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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在文檔中 卷第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頁 12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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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参领。飞鹰鱼雷猎船,建威、建安鱼雷砲船,江亨、楚谦、 

楚豫、联鲸、楚观、舞凤砲船诸管带,协参领。驻英威克斯阿  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正参领。俱各一人。馀皆未补官。 

  同治十三年,朝议防海,购置兵轮都二十艘。光绪十年, 

法兵构衅,尽歼焉。越三年,编海军经制,分为四军,置提督  一人为左翼,总兵二人为右翼,并置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  击九人,都司二十有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有五人,把  总九十有九人,至是又复成军。甲午一役又歼焉。宣统元年, 

设筹备处,复置海军提督,仿陆军等级,订海军官制。三年部  成,先后除授如上制。 

 

   

卷第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货一 

 

  明末,苛政纷起,筹捐增饷,民穷财困。有清入主中国, 

概予蠲除,与民更始。逮康、乾之世,国富民殷。凡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又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呜呼,古未有也。道、 

咸以降,海禁大开,国家多故。耗财之途广,而生财之道滞。 

当轴者昧于中外大势,召祸兴戎,天府太仓之蓄,一旦荡然, 

赔偿兵费至四百馀兆。以中国所有财产抵借外债,积数十年不  能清偿。摊派加捐,上下交困。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 

             

清史稿       ·528· 

 

行国币,讲盐政以增岁入,开矿产以扩财源。以及创铁路,改  邮传,设电局,通海舶。新政繁兴,孳孳谋利,而于古先圣王  生众食寡、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讲。夫以唐、虞治平之世, 

而其告舜、禹也,谆谆以“四海困穷,天禄永终”为戒。有国  者其可忽哉!兹取清代理财始末,条著于篇。 

  户口田制 

  户口清之民数,惟外籓扎萨克所属编审丁档掌于理籓院。 

其各省诸色人户,由其地长官以十月造册,限次年八月咨送户  部,浙江清吏司司之。而满洲、蒙古、汉军丁档则司于户部八  旗俸饷处。年终,将民数汇缮黄册以闻。 

  其户之别,曰军,曰民,曰匠,曰灶。此外若回、番、羌、 

苗、瑶、黎、夷等户,皆隶于所在府、 、州、县。凡民,男  曰丁,女曰口。男年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于户。 

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盖番、回、黎、苗、瑶、夷人  等,久经向化,皆按丁口编入民数。其以户计者,如三姓所属  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  肃各土司,及庄浪 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  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  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皆  是。至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者不  与其数。 

  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  商籍;曰灶籍。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如人户于寄居之地  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倘本身  已故,子孙于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军流人等子  孙随配入籍者,准其考试之类是也。又必辨其宗系。如民人无  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后。其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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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小兒,酌给财产,不得遂以为嗣之类是也。且必区其良贱。 

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  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  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  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  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  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 

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凡甲内有盗窃、邪教、 

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  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  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一,绅衿之  家,与齐民一体编列。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旗人、 

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  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 查核。一, 

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如有偷窃  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  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一,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  雇工人,随灶户填注。一,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  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广东寮民, 

每寮给牌,互相保结。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  保结,报官给照。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 

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汛口照验放行。渔船止填船主年貌  籍贯。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内河船只,于船尾  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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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归就近保甲管束。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  民人一例编查。其馀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  约束。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  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  例编查。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系地方官管辖者, 

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 

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一,寺观僧道,令僧  纲、道纪按季册报。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一,外  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馀归入  栖流等所管束。自是立法益密。 

  时各省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常有肇衅之事。二十  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凡台湾民、番不许结亲,违者离异。 

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  往。 

  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  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而广东  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雍  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  单身赁垦者,令于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  种安插。倘有来历不明,责重保人纠察报究。五十五年,谕: 

“广东总督奏称,撤毁雷、廉交界海面之潿洲及迤东之斜阳地  方寮房,递回原籍,免与洋盗串通滋事,并毁校椅湾等三十二  处寮房共百六十二户,另行抚恤安插。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  有内地民人安居乐业。若遽饬令迁移,使数十万生民流离失所, 

于心何忍。且恐办理不善,转使良民变而为匪。所有各省海岛, 

除例应封禁者外,馀均仍旧居住。至零星散处,皆系贫民,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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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独令向隅。而渔户出洋探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亦不可  概行禁绝。且人民既少,稽察无难,惟在各督抚严饬文武员弁  编立保甲。如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将所居  寮房概行烧毁,俾知儆惧。其渔船出入口岸,务期取结给照, 

登记姓名。倘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严行盘诘,自不难  立时拏获也 。”五十七年,谕 :“据福宁所奏,山东一省海岛  居民二万馀名口,各省海岛想亦不少。当遵照前言,不准添建  房屋,以至日聚日众。仍应留心访察,勿任勾结匪徒,滋生事  端 。”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奏言 :“浙江棚民开山过多, 

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请设法编查安插,分别去留。”  如所议行。 

  四川经张献忠之乱,孑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  流寓之人。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众。谕令四川州县将人  户逐一稽查姓名籍贯,果系无力穷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  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 

  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  十七年定例不准无籍流民居住。及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奏: 

“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户,请限一年尽行驱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例安插,俾无  失所。”嘉庆中,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 

吉林 有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 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经  将军奏令入册安置。其山东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  已有十万馀人。圣祖谕 :“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  山东者,应查明年貌籍贯,造册稽查,互相对覈。”其后直隶、 

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陆续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三同知管理, 

旋移万全县县丞于张家口,其古北口增设巡检一,归化城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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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四、巡检一,各按所属民人,照保甲法,将姓名籍贯注册, 

逐年咨部查覈。凡民人出入关口,由原籍州县给印票验明放行。 

所有放过票张,造册报部。 

  其福建、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嘉庆十五年,浙闽总  督方维甸奏 :“噶玛兰田土膏腴,内地民人流寓者多。现检查  户口,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馀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馀丁,粤东  人百四十馀丁,与生熟各番杂处,必须有所钤制 。”于是议增  噶玛兰通判一。此外如江苏铜、沛两县,自黄河退涸,变为荒  田,山东曹、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创立湖团,相率垦种。铜、 

沛土民因客民占垦,日相控斗。同治五年,户部奏 :“查明容  留捻匪之刁、王两团,驱回原籍。安分良团,即令各安生业。”  凡此夷、汉之杂处,土、客之相猜,虑其滋事,则严为之防, 

悯其无归,则宽为之所,要皆以保甲为要图。 

  顾保甲行于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编审之制, 

  顾保甲行于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编审之制, 

在文檔中 卷第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頁 12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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