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由 廣 州 總 商 會 出 版 的 《 商 業 特 刊 》 創 刊 於 1928年10月。1據廣州總商會常務會董彭礎立指 出,以往廣州總商會沒有宣傳機關,文告往來,
會議紀錄,職員工作的勤惰,財政收支的狀況,
只有零星的消息刊載於報章上。商會會員對涉及 商會的事務,茫無所知;更遑論向一般商民介紹 新的經濟學說,報告外國市場近況。有鑑於此,
廣州總商會遂有創刊《商業特刊》之議,一方面 作為總商會的宣傳機關;另一方面,作為研究商 業問題的園地,介紹西方的經濟學說及各類統計 調查,更重要的是作為本市商民發表各類商業研 究的園地。2
其 實 , 在 《 商 業 特 刊 》 創 刊 前 的 廣 東 全 省 商會代表大會,亦有參加代表指出廣東省內各屬 商會,向來沒有聯絡,凡事不相聞問。廣州總商 會對於各屬商會會址及社員姓名,亦沒法得知。
故倡辦商會週刊或月刊,以加強相互間的聯絡。
由於廣州總商會正在籌備發行《商業特刊》,故 廣東全省商會代表大會的審查提案委員會建議,
邀請各屬代表擔任調查的工作,調查各地商業狀 況,隨時透過通訊方式,將各地商業狀況刊載於 廣州總商會創刊的《商業特刊》上。3由此可見,
《商業特刊》是作為全省各屬商會聯絡溝通的刊 物。1 9 2 8年9月1日召開的廣東全省商會代表大 會,經大會選舉成立廣東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
為全省商界的大事。廣州總商會作為此大會的召 集人之一,遂將大會的籌備經過、會議紀錄、各 項提案、選舉結果及有關函件,整理刊載於大會 後創刊的《商業特刊》中。由於廣東商會檔案不 多見,特別是有關1927年清黨後至1929年南京國 民政府頒布新《商會法》及《同業公會法》前的 一段時間,廣東省商會代表大會肯定是最重要的
商界事件之一,《商業特刊》第一期所輯錄的有 關資料,便顯得十分珍貴。本文嘗試利用這批資 料,分析在廣州總商會主持下,這次統一全省商 界的活動中,商界內部所呈現的分歧與衝突。
有關民國廣東商會史的研究,近年來頗受注 目,但研究主要集中在1927年以前的廣州商人。4 本文嘗試探討1928年廣東商會聯合會事務所成立 所引起的廣州商界的內部糾紛,說明廣州市各商 會間的衝突,早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國共合 作改組國民黨以前已存在。1925至26年間,廣州 總商會、廣州市商會和廣東省商會聯合會(即下 文的舊商聯會)即使在面對國民黨黨部以統一商 運為口號,試圖以商民部組織的商民協會取代舊 商會的危機時,亦未能團結一致。1928年廣州商 界在政治形勢較為寬鬆的情況下,召開全省商會 代表大會,籌組廣東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不但 未 能 團 結 各 商 會 團 體 , 更 觸 發 三 個 最 主 要 的 商 會 廣州總商會、廣州市商會及廣東省商會聯 合會的正面衝突,這次衝突實際上是1927年4月廣 東省清黨前,三商會間矛盾的延續。
二、廣東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的成立
1927年末,上海總商會與上海商民協會為舊 商會的存廢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之際,上海總商會 於1927年11月24日向各地總商會發出通電,召集 在國民黨治下的16省商會,於12月15日在上海召 開各省商會聯合會大會,討論商會存廢問題。5當 時,到會者包括10省87商會,代表144人;決議成 立「各省商會聯合會總事務所」於上海,設分事 務所於各省。在會議期間,選出總事務所執行委 員及監察委員,並於1927年12月27日在上海正式 成立「各省商會聯合會總事務所」。6
1 9 2 7年在上海舉行的各省商會代表大會的
重要決議之一,是由各省政府所在地的總商會, 代表大會」;並於1928年8月10日召開第一次籌備 會議,與汕頭總商會合組「廣東全省商會代表大
選出49位執行委員,15位候補執行委員,23位監 察委員,7位候補監察委員,再由執監委員互選常
傅益之(廣州總商會)、甄祝三(台
廣東省商聯會。舊商聯會立即發佈快郵代電,阻 爭。故於1928年12月30日召開改選大會,根據商 會 改 組 大 綱 , 將 會 董 制 改 為 執 監 委 員 制 。 改 組 大會亦邀得建設廳代表陳無涯、公安局代表潘樹 勳、馬叔康出席監票,順利選出49位執行委員,
23位監察委員。161929年1月2日經執行委員第一 次會議,由執行委員互選楊西岩、林麗生、劉蔭
正如《廣州民國日報》上的一篇評論文章所
為此,新商聯會於1930年3月3日第五次執監 聯席會議中,選出鄒殿邦、彭楚立、梁育才、陳
州市各中小商戶,以「鋪底維持會」為基礎,籌 早於1921年舊商聯會成立之時。1928年廣州總商 會與汕頭市總商會聯合召開廣東全省商會代表大 分別為第一期(1928年10月)、第二期(1928 年12月)、第三期(1929年6月)。筆者未見第 四期,但據黃增章著,《民國廣東商業史》(廣 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其參考文獻中列 出廣州市商會編,《商業特刊》,1928年1-4期。
筆者核對黃氏所引用的第一至三期《商業特刊》
4 如Michael Tsin, Nation, Governance, and Modernity
in China: Canton, 1900-1927, Stanford Cali.: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Stephanie Po-yin Chung, Chinese Business Groups in Hong Kong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South China,1900-25,
Basingstok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8;胡其 瑞,《近代廣州商人與政治》,國立政治大學 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喬兆紅,《1920年 代的商民協會與商民運動》,中山大學歷史系 中國近現代史博士論文,2003;霍新賓,《革 命 背 景 下 的 博 弈 與 互 動 : 廣 州 工 商 關 係 研 究(1921-1927)》,中山大學中國近現代史博士論 文,2004等。至於,馮筱才,《北伐前後的商民 運動(1924-1930)》(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2004)一書,討論商民運動的下限為1930年,但 刊》,第一期,頁9,26-27,98-101。
13 有關「廣東全省商會聯合會」的成立時間,據倫 1922年。Michael Tsin, Nation, Governance, and
Modernity in China: Canton, 1900-1927, 1999,
p.93。但據黃增章引用1934年廣東全省商會聯合 版社,2006),頁320-1。又該會創辦人之一楊 西岩的憶述,該會創立於1921年,見〈全省商 報》,1928年11月29日,頁5。16 49位執行委員分別是:楊西岩、劉蔭蓀、宋季 緝、林麗生、曾潔雲、源琴蓀、梁朗秋、周潤
芝、羅伯炎、陳玉珩、陳梓如、胡頌棠、梁伯 日報》,1929年1月1日。
1 7 〈 舊 省 商 聯 改 組 後 〉 , 《 廣 州 民 國 日 報 》 , 版)》,2002年,第2期,頁15-24。
18 〈商聯會事務所第三次執監聯席會議紀〉,《商 業特刊》第三期,1929年6月,頁126。
19 〈全省商會聯合會之重要代電〉,《廣州民國日 報》,1929年1月21日,頁4。
2 0 〈 新 舊 兩 商 聯 糾 紛 仍 未 已 〉 , 《 廣 州 民 國 日 報》,1929年1月23日,頁3。
21 陸舒農,〈新舊省商聯糾紛事件〉,《廣州民國 日報》,1929年1月22日,頁數不詳。
22 〈建設廳四日調解新舊商聯糾紛結束〉,《廣州
民國日報》,1929年3月6日,頁4。
23 〈商聯會呈報二次代表大會經過〉,《香港華字 日報》,1929年8月27日,頁1-2。
24 〈促組工商職工俱樂部〉,《香港華字日報》,
1929年8月17日,頁1.3。
25 〈商會聯合會未能註冊之來由〉,《香港華字日 報》,1930年3月5日,頁2.2;〈商聯會為註冊 事呈覆社會局〉,《香港華字日報》,1930年3 月8日,頁1.3。
26 〈商聯會開執監會議紀〉,〈商聯會開改組會議 紀〉,《越華報》,1930年3月5日,頁5;〈各 地商會限月內改組〉,《越華報》,1930年3月 10日,頁5。
27 邱捷,〈清末廣州「七十二行」與商會〉,朱 英、鄭成林編,《商會與近代中國》(武漢:
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頁17-38。有 關 九 善 堂 在 清 末 民 初 的 活 動 , 可 參 看 熊 燕 ,
〈九善堂與清末民初廣州社會〉,香港科技大 學華南研究中心、華南研究會合編,《經營文 化 中國社會單元的管理與運作》(香港:
香港教育圖書公司,1994),頁346-370。
28 C.A.達林著,侯均、潘榮、張亦工等譯,《中國 回憶錄1921-1927》(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1981),頁202。有關廣州市商會成立的經 過,筆者在另文有詳細的討論。
29 〈省黨部請取締革命商人代表會〉,《廣州民國 日報》,1927年3月5日,頁6;〈省黨部執委第 十四次會議紀(續)〉,《廣州民國日報》,
1927年3月8日,頁6。
30 陳孚木,〈提防謹慎〉,《廣州民國日報》,
1927年4月29日,頁5。
31 〈商會對陳孚木論事之反響〉,《香港華字日 報》,1927年5月17日,頁1.3。
32 〈官商聯議調解日貨征捐情形〉,《香港華字日 報》,1928年8月6日,頁1.3。
33 黃增章,《民國廣東商業史》,頁203。
附件一(甲)︰《商業特刊》封面 附件一(乙)︰《商業特刊》之出版頁
附件三︰廣東全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紀事 組織大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事務所依據各省商會聯合代表大會決議案之規定於召集全省商會代表大會時組織之 第二條 本事務所定名為廣東全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
第三條 本事務所設立於省政府所在地由全省之總商會及商會舉出代表組織之各商會代表均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事務所經全省商會代表大決議得設下列機關
(一)執行委員會 (二)監察委員會
第五條 執行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四十九人候補執委十五人監察委員會設監察委員二十三人候補監委七人均 由全省商會代表大會用連舉法選定之每一代表有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執行委員會設主席團三人常務委員七人由執行委員互選之常川駐所辦事
第七條 本事務所遇必要時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其委員由執行委員會聘任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八條 本事務所得設幹事若干人由主席團常務委員分配各股工作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 監察委員會得設常務監察三人常川駐所執行監察事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十條 執行委員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代表大會開會後為全省商會最高機關凡屬全省商務興革事宜隨陳請政府核准實行並督 促各商會查照辦理
(三) 處理全省商會與商會間之爭執並指導其改組
(四) 遇有緊要事件得召集執監聯席會議或全省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之職權如左
(一) 審查全所預決算案
(二) 稽核執委會一切工作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認執行委員會有違法時得彈劾之如遇事情重大得函請執行委員一月內必須召集代表大 會解決之但此項嚴重彈劾必須得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以上之連署方得提出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認執行委員會有違法時得彈劾之如遇事情重大得函請執行委員一月內必須召集代表大 會解決之但此項嚴重彈劾必須得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以上之連署方得提出