放足成為一項行政業務時,搞清楚有多少人是業務對象,就成了重要 工作項目。從1927 年 10 月 30 日起,放足處派員挨家挨戶調查開封城內纏 足人口,每週都調查了數千戶人家(《叢刊》:121)。1928 年 6 月的報告,
就開封城纏足、天足、放足人口做了一份整理。這是國民政府開始戶口調查
之前,罕見的纏足人口統計數字(見表1),然而纏足是一種身體過程,放 足卻只是解除裹腳布的舉動,被放足者總是可能在調查員離開後繼續纏裹。
這份統計尤其特別的是,「逾期不放」及「放而復纏」也在計算之列,具體 而微地把民眾的抗拒數字化,表示至少有兩、三千人寧願受罰也不願為家中 女子放足。
表1:開封市婦女統計表
調查時期 解放時期 罰辦時期
天足 婦女
纏足
婦女 合計 15 歲以下
放足婦女
30 歲以下
放足婦女 合計 逾期
不放
放而
復纏 合計
15945 40330 56275 13247 25170 38417 1465 1203 2668 整理自《叢刊》:203;其中,調查時期凡纏足婦女自行解放者,均列入天足數目欄內。
「解放期」的工作內容又區分為限制纏足和鼓勵放足兩方面。前者是由 政府針對纏足女子所發動的社會排除,也就是從文字和語言上的譏諷撻伐,
進展到生活和權利上的行政剝奪,包括禁止媒人與纏足女子說親、限制十五 歲以下的纏足女子進入公共場所、限令各工廠停聘十五歲以下之纏足女子工 作。後者則對「放足╱天足婦女」提供榮譽獎賞做為誘因,包括開放公共場 所歡迎放足婦女參觀、舉行娛樂會招待放足婦女、特備天足或放足婦女結婚 禮堂等等(《叢刊》:40–41)。
在文宣活動和行政獎懲之外,放足處還組織了兩次大規模的「放足糾察 隊」,雖說依〈河南省政府取締婦女纏足辦法〉,「罰辦期」要到1928 年 4 月 才開始,放足處卻早已訂定1927 年 11 月 30 日為解放期限,逾期未放者即 予嚴懲,並在開封城內沿街巡查,搜查「抗拒放足」的嫌犯。第一次糾察隊 由放足處等官員三十餘人組成,從省政府出發,遇有十五歲以下幼女纏足,
即當場解除其裹腳布,若遇不從,先溫言勸解,再不從則加以威嚇,使之屈 服;起初仍把裹腳布還給當事人,後來就完全沒收;剛開始皆由女職員動手 解除對方裹腳布,後來覺得進行太慢,「男同志乃一同動手」,然後「各人所 收檢之腳布,即由各人親自攜之,風吹飄飄,自成一種景象,一般民眾異常 哄動」(《叢刊》:147)。第二次糾察隊變本加厲,除官員外,遊行組成還包
括已被收押的反抗放足家長人犯,構成以羞辱為主軸的遊街示眾場面:
放足糾察隊紅色旗幟兩面在前引導,軍樂隊隨之,逾期不為女孩 放足家長馮少儀、蘇氏、王劉氏等三人,頭戴紙冠,上書「請看 頑固家長」,額上署姓名,兩臂繞以裹腳布,兩側荷「過期不給 女兒放足的家長遊街示眾」牌子各一面,圍以警兵八名。(《叢 刊》:147–148)
這些「頑固家長」很可能跟「郭生妮案」與「樊桂林案」中的家長類似,
是因調查員入戶調查時,阻止調查員動手解開其女兒裹腳布,而被警察從家 裡帶走。放足處調查員本來只負責調查纏足人口,但後來放足處嫌「勸導期 太長,收效遲緩」,便賦予調查員更大權限,讓他們挨家挨戶宣傳調查時,可 以動手除去纏足幼女的裹腳布。郭生妮不准調查員動手解除九歲女兒的裹腳 布,結果被管押一日、遊街示眾;樊桂林則是「女孩一日不放足,警廳即管 押一日」(《叢刊》:149)。處罰「頑固家長」遊街示眾後來成為尋常舉動,
對放足處來說,「羞辱」顯然是個有效的辦法;因此在一次會議裡,宣傳科 長王雲程即提案,該處「應於檢查之餘,時時採用遊街方式,以便鼓勵放足 空氣,藉廣宣傳面以收實效」,並照案通過(《叢刊》:107)。結果,在所謂 的「勸導期」,開封城大街小巷,都成為搜捕抗拒放足者的獵場,刑具亦從 紙帽直接轉化為帶枷遊街(《叢刊》:154)。放足處的遊街示眾手段,經由特 派員視察而在地方複製,例如汲縣,放足專員到縣視察後,即協同縣政府官 員和警察,檢查縣城內外,「查出兩家長反抗放足,即令其戴紙帽遊行」;在 新鄉,三位反抗放足的家長遭逮捕,「頭戴紙高大帽,令警士四人各持紙牌 一面,上書『請看頑固家長』、『大家莫要學他』等字樣,列隊遊行」;在商 水,懲罰纏足女子家長「繫以褻衣,戴以高帽,身負牌示,鳴鑼遊街,並以 婦女纏足之腳布緊綁其兩足,以致彳亍不能行動,涕泣求饒」(《叢刊》:
165–170)。於是,在馮玉祥政權所及之處,「頑固家長」遊街示眾的場景,
乃成纏足家戶的恐怖印象。
早在馮玉祥署理湘西鎮守使(1918–1920)時,日後擔任陝西放足處長
的鄧長耀,即受馮委任臨澧縣知事。馮玉祥在回憶錄裡,尤其津津樂道鄧長 耀勸放足的水磨功夫:「(鄧)看見那家有女孩纏著小腳,他就坐在那家門口 不走,見了那女孩的父母,千言萬語的談說纏足的害處,一定要把人家說的 服了心,把他女孩解了纏布,他才罷休」(馮玉祥,1947: 340)。後來有位新 安縣縣長到任時,正值馮玉祥厲行放足政策,縣長便親自出外檢查,在街上 遇到小腳新娘,即迫令對方當街放足,犯了眾怒,不但被人痛打了一頓,還 被撤職查辦以平民憤。這位挨揍又受到處分的縣長跑去向馮玉祥訴冤,說他 是依照馮的旨意辦事,不應遭此待遇。不料馮不但不挺護他,還說像他這般 魯莽,撤職不夠,根本應該監禁,然後馮就舉了鄧長耀的臨澧事蹟,說道鄧 雖是挨家挨戶勸人放足,卻辦得「合情合理」,因為一來,鄧在縣長任內日 久,與百姓已建立相當關係;再者,鄧勸人放足,先把人家父母請出來,說 服父母之後,再令他們自行解除女兒纏足;第三,鄧在檢查時,也只是好言 相勸,決不直接和少女少婦交涉,而且鄧的年紀高出女孩甚多,勸放纏足也 較不引人側目。依馮的回憶,他把鄧長耀的例子當做典範,詳細告訴挨揍縣 長,「為他把天理、人情、國法三者,反覆詳論,使他明白自己辦法的不當,
他才恍然大悟了」(馮玉祥,1947: 729–730)。
然而,鄧長耀擔任陝西放足處長時,讓人印象深刻的,卻不是他的水磨 工夫,而是他的各種誇張作為,包括他在官廳召開放足大會時,將巡查沒收 的千餘條未及清洗、血漬斑斑的裹腳布懸掛於大門口,廳內高掛數百雙小腳 鞋,同時播放「放足歌曲」,供人參觀聆聽;開大會時,他邊演邊講,將裹 腳布和小腳鞋拿著嗅了嗅,然後作嘔吐狀,引起圍觀群眾哄堂大笑;此外,
他還組織「赤腿小腳遊行隊」到鄉間演說歌唱,勸說纏足弊病(姚靈犀編,
1936: 20–21)。像這樣以嘲諷羞辱取笑為主軸的放足戲碼—高彥頤(2007:
128)稱之為「荒誕劇場」—經由媒體報導而廣為人知,也引來地方官吏效 尤,例如蒲城縣縣長不但經常在縣城內查察纏足婦女,還沒收了四千餘雙裹 腳布,「解送西安,呈繳民政廳」(《叢刊》:175)。
其實,馮玉祥自己也明白,耐心勸放只是理想,想要規勸廣大群眾放棄 因襲已久的纏足文化,宣傳的效果有限,他本人更願相信行政武力的威嚇作 用。因此,放足政策雖有調查、宣傳階段,但其後的「罰辦」才是政府主導
放足運動的關鍵手段。在馮玉祥治下,從罰款到拘押,「放足」變成政府對 付人民的社會戰場,纏足女子和她的家長也淪為遭受處罰的對象。再以鄧長 耀為例,不同於他當年的臨澧事蹟(相當程度也算得上「奇蹟」),他在陝 西放足處任內已不僅止於「反覆詳論」,而是把罰款和關押當作政令宣導的 一環。在他作詞的幾首放足歌曲裡,懲罰即為重點:「三十以下婦和女,再 纏罰他洋一元;二十以下婦和女,再纏罰他洋三元;十五以下的女子,再纏 定罰洋六元」(〈通俗放足歌〉);「不准裹,不准纏,再裹再纏罰銀元;你不 放,往後看,三塊銀元一月監;再不放,往後瞧,六塊銀元兩月半」(〈淺俗 放足歌〉)(《叢刊》:388)。
放足處的懲罰手段最初設為罰款、徵收纏足稅,以及懲辦纏足婦女之父 兄或夫婿(《叢刊》:41),經過一段時間後,改為罰款、拘留和遊街示眾(《叢 刊》:153)。本來,1927 年 10 月至 12 月為勸導期,1928 年 1 月至 3 月為解 放期,再之後三個月即1928 年 4 月至 6 月才為罰辦期,然而,處罰早就進 行,幾乎從12 月起,懲辦已是常態;放足處成立後,在政權夾著軍權所及 之省會開封和鄰近縣份,尤其雷厲風行。馮玉祥身兼軍團總司令和省主席,
他的強硬態度,使得轄下的官吏即使猶豫,也不得不冒著與百姓作對的風險 來執行放足業務。馮在日記中曾記錄了一些他對縣官和放足處的訓示,而來 自他這位總司令的指令,可能就是讓「罰辦」提早出現在放足運動勸導期的 主要原因。例如,他在1927 年 10 月 23 日(勸導期尚不到一個月)的日記中 寫著,「鄭縣縣長來,告以放足勢在必行,有不放者,則處罰其父兄」(馮玉 祥,1992: 377),該縣長應是呈報了地方上執行放足運動的難處,因此馮才反 應道「勢在必行」,並明示縣長可以懲罰纏足者父兄。同年12 月 7 日(勸導 期尚未結束),他巡視放足處,「告以凡違抗放足者,罰款百元,軍政界違者,
加倍罰之」(馮玉祥,1992: 401)。「百元罰款」對百姓而言是極沉重的負擔,
當時的華北農村生活極為困苦,農民平均每戶的農副業總收入減去總成本,
約為178 元,甚至比全國農戶平均收入約 200 元還低 12% 左右(叢翰香編,
1995: 530),百元罰款對農民而言,相當於掠奪他們本已微薄的生產收益,
實務上可能不曾發生,應是馮玉祥一時撂下的狠話,但總司令的強硬姿態,
已足以讓放足處和地方放足官吏肆無忌憚地向人民收取「纏足罰款」。
放足處工作大綱中的罰款和徵收纏足稅,二者在概念上很接近,對於經 歷連年戰爭,飽受部隊「就地徵餉」、官吏捐稅攤派的地方民眾來說,這筆
「罰金」或「纏足稅」也許只是名目不同,性質類似的苛捐雜稅之一。依據 放足處的統計,1928 年 3 月至 6 月間,共有 190 人次受罰金處分,金額從 一元到十元罰款不等(《叢刊》:204),包括「前教育廳長黃自芳之僕女,逾 期未放,罰洋五元;孟縣縣長司生麟之使女尚仍纏足,罰洋二元」(《叢刊》:
153–154)。我們不知道她們是否真為這些官員的僕女、使女,也不清楚是誰 繳納的罰款,但充公的纏足罰金收入愈來愈多,卻是事實。在一份未註明日 期的記錄裡說道,放足處自實施檢查以來,罰款日增,處長還特地將當時累 計的罰款160 元存入銀行,以此款項做「有益婦女之事」(《叢刊》:62)。
儘管罰辦期應自1928 年 4 月才開始,但光在 3 月裡的統計,就已有 113 人次遭受罰款處分,即便如此,馮玉祥仍感不滿,他認為罰款方法無效,應 使用更強烈的手段,因此在1928 年 4 月 1 日,他向放足處下達了「不必罰 款,直接管押家長」的命令,因為「多罰則窮民實難繳納,少罰則頑民無所 畏懼」(《叢刊》:78)。為了因應這項指示,放足處趕著研擬出〈河南省政府 放足處罰辦纏足婦女家長暫行條例〉(4 月 11 日公布),規定十五歲以上、三 十歲以下之婦女逾期未放者,得處其家長三十日以下之拘役;十五歲以下之 幼女逾期未放者,得處其家長六十日以下之拘役(《叢刊》:31)。於是,4 月 份起,罰金人數銳減,拘押人數增多(《叢刊》:204)。在 1928 年 3 月至 6 月,放足處的每週工作報告裡,統計罰辦人數成為例行公事:「計懲辦纏足 婦女家長30 人」(3 月 4 日);「罰辦反抗放足人犯 33 人」(3 月 11 日);「開 封查出逾期不肯放婦女30 人,分別懲罰並鳴鑼三日」(3 月 18 日);「計罰 辦逾期放足之婦女20 人」(3 月 25 日);「計管押 8 人」(4 月 1 日);「計送 縣管押15 人」(4 月 15 日);「本週查出逾期不肯放足者 27 人,送交開封縣 管押」(4 月 22 日);「本週查出逾期未放者 20 餘人,擇其情節較重者管押 3 人」(4 月 29 日);「本週管押家長 12 人、街長 1 人」(5 月 6 日);「共管押 家長9 名、牌長 1 名」(5 月 13 日);「本週共管押家長 7 名」(5 月 27 日);
「本週管押反抗放足人犯8 人」(6 月 3 日)(《叢刊》:123–127)。
在5 月 9 日的例會中,還決議通過「該處送開封拘押反抗放足人犯,每
人每日須照發避暑藥丸二十枚」;又因管押人數過多,開封縣拘役所空間不 足,呈報亦可傳押於公安局(《叢刊》:119)。在 6 月初的會議,對於管押人 數過多,而有「接搭涼棚以便傳處家長,坐以候質」,並多撥人手協助審訊 之決議(《叢刊》:120)。此外,這時已可看到,連坐處分的範圍已經擴大到 基層街長、牌長,這是在逼近6 月份放足業務歸併民政廳的日期之前,放足 處祭出的急迫手段。雖然1928 年 5 月 24 日才公布〈河南省政府放足處考核 各縣街區保約村牌長等辦理放足獎懲暫行章程〉(《叢刊》:32),給予關押被 認定「漠視放足工作」、「解放時期婦女放足稀少」或「檢查時期毫無成績」
的地方基層官員的法源,但其實在〈暫行章程〉公布之前,已逕行關押開封 市的街、牌長了,而且工作週報中的管押人數顯然低報,因為在一份布告 裡,便提到已拘押「家長張愈等47 人,街長趙青山等 3 人,牌長王承蔭等 5 人」(《叢刊》:80),牌長王承蔭還「因在押日久,可否准其保釋」,而在 5 月2 日的的會議中提出討論(《叢刊》:115),若非議准,這位牌長還不知要 被關押多久。
參、放足分處、視察團與縣長們
省政府放足處之下,又於1927 年 11 月規定各縣設立放足分處,由各縣 政府機關及縣黨部組成,縣長兼任放足分處主管,並於轄下各鄉、區、村設 放足辦事處。各縣放足分處依照相關章程,應每日填寫宣傳與調查各縣放足 情形,每兩週向放足處彙報,並遵照省府制定的取締辦法、計劃、大綱與一 切條例命令「猛厲進行」。(《叢刊》:28–29)。然而,章程頒布之後一個多月,
只有四十餘縣呈報成立,另有六十縣尚未成立;數月之後,也還有二十一縣 未曾成立(《叢刊》:61–63)。放足處雖一再訓令催促,認為過去這些縣份以
「軍事匪氛之未靖,不逮舉辦」,但現在「豫境已告敉平,百廢待舉,豈容再 緩」,要求「文到五日內,迅予組織作立呈報備查,事關放足要政,倘敢故 違,即電請總司令撤任查辦,決不寬貸」(《叢刊》:63),但仍效果不彰。訓 令中所謂的「豫境已告敉平」,只是在對抗其他軍閥和地方土匪的戰役得勝,
並不代表馮政權就真的有效統治這些區域,這不僅反映在馮政權連要求轄下
縣份成立放足分處這樣一個行政機關,仍有五分之一尚未遵令成立,同時也 反映在放足處進行地方視察業務時,所能觸及的範圍限度。
為了考察各縣放足情形,放足處於1928 年 2 月至 5 月間派遣了三撥「放 足視察團」下鄉考評。第一次視察於2 月 5 日出發,視察鄭縣、洛陽一帶(《叢 刊》:130–140)。此次雖然只視察鄭、洛這兩個與省城開封同在隴海鐵路線 上的主要城市,但或許是因為首度以省府專員之姿巡視地方,放足處出動了 13 位幹部,相較於後來的兩次大範圍的視察團人數分別只有 11 人和 8 人,
這趟出巡動用的人力資源不小;此外,馮玉祥的夫人李德全還特地參加洛陽 視察團的放足活動,發表演講,規格很高,對洛陽縣長的壓力應該不小,因 此,依報告所說,「得有放足之相當成績」並不意外,視察團入洛以來,解 放纏足的人數高達3899 人,而且以帶個位數的數字表示,而非近四千人這 種含混字眼,顯示為採取「解放一個數一個」的辦法(《叢刊》:131)。
在鄭、洛這兩個重點城市,視察員浩浩蕩蕩舉辦了各種活動,顯然有意 把開封的經驗移植到這裡。就放足行政的角度而言,城鎮比鄉野容易,既因 工商交通、教育、都市化和全球化等等因素本來就利於宣揚天足的好處,在 統治的強度上,軍隊和官員透過鐵路移動,也比較迅速容易,還有各級地方 官員和黨工、駐防指揮官等,理應對放足業務有利。儘管如此,在這次視察 之後,洛陽縣長吳蔭棠仍因「漠視放足」而被放足處呈請省政府懲辦(《叢 刊》:50)。吳縣長的「漠視」行逕包括對於視察團到洛陽後召集的婦女游藝 大會,既未親自到會,也不派員參加,而這是放足處首度在這個城市辦活 動,總司令夫人還蒞臨演說的場合,縣長的缺席,顯然觸怒了他們,因而建 請「從嚴懲處,以儆效尤」(《叢刊》:50–51)。吳縣長因而被記過調離洛陽大 縣,改任鄰近小縣新安縣縣長,並在第二次視察團到訪時,「深知從前因循 之非,對於放足異常努力」,不但召集各區村長開會研商辦法,還舉辦各種 放足活動,「偕同夫人挨戶勸導,且時赴鄉間檢查」(《叢刊》:55),對比於 其他縣份有因放足分處歸併一事而起謠言,致使放足工作停頓者,「新安則無 其事,且尤有進也」,「一面派調查員至各市鎮鄉村宣查,一面嚴令各區村具 結,限期全量解放纏足婦女,並擬以相當時期親往鄉村視察」,充分滿足了放 足處想要的業務要求,於是呈請省政府撤消他的記過處分,予以獎勵,甚至
在視察報告中把他捧為「革命時代之真正新政治人員」(《叢刊》:133)。前述 馮玉祥(1947: 729)回憶錄裡,因放足行動躁進莽撞,被民眾揍了一頓的新 安縣長,很可能就是這位從「漠視放足」態度丕變到「異常努力」的吳縣長。
第二次視察團於1928 年 3 月 16 日出發,共計 11 位職員,分為四組從 信陽、商邱、博愛、新鄉等地出發,視察隴海、平漢、道清三條鐵路線沿線 三十餘縣,結果「視察所及,各縣長努力放足工作,成績卓著固居多數,而 漠視放足要政,成績毫無者,亦復不少」,其中西平、民權等八縣縣長記大 功獎勵,信陽、郾師等五縣縣長記大過處分(《叢刊》:55, 71–72)。第三次 視察團於5 月 3 日出發,分為八路,共計視察 37 縣(《叢刊》:130–140),
這些縣份雖然已不限鐵路沿線城鎮,但多半仍在公路線上,範圍不出豫東、
豫中、豫南等馮玉祥曾經打贏戰役的地方,而隴海、平漢鐵路交織出的西南 方一大片區域,包括二、三十縣,放足處則不曾派員視察過。這些縣份多半 有大股土匪出沒,或是由地方菁英自治,許多都未依省政府命令設置放足分 處;此外,豫北的林縣、涉縣等地,則因地處偏遠且為反馮團體天門會的地 盤,同樣也未遵行省政府命令。
放足處長王開化在一份文件中,總結幾次視察情形,對於各地放足業務 並不滿意,「除開封成績甚佳及少數縣份成績尚優外,其他縣份成績殊鮮」,
他認為有三大因素影響了他們的工作:1. 放足分處取消後,對於放足工作無 人負責;2. 各縣長對於放足政令漫不在意,而且縣長在任期間過短,難以責 成;3. 樊鍾秀部隊叛變,殘殺放足女職員多人,造成民眾恐慌,放而復纏者 非常之多(《叢刊》:90)。樊鍾秀因素稍後再談,在此我們先看看放足分處和 縣長的問題。1928 年 3 月間,有人向馮玉祥反映,地方「用款太亂、機關太 多」,馮於是訓令將放足分處歸併縣政府辦理,各地放足事務則由縣政府負責 辦理(《叢刊》:64)。當時正好是放足視察團第二次下鄉考察,他們立刻發 現,取消放足分處的命令對地方的放足工作產生了負面影響,包括放足工作 無人負責,以致民間謠傳放足禁令已經取消,本已抗拒放足的民眾,更因而 無視此一命令,或是放而復纏,例如:陳留縣「省政府明令歸併放足分處於 縣政府後,未委負責人員繼續努力,致民眾誤會,放而復纏者,正復不少」
(《叢刊》:135);偃師縣「自省政府明令放足處歸併縣政府後,誤會生謠」,
「放者復纏,纏者不放,以前工作摧毀殆盡」(《叢刊》:133);澠池縣「放足 分處歸併縣政府所引起之誤會甚大,一般婦女放而復纏」(《叢刊》:132)。
不只民眾會揣度馮玉祥政權的態度,地方縣官也會。設立放足分處需要經費 和人力,而省政府除了反覆聲明放足是地方自治要務,縣長仍應責成區村成 立辦事處續辦業務之外(《叢刊》:132),並未提供人事經費,縣政府便將人 力挪至其他縣政單位,致使無人辦理,業務停頓,而放足處只能空焦急。
至於「縣長因素」,王開化指向兩個方面,一是縣長本身不願執行,二 是縣長在任期間過短。放足處是省府單位,在省政府所在地開封市區對「頑 固家長」可以施以罰款、管押、遊行示眾等手段,但出了開封,他們就發現 多數地方縣官根本無意配合省府的放足政令,因此放足一事也考驗著馮玉祥 政權的統治強度。在一份訓令裡,王開化痛批負責地方放足的縣長,「因循 泄沓、藐視功令者,實居多數,似此玩忽,殊堪痛心」(《叢刊》:64)。為了 催促縣長執行「放足要政」,放足處擬定了〈河南省政府放足處考核縣長辦 理放足獎懲暫行條例〉,於1928 年 4 月 5 日公布,對於縣長的放足績效進行 考核獎懲,懲戒的事由則包括:於勸導時期漠然輕視、陽奉陰違者;宣傳報 告表及調查報告表不按期呈送者;解放時期婦女放足稀少者;檢查時期毫無 成效者。這些事由顯然是3 月中出發的放足處第二次視察團在視察各縣的過 程中,直接感受到的現象。例如在信陽縣,兩位視察員到縣政府求見縣長吃 了閉門羮,對方還嗆言道「我奉民政廳委,並不知有甚麼放足處」,視察員 於是在報告中說該縣長「忽視放足要政」、「官僚習氣之深,已可概見」(《叢 刊》:131);沁陽縣視察報告說道,「縣長張祥鶴,放棄職務,政治苦窳,放 足分處更無一人負責」(《叢刊》:134);淇縣「縣政府官僚習氣甚深,縣長 汪銘艦精神不振,對於放足要政異常漠視,視察員馬蔚蓀同志到縣,縣長不 常相見,相見亦無如何良好結果」;郾城「縣長張綬深,官僚習氣甚深,一 切新政,皆未建設,放棄放足工作自不待言」(《叢刊》:132)。
除了縣長不願執行放足之外,王開化還提到,「縣長更調甚速,難專責 成」,這也是實情。例如確山縣的視察報告說道,「適省政府明令將放足分處 歸併縣政府,高縣長又有其他意外事實發生」,結果是「謠言飛流,或謂省政 府不要婦女放足,或謂高縣長因檢查纏足婦女將要撤任,聚蚊成雷,瓦釜雷
鳴」(《叢刊》:132)。「縣長」是中華帝國晚期直到民國初年,與地方民眾保 持密切連繫的最高階國家官吏,其職責包括維持地方秩序、行使司法權、稅 收權等國家任務。民國初年由於國家長期經歷內戰,縣長制度逐漸崩壞,其 中一個象徵就是縣長的任期大幅縮短,縣官流動性與縣政變動性大增,國家 任務的行使也變得困難重重。1927 年之前,縣府首長稱為縣知事,後改稱縣 長。根據徐有禮(2013: 11)的整理分析,河南省 70 個縣在 1912–1927 年之 間,共出現1,703 位縣知事,每縣平均 24.32 人,其中最長任期為 3.75 年,
最短任期僅止一日,平均任期為1.5 年。張信(2004)研究河南省北部與西 南部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時,則注意到這兩個區域的縣長,從辛亥革命後到北 伐期間,任期經常不滿一年。例如新鄉,在1911–1923 年間,總共出現了 14 位縣長,僅有一位在任超過一年;其他豫北縣份如獲嘉,縣長平均任期為一 年,而在1917–1932 年間,平均甚至不足一年;修武縣則僅有兩位縣長在任 超過兩年;大多數縣長在任內因而無心於工作,將精力放在謀取更多私利
(張信,2004: 246-247)。類似情況也出現在豫西南縣份,例如南陽,整個 民國時期大多數縣長在任不滿一年,不少人還做不到半年;內鄉縣曾在五個 月內更換了七位縣長,而馮玉祥部隊在1927 年 5 月攻佔內鄉時,當時的將 領先是逮捕了縣長,然後接連讓其部屬擔任此職(張信,2004: 268)。馮玉 祥主掌河南省政之後,開始任命自己的縣長,但更替頻率極高,這幾乎也是 軍閥割據時代的中國地方行政特色。「縣長」如走馬燈似地更換,地方民眾 也就不會把縣長的政治任務和行政措施視為是具有穩定性的國家政策,政府 在地方的權威逐步弱化,地方菁英對地方事務的掌握則顯穩固,終而形成弱 國家(weak state)與強社會(strong society)的關係,在馮玉祥軍權難及的 豫西、豫南一帶更是如此。
在軍閥混戰的年代,縣政府往往缺乏上級政府的資源和監督,因而必須 仰賴地方勢力支援,儘管馮玉祥政權擁有強大武力,但在其軍權統治範圍之 外,政令的限度就極為明顯了。馮政權光在養兵、打仗方面的經費,就已捉 襟見肘,難以傾注資源到各縣,地方建設如造橋、鋪路、剿匪等事務所需的 人力物力,都仰賴富農或望族的協助,因此,類似放足這種挑戰傳統風俗、
干涉日常生活的政令,改革對象(抗拒放足的家長)又包括地方縉紳和富農
時,縣長的角色就更顯得尷尬了。例如靈寶縣,該縣放足分處交歸教育局辦 理,但「局長顧全情面,毫無成績」(《叢刊》:133)。「情面」二字其實道盡 了地方官吏的為難之處。即使縣長接受省政府的放足任務,認真工作,他們 也必須小心謹慎,因為他們直接承受父老鄉親的不滿情緒,稍有不慎,便會 產生衝突。在後來的視察報告中,也曾提及此一現象,例如西華縣的某任縣 長就曾因「進行放足,稍為激進,誤會環生」(《叢刊》:138)。《河南通史》
指出,「有的縣長因厲行放足而被縣人視為『酷吏』,至有被毆死者」(程有 為、王天獎編,2005: 652)。馮玉祥還在其回憶錄裡提到幾位令他搖頭嘆息的 縣長,除了前面提到那位在大街上強解新娘裹腳布,被群眾痛敺的新安縣長 之外,他還說道,有位縣長厭惡人民提出訴訟,若有人到縣府打官司,不問 情由先打二十軍棍,弄得人民不敢到縣府提訟;又有位縣長,在任上積極推 動清潔衛生政令,每日清晨提棍上街查清潔,誰家門口有垃圾髒污,他就把 該戶家長抓出來,用手中棍棒大打一頓,搞得滿城居民都有挨打的風險(馮 玉祥,1947: 727–730)。馮玉祥後來檢討這些他任命的縣長,說他們即使「用 心很好」,但「辦法太壞」,問題就出在學識不足,缺乏經驗,因為他們「多 是軍人出身,年紀又輕,叫他們去做縣長,根本就已不合情理」,但是除了這 類半路出家的人選,他也幾乎別無選擇(馮玉祥,1947: 730)。徐有禮(2013:
27)亦指出,馮玉祥治下的縣長人選來源中,第二集團軍的軍需官和書記官 占有相當比例,這些軍人不諳民情,治縣常遭民怨。雖然省政府後來設了政 治訓練班、縣長考試委員會等培訓機制(馮玉祥,1947: 731),然而,培訓 需要時間,在動盪的馮政權裡,終究只是曇花一現,難有具體成效。即令是 經由考試管道出任縣長者,也因缺乏地方實務經驗,任期亦鮮有超過一年者
(徐有禮,2013: 29)。
肆、放足的查與逃
從放足處的角度來看,負責地方放足業務的縣長,若非因循怠惰、虛應 故事,就是辦事操切、行為過激,尤其在省政府統治範圍所及之處,地方官 員若干「破除情面」的放足手段,反而引發民眾反彈。洛陽即曾傳出有個放
足委員進入鄉村人家院內,見一少女似仍然纏足,強令脫襪檢查,發現裹腳 布後,開罰15 元,結果少女因覺受辱,投井自盡身亡(姚靈犀編,1936:
273–274)。類似事件也傳入馮玉祥耳裡。1928 年 3 月間,馮聽說某處有位 婦人因其女纏足受辱而自縊,此應是放足人員入門動手解除裹腳布導致的悲 劇,他因而諭令放足人員務必謹慎辦事,放足處亦隨即議決,「遇有幼稚女 孩纏足,應見其家長,勸導為之解放,不得逕行與之放足,以免發生事端」
(《叢刊》:109),只不過,如前所述,罰辦權力機制已然啟動,調查員入民 宅檢查解放,並拘押家長遊街示眾,均為開封常見的手法。「查放足」早已 造成纏足者及其家人莫大的畏懼。
1928 年春,放足處對於近半年的工作績效不彰,感到極度焦慮,這層 焦慮進一步轉化出更嚴厲的制裁手段,除了管押更多的「頑固家長」之外,
還限制纏足者的行動自由,並擴大搜捕抗拒放足罪犯的連坐範圍。1928 年 4 月4 日,放足處議決「不准纏足女子在街上行走」,並登報公告,由公安局 通知街角警察負責執行;同日會議還通過「嚴令街長牌長及房東負婦女放足 責任案」,開封城內若再發現三十歲以下婦女纏足者,首先罰辦街長及房東
(《叢刊》:110)。這項命令實施一個月的結果造成有纏足女子的住戶「故意 謊報姓名和遷徙住址」,而放足處的應對之道則是決定加強派員按照戶籍抽 查,如查出抗拒放足者,除管押其保人外,「併訓令街牌長設法改良,否則 同等處罰」;居民的另一個應付方法是「一切放足案件皆以婦女搪塞」,因為 他們聽說官府「不管押婦女」,放足處於是議決「遇必要時,仍管押婦女,
並露佈其事於各報」(《叢刊》:116)。這類限制人民生活行動自由的方案,
顯然引起社會恐慌,在5 月 30 日會議裡,王開化處長認為,放足標語中的
「禁止纏足女子出嫁」、「禁止纏足女子在街上行走」、「實行懲收纏足稅」等 三種標語「恐於事實有礙」,交付議決取消,另換新標語,但王雲程科長則 認為「禁止纏足婦女在街上行走」若驟然取消,只怕讓百姓產生錯覺,以為 是禁止在街上解放纏足婦女之裹腳布,會有誤解和流言,最後修改為「禁止 三十歲以下之纏足婦女在街上行走」(《叢刊》:118–119)。
這些討論發生在樊鍾秀部隊襲佔洛陽等地,並虐殺放足女職員的事件前 後,民眾對放足處各種強制作為愈來愈反感,放足處也逐漸顯得進退失據,
對於民眾的抵制和抗拒,如何軟硬兼施,放足處本身也拿不定主意。王開化 在5 月 23 日的會議中指示檢查人員「要以和平為原則,如遇年幼女孩,還是 令其家長勸勉解放為妥」,同時,對於各機關服務人員之眷屬,「要責以大義,
不予難堪」(《叢刊》:117),這段話顯示,即使放足處早在半年前已提請省 政府通令「各機關政治人員家屬婦女一律放足,否則加倍懲罰」(《叢刊》:
101),依然效果不彰,而且引起各機關公務員的不諒解。可是,處長雖然覺 得應以和平為原則,強硬派幹部卻不以然,在5 月 30 日的會議裡,處祕書 就提議「辦案不可過於和平,應持嚴重態度」、「判處太輕與本處條例不符」、
「對於放而復纏者之家長,應加倍處罰」、「開封縣拘役所如不能多押,可傳 押於公安局」(《叢刊》:119)。
河南放足處並不是強硬放足的始作俑者。北伐期間,湖北省政務委員會 即已在1927 年 3 月間,依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正式公布〈取締女子纏足 條例〉,要求各縣縣長,必須會同各縣黨部及婦女部、婦女協會,在三個月 內勸導婦女放足,十五歲以下須即解放,十五歲至三十歲責令解放,未纏足 者不得再纏,違者科以罰金;於是,婦女協會成員、女學生以及女性革命軍 人,便在湖南、湖北城鎮走街串戶宣導放足,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也都 投入放足運動,「取得很大成績」,報紙也常報導放足消息,武漢放足婦女據 說「每日不下千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編,2003: 62–64;亦見 Gilmartin, 1995: 191)。同時,當街強迫婦女放足剪髮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引發反彈和 批評聲浪,為此,國民黨中央婦女部特地發布通告加以糾正,並刊登於6 月 3 日的《漢口國民日報》:
近查各地實行強迫婦女剪髮及不按照放足方法強迫婦女放足,致 一般婦女誤以為黨的命令,而脫離黨的指導及反對婦女運動者,
於婦女運動前途,頗生影響。剪髮、放足,雖與衛生、生理有 關,但必須相當時間的宣傳,使婦女覺悟,自動剪髮,豈可強為 剪之,失其同情。至於放足一舉,各地放足委員會,均須將放足 方法通告,按法行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編,2003: 64)
這時馮玉祥已成為河南省主席,國民黨部和婦女協會也在河南省各地成 立,但是在開封後來不但成立了放足處,厲行強制放足,而且在馮政權的鼓 勵下,接受新式教育的女學生也搖身一變成為民間放足大隊,站在放足的道 德制高點,以圍獵的姿態「解放」纏足婦女。一位當年的女學生在其回憶敘 事裡,對於扮演解放者的角色,依然透露了光榮與驕傲的感受:
我所在女師附小,每日課餘都出動大批師生走街穿巷,執行放腳 任務。三人一組,抬著大筐,挨門挨戶到住戶家裡,看見纏小腳 的姑娘或媳婦,就先講明道理,讓她自己把裹腳布條抖開,扔到 筐裡。如不肯自己動手,三個女學生就一齊動手,上前按住她,
替她把裹腳布條抖開,扔到筐裡抬走。這院抖完到那院,這街抖 完到那街,走遍開封大街小巷,一個小腳也不漏掉,更有將裹腳 布條抖開,用根竹杆挑著招搖過市的,甚是惹人注意。就這樣,
在馮玉祥將軍的提倡和督導下,不長時間內,開封婦女千年來纏 小腳的陋習和痛苦被解放了。(原景松,1995: 42)
開封城內的纏足者為了避免「被解放」,產生出前述報假地址、散播謠 言、以老人或少女應訊等等抗拒之道,不過,最直接的反應仍為「逃放足」
和「放而復纏」。開封市民蘭李氏(1909 年生)回憶道:
馮玉祥來了,叫放腳,市裡頭不行啊,有警察,見(每)天來家 裡查。那個時候,女警察有時候查到廁所裡,女人只有藏到廁所 裡,查出來了,裹腳條放在外面車子上。我叫查出來過,俺奶奶 跟著,大街上吆喝著:「別跟著俺學,我給俺孫女裹腳啦!」他
(警察)走了,不查了,還想裹。(李小江編,2003: 242–243)
面對開封城關查輯,有些纏足婦女乾脆離城「逃放足」。有位名叫余淑 貞的女士回憶起自己遭遇強制放足的往事,依然心有餘悸:
數年前隨外子寓居開封時,值當局以纏足帶責成縣長之際……一 天在街行走,竟受當街勒放的大辱。次日避地魯東某市叔父處,
相安無事,約有一載,渠料又有某處某地禁止纏足女子通過之文 告,而逼放之風聲且日緊一日,驚弓之鳥,聞弦膽落。(余淑貞,
1936: 52)
在「厲行放足」的年代,像余淑貞那樣聞放足有如驚弓之鳥的,不僅是 省垣城區的纏足者,舉凡在厲行放足之處,「逃放足」和「遊街」幾乎是那 個時代婦女的共同記憶。鄭州居民靳三妞(1909 年生)記得:「馮玉祥來 了,叫放腳,誰不放腳,還讓遊街呢,把裹腳布搭脖子裡。我十來歲,都記 事了」(李小江編,2003: 244)。鄭州郊區農婦劉桂雲(1909 年生)說道,「馮 玉祥來了,扒神(廟)、放腳、剪頭髮,有的姑娘都不敢出門,嘰哇喊叫地
(躲)藏」(李小江編,2003: 245)。滑縣農婦劉玉蓮(1904 年生)「一聽說 放腳的來了,就趕快藏起來,我就蹬著桌子,爬到房子棚上藏著,有一次還 把鏡子打壞了」(李小江編,2003: 239)。如此這般,使得鄉間纏足女孩只要 見到外地來的「新青年」,直覺上就以為是來「查放足」的,嚇得逃開。一 位農村調查團的成員即回憶道:
在河南,重男輕女的觀念很厲害。在鄉村小學校中、簡直很難找 到一個女學生;纏足的風氣還是很盛,十歲以下的小女孩,還是 纏足的。有一次,我們在輝縣某村經過的時候,嚇得許多小女孩 都逃光,她們以為我們是去「查放足」的。(行政院農村委員會,
1933: 116,引自程雅潔,2016: 59)
「逃放足」很可能是民國時期許多鄉村地區纏足婦女的共同經驗,面對 政府、國民黨、共產黨、婦女協會、農村改良協會等組織的放足行動,逃跑 和躲藏是她們的直接反應。事實上,鄉村地區的纏足人口始終高居不下,放 足處視察團的報告裡對於鄉間放足情況的估計,大多不樂觀,例如:孟縣「鄉 村婦女放足者十之一二」;封邱「城關十五歲以下幼女仍然纏足,三十歲以下
及鄉村婦女,放足者則一無所見」;溫縣「十五歲以下纏足幼女充斥城市,
三十歲以下暨鄉村婦女更無論」;扶溝「鄉村婦女解放者十之三四」;考城「無 論三十歲以下纏足婦女未為解放,即十五歲以下幼女及女校學生,均皆纏足,
鄉間可想而知」(《叢刊》:130–140)。《河南通史》編纂者的總體評估則是,
「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中,全省統計,婦女纏足者還有70%–80%……直到新 中國成立的最初幾年,一些縣份的鄉村女孩和少女還照舊纏足」(程有為、
王天獎編,2005: 652)。有「中國最後小腳部落」之稱的雲南六一村,更是 靠著全村合作通風報信,成功躲避了官方的查察行動(楊楊,2004)。
在查放足與逃放足之間,一些反政府武裝團體於是喊出「放任纏足」作 為吸引民眾依附的誘因。例如,創建於1924 年的祕密宗教團體「無極道」
為紅槍會的一支(戴玄之,1973;1990),以山東省西部滕縣為大本營,經 過幾年的經營,許多鄰近縣份農民紛紛加入,鼎盛時期多達數萬人,蔓延於 黃淮流域五省邊界地帶。1928 年 9 月,無極道首領與數千名道友創立「共和 國盟軍」,與統制魯西各縣的馮玉祥部隊對抗。1929 年 3 月 12 日,無極道舉 辦廟會被官府禁止,該會領袖即率數萬餘名道友起事,攻陷滕縣縣城,並向 西進攻濟寧城與鐵路車站,遭遇馮部駐軍圍剿,傷亡慘重(白海軍,2008:
78)。上海《申報》對此事件的報導中特別提到,滕縣紅槍會事變,即以「放 任婦女纏足」為口號(鄒英,1936: 278)。換言之,纏足與放足的身體成為 敵對武裝陣營的標誌,相當程度上反映了「以革命為己任」的政權,在厲行 改革時所呈現出來的「敵體化社會」。
伍、軍閥政權的統治限度:土匪與紅槍會
1928 年 4 月間,馮玉祥在新鄉城內見到一名纏足少女,就把該縣縣長曹 心泉傳來司令部訓話申斥道「三天以後,再見十五歲以下女子仍然纏著足,
我就與你縣長拼命」,曹縣長「當即印就總司令此說數萬份,滿貼該縣,限 十五歲以下女子三日內一律解放」(《叢刊》:174)。另一則報導更說道,馮 玉祥「拼命」之語一出,他的部下便指揮曹縣長等官員「挨戶勸告,痛講纏 足之害,凡當日所見纏足女子,立令解放,並將裹腳布撕毀」,命令三十歲以
下女子在當年4 月 15 日以前應一律解除裹腳布,否則家長處以五元以下、
五角以上的罰款,並連坐管區內之街村長(《叢刊》:172)。
在此事發生前一個月,放足處第二次視察團正好視察過包括新鄉在內的 若干豫北縣份,並對這些縣份的放足現狀感到失望:湯陰「前被魯軍閥摧殘 不堪」;淇縣「縣政府官僚習氣甚深,縣長汪銘艦精神不振,對於放足要政 異常漠視」;安陽「縣長范瑞豐不努力放足工作,與淇縣同」;滑縣「前縣長 劉某放棄職務,全無放足成績,房科衙役氣燄如焚,民眾不堪其苦」;至於 令馮玉祥準備與之拼命的新鄉縣長曹心泉,則是「不能切實辦理放足工作,
所設放足分處,職員、經費兩無……放足者寥若辰星」(《叢刊》:135–6)。
新鄉是馮玉祥的第二集團軍總司令部駐在地,換言之,當時若非處於軍事高 壓環境之下,新鄉等地的縣長和百姓都不會把省政府放足命令認真對待,所 謂「三日內一律解放」在現實上也不可能發生。這個現象反映出馮玉祥政權 的改革困境,亦即,在四面交戰的地點和時機進行社會改革,終將落入百姓 漠視、縣官怠惰、上級處分、地方壓力、雷霆手段、民怨四起、行政弛禁、
百姓復纏等惡性循環。因此,倘若我們想要理解馮玉祥政權的放足運動和其 他社會革新政策,以及諸如前述樊鍾秀事件等社會反挫力量,就必須先把它 安置在軍事社會史的脈絡上予以理解。
民國初年內戰頻仍,大小軍閥的軍事衝突,難以計數,河南省位於華北 平原中心地帶,又有京漢、隴海兩大鐵路交會,乃兵家必爭之地,兵禍連結。
此地原已治安不靖,盜匪叢生,戰亂產生的潰兵對地方社會的迫害,更令人 民苦不堪言。國民黨知識分子陶希聖(1973: 4)形容當年的華北局勢「官無 保民之意,民無自保之方」,繼而「流賊四起,破城殺官」,終致「軍閥無道,
盜亦無道」。由陝入豫的馮玉祥也嘆道,「河南本四戰之地,迭經賣國軍閥,
盤據摧殘,盜賊滿山,民窮財盡」(李泰棻、宋哲元編,1978: 353)。然而他 就是要在這個「四戰之地」,一邊打著漫無止境的仗,一邊推動他的社會革 命。1927 年 6 月馮玉祥部隊掌控了河南省中心地帶,7 月渡河攻擊奉軍,占 領新鄉、安陽等城鎮;9 月發動「豫中討靳之戰」,擊退舊直軍靳雲鶚部隊,
控制平漢線豫南段。此時,北方奉軍與直魯軍聯合向馮玉祥和山西閻錫山進 攻,馮軍對抗直魯軍,並派軍支援閻軍回擊奉軍。10 月初(即「放足處」成
立的時間點),馮玉祥兵分三路向徐州、濟寧和德州前進,經過兩次蘭封會 戰,馮軍告捷,直魯軍敗退,撤出隴海鐵路東線戰場。馮軍廓清豫東後,大 軍移往豫北戰場對付奉軍,1928 年 1 月奉軍敗撤。4 月初馮、奉兩軍再戰,
5 月 1 日,奉軍潰敗,平漢線豫北段全線廓清。
正當馮玉祥部隊全力攻打奉軍、直魯軍之際,蟄伏豫西南山區的樊鍾秀 部隊發兵突襲馮部。樊鍾秀是河南寶豐縣人,自幼習武,曾拜少林寺武僧為 師(胡金福,1986: 58)。民初,樊家為當地土匪所迫,遷往陝西宜川開墾種 地,後因殺死當地惡霸,受到陝北寓居者推為自衛組織領袖,聲勢日漸壯大
(胡金福,1986: 58)。樊鍾秀的崛起,是一個農民領袖在時代洪流中轉化為 起義者或造反者的歷程,他所領導的民眾,在官紳眼中正是一股匪幫,研究 民國土匪的專家也毫不遲疑地把他定位在「匪酋」的身分,與白朗等民國巨 匪一脈相承(Billingsley, 2010: 66;黃建遠等,2004: 179)。1915 年,樊鍾 秀被陝西軍隊頭領陳樹藩收編,後來響應孫中山護法號召,加入靖國軍,攻 擊陳樹藩、劉鎮華等北洋政府部隊,此後轉戰各地,招兵買馬。1923 年,
陳炯明叛變,樊鍾秀馳援孫中山,使廣州大元帥府轉危為安,孫中山特別嘉 許樊鍾秀「精誠愛國,首義贛南」,並委任他為「建國豫軍」總司令,吸引 各路豪傑加入, 發展成數萬人的部隊, 並加入北伐行列(胡金福,1986:
58–62)。樊軍在全盛時期的 1928 年初,實際控制豫西南縣份多達二十餘 縣,「自立法制、委派官吏、徵收稅款」,儼似獨立王國(姜克夫編,2009:
129)。1928 年 4 月中旬,樊鍾秀趁著馮玉祥部隊主力調向豫北魯西,後防 空虛,襲擊隴海線西段馮軍,《放足叢刊》所稱樊軍虐殺放足人員事件,即 發生於此時。後來馮玉祥緊急調派部隊反攻,5 月初,樊部撤回豫西南根據 地,此後仍不斷與馮軍發生小規模戰鬥,直至1928 年秋,奉軍全部敗離河 南,馮玉祥抽調精銳部隊猛攻樊部,樊鍾秀戰敗,下野寓居上海;1930 年中 原大戰時復出,與馮玉祥合作對抗蔣介石,在許昌遭飛機轟炸身亡(姜克夫 編,2009: 129)。
樊鍾秀是一個特立獨行的地方軍閥,儘管不是典型或正規的軍人,但在 革命軍北伐的過程裡,無疑佔有一席之地,同時,從出身綠林的角度來看,
樊鍾秀和他的先輩「匪酋」們,又有所不同。專門研究民國土匪的英國學者
貝斯飛(Phil Billingsley)指出,樊鍾秀一生所從事的一系列令人眼花撩亂的 事業,及其表現的個性,說明了對於民國時期有能力抱負的匪酋而言,許多 路子都是敞開的(Billingsley, 2010: 249)。與樊先後合作北伐與反蔣,又曾 因其偷襲而疲於奔命的馮玉祥,在回憶錄中評論樊鍾秀及其同夥道:「說他 們是軍閥,他們卻打著革命的旗號,說他們是革命的友軍,他們卻依舊保持 著建國軍的名義,只要有官有錢,那一方面亦肯與之勾結……事實上,他們 是比真正的敵人更要可恨、更要可怕」(馮玉祥,1947: 747)。樊鍾秀部隊襲 擊洛陽等地的行動,著實讓馮玉祥措手不及,冒了一身冷汗,他先是不相信 樊會如此行動,認為「他們已加入革命陣線,走向光明大道……那知他們竟 未脫土匪習氣,一切只憑胡幹」(馮玉祥,1947: 746)。馮玉祥口中的「未脫 土匪習氣」,並非誇大之辭。樊鍾秀這股受到各方拉攏(和頭疼)卻始終獨 樹一格的軍隊,背後支撐他們的,就是蘊釀出統御土匪王國的造反傳統,一 種「原始的叛亂」(Hobsbawm, 1999)。
「土匪」根據蔡少卿(1993: 3)的定義,「就是超越法律範圍進行活動而 又無明確政治目的,並以搶劫、勒索為生的人」,其特徵包括:(1)來自農村社 會,尤其是周期性遭受災荒的貧窮農村;(2)不為國法所容;(3)行為具有反社 會性;(4)脫離農業生產,而以搶劫勒贖為主要生活來源。樊鍾秀的故鄉是豫 西寶豐,二十世紀初,豫西、豫西南由於地區多山,人民生活困苦,民風強 悍,易於鋌而走險而成為土匪,地方上稱他們為「刀客」或「盪將」(郭廷以,
1987: 48)。「刀客」或「劍客」讓人聯想到行俠仗義的「俠客」,而不論是《水 滸傳》裡的聚義好漢,還是西方傳說中的羅賓漢,都被賦予劫富濟貧的色彩,
接近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所說的「社會型盜匪」(social bandits)理想 型,儘管在地主和官府眼中,他們是罪犯,但一來他們出於鄉間,二來他們 始終留在鄉土社會,更是鄉親父老們心目中的英雄,是為地方平民和貧窮百 姓爭取權益、尋求正義的「鬥士及復仇者,有時甚至是帶來解放、自由的領 導人物」(Hobsbawm 1998: 5)。在國法不彰、軍閥混戰、潰兵橫行的年代,
他們相對容易受到百姓的尊敬,也較樂意助他們一臂之力,以與政府和地主 相抗衡(Billingsley, 2010: 66)。
河南南部和西部諸縣,是典型的「土匪王國」,在那裡,土匪活動是人們
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劫掠富人和地主並不被視為一種罪惡,因為他們本身就 是在貧窮土地上過活的百姓,劫掠行動的收益就是養活家人的資源,而位於 土匪大本營附近又較為富裕的縣份,往往成為劫掠的目標,例如位於隴海線 上的豫西經濟中心陝縣,就經常遭遇來自南邊山區窮縣洛寧的土匪襲擊,據 估算,洛寧縣境土匪多達六、七千人,占該縣人口的3%、豫西土匪人數的三 分之一(Billingsley, 2010: 62)。不難想見,放足處職員在視察過陝縣後,在 報告中解釋該縣放足不力的原因時,「匪患」就是一個重要因素:「陝縣為水 陸交通之區,而放足工作迄未進行,推其原:1. 無妥實人員負責辦事;2. 四 鄉土匪甚多」(《叢刊》:133)。其他與陝縣同處隴海線豫西段的縣份,也都 做了類似的描述:澠池縣「土匪犯城,縣長竭力抵禦,無暇兼顧」;靈寶縣
「鄉村土匪猖獗,暫難進行」;閿鄉縣「土匪出沒,放足工作難以著手」(《叢 刊》:133)。放足視察團主要是從鐵路線上的縣城著手視察,這是馮玉祥駐軍 可以迅速抵達的據點,然而,它們宛如「貧窮汪洋中的島嶼」(Billingsley, 2010: 62),四周聚集著土匪,同時,這片土匪汪洋又構成了一面銅牆鐵壁,
讓「放足工作」寸步難行。在「匪窩」縣份如洛寧、寶豐等縣,大抵上就是 由隴海線以南、平漢線以西構成的整個豫西、豫西南地區,彷彿是馮玉祥政 權止步的禁區,放足處視察團一步也沒踏進去過。
樊鍾秀部隊虐殺放足人員事件究竟發生在何處?從文件中看不出來。王 雲程提到樊軍「陷新鄭、洛陽、豫西、豫南全部」,但並未說明特定地點,
或許不少城鎮在樊軍進城後,都發生了暴力對待放足人員的事件。根據一份 口述歷史資料,樊軍佔領豫西臨汝(今汝州市)縣城之後,「群眾對於兩位 執行放足的女子到處尋找報復」,因為她們組成的工作隊在強制放足時特別 粗暴,也特別招人怨恨,「工作隊到家後,看到年輕婦女,不論分說就按倒 在地,把小鞋一脫,纏腳布一解,讓你洗腳穿大鞋,不准再纏」,馮軍敗退 之後,她們其中一人順利躲逃,另一人則被群眾從福音堂拉出,在大街上遭 到毒打和侮辱(楊興梅,2012: 270)。依此看來,與其說是樊軍針對放足人 員進行攻擊,不如說是百姓本就對放足人員行逕懷恨在心,一得機會便遂行 報復。
《放足叢刊》中有位署名「青山」的作者也認為,樊軍虐殺事件反映的
是人民對於放足「頑固的反對」,畢竟,「千數百年來的纏足惡習,一旦要剷 除乾淨,自然是比修鐵路、讀新教科書還要難,人們的反對也要大了」,「果 然,樊老二先生〔即樊鍾秀〕就應時而起,日前把放足女職員割乳裸體,鳴 鑼遊行,最近又貼纏足、蓄髮、敬神的標語」(《叢刊》:249)。纏足、蓄髮、
敬神這三件事並列,等於是全面反對馮玉祥政令,不僅衝著放足一事而來。
不過,「割乳」、「裸體」、「鳴鑼遊行」等殘暴行為,卻與強制放足脫離不了關 係。遊街示眾是放足處的慣用手段,群眾以其道還施彼身的心理不難理解,
裸體則應對著放足者強解裹腳布的粗暴作為。至於割乳比較需要解釋。青山 在解讀「頑固人們」反對放足的心理時,第一點就提到,他們相信「纏足是 男女的區別」(《叢刊》:249),因為纏足在他們的眼裡,小腳代表纏足者引 以為傲的女性特質,放足就相當於抹除她們的女性特質,這樣的去性別化暴 力施加在天足女子身上,演繹成割除乳房的酷刑凌虐,其中強調的是傳統社 會文化保守主義心態對於混淆性別差異的恐懼。
同時,就文化保守主義的角度而言,女性在土匪社會裡具有特別的位 置。許多匪幫都訂有戒條,黃建遠等人(2004: 110–111)認為,土匪紀律中 最突出的一條,乃是禁止姦淫、調戲和虐待婦女,這是土匪為了維持自身的 名譽,爭取地方民眾同情和支持,並避免觸怒深受傳統道德觀影響的民眾。
貝斯飛(Billingsley, 2010: 138–143)也有類似觀點,不過他更指出,雖然在 中國豪傑俠客傳統中,欺負良家婦女或貞潔女子是絕對的禁忌,但這也有可 能是出於對女人「陰性」特徵的巫術式恐懼,屬於一種源自道教的思維,相 信男人的「陽氣」消失時,就會變得衰弱,甚至死亡。認為女性會損害男性 精力和戰鬥力,是因襲傳統生活模式的華北農村普遍信念,更直接表現在結 合鄉村團練和民間宗教的武裝團體,包括帝制時代的白蓮教、義和團到民國 時期的紅槍會。
前面提到,山東滕縣無極道曾向多個縣政府發動攻擊,他們要求打倒三 民主義、恢復會道活動、反對男女平等和婦女放足,後為馮玉祥部隊剿平
(白海軍,2008: 78)。無極道又稱無極會,是紅槍會的一支(戴玄之,1973:
160)。紅槍會成員多為農民,本為防禦土匪、抵抗潰兵犯境,基本上不會脫 離農事生產,不常與官府作對,也不像土匪那樣組織軍隊,離開家鄉進行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