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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宣言,有其藝術治療的原理與效用在。其中花、果、鳥,各有各鮮明的含意,

一起貫串在徐渭的詩與畫中。

第五章、餘論:李賀體論辯。關於徐渭的詩風,學者多以「李賀體」一語蔽 之。然而通過前文論證,吾人可發現徐渭之精神疾病帶給他巨大影響,文風也跟 著有所轉變:發病前有似李賀之處,發病後卻全然不是如此,而歸於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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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徐渭精神疾病蠡探

第一節、病的線索:易與祟

關於徐渭之發狂事蹟,流傳最廣的記載大概數明代陶望齡的〈徐文長傳〉:

及宗憲被逮,渭慮禍及,遂發狂,引巨錐剚耳,刺深數寸,流血幾殆。又

以椎擊腎囊碎之,不死。渭為人猜而妒,妻死後有所娶,輒以嫌棄,至是

又擊殺其後婦,遂坐法繫獄中,憤懣欲自決。14

日後談到徐渭者,幾乎沒有人不會引述這段故事。而徐渭之狂,似乎也成了一種 不刊之論。但徐渭的瘋狂,究竟是真正精神病發作,或是佯狂避禍避世,眾人卻 說法多樣,莫衷一是。如顧景星的〈徐文長遺事〉:

胡公敗,文長佯狂持斧自擊破頭,不死。15

或袁宏道〈徐文長傳〉:

晚年憤益深,佯狂亦甚。16

14 (明)陶望齡:〈徐文長傳〉《徐渭集.附錄》,頁 1339-1340。

15 (清)顧景星:《白茅堂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台南:莊嚴文化,1997),集 206,頁 417。

16 (明)袁宏道:〈徐文長傳〉《徐渭集.附錄》,頁 1343。

7 皆以為徐渭乃裝瘋,而非真瘋。

固然,徐渭作古已久,我們無法起他於地下而訊問之、診斷之,以得知事實 真相;然而在他身後留下的諸多文獻,已有跡可循,足以使我們藉他的種種病徵、

行為、人格特質歸納出他的瘋狂究竟屬於何種類型。為何判斷他瘋狂的真相(如 果能逼近的話)如此重要?因為這牽涉到最基本的考證問題,會徹頭徹尾影響我 們對徐渭此人的認識。裝瘋佯狂的徐渭,會是一個城府深沈的機巧者;真瘋罹狂 的徐渭,卻是一個身不由己的可悲人。徐渭究竟是因「慮禍及」而假裝發狂避難,

還是真正受到打擊而發狂?日後他擊殺後妻,又是出於蓄意謀殺,還是因心理疾 病而無法控制?歷史記載真真假假,而真假兩造之間,我們對於徐渭的理解與評 價就會天差地遠。精神病疑雲一事,籠罩了他的後半生,貫串了他生命中創作最 豐富的那段歷程。為了對徐渭其人有較為深入的認識,探究他的精神狀態實屬必 要。

再者,如果連他的精神狀態如何都無法確定,我們究竟要從什麼立足點去詮 釋他留下來的那些文章與書畫?當談及藝術治療、寫作抒發,我們又究竟知道徐 渭到底在「治療」什麼,「抒發」什麼嗎?知人論世,頌其詩,讀其書,不知其 人,可乎?徐渭的作品,既然無一不是籠罩在他特殊的心理狀態下完成,而他本 人也因此種特殊性受到矚目,那麼對其精神狀態加以考證,是讓我們更深入了解 徐渭作品的第一步。

後人為徐渭作傳,雖然眾說紛紜,但關於徐渭之病,在其晚年自編之年譜〈畸 譜〉中已有第一手資料。其中,他提到「易」與他的發狂行為有很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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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歲。病易。丁剚其耳,冬稍瘳。17

四十六歲。易復,殺張下獄。隆慶元年丁卯。18

不管是「丁剚其耳」或「殺張下獄」,都跟他得了一種叫「易」的病有關。根據

《中國醫學大辭典》,「易」詞條解釋如下:

【易】變易也。猶言反常。男子屬陽,色見於左為逆,於右為從;女子屬

陰,色見於右為逆,於左為從。若男子色見於右,女子色見於左,是即易

也。見〔素問玉版論要篇〕。19

由此詞條可初步得知,「易」是一種反常現象。進一步考之《黃帝內經.素問.

玉版論要篇第十五》原文:

色見上下左右,各在其要。上為逆,下為從。女子右為逆,左為從;男子

左為逆,右為從。易,重陽死,重陰死。陰陽反他,治在權衡相奪。奇恒

事也,揆度事也。20

此處之「色」,指的是氣色。「五脈之氣色,外見於明堂之上下左右,各在其淺深

17 (明)徐渭:〈畸譜〉《徐渭集.補編》,頁 1329。

18 (明)徐渭:〈畸譜〉《徐渭集.補編》,頁 1329。

19 謝觀編:《中國醫學大辭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0),頁 1540。

20 (清)張志聰集注,方春陽等點校:《黃帝內經集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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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問曰:「余聞揆度奇恒,所指不同,用之奈何?」

岐伯曰:「揆度者,度病之淺深也。奇恒者,言奇病也。」29

《病能篇》曰:「揆者,方切求之也。言切求其脈理也。度者,得其病處,以四 時度之也。奇恒者,異於恒常也。」30故「奇恒事也,揆度事也。」之意,即是 異於平常之奇病,用切求脈理去了解它。「易」造成之後果,並非一般常見之病,

而是一種「奇恒」,一種「與《脈要精微》《平人氣象》諸論之脈病不同」31的「奇 病」。

奇病者,有可能是精神方面的特異疾病,亦有可能是生理方面的少見疾病。

若要辨明徐渭所指究竟為精神疾病或生理疾病,應從他敘述的上下文來判斷。回 去看徐渭〈畸譜〉,會注意到,徐渭之奇病,常伴隨著「祟」而來:

四十一歲。取張。應辛酉科,復北。自此祟漸赫赫,予奔應不暇,與科長

別矣。32

五十八歲。春,某者起。孟夏,擬至徽弔幕,至嚴,祟見,歸復病易。33

六十一歲。是年為辛巳,予周一甲子矣。諸祟兆復紛,復病易,不穀食。

29 (清)張志聰集注,方春陽等點校:《黃帝內經集注》,頁 105。

30 (清)張志聰集注,方春陽等點校:《黃帝內經集注》,頁 105。

31 (清)張志聰集注,方春陽等點校:《黃帝內經集注》,頁 105。

32 (明)徐渭:〈畸譜〉《徐渭集.補編》,頁 1328。

33 (明)徐渭:〈畸譜〉《徐渭集.補編》,頁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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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四十一歲時,續娶張氏,而後第八次應鄉試,落第。「自此祟漸赫赫,予奔 應不暇,與科長別矣。」經歷四十二歲的胡宗憲被逮、四十三歲的應李春芳邀不 受重用、四十四歲的因辭歸風波「廢考」,從此「與科長別」跟科舉無緣,到了 四十五歲,終於第一次「病易。丁剚其耳。」當他五十八歲時,「祟見,歸復病 易。」又因見到祟而復發。六十一歲時,「諸祟兆復紛,復病易。」又因祟兆復 紛再度病易。

由徐渭自記可見,「祟」是造成他「病易」,得到奇病一個重要的原因。「祟」

的定義有「作怪、為害」、「災禍」、「做事不光明正大」35數種,就四十一歲記述 而言,這裡的祟有可能是災禍之意,即指後面連續幾年恩公被逮、入幕不遇、辭 歸廢考,最後導致病易而自殘。然五十八歲記述一條,此處之祟乃有所本:

如績,風雨江漲,住杭,不得往者旬餘,至嚴,覺變而返。一黃蛇麤可拱

把,長四臂,時江漲,闊數里,蛇自東涉西,附舟而行,棹槳亦不驚,又

不登西陸,忽沒不見,張子先同見也。36

根據〈紀異〉一文,徐渭在嚴所看到之祟,乃一巨大黃蛇,竟有兩手合抱那麼粗,

依附其船而行一段時間,然後消失。此種奇異生物,恐怕並非隨處可見,而屬於 超自然生物的範疇,故徐渭「覺變而返」,於回去後再度「病易」。在這段記載中,

我們注意到徐渭不是這起神異事件唯一的目擊者。「張子先同見也」,徐渭特地記

34 (明)徐渭:〈畸譜〉《徐渭集.補編》,頁 1330。

35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http://140.111.1.40/yitia/fra/fra02888.htm。

36 (明)徐渭:〈紀異〉《徐渭集.徐文長佚草.卷六》,頁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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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這一筆,表示這一切不是自己的幻覺,而是真實發生的事。然而,在同一篇記 載的稍後,徐渭再度看到擁有蛇形象的奇異生物:

既客燕,又覺變,歸,二月初也,大風伐木,寒特甚,且遠驚蟄候,北又

少蛇,鄙坐兩臝兜,行大陸,無山林。一綠色蛇,鱗如鯉,嬌倩可愛,當

道蹲兜下,蟠旋如篆香結。鄙恐他客臝蹄碎之,迴顧屢屢,亦不見,問先

後兩兒,兒亦云不見也。37

這一段文字,考之〈畸譜〉,應當是徐渭六十歲至北京後,經歷六十一歲之「諸 祟兆復紛,復病易」,又於隔年六十二歲時返家之間發生的事。此時之「祟」與 五十八歲時看到的類似,亦是蛇,亦是一陣子後消失,亦有同行目擊者。

六十二歲,徐渭與兒子枳移居范氏舍,但在那之後數年,祟仍沒有消失的跡 象:

歸臥范氏典屋者數年,一日早起,忽見一八腳物,大如大踟蛛而甚赤,引

一絲墜帳簷。鄙戲祝曰:「倘引凶,引上。」物果引上。又一日,地板下

出一蛇,長尺五許,四足而緋唇,遶書案腳數巡,而仍入地板。38

這一次看到蛇,就是毋庸置疑的異事了:有腳紅唇的「蛇」,從地板中出現,隨 後沒入地板。看到此處,不禁令人懷疑,徐渭是否產生了幻覺。其五十八歲之蛇,

37 (明)徐渭:〈紀異〉《徐渭集.徐文長佚草.卷六》,頁 1145。

38 (明)徐渭:〈紀異〉《徐渭集.徐文長佚草.卷六》,頁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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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張子先真的同見,但也有可能張子先只是唯唯諾諾應答,因為他已知朋友徐 渭常看到幻象;其六十歲至六十二歲間之蛇,同行孩子們的反應亦可能如此;其 六十二歲後數年之蛇,則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都無法用目前已知的科學來解 釋。但如果我們說,徐渭會習慣性地看到某些幻象,則此篇〈紀異〉,就能解釋 得圓融貫通。

至此,我們可以歸納出:徐渭認為,他得了一種會氣脈運行反常的奇病,而 此病的徵兆或原因,是他看到精怪作祟。那麼,這種「祟」造成的奇病,究竟是 精神疾病還是生理疾病呢?

在古代,由於古人對精神疾病的認知有限,他們常常將精神疾病歸因於超自 然力量的作祟。張國珽先生提到「精神錯亂」觀念從古至今的演變時,他說:

這種鬼魅作祟(導致精神錯亂)的觀念是極為普徧的。我國的古書中所記

載的「魑魅魍魎足以惑人」也是這種思想的表示。39

據此,徐渭所言的病,其實就是一種精神疾病。張國珽先生又說:

古代人對於精神錯亂的現象幾乎一致的認為是鬼魅的作用,對於無論是癇

癲病患,或其他的精神失常的患者,都解釋為鬼魅附身,因而使其行為失

常。這種鬼魅附體的人,失去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病患的行為是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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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張國珽:《精神病學概論》(台北:維新書局,1969),頁 2。

39 張國珽:《精神病學概論》(台北:維新書局,1969),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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